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012-04-18陈梅
陈梅
【摘要】如何在会计中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衍生金融工具活动,是传统会计面临的极大挑战。本文比较了FASB和IASC这两个会计组织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评价,联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更好地制定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设想。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一、序言
随着全球金融创新时代的到来,衍生金融工具应运而生。衍生金融工具一方面能有效地用于规避风险和获得投机收益;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源,有关它的金额和风险情况等信息对投资者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一直作为表外业务处理,主要原因是衍生金融工具是未来交易的合约,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定义,难以按照传统会计理论进行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信息披露。
从这几年的研究情况来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起初,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的重点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一些著名学者在有关杂志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比如,葛家澍、陈箭深在《会计研究》1995年第8期上发表的《商品金融工具创新及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陆德民在《会计研究》1996年第7期上发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及其带来的会计问题》等。随后一些影响较大的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系统论著相继出版,比如1998年出版的耿建新主编的《商品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1998年出版的徐经长所著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管理研究》等,这些论著主要以西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研究成果为基础,较系统地探讨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核算进行了阐述。为了推动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在90年代末期组织并资助了一些课题组,对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这些研究课题在探讨国外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实际发展情况,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内容涉及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信息披露及损益确认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等,并对制定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提出了建议。显然近期的会计研究改变了以往与国内经济环境相脱离的模式,从而充实和发展了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对规范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目前我国较为公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本文试图对FASB以及IASC的观点进行比较,联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一些设想。
二、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比较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的会计学界都展开了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以下主要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介绍FASB和IASC这两个会计组织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成果,并进行比较和评价,以此作为我国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借鉴。
(一)关于会计确认
按照传统会计观念,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财务报表要素定义,因此不能进行会计确认,也就无法作为表内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可见,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问题实际上是解决衍生金融工具表内信息披露的首要难题。
1.FASB。FASB是在SFAS133中首次提出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权利或义务,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报告的主张。理由是: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其结算无非有两种结果:有利或者不利。当有利时,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能导致收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说明它代表了“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这种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资产;反之,当不利时,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需要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即承担了“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的责任,这说明此项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负债。可见,FASB把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理由主要是他们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这一特征,并把这一特征作为资产,负债的最基本特征。
2.IASC。IASC认为会计上把融资租赁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实际上已经涉及特殊性质的履行中的合约应否在合约签订时进行初始确认的问题。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远期合同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履行中的合约,所以可以对其进行初始确认。IAS39明确规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个部分,并分别规定了金融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另外还规定,企业应将衍生工具中的所有权利或义务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标准是:(1)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是: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约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约中规定的获利权利、或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2)金融负债终止的标准是: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约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注销。IASB于2004年12月发布了一份关于IAS39的限制修正案,主要内容就是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
(二)关于会计计量
关于会计计量,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未来交易的合约,它所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难以按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标的价值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按历史成本计量就失去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意义。因此,无论是美国FASB还是国际IASC,都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以在金融工具会计中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他们的努力方向。所谓公允价值,从理论上讲应该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导致的流入或流出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现值,但在会计实务的应用中,一般是指该金融工具在报告日的市价,如果无法获得报告日市价,则可采用代替的计价方法,如按期权估计模型等估计其价值。
1.FASB。FASB早在SFAS107中就规定,不论该金融资产是否已在资产负债标中确认,交易者均应对所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予以揭示。所谓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价格,而非强迫的或清算的出售价格;如果一项金融工具有适用的市场价格,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是交易数量与市价的乘积。FASB在后来发布的SFAS133中则更明确地指出:公允价值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金融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保值项目则按帐面价值调整,它应当反映套期保值交易公允价值变化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这些利得或损失产生于套期保值活动生效之前,从而可归属于套期保值活动产生的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量必然导致实现损益,对此,SFAS133规定: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该衍生工具是否被指定为而且能够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如果是被制定且能作为套期,则其会计处理取决于持有此衍生工具的原因,或在当期收益中确认,或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在收益之外)。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其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当期收益中确认。对于旨在避险的套期,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可以相互对抵,对抵后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当期收益。
2.IASC。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IASC在E48中指出,既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选择的依据要看企业是否打算长期持有此项金融工具,或持有至到期日,或是否把此项金融工具用于套期保值。此外,与会计确认规定相对应,IASC在IAS39中也分别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作了规定。初始计量的规定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是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是指收到的对应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对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该准则规定:为初始确认后进行计量,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企业发起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货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4)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也就是说,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应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销售其他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不须抵扣;但(1)、(2)两类以及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应运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此外,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应按有关套期保值会计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相类似,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也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初始确认后,企业应摊余成本计量各种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但对于与未上市权益工具有关,且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则应以成本计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负债,应根据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计量。
(三)关于会计报告以及信息披露
1.FASB。FASB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SFAS105、107和119中。SFAS107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作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即不论该金融工具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交易者均应对所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予以揭示。揭示的内容不仅包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本身,还应包括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方法和相关的重要假设。在SFAS119中,FASB用列举的方法给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要求从事衍生金融交易的企业按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来划分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SFAS133由于突破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理所应当地成为“表内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作为当期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下单独的一类进行列示。
2.IASC。IASC在IAS32中规定了某些资产负债表内金融工具的列报要求,并明确了资产负债表内及资产负债表外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IAS39由于突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和计量难题,其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在财务报表中列报。IAS39修订了IAS32中有关公允价值补充性披露条款,补充了有关会计政策披露条款和财务报表应包括所有与套期有关的以及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附加披露条款。总的来说,IAS39加强了对企业金融风险状况和程度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IAS39要求分两种情况按以下原则报告:一是为交易而持有的,应计入当期损益表;二是可供出售的或者在收益表中报告,或者先在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直到相关资产或负债清偿为止。
三、从安然事件看金融衍生工具会计问题
安然事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能源衍生工具收益的确认问题。安然把相关能源合同(获利的、以交易为目的的合同)的未来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据报道,这种形式的收益占到安然2000年税前利润的一半以上和1999年税前利润的三分之一。安然公司在2000年年报附注中对于交易目的的衍生合约和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合约分别采用逐日盯市的会计处理和保值会计处理。在逐日盯市会计方法下,用于交易目的的远期合同(Forwards)、互换合同(Swaps)、期权(Options)和能源运输合约以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将未实现的收益及损失确认在损益中。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交易目的的合约。当用于保值的合约标的与被保值标的价格的变化有较大相关性的时候,即保值合约能起到保值作用时,用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当发现保值合约不能起到保值作用时,停止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对保值合约价值的变化确认收益或损失。虽然美国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会计做了详细的规定,但管理层仍然可以主观判断某一衍生工具是用于保值目的还是交易目的。这样就给管理层留下了利润操纵空间,如果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大于它的账面价值,管理层就会认定它为交易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合约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相应的收益,反之,如果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小于它的账面价值,管理层就会认定它为保值目的,相关的损失就不在当期损益表中确认。
另外,能源合同的公允价值计量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也为管理层进行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依据美国会计准则,基于公开交易市场的市场报价是公允价值的最好的依据,应被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不能得到,可使用类似金融工具的市场脱手价格,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连类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也不能得到,则可使用估价技术,比如期权定价模型和折现现金流量法等。由于很多能源交易合同的市场报价不存在,公司必须根据市场上相似的合同和估价技术的结果来确定价格,从而导致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差别非常大。所以,如何确认能源合约是出于交易目的还是出于套期保值目的?以及能源合约的公允价值如何进行计量?在这些方面,管理层都存在主观判断的因素,外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仅仅通过财务报表来真实的了解安然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计量问题是会计的核心问题,会计的过程也就是计量的过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也不例外,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最佳的计量属性。13国联合工作组在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金融工具和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改变IAS39中规定的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格局为完全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结算的金额。历史成本是指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为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这也就是说,在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中,初次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历史成本就是其公允价值,只有对已经记录于會计系统的要素,再次在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时,这时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才有区别。总之,公允价值是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可以说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都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当前的实务中,资产的最初确认通常是一次交换行为的结果,当资产被确认时,是用历史成本也即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虽然在资产取得后,其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通常不相同,但实务中常常忽略这个差额。通常直到该资产通过另外一次交换活动(出售或清理)时,才确认该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就不能忽略其成本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别,原因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更大,在很多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从市场上观察到或从市场上类似的衍生工具推测估计到。但这种从市场上类似的衍生工具推测估计到的公允价值,存在很多管理层估计和判断因素,这就为管理层提供了操纵利润之机。安然就是一例,安然由于很多能源交易合同的市场报价不存在,在使用估价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时,导致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差别非常大,在管理层有强烈操纵利润动机的情况下,从而使公允价值成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
四、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现状和问题
(一)新准则出台前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无论是品种还是交易量都在迅速发展。银行存贷款、同业拆借、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已被广泛应用,品种不断增加,交易方式渐趋灵活,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已经基本建立,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市场;与此同时,新的金融工具也不断出现。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金融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一改过去的“肯定式”风格,即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做什么,变成“禁止式”风格,即规定不可以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伴随着入世和金融市场的扩大开放,这一过程还会加速。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有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其次为期权,另有少量的外币远期合约。另外一些交易品种也正在考虑之中。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相对应,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却显得相对落后。从前我国提倡用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人们早就意识到了历史成本的缺点,并且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来修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然而,如下的分析告诉我们,对于金融工具来说,即使是修正的历史成本会计也难以解决问题。
传统会计准则允许对债券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面值的部分在债券的存续期内摊销。尽管摊销方法可以是直线摊销法或实际利率法,但無论哪种方法都缺乏实际意义,因为摊销后的账面价值既不能反映债券的历史成本,也不能反映它的现行价格。从而使信息使用者很难根据这种信息作出任何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这方面,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帮不了我们的忙。
对于金融资产而言,历史成本则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历史成本反映的是资产获得时的价值,而在价格变化莫测的金融市场中,历史成本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会变得毫无意义,也不能反映报告期末实体的真实财务状况。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还会使相同的金融资产变得不同,使得不同的金融资产变得相同。如两公司的不同时期以不同价格购入相同数量的同一金融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认为两公司的投资规模差别很大,但实际上是相同的。
对于应收账款,现行的准则允许计提坏账准备,但这种准备的计提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充分的根据,不仅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还演变成管理者操纵利润的工具。对于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现行准则允许计提跌价损失和风险准备,但对升值的确认却有严格的限制,仍不能充分反映资产在报告期末的真实价值。其本质是利用稳健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原则的缺陷,但稳健原则本身存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也是遭到批评的会计原则。
对于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企业,传统会计允许其计提金融资产的风险准备,试图从扩大准备的计提范围和比率使其财务报表状况更加稳健,其实也是误入歧途。一方面是因为准备的计提缺乏科学的依据,管理当局和主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顾虑较多,因此这一数据很难为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其本质仍然是利用稳健原则来弥补历史成本的缺陷,而会计信息使用者真正需要的信息是当前市场环境和潜在的风险对金融资产价值的影响。
以历史成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阻碍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大多属于待履行的合约,因而无从确定其历史成本。这些游离于表外的项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起着非常重大甚至生死攸关的影响,使表面上“风平浪静”的资产负债表“危机四伏”。
(二)新准则出台后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重要工作。我国在全面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同时规定,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解决了衍生金融交易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难题,其积极作用非常明显。由于新准则坚持以公允价值计量,强调运用套期会计,趋向于原则导向,允许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等,必将对金融会计实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全面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及做法、风险管理量化信息、会计政策以及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及时、可靠、可比;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确保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计量,严格套期会计处理。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
[2]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6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3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推迟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的生效日期——对SFAS NO.133的修订”.1999
[4]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会计”.1998
[5]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1994
[6]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1991
[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具有表外风险和具有集中信息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1990
[8]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披露:确认与计量”.1999
[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1995
[10]李荣林.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