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惹怒音乐人?
2012-04-19丁筱净实习生于燕萍
□ 本刊记者 丁筱净 实习生 于燕萍
著作权法草案惹怒音乐人?
□ 本刊记者 丁筱净 实习生 于燕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轩然大波。让众多音乐人集体“发声”的原因到底在哪里?《民生周刊》记者走访多方人士,力图展现音乐人“揭竿而起”背后的故事。
3月31日,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出炉。和其他大部分修改草案出炉后的情况不同,此番草案一公布,便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旧《著作权法》及新草案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音著协吃肉,创作者喝汤”、“私权力公权化”的说法不绝于耳,音乐人前所未有地集体“发声”的原因到底在哪里?他们的诉求又是什么?就此,《民生周刊》记者走访多方人士,力图展现音乐人“揭竿而起”背后的故事。
音乐人的心声
“且不说成本的问题,其实创作一首歌曲要付出很多时间和脑力劳动。有时睡梦中出现了灵感,都要爬起来将自己的感受写成音符。如果说做音乐没有白天黑夜,一点都不过分。如果同意现在的草案,我们将如何生活!”
黑龙江独立音乐创作人张怀季对《民生周刊》如此表示。
张怀季从事音乐创作10余年,创作的歌曲已有100余首。在新版《西游记》开播之前,大多数人对这个名字还很陌生,但在那之后,张怀季有了另外一个身份:状告新版《西游记》侵权的人。
2011年,张怀季将电视剧新版《西游记》的制作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在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创作的歌曲《心是莲花开》作为电视剧插曲,构成严重侵权,索赔514万余元。
张怀季的官司得到了许多独立音乐人的关注和支持。事实上,这并不是张怀季的音乐第一次被侵权。在其所创建的一个原创音乐网站上,他的原创音乐可供用户试听、下载。但是许多人不经过其允许就直接将其音乐放在商业网站上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数量非常多,至少有80%是侵权的。”但是张怀季没有很好的办法去维权,“一个个告,告不过来。”
和张怀季一样,很多音乐人也深受侵权之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佟洁律师告诉《民生周刊》,和音乐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著作权法》经过2011年大修订之后,在信息技术大发展的10多年里明显已经跟不上时代脚步了。佟洁认为,本次草案主要针对的就是信息时代的维权问题。
但是,草案中针对网络维权的新规定让张怀季深感失望。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张怀季表示,“如果对方(网站)用于商业或改变内容或署名,不追责(我)肯定不能接受!”
同时,对于公众较为关心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试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张怀季认为,3个月应改为3年,并在后面添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建议。
“吃肉”与“喝汤”
其实,大量音乐人对于草案的不满,集中体现在对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满上。此次的音乐人集体“发声”,也让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渐浮出水面,展现在大众面前。
佟洁律师坦言,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确实没有真正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
事实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是个舶来品,从1992年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算起,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在:现代著作权法赋予音乐、文学、摄影、电影等领域作品的作者一系列利用权,但权利人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在中国,有两大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其中词、曲作者选择音著协对自身版权进行集体管理,而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则选择音集协。
这是目前唯一的选择,而国家的行政法规也对这种唯一性进行了制度上的保障。在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也因为这种垄断性,两大协会被音乐人直指收费过高,分成过多。
音集协2010年2月公布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此次可分配金额约1.2亿元。在这1.2亿元中,版权所有人得到的只有6000多万元,只占一半,剩下的一半为音集协的管理费用。
至于音著协,在《中国新闻周刊》4 月6日发表的《新著作权法是鼓励音著协收黑钱?》一文中显示,2010年数字音乐产业总产值300多亿元,音乐公司分到的不到10亿元。
对此,网易新闻甚至给出了《新著作权法:音著协吃肉 创作者喝汤》的大标题。
针对垄断一说,参与草案制订的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件好事,但是应当引入竞争机制,让组织更好地为权利人服务。
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举行了媒体通气会,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图/CFP
延伸性集体管理最具争议
4月11日,中国音乐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协会针对草案内容在北京召开了媒体通气会,著名音乐人谷建芬、刘欢、宋柯、小柯等纷纷到场。他们要求删除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这是本次集体管理制度最大的改变——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对此,国家版权局在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中这样解释:“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草案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但是这一制度被许多音乐人认为带有强制色彩。“不声明不得集体管理就‘被管理了’?”力挺音乐人的网友如此诘问。
4月6日,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在致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中,这样写道:“著作权包括三项人身权和十几项财产权,属于私权利,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这一私权利进行很好保护。在诸如第46条、48条、70条等条款中,我们看到的是,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力’化了,音乐人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成为‘公共财产’。”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在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表示,“我认为这种组织不应该实行强制加入,不是你的会员,你就不能拿你那套东西去约束人家。所以我认为这次草案如果延伸得过分了,有的音乐人肯定接受不了。”
张怀季从事音乐创作长达10余年,一直没有加入音著协,他表示,自己期待的集体管理制度应该首先是自愿加入的;其次希望能有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加入,鼓励竞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在各方纷争之中,草案仍在等待最终落地。
追溯草案出台的初衷,佟洁律师有另一番解读,他认为,《著作权法》原本就是希望寻求著作权人、使用者与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平衡。“原来的天秤有些偏向使用者了,这次草案的初衷就是希望更加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找到新的平衡点。利益各方有意见是非常正常的,毕竟草案还有讨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