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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羁縻之道到条约外交

2012-04-13李育民熊剑峰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清政府中华书局条约

李育民,熊剑峰

从羁縻之道到条约外交

李育民,熊剑峰

随着中国与西方列强条约关系的建立和深化,清政府的外交模式逐渐发生转变。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仍以羁縻理念和思路应对新的中外关系,但无法如同古昔一样运用这一传统的驭外之道。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其对外观念亦随之转化,传统与近代混合交织在一起。经过甲午、庚子,它进一步舍弃了羁縻之道,确立了条约外交意识。中国外交出现了新的趋向,传统的驭夷走向了近代的外交。

清政府;羁縻之道;条约外交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西方世界开始建立新的条约关系。这是一种将强权政治与近代交往形式融于一体的畸形关系,传统的羁縻之道逐渐发生变化,转向新的外交模式。条约具有法律性质,是中外交涉的依据,也是清政府外交转型的缘由和枢轴,其对外观念的演化,涉外体制的革新,均与此相关,因此可以将新的外交模式称之为条约外交。本文拟作一初步探讨,以冀揭示两者的关系,进一步认识中国近代外交形成的曲折过程。

一、以羁縻应对条约

何谓羁縻?《史记》谓:“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应劭《汉官仪》则解释说:“‘马云羁,牛云縻’。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也。”[1](3049-3050)颜师古曰:“羁縻,系联之意。马络头曰羁也。牛曰縻。”[2](1248)意思是控御、系联、笼络。从历代王朝的实践来看,除了上述基本涵义之外,羁縻之道还包含着夷夏有别、恩威并施、怀柔远人、因俗而治等内涵,以及权宜、权术,甚至糊弄对付之意。羁縻为“圣王制御蛮夷之常道”[3](2830),亦为清朝君臣所承继,道光谓,“从来抚驭外夷,道在羁縻”[4](677)。进入近代之后仍然如此,两江总督牛鉴谓,“从古制夷之道,不外羁縻”。[5](743)

作为驭夷之道,羁縻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外交。对于“凡非我族类者”,历代王朝“一切以蛮夷鄙之”[6]。清王朝也是如此,将所有外国视为藩服,别为二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亲疏略判,于礼同为属”。西洋诸国“亦属于藩部”[7](2673),即属于羁縻范畴的外夷。羁縻之道以维护华夏上国的尊严为原则,“四千年来一成不易之定则,其维持国家垂统,及保存皇室谋猷,则或以巧妙之辞令诱惑之,或以怀柔之名义笼络之。”[8]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仍以和约为一时之权宜”,[9]将接受不平等条约视之为羁縻。如道光表示“聊为羁縻外夷之术”[10](2054-2055),“设法羁縻以全民命”[11](2231),等等。在天朝君臣看来,给予英国各种条约权利,许之通商,便是予以恩惠的羁縻之道,以达到某种程度的控御。耆英认为:“该夷以通商为性命”,“故自有明至今,羁縻夷人,皆借通商为饵。”[11](2649)黄恩彤认为:“中国之所以控制而羁縻之者,惟在通商。”[12](435-436)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这两项重要的条约特权,也与羁縻之道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便是出自居高临下的施恩态度,即所谓“怀柔远人”。而且,怀柔远人与持平对待又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统御中外,一视同仁”[13](688-690)。道光在致英国国王书中谓:“我大皇帝抚绥中外,一视同仁。”[14](644)由此,清政府也一体给予小国以同样的条约权利。如比利时要求通商,耆英奏称,如果严行拒绝,“转不足以示怀柔”,“应藉事羁縻”,“将五口贸易章程一体颁发,以广圣主宽大之仁”。[15](2927-2928)领事裁判权的让与,则与羁縻之道中的因俗而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即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16](246)。清朝的羁縻也“一切政治,悉因其俗”[17](137)。诸如此类,说明天朝君臣仍以羁縻之道的思维处理条约关系。

在与西方列强建立条约关系初期,清政府的羁縻驭夷亦贯注权宜之意,实施中又搀以古代背盟失信的权诈之术。孔子认为,“要盟也,神不听”[18](1550),即要盟可以违背。春秋之世,诸国皆“以背盟为无上之秘策”。[7]鸦片战争中,耆英等提出:“暂事羁縻,以作缓兵之计。”[19](44-45)叶名琛亦谓,当日准其五口传教,“原不过一时权宜之计,初何料及流毒无穷”[20](413)。咸丰更明确地说:“自古要盟不信,本属权宜。”[21](2270)表示不必严格守约。订立《天津条约》之初,桂良奏报咸丰时说:“此时英、佛两国和约,万不可作为真凭实据,不过假此数纸,暂且退却海口兵船。将来傥欲背盟弃好,只须将奴才等治以办理不善之罪,即可作为废纸。”[22](966)在他看来,订约只是应付目前“决裂之患”的权宜之计,此后可以不认账。此外,维护天朝体制的羁縻之道,又须限制对方进一步的索取。如耆英所说,抚绥羁縻之法,在于“格之以诚,尤须驭之以术”[15](2891)。怡良等认为,“驭夷之法,不过责其恪守成约”[23](18)。

实际上,传统的羁縻之道不能适应新的条约关系,因为清帝国所面临的对手,实在“非羁縻所能控制”。①清政府再也不能在威服的基础上施以羁縻,驭外之道发生了变异。如耆英等所说,“抚绥羁縻之法,亦不得不移步换形”[15](2891)。以条约为基本规范的接合方式,既从根本上改变了羁縻的性质,又萌生了具有某种近代性质的外交因子。从“格之以诚”的羁縻之术来看,尽管是限制对方,却由此提出了守约的理念。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涉及到国际法中的信守条约原则。羁縻之术的主旨在于要求对方守约,同样也有助于清政府更进而认识以国际法为核心的近代外交,从而为清政府自己恪守条约打下了基础。第二,其目的是为了在条约体制下守护尚未失去的国家权益。其后,随着思想认识的不断进步,这种愿望更发展为收回丧失的国家主权的明确要求。

二、传统与近代的混合交织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不平等条约关系基本确立,中外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新的形势下,天朝君臣的对外观念亦随之转化,传统与近代混合交织在一起。尽管没有放弃传统的羁縻意识,但却摈弃了驭夷之道的某些理念,融入了更多的近代因素。

清帝国受到了更为沉重的打击,蒙上新的耻辱,丧失了更多的权益,羁縻之道被认为“非正本清源之论”,“该夷果受羁縻,犹是急则治标之计”[24](4-5)。而在中外实力极其悬殊的情况下,清政府实际上别无他法。奕等认为,目前之计,只能“按照条约,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隐示羁縻”[25](2674-2675)。但是,条约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大大超出了羁縻的传统范围。清政府的外交观念不得不转变为在羁縻理念下接受条约关系,从观念到体制,从守约到修约,从被动接合到主动融入,反映了传统驭夷之道与近代外交的混合。

新建立的总理衙门体现了这一矛盾现象。一方面,该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具有近代性质,不同于旧体制中的理藩院和礼部主客司。从形式来看,它是一个专门外交机构,奕指出:“外国事务头绪纷繁,驻京之后,若不悉心经理,专一其事,必至办理延缓,未能悉协机宜。”[25](2676-2677)从内容来看,它所办之事不是传统的“理藩”,而是不局限于通商的“外国事务”②,且中外在礼仪上对等。另一方面,这一机构又是从羁縻之道出发,作权宜之计的考虑。奕提出:“一切规模,因陋就简,较之各衙门旧制格外裁减,暗寓不得比于旧有各衙门,以存轩轾中外之意。”[25](2715)机构设置上的这种考虑,反映了“贵中华,轻夷狄”的传统羁縻观念。此外,派遣驻外公使,也被认为是“以柱石重臣弃之绝域,令得挟以为质”[26](45),大损天朝威严。这些令清政府极感痛苦的新体制,在羁縻意识中先后不情愿地建立起来了,传统的驭外之道被近代外交关系所取代。

随即,清政府又确立了自己恪守条约的方针。天朝君臣放弃了“要盟不信”的意识,注重遵守条约的交往规则。依据一般国际法,“在各国关系上,武力的威胁和使用(战争)不是非法的”[27](273)。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合法的制度,结束战争的和约的合法性当然地不会受到置疑。”[28](306)显然,这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构筑了中外交涉的法律基础,而清政府的守约方针则保障了它的实施。

这个时期,清帝国逐渐改变传统的天朝观念,开始认同西方国家的平等地位,不少官员提出对西方国家要以“敌体”对待。曾国藩说,康熙“召见”俄人尼果赍,“实系以敌国之礼待之,与以属藩之礼待高丽者,迥不相同”。所谓“敌国之礼”,即平等之礼,这是符合近代交往规则的。他认为“中外既已通好,彼此往来,亦属常事”[29](5786)。主张“不绳以礼法,不待以藩属”[30](6462)。崇厚认为,列强之所以必请中国遣使,“不过求敌体平施之意”[26](27-28),主张“豫筹遣使之道”,将此视作“外交第一要议”[31](17-18)。李鸿章也认为,各国订立条约以来,“俨然为敌体平行之国”。既许为敌国,“自未便以属国之礼相待”。不能如对“中国臣庶”那样,用中国礼法“概责诸数万里外向未臣服之洋人”,应“斟酌时势,权宜变通”[32](344-345)。对条约国家平等地位的认可,是清政府接受近代交往规则的前提,也是它转向条约外交的重要基础。

关于国际法及条约性质,清政府亦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奕认为,“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并开始运用公法处理中外交涉事件。如对普鲁斯在天津海口扣留丹麦国船只一事,“暗采”公法之言,“与之辩论,布国公使,即行认错”[33](卷27,25-26)。又刊印三百部,每个通商口岸各给一部,这表明他们对采用国际法维护国权有一定的认同。他们又从主权而不是从羁縻的角度,分析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损害。诸如:“中国刑章,非外国所应干预,无论在中国者,外国不得与闻”;[34](37)“税务司乃因中国应有之权,而据为已有”;[35](22)“中外时势,有难有易,且亦各有国体及自主之权”;[26](20)中外立约,“往往有出地球公法之外者”[37](3-4),等等。关于条约性质的认识突破了羁縻意识。

这些认识又促使一部分官员,特别是一些驻外公使产生了修约要求,反映他们对近代国际交往规则和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接受。例如,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同治七、八年中英协定了《新定条约》,虽然英国取得了新的条约特权,但中国摒弃了英国废除厘金、内河行驶轮船和内地开设行栈等威胁国计民生的条款。英商认为对英国而言“是退步的修改”[38](91),予以反对,最终该约未被英国政府所批准。奕䜣由此总结经验,“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39](15)。光绪以后,部分官员认为土地割让之类,“系长约不变”,而通商章程“并非一定不易”,“与时迁变,尽可商酌更改以求两益”[40](866)。曾纪泽在伦敦《亚洲季刊》发表文章,表示“中国决派钦使,分诣诸国,往复妥议,必不能隐忍不问”。“却夺中国地主之权,不能置之不问”,须“重修和约以合堂堂中国之国体”。③缔结条约应体现双方的利益,“期于两国有益无损”[41](55)。总理衙门还向各国提出,与各西国所立各约,“有中国未尽出于情愿,勉为允许者”,“期望各西国渐渐可以改为和平”[42](36)。

此后,清政府重视运用国际法限制条约特权,尤其是对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最惠国待遇、传教特权等等为害较大的特权,在新订条约中予以取消或限制。中法战争期间,总理衙门还运用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取消了法国在内地游历的条约权利。

综上,清帝国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的羁縻驭夷之术而有所作为,但它并未从根本上接受西方体制,仍在维护崩溃中的天朝体制,包括宗藩制度和天朝礼仪等等。列强仍认为“中国抚议,本属羁縻”[26](40-41)。安内攘外的观念依旧存在,美驻华公使劳文劳斯曾说:“如果中国是有力量的话,毫无问题,她不把每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也会把外国人的交往范围限在各口岸以内。”[43](485)只有经过新的中外冲突,清政府的外交才进一步走向近代。

三、条约外交意识的确立

庚子战争中,顽固势力利用义和团运动,主张“亟宜顺民心以锄非种”,[44](196)企图歼除所有洋人,回到没有条约束缚的闭关锁国时代。列强再次联合取胜,迫使清廷“惩凶”,强化了条约关系,改变了统治集团的政治格局。清政府的外交理念和体制再次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更为主动地“以夷变夏”,传统的羁縻之道转向近代性质的条约外交。

这一转化的重要体现,便是中外交往制度的进一步平等。自鸦片战争始,列强便强行改变中外交际方式,清政府则竭力维护天朝的体面。同治十二年,清廷终于首次在接见藩属国使臣的紫光阁招见了各国公使。甲午战争爆发后的光绪二十年十月,奕奏请按照法、俄的要求,在文华殿举行觐见。这是列强第一次满意的觐见,“标志着西方同中国关系史上的一个新纪元”,天朝君主的神圣“被纯粹的外交仪式所代替”[45](36)。此后,《辛丑条约》及其附件规定:“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彼此两国平行礼制有所不同。”[46](1023-1024)觐见礼仪涉及到天朝礼制的最顶层,对西方国家而言,最终使清政府遵从“独立平等的国家之间已确立的惯例”,④基本完成了交往体制的“以夷变夏”。

随着宗藩体系的崩溃,主权国家平等外交也进一步扩展。在各国的压力下,根据《马关条约》,清政府承诺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同意与朝鲜“按照公法”订约。[47](4)光绪二十五年,清政府与朝鲜订立《通商条约》,相互承认对方主权国家的地位,规定了对等的权利义务,昔日的藩属国与清政府处于平等的地位。随后,杨士琦奉旨考察暹罗,提出与暹罗“订约通使”。[48](1-2)这些是清政府舍弃传统观念,确立条约外交的标志之一。

外交体制的改革更具有象征意义,清政府舍弃了传统的“内修外攘”意识,大刀阔斧地推行“欧化”,“以夷变夏”,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尽管发自列强之议,却亦为清政府所愿,得到了李鸿章、奕等人的积极响应。奕看到议和大纲后,致函荣禄谓:“译署鼎新,彼如不言,中国亦宜自加整顿。”[49](10)李鸿章更主张废除不合理及不负责任的总理衙门,成立名为“外务部”的新外交机构,授予高薪待遇,并要求由北京公使会议明确提出。⑤这表明清政府在外交体制上舍弃了羁縻之道,更趋向近代化。用美专使柔克义的话说,“按照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所采用的类似方式组织起来。”清廷下诏维新,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维新新政”和“仿行宪政”。锡良提出,“欲外交之进步,须内政之速修”[50](314);袁世凯提出“据公法严治国事”[51](524),均为清廷所肯定。更有官员要求“速开国会”,由“议员协赞结约”,并主张“须本国政府有一定之政策”,“然后折冲坛坫”[50](1134)。

与此同时,通过加入国际公约,清政府进一步扩展了对外交往,以自主的姿态融入国际社会。光绪二十年,清政府有保留地加入了《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此为涉足国际公约之始。二十五年,俄国发起国际和平会议,即保和会,清政府应邀参加,并加入相关公约,体现了自主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在第二次海牙会议,中国专使陆征祥等坚决抗争,维护中国的平等地位。加入此类公约,反映了清政府在更广的范围接受了近代交往方式,积极融入国际社会,为争取平等地位所作的努力。

天朝大吏们对条约关系的性质及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更加重视“考究”和利用条约和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他们指出:“条约者,国与国自表其权利义务,公认之以为信据者也。”“条约者,实据已然之权限,以谋将来利益之准绳也。”国际法“其意可谓深美”,而“法治之效,至是而始为致极者也。”⑥由此,修约要求更明确地提了出来。安徽巡抚王之春提出“预筹和约抵制办法”,主张“将考究条约一事,列为司员考成,及内外情形了然于中,得以预筹修约”。[52](15)驻俄公使杨儒提出效法日本,改革内政,以修改约章,“保权域中”[52](6)。端方以“西人商改条约,向以十年届满之日为紧要关键”为由,提出修改辛丑条约有关驻兵和禁止华兵在天津二十华里屯扎的条款。⑦在具体的修约交涉中,中方代表突破《辛丑条约》仅规定对方有权提出修约的限制,在诸多方面维护了中国的权益,尤其是促使英国等允诺在条件成熟时,“弃其治外法权”[53](109)。

官方和民间出现了研习国际法和条约的风气,开始讲求外交之道。以前“以研究外交者为荒伧而狂怪”[54],甲午战后,闯然大呼曰:“必学政法,必学政法。”[55]不少人提出设立外交专门之学,研习公法和条约,加强新型外交人才的培养,如光绪二十八年,直隶州知州曹廷杰将《万国公法》“逐条注释”,名为《万国公法释义》,“请旨饬部删定”,“颁发学堂”,“为诸生肆习公法触类引伸之助”[56](411)。其他官员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或主张将各国律例条约“详加编译,分类成书”,“以备研究”[57](6),“为养成外交人才讲习之需”[50](78);或主张汇刻中西成案,“发给内外各衙门办事人员,悉心研讨”[52](10)。还有的提出“设外交学”和“专门外交学堂”,等等。外交、公法等还被纳入科举考试范围。光绪二十九年殿试,外交、公法等已成为策试内容,制曰:“两国交涉,若者为公法,若者为私法,试为区别。使节往来,梯航四集,辖治之权,或属于人。或属于地,试实指其事,分析言之。”[58](812-814)

社会舆论和民众斗争也出现了新的趋向。羁縻驭夷下的盲目排外,转向近代理性的文明抗争。《外交报》等报刊,希望通过普及教育、开拓民智、开展国民外交、保护路权矿权等主张号召民众“文明排外”,具有了近代民族主义性质。国人逐渐摆脱了传统观念,权益意识普遍萌发,蔚成风潮,“遍于通国,延及于下流社会”,“皆有使鼾寐者不能不醒之势”[54]。诸如此类,“已足为我国外交自昔未有之变相”[59]。

作为传统的驭夷之道,羁縻这一用词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道光、咸丰、同治三朝,这个词可说是俯拾皆是,充斥于君臣的上谕和奏折中;而在光绪朝以后,这个词便不多见了,尤其是庚子之后更为罕闻。中国外交开始发生根本的转折,传统的观念和制度,逐渐被以条约为内核的近代外交所取代。不过,清末的变化仅仅是这一全面变革的开端,羁縻意识并未彻底抛弃。“今以中国现象言之,国际观念最为幼稚,较其程度,尚在排斥主义之终期,与相互主义之初期”,拒外、畏外和媚外心理并存。大多数人对条约公法和国家主权的认识,仍然是一知半解,“此皆平等观念尚未萌芽之故也。”[60]尽管如此,中国外交已出现了新的趋向,传统的驭夷走向了近代的外交。

注 释:

① 邹诚《夷氛闻记》序,中华书局抄本,1959年。

② 来源于贾桢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2710页。奕提出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由于传统的对外观念,咸丰谕令改为“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奕以外夷“不肯自认为通商,防我轻视”“,饶舌必多,又滋疑虑”为由,使咸丰放弃了自己的意见。

③ 曾纪泽:《中国先睡后醒论》,于宝轩编:《皇朝蓄艾文编》,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第36页。

④ 刘心显、刘海岩译:《1901年美国对华外交档案——有关义和团运动暨辛丑条约谈判的文件》,齐鲁书社,1984年,第147页,第6-7页。

⑤ 转引自[日]川岛真:《外务部的成立过程》,见第三届中外关系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0年8月,第35页。

⑥ 北洋洋务局纂辑:《约章成案汇览》甲编,袁世凯序、张百熙序、杨士骧序、例言,上海点石斋承印,光绪三十一年,第36页。

⑦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21,台北民国故宫博物院印行,1933年,第1-20页。

[1]司马迁.史记:第9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班固.汉书: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班固.汉书: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清实录:第3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清实录:第3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论三十年来之外交家[N].外交报第211期,1908-6-13(论说).

[7]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8]论中国外交本原[N].外交报第130期,1905-12-11(译报第一类)

[9]论中国古代有交通而无外交[N].外交报第106期,1905-4-19(论说)

[10]齐思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4.

[11]齐思和等.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4.

[12]黄恩彤.抚夷论[A].齐思和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3]班 固.汉书: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15]齐思和等.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4.

[16]郑玄注,孔颖达.礼记正义:卷12[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7]清实录: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8]司马迁.史记: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9]文 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0.

[20]贾 桢.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1]贾 桢.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2]贾 桢.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3]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吴煦档案选编:第6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25]贾 桢.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7][美]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8]万鄂湘.国际条约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9]李灿珍.曾国藩全集:奏稿九[M].长沙:岳麓书社,1991.

[30]李家骧.曾国藩全集:书信九[M].长沙:岳麓书社,1994.

[32]顾廷龙,戴 逸.李鸿章全集[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34]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41[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35]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54[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36]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68[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37]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24[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38][英]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江载华等译)[M].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

[40]曾纪泽.曾纪泽日记:中[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1]徐素华.筹洋刍议——薛福成集[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42]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44[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43][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2(张汇文译)[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4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5][法]A.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译)[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9.

[46]辛丑各国和约[A].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C].北京:三联书店,1959.

[4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2[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

[48]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213[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49]荣 禄.荣禄存札[A].杜春和等.义和团资料丛编[C].济南:齐鲁书社,1986.

[50]清实录:第60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1]清实录:第59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2]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149[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53]辛丑各国和约[A].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C].北京:三联书店,1959.

[54]论排外当有预备[N].外交报第131期,1905-12-21(论说)

[55]论学问上之外交[N].外交报第 95期,1904-11-11(论说)

[56]丛佩远,赵鸣岐.曹廷杰集: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7]王彦威.清季外交史料:卷152[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

[58]清实录:第5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9]论民气之关系于外交[N].外交报第130期,1905-12-11(论说)

[60]王 倬.论外国人之私权与平等主义[N].外交报第269期,1910-3-15(论说)

(责任编校:文 一)

From Jimi Policy to Treaty Diplomacy

LI Yu-min,XIONG Jian-fe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epening of treaty relations with the Western powers,The Qing Government’s diplomatic pattern changed significantly step by step,experienced from Jimi policy to the treaty diplomacy,and the sense of the treaty processed.The China’s diplomacy was modernizing gradually.

Qing Dynasty;Jimi policy;treaty diplomacy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熊剑峰,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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