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准吴英死刑体现法律进步
2012-04-21
作者:吴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备受关注的吴英案在舆论和民意的反对声中得到现在这个结果,可以说是“舆论监督”的范例,也体现了法律进步。
不少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不能评论,媒体不能干扰审判。其实,我国法律从来就没有这么一条规定。公开审判的目的,就在于让人民公开看、公开评,让人民进行监督。对于正在审理或已经审判的案件,人民有权利批评,并且可以反复地批评。从吴英案这次的结果来看,应该说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公众的声音,决不能被轻易地视为法盲的声音。公众的声音表达了一种社会情感、一种社会观念,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直觉。在吴英案上,社会公众有自己的判断。我们在一些重大案件,应该保护人民和媒体的评判权。公正的审判决不会畏惧公众的言论。
我们需要讨论一下民意和司法的关系。死刑判决需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受。问题是如何判断什么是人民群众的感受?在吴英案中,的确是有不少群众通过媒体发出呐喊声。在别的案件上,莫非也要用这样的方式吗?不能将公正审判依赖于舆论救人。应当反思如何完善制度,使死刑判决更慎重。搞法律研究的人士都知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陪审制度。考虑到与世界法律文明的接轨,中国也应与时俱进,积极考虑如何设立并完善陪审员制度。一方面减轻法官压力,另一方面让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合法渠道进入法院。
而在死刑问题上,具体到这次吴英案的死刑在最高院复核未通过,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对死刑的判决,持越来越审慎的态度。可以说,这也是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看法,就是认为中国的老百姓比较喜欢死刑,喜欢残暴,吴英案反映的事实正好相反。我国历史和各国经验证明,重刑和苛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有些人对重刑有迷恋,这种迷恋应该消除。古语云“治乱世,用重典”,但问题是这个“重典”不是“治民”,而是“治官”。老百姓是不愿意社会动乱的,也不是社会动乱的主要原因。很多乱子往往是因为官出了问题。因此,治理社会不能依靠重刑,不能靠打压,而应重在疏导。
进一步来看,如果说一个规则非要用重刑来推行的话,那只能说明这个规则本身出了问题,而不是人出了问题。好的规则,好的法律,其实是符合社会规律的,它不需要强力执行。
中国的刑罚本身比较重,我们开始慎用死刑是对的。目前吴英案这一结果,从网上民意来看,是广受支持的。民意在此案中的高度一致,值得我们反思。吴英案也证明一个事实,即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人民不仅有权利,有能力,也有责任。▲(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