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胎双反案:沉重的胜利
2012-04-19苑二刚
□ 本刊记者 苑二刚
中国轮胎双反案:沉重的胜利
□ 本刊记者 苑二刚
中国轮胎双反案的胜诉不仅对轮胎企业有利,对于其他中国出口企业来说也将成为非常重要的判例,具有示范作用。
当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面对国外的贸易保护措施茫然无助时,一个好消息正降临到他们头上。
美国时间2011年12月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国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意味着,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作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引发这一裁决的诉讼方,是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兴茂”)及其美国母公司。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一个原本大家并不太了解的轮胎生产企业,一时间成为了行业关注的热点。
然而胜利的背后,却是沉重的代价,亦充满企业不为人知的困苦。
沉重的代价
2011年底,记者来到河北省邢台市,河北兴茂就位于这座古城的一角。它看上去很普通,占地面积不大,厂房和设备也没什么特别引人注目的地方。
早上九点多钟,这个时间本来是企业开工的时间,记者看到的场景却是厂门口零零散散的工人在抽烟休息,而且不时有三五成群的工人从大门中走出,厂子大门口零落摆放着不多的自行车。
这场期盼已久的胜利,看似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太多的惊喜。
“我们只是疲了,累了,这个官司前前后后打了4年多,光律师费就花了800万美元。打赢双反案的胜利并不能让企业失去的市场自动恢复,相反,用来生产出口美国市场特种轮胎生产线早已经廉价出售给了别人。”谈起目前的现状,河北兴茂的办公室主任张先生一脸无奈。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9年,是河北省最大的轮胎生产厂,河北省百强企业之一。2003年其所生产的“鲸鱼”牌轮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原产地标记”证书。
2006年,美国GPX国际轮胎有限公司收购其资产后成立河北兴茂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在收购河北兴茂以后,GPX即投入3000万美元,更换和改善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工厂建成当年,就向美国市场出口了上亿美元的产品。
但好景不长,2008年美国商务部的一纸决定,让河北兴茂一度陷于破产的边缘。
2007年,一家日本公司以河北兴茂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为由,将其告上美国商务部,要求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虽然公司积极应诉,但美国商务部仍然做出了对包括河北兴茂在内的中国轮胎企业不利的裁决。
2008年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该案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河北兴茂、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分别被裁定存在15%、2.45%、6.85%的补贴幅度,倾销税率为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
补贴税率和倾销税率相加,河北兴茂每年要缴纳44%的惩罚性税率。这个数字,是在所有涉案企业中额度最高的。这意味着,包括河北兴茂在内的国内轮胎企业几位全部得退出美国市场。
几年下来,河北兴茂损失惨重。受反倾销案影响,仅2009年1至9月份,该公司仅出口37批、10271条、货值113.8万美元,批次、数量、货值同比分别减少89.9%、97%、96%。日产量从80吨一下子下降到不足10吨。
河北兴茂的美籍总经理菲尔告诉记者,因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公司几乎全部退出了美国市场。美国GPX也被迫进行了破产重组,关掉了加拿大的工厂,总部裁员300人,河北兴茂也裁掉员工1000人。投资上亿元的特种轮胎生产线也变成摆设,最后不得不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了一家欧洲公司。
艰难的胜诉
“从一开始,我们就认定美国商务商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坚决进行上诉,并做大量详尽的准备。”菲尔说。
为了打赢官司,河北兴茂联系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对“双反”调查以及其他的官司,都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官司费用有的高达几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美元。因此,国内律师事务所准备的材料越充足,国外的律师为打官司所花的时间越少,费用也就越低。
所以,除了安排一名主要律师整理资料外,公司还专门配备了两三名助手。最终,把国内的信息整理成了国外律师能看懂的法律材料,用传真机发了几万张纸。
除此之外,这还需要公司全员配合。其中光准备资料,公司就用了两三个月时间,包括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每隔两三天都要花费数小时开电话会议,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和律师商量官司的事情。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河北兴茂的美国背景成为其打赢官司的重要砝码。
河北兴茂虽然是中国企业,但它是美国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母公司在美国,因此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他们更加熟悉美国司法程序和制度。
最终,河北兴茂抓住了官司中的一个漏洞而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该案中方代理律师丹尼尔·波特向记者介绍,在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能同时又搞反倾销,又搞反补贴,这是一个双重计算。而美国政府在两个问题并行、双重计算矛盾没有解决之前,不能对华进行“双反”调查。
2010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该案做出判决时称,反倾销调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调查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美国商务部对裁决结果不满,将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历经数月的繁琐听证和审判,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这起历时4年多的马拉松般的贸易诉讼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车间内,工人正在生产。
制度性胜利
“尽管工程轮胎(OTR)诉讼案的判决仍未正式生效,但美国商务部已经输掉了关键一局。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在未来的‘可运作空间’已经不大。” 北京高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表示。
根据美国法律制度,美国商务部在未来很可能同时启动联邦法院的听证会申请和最高院的上诉申请。这样如果听证会申请被受理的话,对最高院上诉期则可顺延,即在未来的4-5个月内,美国商务部仍可通过程序来拖延案件的生效时间。
“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4-5个月内,美国商务部可以不用理会该案的影响,继续对其他的反补贴案件进行立案。”
2011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已将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案推至正式立案程序,该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0亿美元。因此此次美国商务部败诉的判例意义重大。
尽管该判决还需要美国商务部采取行动加以执行,对于饱受美国商务部“双反”调查的中国企业而言,是一个划时代的制度性胜利。
“从判决结果来看,今后美国商务部在同时开征反补贴和反倾销两项税种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 北京WTO事务中心主任钟青表示。
丹尼尔·波特也认为,此案的胜诉不仅对轮胎企业有利,对于其他中国出口企业来说也将成为非常重要的判例,因为美商务部在许多类似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中也用这样的做法,这次的判决将影响这些案件的走向,将有示范作用。
□ 编辑 汪文娟 □ 美编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