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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研究
——基于福州地区的实证调查

2012-04-18丘素珍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利益

丘素珍,陈 林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研究
——基于福州地区的实证调查

丘素珍,陈 林

(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在对福州地区的失地农民进行调查与访谈的基础上,描述了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分析了失地农民利益表达困境的原因,进而从利益表达的主体、客体、中介、制度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

失地农民;利益表达;利益诉求

凡是能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的都可以成为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利益表达是指表达主体通过各种方式与渠道向表达客体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切身利益的一种行为。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及工业化的过程中,基于建设用地需要,因农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在被征地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少利益表达的渠道等多方面原因,他们往往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合法权益在受到不同程度侵害时往往表达无门或表达无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当前形势下,由于对失地农民的利益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集体上访、堵路、阻碍施工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在当下畅通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已经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迫切任务。

尽管国内外对利益表达、失地农民等问题的研究已经在各自领域内有不少成果。但是,把这两者综合起来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张登国论述了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基本特点有表达方式日益显性化、表达方式多样化、表达结构断裂化等,主张通过建立知情参与机制、失地农民维权组织等来增强利益表达实效[1]。徐琴认为利益表达能力短缺,是失地农民的三大真实困境之一[21]。孙玉娟等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的错位与缺失[3];认为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行动策略和选择方式主要有“沉默羔羊”普遍失语,“个人吁请”手段激进,“集体维权”行动趋向[4]。目前,国内对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研究成果显然较少,而且实证研究明显不足,或拘泥于制度层面的纯理论分析,或局限于经验层面的现象描述,缺乏来自第一手资料的数据支撑。本文力求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来具体地、系统地分析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笔者于2011年12月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淮安村、高宅村等失地村庄进行了实地调研。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5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7.5%。样本具体描述如下:从性别上看,男性占57%,女性占43%;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及以下的占30.8%,初中毕业的占47.4%,高中或中专的占15.6%,大专及以上的占6.2%。在个案研究方面,主要是通过目的性抽样访谈,随机选取一些失地农民进行谈话。选取的样本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现状分析

(一)利益表达愿望强烈、内容多样

随着失地农民规模的扩大,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涵盖了失地农民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据了解,目前失地农民大多面临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状况,部分农民收入不稳定,生活困难,缺乏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也成了问题,因此他们要求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迫切希望向政府反映种种困境以求得解决。在淮安村、高宅村的调查中,约82%的失地农民有利益表达的诉求,只有约18%的人暂时没有诉求。可以说,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很强烈的利益表达愿望。

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内容是多样的,主要有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30%),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9.3%),安置就业(20%),安排好子女的教育(11%)等方面,因为这些愿望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维权意识薄弱

在对“作为一名失地农民,您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吗”这个问题的回答中,认为“很清楚”的仅占7.8%,认为“不知道”的占 21.4%,认为“大体知道”和“知道一点”的各占10.5%和60.3%。在对“征地过程中,当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时,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的回答中,表示“自己忍了”的占50.2%,选择“找村委会帮助”、“向有关部门申诉”、“直接找责任人质问”的分别占10.4%、15.4%、18.4%,选择“其它”的占5.6%。在对“若您向有关部门申诉后,什么原因会令您放弃对责任者的追究”的回答中,选择“有关部门置之不理”的占33.3%,选择“对方势力大”的占 30.9%,选择“因为别人劝说”的占15.4%,选择“对方施加压力,怕对方报复”的占10.4%,明确表示“不会主动放弃”的占10%。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失地农民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认知情况较差,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清楚,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利益被侵害时,大部分人选择了默默忍受的消极对抗方式,较少人会去找相应的组织、采取合法的路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利益表达的意识都很弱。即使有些失地农民找到相应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申诉后,他们的这种自我维护行为也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以致利益表达无果而终。

(三)利益表达渠道相对单一

对于“在被征地过程中,您觉得您的利益有受到过侵害吗”,88%的失地农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在被征地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侵害,只有12%的失地农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而对于“当您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您更倾向于找以下什么人或机构”这个问题,62%的人选择了村组织作为自己的利益表达渠道,期望所在村的村组织能够帮助他们维护利益,而选择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政府机构、基层党组织、其他等这些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的人很少,它们的比例仅分别为3.5%、4.1%、5.8%、10.7%、5.3%、8.6%。访谈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向村组织反映情况比较方便,且认为村组织更容易与自己站在同一战线上,用组织的力量去申诉更容易成功。尽管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公民利益表达的一些渠道,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等,但多数失地农民不太了解这些制度,在利益受到侵害时,真正能通过这些渠道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很少。

(四)利益表达方式的非理性

近年来,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通过访谈,笔者了解到在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时,有一部分失地农民选择了忍气吞声,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选择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村民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涉及村民及集体的群体性利益,许多村民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易采取集体上访、堵路、堵门、阻碍施工等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意在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高层关注。而这些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利益表达行为的分散性

在调查中,对于“在您以往的利益诉求经历中,您是否单独行动过”这个问题的回答,71%的人选择了“是”,只有29%的人选择“不是”。这表明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是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进行利益诉求的,其利益表达表现出高度的个体化与分散性的特点。在被征地的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往往是一个群体,因此他们在利益维护方面具有许多共性与一致性。但在现实中,他们的利益表达与维护却往往是各自行动、零散、不同时进行的,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或组织统一向相关部门表达这些农民的利益诉求。

(六)利益表达效果的低效化

在对“在您以往的利益表达经历中,表达的效率如何”这个问题的回答中,选择“效率高”的为0%,选择“效率一般”的仅为15%,而选择“效率低”为66%,选择“完全没有效率”为19%。在对“在您以往的利益表达经历中,表达的效果如何”的回答中,选择“效果很好”的为0%,选择“效果一般”的仅为36%,而选择“效果差”的为41%,选择“完全没有效果”的为23%。从上述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失地农民对利益表达的效果与效率都是不满意的,利益表达呈现出低效化的现状。

二、失地农民利益表达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表达主体自身的局限性

(1)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素质低下客观上造成他们的利益表达意识薄弱,使得他们自身的利益诉求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也使得他们往往不能够将自己的诉求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出来,而更多的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来进行自我维护。(2)失地农民的顺民意识浓厚。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官民思想依然在当代失地农民群体中根深蒂固,他们顺从政府、依赖行政权利,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在自己的利益遭受到侵害和损失的情况下,缺乏足够的表达意识,不去积极进行利益表达,那么他们的利益就很难以从政府得到保护和增进”[5]。

(二)表达客体的消极应对

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客体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消极应对是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低效化的重要原因。(1)政府官员的意识偏差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部分政府官员认为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属于犯上作乱、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2)政府部门利益化也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出政绩或增加财政收入,压低补偿标准,强行征地。在这个过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被强行剥夺,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表达或是表达无效。

(三)现有利益表达渠道的缺陷

(1)利益表达渠道单一。在现实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较为单一,尤其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失地农民实际的利益表达渠道较少,不能为失地农民所用。(2)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在设计及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如体制不顺、功能错位、缺乏整体系统性、信访程序缺失等,使得信访的问题解决率低,使失地农民对信访部门失去信心[6]。在文化舆论方面,失地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掌握和运用信息的能力不足,在使用网络等媒介进行利益表达时存在障碍。

(四)利益表达的组织平台缺失

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自有的组织形式较少,已有的村民委员会的实际作用较小,因此他们往往缺乏相应的组织载体来进行利益表达。村民自治组织,也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而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往往受命于地方政府,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征用出去,而没有站在村民的角度与地方政府进行应有的博弈,没有为村民争取该有的利益,加之征地过程中一些村民委员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成为村民维护利益的组织平台。可以说,失地农民现有的唯一的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在传达村民利益诉求、维护失地农民权利方面较少起到实质性作用。

三、实现失地农民利益有序表达的对策

(一)强化利益表达意识,提高利益表达能力

(1)加强失地农民利益有序表达的意识。一方面,向失地农民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增强失地农民利益有序表达的意识。(2)增强失地农民利益有序表达的能力。实践证明,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自我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越强,利益表达的意识也越强。要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民主法制素质;要加大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及资金支持。(3)要赋予失地农民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

“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民主政治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表达只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不稳定,而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7]。因此,任何一种利益表达的有效性与自身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组织化程度越高,利益表达的方式越趋于理性化,利益表达的渠道越畅通,表达的影响力越大。因此,要充分发挥好失地农民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个集体的作用,摆正组织的角色,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真正为失地农民服务。

(三)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政府转型是当下改革的重点,也是新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驭社会。因此,必须从“统治-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长期以来的官本位管理模式向民本位管理模式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把更多的力量放在创新社会服务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要协调好社会发展与人民需求的关系,理性地、客观地对待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不要将利益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要倾听民声,采纳民意,尽力解决人民所反映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建立征地制约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人大应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依靠群众的支持开展征地拆迁。建立征地制约监督机制,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1)创新监督方法。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征地监督,如开展委派监督、评议监督、专项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实现传统监督向科技监督的转变,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失地农民利益的有效表达。(2)注重加强舆论监督。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化,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3)各部门联合监督。要实现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双管齐下,建立各机构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制度

(1)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这两项制度应该更多地走近失地农民这个群体,强化参政为民的意识,使得失地农民能够通过这些平台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2)完善信访制度。有必要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信访机构的部门设置。在上访制度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提高信访部门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建立监督机制。(3)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应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在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中的作用,给予大众媒体独立性,强化大众媒体监督的功能,将新闻舆论监督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失地农民,帮助失地农民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8]。

[1]张登国.构建新时期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7(4):106-108.

[2]徐琴.可行能力短缺与失地农民的困境[J].江苏社会科学,2006(4):140-144.

[3]孙玉娟,赵琳,赵丽媛.社会冲突视阈下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错位和缺失[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6):22-25.

[4]孙玉娟,赵丽媛,赵琳.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行动选择与理性思考[J].商业研究,2009(6):173-175.

[5]朱光磊.当代中国各个阶层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238.

[6]李庆钧.利益表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信访制度改革[J].理论与改革,2006(5):61-63.

[7]王中笯.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J].科学社会主义,2004(5):47-49.

[8]覃福晓,金小鹏,童庆平.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220.

(责任编辑:华启清)

Study on land-lost peasants'appealing for interests——Based o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Fuzhou

QIU Su-zhen,CHEN Lin
(College of Marxism,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2,China)

Based on the interviews with land-lost peasants in Fuzhou,the current status of land-lost peasants'appealing for their interests is elaborated and the causes that those groups are in a dilemma in appealing for their interests are analyzed.Accordingly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for land-lost peasants appealing for their interests rationally in terms of subjectives,objectives,intermediary,and institution.

land-lost peasants;interest expression;interests appeal

F325.15

A

1671-6922(2012)04-0026-04

2012-04-01

福建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JA111 32S)。

丘素珍(1986-),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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