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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简讯

2012-04-22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专利法院苹果

国际简讯

美国实践

美法院探讨药品专利诉讼中反向支付问题

在过去的十年里,药品专利诉讼和解中的反向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顽疾。专利药与仿制药之间的竞争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由专利法、反垄断法和Hatch Waxman法案(《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所共同调整,而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本质上更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需要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审查。所谓的反向支付,就是专利药公司通过向仿制药制造商支付费用以换取对方许诺不销售其拥有的廉价仿制药品的行为,仿制药公司从专利药公司手中获得一定收入后,推迟其仿制药的上市时间,双方共享垄断利润,而消费者必须支付高额的专利药品费用。根据FTC调查报告显示,每年消费者因这种反向支付协议的存在,必须多支付35亿美元的专利药品费用,因此FTC一直反对反向支付的做法。其实在美国法院系统内部也存在着分歧,通过判例可以发现,美国第二联邦巡回法院以及第十一联邦巡回法院是默认这种协议的效力的,只有第三联邦巡回法院不认可这种做法,这直接导致了判例不一致的现象。12月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第十一联邦巡回法院4月审理的FTC v. Watson案发回重审,标志着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思考。Watson利用手中的仿制药与Solvay制药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本应于2007年上市的药品推迟至2015年,而Solvay每年需向Watson支付1.9亿至3亿美元的费用。第十一联邦巡回法院认可了这一协议,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完全忽视了Hatch Waxman法,没有检验原药专利的合法性以及可执行性,或者可以通过延长原药厂家的专利期限等方式代替反向支付协议的签订。尽管此案并未得出最终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最高法院的举措已经对制药公司接下来的专利战略产生重大影响。(IP News)

国际组织

UNCTAD公布绿色专利审查项目进展报告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日前发布了各国绿色专利审查快速通道项目进展状况报告,总结各国为促进与环境相关的绿色专利审查效率而建立的快速通道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自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后,与环境尤其是气候变化相关的绿色专利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过去的三年里已经有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实施了绿色专利审查快速通道项目;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均于2009年启动对创新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的快速审查机制,2011年加拿大也开展了此项目,中国和巴西于2012年正式启动绿色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快速审查机制要求专利审查部门优先审查绿色专利申请,尽量缩短审查时间,这样有助于绿色技术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另外一方面,快速审查机制也旨在将绿色专利技术从审查机关积压的大量专利申请中“拯救”出来,让这一技术得以更好地发展,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然而报告中的数据显示,目前绿色专利授予量远远没有达到快速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截至2012年11月各主要国家绿色专利申请受理占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的统计如下:澳大利亚少于1%,日本为1.4%,加拿大为1.6%,美国为8%,英国为20%。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专利权人不想通过快速审查制度来申请绿色专利。依照快速审查的制度设计,一旦该专利被准予注册那么会立即获得保护,但同样该专利申请也将被立即公开,这样就增加了其他人利用公开的信息进行仿制的可能;因为绿色专利需要进行长期研发,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专利技术被仿制。

WIPO版权委员会探讨“合理使用”问题

11月29日,WIPO版权委员会(SCCR)召开年度会议,针对国际版权体系现存的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开展教育活动而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和材料等制度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在本次会议上,来自WIPO版权委员会的委员Susan Isiko Strba介绍了自己的新书《国际版权法和发展中国家教育问题:探索多边法律体系以及拟定合法解决方案》,她认为现行国际版权制度存在弹性不足的问题,虽然《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以及TRIPs协定第13条均详细规定了版权限制和豁免,缔约方应将对独占权的限制和豁免局限于一定的特殊情况之下,与作品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也不会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但是毕竟基于这两条类似“合理使用”的规定还是被定质和定量了,以《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为例,缔约方法律需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复制版权人享有独占权的作品,但这种复制也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来自印度的代表Guidibende Raghavender认为现行的制度会给发展中国家教育事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自然科学作品的复制许可程序过于漫长,需要在作品首次出版的三年后进行,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接触这些知识的滞后性;但这仅仅是针对自然科学作品所做的规定,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要等待五年的时间,这远远无法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更新速度。之所以产生这种矛盾主要是版权人的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无法平衡,因此需要适时进行制度改革,可以制定一些软法对版权制度加以调整,适应发展中国家教育事业的需求。(WIPO)

WIPO公布新的版权条约草案

11月23日,WIPO公布了修改后的《保护视觉障碍和阅读障碍人权益的版权限制和豁免条约》草案,该草案将于12月17日至18日提交给WIPO非常规代表大会审议,并在2013年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进行表决,这也是WIPO最高级别的条约谈判会议。据悉,这部条约草案主旨是在新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同时给视觉障碍和阅读障碍人的阅读载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并且期望解决各成员国国内版权法在适用上的法律冲突。即使各国已经承认上述群体在利用已发表的版权作品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豁免,但是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对此类群体所使用的复制载体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定义,因此该草案在Article A中将“作品”定义为“一切满足〈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所述定义的文学艺术作品,无论是以文本形式存在,或是以符号以及其他图解形式存在,无论出版与否,只要能通过任何媒介公开发表,均是本条约意义上的作品”,该定义的脚注部分还特别提示有声读物应当包含在“作品”的范畴之内。虽然该草案经过一次修改并且确立了初步基准,但仍有许多代表表示如果想要各缔约国达成最终一致,仍需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修改,比如这些专门为视觉障碍和阅读障碍人阅读而设计的复制载体在进行跨国交易时可能会产生巨大成本等。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此条约草案表示满意,欧盟更是做出了高度评价,欧盟发言人表示他们在坚决保护作者版权的同时也会保护上述群体“合理使用”这些作品的权益,欧盟建议这一国际规则最好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国际动态

墨西哥加入国际商标体系

11月19日,墨西哥商务部部长Bruno Ferrari向WIPO总干事Francis Gurry提交了加入《马德里协定》的相关文件,至此墨西哥成为《马德里协定》第89个成员国,该条约将于2013年2月19日在墨西哥生效。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对国际商标的注册、变更或续展以及后续管理都做出了较为便捷的规定,为商标权人节省注册成本,并且使得商标权人可以在国际层面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标。Francis Gurry代表WIPO欢迎墨西哥加入马德里体系,他表示墨西哥是第3个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拉美国家,加入马德里体系后有助于墨西哥国内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框架来确保《马德里协定》在墨西哥的顺利实施,使得马德里体系的全球化更近一步。Bruno Ferrari则表示墨西哥国内的商标权人会通过《马德里协定》获得巨大收益,墨西哥是世界第11大出口国,出口80%均为制成品,保护这些产品商标不被侵权非常重要。纵观2012年,已经有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先后加入《马德里协定》,这足以证明马德里体系在全球贸易活动中为商标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2011年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的国际商标就比2010年上升了6.5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10月,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又比2011年上升4.4个百分点。

美法院探讨药品专利诉讼中反向支付问题

UNCTAD公布绿色专利审查项目进展报告

WIPO版权委员会探讨“合理使用”问题

WIPO公布新的版权条约草案

墨西哥加入国际商标体系

USPTO、EPO和JPO总结三边合作成果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和日本专利局(JPO)在日本京都召开第30届三边会议,共同商讨接下来的合作事宜,三方当局都希望能够通过近30年积累的合作经验继续为国际专利体系保持稳定运转提供保障,并且在美欧日三国之间保持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消除程序上的不必要障碍,缩短专利审查时间。三方当局面临的挑战并不仅仅来自于国内专利审查事项,因为这三方专利局均接受PCT申请,自1983年起三方当局就已经开始共同开发数据及IT系统项目以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早期三方开展的项目包括BACON计划(Backfile Conversion,回溯资料转换),这奠定了专利审查工作数字化的基石,为以后的专利审查高速通道项目铺平道路。在2012年三方合作项目的具体进展包括:根据三方国内产业的反馈改进通过网络进行专利申请时的共同引用文档(CCD);在IP5框架下积极完善全球档案存档工作以及对PCT改革提出具体意见等。EPO主席Battistelli认为三方当局已经通过良好合作建立起一套流线型专利审查程序和互相协调的行政实践经验,三方在技术领域的合作已经覆盖整个产业。JPO局长Hiroyuki Fukano认为三方当局的合作成果不仅在美欧日产生重大影响,同样也给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供了宝贵经验以供借鉴,为真正实现国际专利申请达到便捷高效做出了贡献。

欧盟达成统一专利制度

12月11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有关欧盟国家实施统一专利制度的协议,欧盟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统一专利制度,这意味着在所有欧盟国家内申报专利或仲裁时将实施统一的程序与规则以及统一的语言。目前欧盟国家申请专利以及进行专利诉讼都是在各个成员国办理,不仅耗时而且成本巨大,一个专利从申请到最后批准平均花费3.6万欧元,费用相当于美国的20倍;建立统一专利制度后,只要进行一次专利申请就能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生效,可以节省80%的相关费用。另外欧盟设立了新的专利仲裁法院,在巴黎、伦敦和慕尼黑分设三个法庭,有关专利的诉讼将分门别类地在这三个法庭进行,这一做法对欧盟来讲意义重大。专利保护制度被看成是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体现国家和地区的创新综合实力,以往欧洲申请专利的种种不便之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公司和个人申报专利的动力,这对自主创新的热情有所损害,据统计2011年美国专利申请数量是欧盟专利申请数量的4倍,这足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欧盟专利制度的落后之处。欧盟统一专利将和成员国专利以及传统的欧洲专利并行,按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实施授权程序,只是在授权后阶段和欧洲专利有所不同:在统一专利的框架下,EPO会负责专利的集中管理、收缴年费等工作,统一专利不再需要在每个国家分别生效和管理,这将使欧洲对投资者而言更具吸引力。

版权

英国开展网络版权侵权研究

12月12日,英国电信市场管理局(Ofcom)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监测研究报告》阶段性进展,该研究利用网络标准检查追踪程序系统,监测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特定行为是否存在版权侵权可能。该项调查研究由英国电信市场管理局、英国知识产权局以及英国知名传媒企业Kantar Media共同负责,具体的监测方式就是对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版权作品的方式加以追踪,统计出其中存在的版权侵权行为,以便最终分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自2011年《哈格里夫斯报告》修改意见出台后,英国电信市场管理局依照《数字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Act)负责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数据和资料研究整理工作,英国政府也要求英国电信市场管理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合作搜集网络侵权的证据,此次报告也是上述机构合作完成的成果。这项研究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情形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更加难以衡量,并且研究客体也没有限定于某一个产业上,而是涵盖了网络音乐、电影、电视节目、电子书、视频游戏、电脑软件等6个不同领域,这是监测工作面临的又一个严峻挑战。当然,针对消费者行为的监测结果并不等同于可以给出网络版权侵权的具体结论,还需要综合多项产业数据以及侵权行为具体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给出英国版权法改革应走的方向。

“愤怒的小鸟”遇版权纠纷

日前,“愤怒的小鸟”游戏开发商Rovio娱乐公司将美国加州一家玩具公司告上法庭,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将“愤怒的小鸟”游戏形象制作成毛绒玩具并销售,这直接侵犯了“愤怒的小鸟”的版权以及商标权,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Rovio称被告生产的玩具与自己的游戏角色并没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无法分辨出这些其实是未经授权的侵权产品,因此希望法院尽快颁布禁止令阻止这些产品的继续销售,侵权行为已经给Rovio投入巨大精力开发的成果带来损失。法院认为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虚拟形象的著作权问题,即虚拟形象的商品化权,侵权产品与版权登记的游戏形象并无区别,这无疑构成侵权。在实践中,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虚拟角色保护模式,采用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法交叉保护的模式,尤其是在著名的迪斯尼案中,彻底推翻了“虚拟角色不是著作权法独立的保护客体”这一观念,虚拟角色是作品的组成部分,复制虚拟角色的外形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同时,虚拟角色不仅包含了可受版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还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激发消费者购买的功能,因此案应当同时适用版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据悉,法院认为被告产品的确存在侵权情形,因此已经颁布了初步禁令,禁止被告的“愤怒的小鸟”玩具继续销售。

专利

苹果与HTC专利战终落帷幕

随着一纸和解协议,苹果与HTC结束了近三年的专利战,双方签订了一份10年之久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覆盖了双方公司的所有专利技术,至此双方也撤回了剩余的仍悬而未决的诉讼案件。这起专利战始于2010年初,苹果诉HTC侵犯了其10项专利权,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为HTC的确侵犯了其中的一项专利,因此颁布了进口禁令,使得HTC当时不得不延迟发布One X以及其他产品。HTC并不是唯一一家使用安卓硬件而被苹果起诉的手机制造商,苹果前CEO Steve Jobs曾掀起智能手机界的专利大战,其反对安卓操作系统已为众所周知,他认为这一技术完全是从苹果“偷走的”,这一安卓阵营自然包括三星和摩托罗拉,由此打响的专利战从硬件到操作系统再到用户界面均硝烟四起。HTC很高兴能与苹果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HTC终于从专利战中抽身得以研发新产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苹果现任CEO Tim Cook表现出与乔布斯相反的怀柔政策,相较于以前的“敌对”状态,苹果如今更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安卓阵营达成双赢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苹果与三星的纠纷至今仍处于胶着状态,12月7日,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主审法官Lucy Koh要求苹果公布与HTC和解协议的内容,但苹果表示其中的专利授权费用等保密事项不应公开。三星指出,苹果与HTC的和解协议中是否包含“缩放”或“回转画面”等几项专利是他们所关心的重点,因为这些专利在苹果与三星专利纠纷案中也有所涉及,如果此份和解协议中包含三星涉嫌侵权的专利,那么苹果仍继续坚持对三星的永久禁售令的话,可以成为三星在上诉过程中攻击苹果的理由。

Myrid基因专利纠纷案已出判决结果

欧盟达成统一专利制度

英国开展网络版权侵权研究

“愤怒的小鸟”遇版权纠纷

苹果与HTC专利战终落帷幕

Myrid基因专利纠纷案已出判决结果

12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给出了Myrid v. AMP人类基因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一判决引起了生物技术领域和医药研发企业的密切关注,作为美国法院首次审理的人类基因专利权纠纷案,这一判例也必将影响今后的司法实践,因此意义非常重大。2009年5月,美国分子病理学会(AMP)在美国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起诉Myrid遗传公司,认为其与BRCA1、BRCA2两种基因相关的7项人类基因专利是无效的,要求法院撤销Myrid专利权。AMP认为人体内的基因属于自然界本身存在的东西,不能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客体,甚至整个基因专利的概念就已经违反美国宪法中对自由权利的保护:基因专利给予专利权人长达20年的独占权,在此期间他人使用该专利基因进行医学研究、诊断或治疗都将受到限制,这将成为基因技术科研和应用无法跨越的“阻碍”。然而Myrid则认为其拥有的BRCA基因专利早在2008年就已获得专利权,对两种BRCA基因突变检测的方法已经投入超过50亿美元,并且其开发的技术也挽救了数以百万的乳腺癌和卵巢癌患者生命,因此法院应当拒绝受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鉴于此案影响范围较广,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无法接受,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章第1节的规定,Myrid所拥有的BRCA1、BRCA2两项基因专利是有效的,这两项基因并非自然产生,而是人工合成的,因此具有创造性。由此案足以见得美国对基因赋予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美国《专利法》中也的确规定从人体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器官、基因、DNA序列等都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在美国遗传学领域创造性的发明都获得了专利,有超过20%的已发现基因在美国均已获得专利权。

SEP

FTC对标准核心专利提出指导意见

12月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结的涉及标准核心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FTC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及标准核心专利的案件时不宜颁布任何禁令禁止这种含有标准化技术的专利产品的销售,尤其是当事人已经基于RAND原则被授权使用这些SEP技术之时。关于SEP的讨论是由苹果与摩托罗拉专利纠纷案引起的,摩托罗拉诉称苹果侵犯了自己的SEP技术,向法院寻求禁令封锁iPhone以及iPad在美国范围内的销售,但是最终法院并未颁布任何禁令。此案显示出的问题是SEP权利人可以基于手中的核心技术以禁令等方式威胁使用者,使用者不得不被迫与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这无疑是一种利用手中专利技术进行“敲竹杠”的行为,而且这一问题已经日益凸显。根据调查显示,信息产业和通信产业所制定的互通性标准可以创造巨大的价值,但这也给SEP权利人制造了滥用权利的机会,因为往往他们所指的侵权技术是基于SEP技术开发演变而成,有时并不一定就是SEP技术本身,因此他们是在用不是自身创造出的价值营利。目前禁止权利滥用的方式就是FTC等标准化组织要求权利人在授权时必须基于RAND原则,否则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时法院不宜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产品销售。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一案中就表示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这种方式可以代替颁布禁令等救济方式。

案件聚焦

苹果三星对侵权赔偿数额均不满

12月11日,苹果和三星重新对簿公堂,对之前美国旧金山北部地区法院判决的高达10.5亿美元的侵权赔偿数额均表示不满。三星认为法院做出的侵权赔偿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侵权实际损害,因此这个数额必须减少,或者法院应当慎重考虑整个判决,做出真正公正的判决结果。然而苹果却认为,三星故意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苹果所预期的侵权损害赔偿是53.5亿美元。三星则认为苹果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其所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果想要增加侵权赔偿数额至少要向陪审团详细阐述到底有哪些实际损害,实际上陪审团也并未指出三星的侵权行为给苹果造成了哪些影响,因此整个侵权赔偿数额都是不合理的。据悉,近期USPTO对苹果一项涉及多点触控功能的重要专利权利要求提出质疑,这项专利覆盖iPhone和iPad屏幕导航使用的转换与碰触图标功能,乔布斯为第一发明人。苹果经常利用这项专利打击三星,不过USPTO的预审对苹果与三星专利诉讼纠纷有何影响尚无定论,因为由USPTO进行复审的专利中有80%会通过审查,所以苹果专利被完全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不管苹果和三星的专利纠纷进展到何种程度,可以肯定的是,双方下次推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新产品之时一定还会继续上演专利大战。(Reuters)

RIM在与诺基亚专利纠纷中败诉

11月28日,RIM在与诺基亚专利纠纷中败诉,如果RIM无法与诺基亚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黑莓手机有可能面临禁售危险。做出这一裁决的瑞典仲裁机构表示RIM违反了与诺基亚之间签订的专利授权许可协议,如果RIM与诺基亚就专利授权使用费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RIM将无法继续生产和销售诺基亚的WLAN(无线局域网络)专利产品。WLAN技术通常以WiFi品牌销售,黑莓设备以及绝大多数智能手机均使用这一技术,诺基亚称他们还打算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提起诉讼,要求RIM按照专利许可协议的规定操作,否则将向法院申请禁售令。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分析师Francisco Jeronimo称诺基亚此项举措将给RIM带来严重影响,因为所有黑莓设备都支持WLAN,在RIM正设法向新的BlackBerry 10软件平台过渡之时,销售禁令将对其造成严重打击,RIM此时应积极与诺基亚合作,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以避免出现这种结果。曾经的智能手机先驱者RIM希望通过在2013年初推出新设备挽救下滑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由于苹果和三星等其他手机制造商的竞争,RIM业务空间已经被削减很多。RIM在2008年修改了与诺基亚之间签订的关于无线标准专利的许可协议,但这其中并不包含WLAN技术,因此对于诺基亚的指控,RIM并未提出异议。在无线行业领域,诺基亚、爱立信和高通都是领先的专利持有人,专利许可费每年为诺基亚带来的收入超过5亿欧元。

LG和苹果并未侵犯Alcatel专利权

12月13日,美国圣迭戈南部地区法院做出判决显示,LG和苹果的智能电话以及平板电脑等设备并未侵犯多媒体专利信托公司Alcatel-Lucent(阿尔卡特朗讯)的专利权。据了解,这场诉讼早在2010年12月就已展开,原告阿尔卡特朗讯公司是一个在固定、移动、宽带市场、IP技术、应用和服务领域的领导者,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语音、数据和视频服务。阿尔卡特朗讯拥有世界上最广泛的无线、有线服务产品组合,在网络转型中需求增长最迅速的领域占有明显优势。阿尔卡特诉称LG和苹果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对LG提出910万美元的侵权赔偿,对苹果提出1.72亿美元的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原告认为LG侵犯了2项视频图像压缩传输专利技术,苹果则侵犯了3项同类技术,这些技术都可以实现利用卫星将互联网数据传送至DVD以及蓝光光盘等存储媒体的功能。原告认为LG涉嫌侵权的产品包括Touch VX8575、UX700、Mystique UN610、Samba LG8575和Lotus Elite LX610,苹果涉嫌侵权的产品有MacBook、iMac、iPhone、iPod以及iPad。LG和苹果则认为他们并未侵犯阿尔卡特的专利权,因为阿尔卡特所称技术是包括在整个产业专利池之中的,并且阿尔卡特故意扩大其所拥有的专利范围,某项涉案专利很明显已经过期,因此并不能依据无效专利来指控侵权行为的存在。(IP Watch)

谷歌与比利时纸媒达成版权和解

12月16日,谷歌终与比利时纸媒对争议长达6年之久的版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自2006年起比利时最大的纸媒Rossel集团就起诉谷歌未经允许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置于谷歌网站的新闻页面上供人浏览,这给其报纸销量带来一定影响。谷歌之所以要使用这些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当地语言比较易于本土读者阅读,据悉,谷歌与Rossel达成的版权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谷歌承诺如果在网站中使用Rossel享有版权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内容将设置为付费阅读,所得版税将与Rossel按比例分配,并且Rossel可以决定哪些内容必须付费阅读,哪些内容可以免费浏览。其实谷歌在世界多国都曾遭遇类似的版权纠纷,谷歌表示愿意积极与当地纸媒通过合作的方式化解这些纠纷,目前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纸媒均表示可以通过版权协议解决与谷歌之间的版权纠纷。(Reuters)

FTC对标准核心专利提出指导意见

苹果三星对侵权赔偿数额均不满

RIM在与诺基亚专利纠纷中败诉

LG和苹果并未侵犯Alcatel专利权

谷歌与比利时纸媒达成版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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