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的体制成因及对策浅析
2012-04-14王立新曹修煜
□王立新 曹修煜
按照环保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国水污染的总体态势已经趋稳。环保行业已经采取了区域限批等一系列措施,但减少重度水体污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认为,造成我国水污染程度不能逐渐降低的体制成因是没有建立类似莱茵河那样的全流域相互制约机制,我国至今还没有成立一个由最下游地区牵头的水污染防治机构。
造成我国水体深陷污染泥潭的原因,既有经济快速增长不可避免的环境保护不力,更有诸多相关制度的制定没有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以黑龙江省主要人口聚集区和工农业所在地的松花江流域为例,虽然2005年吉林化工集团爆炸事故造成的松花江全流域性苯污染唤醒了全流域对水污染的重视,但是上游对治污依然缺少动力。有材料显示,松花江上游化工厂的污水处理成本每吨至少1.1 元。由于吉林市对排出的化工污水数字保密,我们只好按其下游松花江枯水期时每秒250 立方米的最小环境流量匡算,吉林市的污水如果想达标排放,每天最少需资金90万元,每年需3亿元以上,这对吉林市的支柱产业吉化——这个勉强扭亏的企业来说,近乎天文数字。
从这个意义上说,吉化若想要在守法——即污水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根本不可能的。吉化作为国有企业,既不能创造财富,更不能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反而是一个随时可能发生——事实上是多次发生恶性事故的定时炸弹。
据悉,如何安置吉化的争论由来已久。但不管安置吉化有多难,有关GDP、支柱产业、财政等说法均不能建立在污染河流的基础上。只要吉林环保没有公正可靠的监管监测手段,只要治污成本大于吉化的利税,这样的企业就应立刻关掉。
事实上,吉化带来的间接损失远不止这些。如哈尔滨市所建设的区外调水工程所花费的50多个亿,其责任完全在吉化。如果穿城而过的松花江水达标,哈尔滨市何苦投巨资到180公里以外去调水?而农业灌溉、居民医疗、沿江治污等多种损失,是吉化砸锅卖铁也赔偿不起的,只有靠它的上级中石油来承担连带责任了。但中石油就是再有钱,能赔偿得起长期饮用松花江水的居民的生命吗?
为了经济、就业和稳定等多种原因不让吉化“死掉”的后果,就是要让下游承担更大的经济、就业、稳定和政治成本,下游的资产将全线缩水,“逃离松花江”就将部分地成为现实,更谈不上发展了。即便是立刻让吉化“死掉”,按国外生态修复的经验,没有十几年的时间,松花江的生态会恢复吗?
上述关于吉化与污染有关的数据,均来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后黑龙江省级党报的公开报道。即便是吉化有亚洲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但迫于成本压力,吉化能做到污水的达标排放吗?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负责人透露:几十年来,吉化已经泄漏了包括150多吨汞在内的多种剧毒化学物质于松花江中。这些并不是刊载于内部保密资料上的信息,足以说明松花江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用大篇幅介绍松花江上游污染的成因及无法治理的目的,是想要论证已被吉化污染了五十多年的松花江之所以治污不力,在于松花江至今没有建立一个类似莱茵河那样的全流域相互制约机制,至今没有成立由最下游地区牵头的水污染防治机构。据我们了解,全国所有河流都没有成立由最下游地区牵头的水污染防治机构。
所以我们建议,为了从制度上遏制住上游不管下游的体制,我国应尽早在大江大河上建立由最下游地区牵头的水污染防治机构。这个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能和强制力:
一是关停上游长期排污企业,尤其是那些花巨资才能使污水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彻底改变“化工企业赢利主要靠长期偷排污水来降低成本”的行业潜规则。
二是定期公布沿江公民因水污染造成的疾病成因,建立肇事者足额赔偿下游病患的机制。
三是类似哈尔滨市因松花江水重金属污染造成的改建新水源的损失,应由污染地政府承担受害地新水源建设的成本。
四是有解决上游“真建污水处理厂但假运行”的权力,建立惩处“众多污水处理厂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有效机制。这种惩处应包括当地环保部门和政府,要对参与排污利益链条的分赃者施以重罚。
五是定期公布排污费的收取数额及用途,切断“疯狂收费后鼓励排污”的利益链条。
六是建立突发污染事故必须在当地处理的预案和问责机制,追究“几十年来不断发生泄漏事故的化企,将发生泄露的污染团送到下游就算胜利”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是彻底改变公布污染数据就是伤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陈腐观念,谨防环保部门被利益集团所恫吓和裹胁,任何保密均不能建立在损害下游人民知情权的基础上,彻底走出几十年来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被既得利益集团裹胁的困境。
八是由于几十年来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通常是大型国有化工企业,因此靠偷排污水才能勉强生存的大型国有化工企业应首先关停。作为国企,他们不但不能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不足,反而成为众矢之的的污染源,已失去了办国企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