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表达自由
2012-04-13黄海丰
黄海丰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课部,湖南长沙 410100)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表达自由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同时它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制,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实现保护与限制网络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表达自由的特点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通常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1]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在网络领域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表达自由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之处:
(一)平等性与开放性。公民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时,只需借助电脑或手机等常用工具,就可以平等地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制作网站、创建博客、使用微博和QQ群、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尽情地表达自己,几乎不受空间、时间、条件、身份和资格准入等限制,极大地拓展了表达自由的范畴。
(二)直陈性与匿名性。公民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时,回避了面对面沟通的不便与尴尬,同时可以使用文字、声音、图像等元素来修饰自己的身份,从而变成一个“隐形人”,克服了现实生活中表达的障碍与不安全感,可以自由地坦露心扉,直抒胸臆。这种直陈性和匿名性,有助于公民抛弃顾虑,更广泛、更积极地行使表达自由权利。
(三)多媒体性与互动性。公民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时,可以综合运用声音、视频、图片、文字、动画、符号等多种表达形式,克服了传统表达形式的单一性,从而更加形象生动、丰富多彩。同时,网络衍生的BBS论坛、微博、QQ群等方式,可使表达者的思想、言论等跨越时空界限,在第一时间内汇聚、交流、互动,使每一位参与者都成为“主要演员”,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表达自由的形式,拓展了表达自由的内涵。
二、网络表达自由的价值
当前,人类文明正从工业文明进入信息文明。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民族,还是对于企业、家庭、个人来讲,信息都已经成为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正如维纳在《人有人的用处》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要有效地生活就要有足够的信息。”[2]网络的出现,为信息的产生、传递和交换提供了高速通道和便捷平台。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快速地获取、表达、传递、交换信息,极大地方便和促进“信息消费”,大大减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因而在保障人权、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民主社会里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网络表达自由则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一方面,公民在传统渠道获取信息受阻时,可以通过网络来了解和知悉公共信息;另一方面,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表达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来对抗政府机构保守信息的习惯性势力,迫使政府公开信息,从而保障知情权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网民的大胆揭露,政府最后不得不出面调查并公布调查结论。
(二)有利于推进社会民主建设。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自由表达,而网络表达自由则为公民自由而充分地表达意见提供了直接而便捷的途径。一方面,公民通过行使网络表达自由,可以在足不出户地情形下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比如,民众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博客、播客等形式将自己的愿望和诉求传递到政府,政府则可利用公共电子信箱、网上听证会、网上新闻发布会、网上在线访谈等手段同民众交流,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另一方面,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网络表达自由,形成对政府部门的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务人员加强自律,公正执法。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网络表达的途径进行举报、投诉,从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近几年来发生的华南虎案、天价烟案、林嘉祥案等,就是通过网络举报、网络监督来打击腐败的典型例子。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决之使道,为民宣之使言。”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表明,人们通过宣泄不满的情绪,使内心的压抑得到一定的舒缓,可以有效防止将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暴力等反社会活动。而网络表达自由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情绪宣泄出口,特别是网络表达的隐形性和开放性,可以让人们毫无顾虑地释放自己的不满情绪,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和激化,对社会稳定起到“减压阀”、“缓冲器”的功能。
三、网络表达自由的负面影响
同任何新事物一样,网络表达自由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用之不当,将对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危害。网络具有明显的群体极化功能,可以瞬间聚合个体力量。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可能误入谣言和政治煸动的陷阱,从而引发大范围的群体性冲突或暴力事件,甚至触发连锁行动的“多米诺效应”,导致社会秩序失范,严重者将会危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二)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网络表达自由的开放性和隐匿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民在行使网络表达自由时缺乏审慎、克制的态度,容易引发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网络搜索方式“人肉搜索”,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当事人连带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世,与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的对象通常涉及道德谴责事件,公众在网络上对当事人的道德谴责延伸到现实生活当中,致使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也不在少数。2008年10月22日,河南新乡某高校女生就因为一些网友不负责任的“人肉搜索”而死于非命。
(三)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冲击。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有边界的。公民如果突破应有的理性和克制来行使网络表达自由,对社会公共管理肆意指责、妄加评论,就会由“全民开讲”转变成“全民乱讲”,非但不能起到民主监督作用,反而会对公权力的正常行使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特别是网络表达的信息容量多、传播速度快、表达方式隐匿,可使网络舆论压力急剧放大,对社会公共管理构成很大冲击。比如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问题日益显现。民众经常通过网络发表对某个案件的看法,但其中大多数人并不精通法律,他们依据自身价值判断而做出的“判决”,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受此“压力”左右而作出不当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网络审判”。
四、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对策
综上所述,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民主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加以保护。但网络表达自由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果肆意滥用,将会对国家安全、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管理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而许多国家都在探求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之道,以期在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体系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只是在《刑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分散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没有出台以网络言论和表达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现行的大多数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属于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层次,并且这些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不是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而是规范网络管理。在行政管理上,对于网络表达的方式和内容,存在比较严格的行政管制措施。其中相当多的管制手段偏重于维护网络秩序,缺乏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尊重和保护。在司法上,当网络表达自由与政府公权力或公民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常常表现出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忽视。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下,对公民网络表达自由不屑一顾。如河南网民王帅在网上发帖批评家乡政府非法征地,受到当地公安机关以诽谤罪而跨省追捕。[3]
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完善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质上属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精神,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制度应当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设定。笔者建议,可适时制定《网络表达自由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定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保护界限、监管机制和权利救济等,为网络表达自由提供专门而集中的法律保护。同时,对现存的法律进行梳理,对于涉及到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定重新进行界定,使之适应网络的特点和保护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需要。
(二)净化网络空间。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需要一个安全、高效、纯净的网络作为载体。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坚决打击诸如传播病毒、盗取银行卡账户和密码、进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技术控制,强化网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网络服务者的素质,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纯净的网络世界,在充分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不伤害到他人。
[1]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9.
[2] 诺伯特·维纳.人有人的用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9.
[3] 黄瑚.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