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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电费回收难问题

2012-04-23高敏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回收电费法律

高敏

[摘要]电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如何确保电费的回收是供电营销人员思考的重要课题。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本文试图从分析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的法律特征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进而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些强化电费回收的措施,希望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费;回收;法律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电费回收难产生的背景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使一些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使得电力购销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增大了电费回收的难度。《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对一些大宗用户,如果其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电力企业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无疑将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组织不合理。任何有序的组织,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有效调动组织中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供电所农电工采取“亦工亦农”,但主要是以农的身份从事农电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农田上,事实上没有形成一支有序的劳动组织,供电局和供电所对电工无统帅力,搞好农村用电工作的基本条件不具备。  (二)人员素质偏低。一是文化层次太低,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当然,年龄结构的优化可以通过人员更换,但文化层次的提升,则必须依赖于培训和提高供电所人员的待遇而吸引文化程度高的人员加入等措施。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有赖于其它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政府行政干预。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为,使供电企业不便采取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这类电力客户大多用电能量比较大,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又是纳税大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制定了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当受扶持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电费就成了这些企业的“无偿补贴”。在当地经济扶持政策下所产生的电费拖欠额,往往又是电费拖欠款中的大户。  (四)收费模式不合理。以一个村电工包揽一村的抄表收费及相关用电业务的管理办法,使村电工的工作失去应有的监督。村电工在自己管理的村,在用电收费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监督不力,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问题。这也是被很多管理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因而,旧有收费模式在设计上,就存在严重的缺陷。  (五)陈欠电费回收更是难上加难。陈欠电费人多都是农网改造前拖欠的,原因复杂,有的以旧抵新,有的票据已丢失,导致新欠、旧欠账目不清,无法清欠在欠费户中,居民用电户欠费微乎其微,即使欠费,数额也小,易于催收。电力用户欠费重点集中在经营不善的企业和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并呈现出欠费金额人难找、费难收的局面。

三 电费回收适用措施

(一) 通过各种途径强化“电是商品”的意识。我公司自2002年底全面完成“两改一同价”工作后,先后通过电视、媒体、散发传单以及定期在集镇上开展“走千家、访万户”活动等方式对辖区用户进行电费回收工作宣传;还结合安全用电宣传活动在各中小学进行了演讲比赛、用电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学教互动活动,从而使“电是商品”的意识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 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抓回收。针对用户类别和地理环境分别采用银联代收、座收和社会化代收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我公司在城区设立了pos机收费、自助缴费、邮政代收电费等20多个代收点,并开通了银联功能,较好地方便了城镇居民交纳电费;针对农村用户分散,地形复杂的特征,我公司以集镇为中心设置座收为主、走收多布收费点为辅的交叉复合型收费模式,使电费回收率逐月上升。(三) 对内实行精细化管理,标本兼治,确保电费颗粒归仓。自2005年起,我公司开始对电费实行三级控制措施,确保电费不在基层滞留,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对当月不能结零的所长下降岗位工资,移浮到完成任务较好的职工。通过动态考核,有效地激励了农电工及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建立健全电费预警机制,依靠法律手段确保电费回收。引导农电工和基层营销管理人员加强同乡镇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因企业经营不善可能拖欠电费的预警机制,通过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报装预收电费等一系列措施未雨绸缪,防止发生新的电费拖欠现象。对少数恶意拖欠电费甚至携款逃匿的不法之徒,坚决依靠法律手段对其严厉打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四、电费回收法律手段的具体应用

(一)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供应使用条例》,供电企业应同用电客户就电费的交费方式、期限,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客户到期末交纳时,电力企业再次发出的“通牒”。在该通知书中:要把新欠、旧欠电费、违约金一并列上,以重申电力企业对旧欠部分的债权;必要时还可同律师事务所合作,联合发布催缴电费律师意见书,这一形式比上门催费通知的效果要好。

(二)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企业遏制用电户人为拖欠电费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供电部门在收取电费违约金时,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协议;严格按标准执行,并在用户交费时,按先结清电费违约金,再结清陈欠电费。近期,各地供电企业相继开通了银行实时联网代收电费业务,此项业务由于电费违约金和当月电费同时自动生成,且共一张发票,这样就规范了违约金的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实行的效果很好。

(三)以担保合同替代还款计划

与客户签订一个担保合同,以换取继续使用电的权利。担保合同比还款计划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不按期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以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动产)或滞压物(动产)折价,优先得到偿还。对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欠费企业,担保合同更显现出其特殊作用。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企业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向欠缴电费的用户主张债权。例如行唐机械厂在欠费6.5万元的情况下申请了破产,我公司在得知消息后与公司法律顾问起草了起诉书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该厂偿还拖欠费用。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该公司向我公司缴纳所欠电费及违约金。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日益增多,无疑为电费的回收增加难度。供电企业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善于运用电力法律法规,运用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来化解经营风险。同时还应注意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引导客户自觉缴费。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学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就一定能够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以促进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力法.

[2]合同法.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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