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社会视阈探究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建设*
2012-04-13沈晓艳
沈晓艳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教研部,浙江 湖州 313000)
一、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
和谐社会是一个包括人自身的身心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社会状态。它承载和容纳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自古以来都受到重视。不管中国或西方,也无论古代、近代还是现代,先贤圣哲乃至平民百姓都为之进行了不懈的追求。远古华夏先民主张的“大同”社会、“小康”社会(《礼记·礼运》),康有为设想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的社会,孙中山倡导的 “三民主义”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欧文、魏特林等人的“乌托邦”等等,这些都是以和谐为内核的理想社会。21世纪初,中国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获得上下普遍认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明确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党第一次将“和谐”写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之中,使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目标在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上实现“四位一体”。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则主要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这几个方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凸显,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其中,如何正确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关系——劳动关系就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以及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教育等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和谐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进而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2]所以,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既是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二、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因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3]但是,非公有制经济毕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属性是私有制。现实的许多非公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条件差、工资收入不合理,甚至欺压工人、克扣拖欠工资等侵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量居高不下,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较为突出。而且,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已呈蔓延之势,矛盾纠纷也呈现从基本权益向基本保障转变的趋势。目前,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已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前非公企业劳动关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历史的因素和现实体制机制的缺陷,也有企业和职工本身的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企事业转制、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这些因素还在总体上存在着力量失衡、作用缺位等问题。[4]
(一)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时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时期,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多发。[4]因此,现阶段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才流动已成为社会常态,劳动者的就业领域加宽、层次加深,就业形式也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因此也带来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职工则追求工资收入效益。两者利益关系的长期博弈,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政府干预不力
政府原本应该是干预企事业劳动关系的主体力量。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力和干预力,是可以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来实现的。[4]但目前的情况是,在劳动关系问题上,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矛盾调处、执法监督等方面都还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只重视经济发展,对规范用工、劳动权益等问题则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无所谓甚至冷漠态度。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维持劳动力的低廉成本作为招商引资或劳动力输出的地方优势,并宣称,这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
我国目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不仅立法滞后,而且,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量的劳资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问题主要不在立法而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在目前的劳动处理争议中,政府担当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角色。虽然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由于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使一些裁决书成为一纸空文。[4]这样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和结果,很难威慑非公企业主违法和再次违法行为的产生。由此,少数非公企业屡罚屡犯已成为事实上的常态。
(三)非公企业无视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加剧了企业资本的短缺,再加上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资源及其潜在资源丰富,总体上还是供大于求,这使得我国非公经济还继续存在着明显的“强资本、弱劳动”格局。在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掌握资本、管理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企业明显占据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在弱势境地。非公企业主凭借实力单方面掌握着用工、工资分配等劳动者基本立身的权利,而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企业发展及自身发展方面几乎失去话语权,更不要说主张权。更为甚者,一些非公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非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把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致使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量,随意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等非法状况时有发生。
(四)非公企业劳动者被动退让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已有明显的市场化、契约化特征。在资本主导的“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下,我国非公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在劳动关系中也处于从属、被动地位。再者,目前大部分非公企业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劳动技能单一,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淡薄。鉴于自己的地位和能力,他们对非公企业的侵权行为大多采取隐忍、无奈、弃权的态度。这样,非公企业主的利益驱动和劳动者的被动退让,加剧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衡,从而使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长期处于集聚状态。[4]
(五)非公企业工会组织不全,角色模糊,履职尴尬
我国现行的《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制上的不完善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相当模糊,工会开展维权工作左右为难。与国有企业相比,目前我国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更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1)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不健全。为数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还缺乏组织依托;在已有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也很普遍,这使得工会无法及时有效地代表职工表达利益诉求。(2)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角色尴尬。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一般也是资方的雇员,他们的工资福利、个人发展,甚至选拔任命均受制于非公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此,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在现行体制下很难为职工说话办事。如果他们坚持维权则有被辞退的危险。(3)非公企业的工会基本不进行劳动争议调解。非公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往往是未经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4)非公企业的工会对劳动法律的监督比较乏力。在现实中,工会对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等也无所作为。而工会维权职能的软弱无力,则使得职工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实现,由此,必然积淀许多无法排解的劳动关系矛盾。[1]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关系工作的目标。然而,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及劳动者自身等多方面的努力,应该根据新形势下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趋势,全面建设良好的有利于非公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体制机制和政策法制保障。
(一)政府作为:切实履行好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干预。政府的调控和干预对非公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起着规范和协调的作用。鉴于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的现实,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心应该在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政府应该尽力扮演好立法者、调节者、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5]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调节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并严格监督政策法规的实施,使其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应有的效力和作用。政府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并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有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引导和监督非公企业工会发挥监督作用。政府还应担当起劳动争议的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扮演好服务者角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对话,并积极促进劳动就业。
(二)非公企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对外部整个社会的责任,也包括对企业内部员工的态度。它蕴涵着守法、双赢、公平正义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应该受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社会为企业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并赋予企业发展的机遇。所以,企业应该清楚:企业只有履行社会责任才能赢得自己的发展空间;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立足于社会需求,其产品和服务只有外化为社会产品时,才能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赢得自己的利润和效益。[1]同样的道理,企业只有切实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合理的工资,为员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等,才能使自己具有长期的竞争力。[1]因此,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是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机制的一个契机。
1.要有双赢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该这样认识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企业和员工是共同生长、互利共赢的关系。只有企业对员工爱护有加,员工才会对企业尽心尽责。因此,企业应该用各种激励手段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的工作创造性,保证员工的工作稳定,并给予合理的工资和福利,为其提供技能培训提高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其实现个人的发展。[3]
2.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对企业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最广大的员工为本,切实维护员工的尊严,珍爱员工的生命,关心员工的多方面利益,保障员工的各种权利;充分实现和尊重员工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并切实致力于员工劳动权利的保障。[6]
3.要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成熟,我国的劳动关系也日趋规范化和契约化。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企业在招聘和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应采用劳动部门推介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减少劳资双方的分歧和纠纷,使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6]劳动合同的签订既可以使企业经营者放心,有了劳动力资源,企业经营者就可以放手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让劳动者安心,有了劳动岗位,劳动者就有了生活保障,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
4.要制定和规范规章制度 企业应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国家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安全、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各项制度。[5]企业在策划制定这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根据法律程序,把提出的方案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具体讨论完善,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合情,企业规章制度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有效避免各种劳资纠纷。[6]
5.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既涉及员工的后顾之忧,也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非公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规范企业内部的社会保险管理,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6][7]
(三)非公企业劳动者作为:提高自身素质
1.接受输出地政府的培训和管理 劳动者外出求职,应该进行输出前的培训,要求输出地政府从源头上抓好培训和管理工作,以避免盲目打工。(1)教育将输出的劳动者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明白企业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强化责任感,自觉与企业共荣辱。行使员工权利时必须顾到需求合理、目的正当、手段合法。(2)让将输出的劳动者了解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懂法、守法意识,让他们学会依法维权,善于、敢于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现阶段,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6](3)对将输出的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使其有一技之长。
2.接受接收地企业的岗位培训 接收地的用工企业,也必须对初次上岗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尤其是技术操作规范、劳动安全保护等,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鼓励劳动者多参加培训,并加强自身学习,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提高职业素养,做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干一行爱一行的好员工。[8]
(四)非公企业工会作为:健全组织,明确职责,积极履职
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业主和员工的双赢。在这个前提下,基于目前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要使工会在非公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落实工会制度 必须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落实工会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在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提高职工参与的自觉性、民主性;在无法组建工会的小企业和个体户,可推广“大工会”模式,将分散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代表和维护共同的利益。
2.工会干部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主要成员应根据职工的意愿,在公开、公平、民主的基础上,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资方指派,以保证其能够独立发挥作用,避免被资方变相控制。
3.积极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9](1)宣传教育作用。工会可以通过宣讲、宣传画廊、知识手册、活动竞赛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各项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使职工清楚,劳动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个人的利益是与企业兴衰联系在一起的。(2)协调作用。工会可以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向资方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还可以具体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督促劳资双方落实兑现各项具体的合同条款;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应该及时介入调解,以避免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3)监督作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工会组织要持续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应该主动监督诸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条款的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条款的落实、企业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环境的改善、社保的办理等情况。[9](4)参与作用。工会组织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比如参与企业收入分配工作,推动工资合理分配制度的建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争取形成工会代表参与工资分配政策制定的新机制,尽力争取职工工资收益与企业收益同步增长;再如参与职工的就业及再就业工作、职工的技能技术培训工作,等等。当然,工会组织要维护职工的权益,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做到有理、有节和有力。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劳方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应该讲究方式和方法。
四、结 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是经济基础的和谐,而经济基础的和谐又依赖于各种经济成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发展,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及其劳动关系的和谐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和环节。
[1]周春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困境与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1,(6).
[2]李杏果.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路径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9)
[3]蔡诗敏.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现代商贸工业,2009,(6).
[4]沙 滨.构筑企事业内部的和谐劳动关系[J].科技信息,2010,(27).
[5]周 勇.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几个问题的思考[J].学理论,2011,(14).
[6]秦 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
[7]蒋义福.浅谈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企业研究,2011,(6).
[8]百度百科.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EB/OL].http://management.yi,2012-04-13.
[9]魏春华.努力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