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因及保障措施
2012-04-13郝瑞芳李园园
郝瑞芳,李园园
(河南省林州市畜牧兽医管理局,河南 林州 456550)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生产与贸易的发展,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危机给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因畜产品质量低,出口受到限制,成为长期制约畜牧业发展的瓶颈。为此,如何突破现行管理体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探索更加科学、完善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是畜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1 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1 防疫条件落后 养殖场选址不合理,场区布局不科学,设施设备差,制度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消毒防疫措施,只注重水、电、路三通,不注意环境保护。没有专业的兽医卫生人员,动物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忽视动物福利、养殖环境差造成畜禽体质弱、精神萎靡、忧郁烦躁、发病率高,严重影响畜禽产品的质量。
1.2 不良畜禽品种 生长发育迟缓、抗病力低的畜禽品种,不仅养殖效益低,并极易感染疫病而导致畜禽产品质量下降。
1.3 环境污染严重 畜禽生长过程中,工业“三废”、化肥、农药中的重金属如汞、砷、铅及其他有毒成分直接进入动物体内,并大量蓄积于此,造成畜产品不安全。
1.4 假劣兽药饲料 许多养殖企业尤其是小规模及散养户,受利益驱动,不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甚至非法使用违禁兽药,造成畜产品中磺胺类药、氯羟吡啶、四环素等兽药残留量普遍超标,氯霉素、己烯雌酚和“瘦肉精”等违禁兽药时有检出。
1.5 动物疫病难控 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种类越来越多,有的呈单一感染,有的混合感染,其根源在于饲养人员动物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环境卫生,因而未能避免交叉感染,一些养殖户甚至对不明原因死亡的家禽,既不主动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也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对环境卫生构成严重威胁,而最终成为疫病发生的源头,使动物疫病蔓延,从而使畜禽产品质量下降。
1.6 加工生产条件落后 目前我国中小城市和县城屠宰场中,绝大多数属于半机械化生产,有的屠宰场还采用传统手工操作,难以保证肉品安全卫生。此外,畜禽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病害肉、注水肉时有检出,私屠滥宰情况还没有彻底清除。
1.7 二次污染较多 畜产品的自然属性及特点决定了流通环节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不法畜产品经营者使用化工制剂处理鲜活畜产品;运输过程中违反操作要求或包装破损造成畜产品受到污染。
1.8 监督力度不够 兽医卫生监管体系不完善,一线防疫及检疫人员严重不足,逃检漏检现象严重,非法私自出售问题畜禽产品事件时有发生。没有完整的饲料监测体系及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有一个恒定的标准,使其执法难度相对较难。
2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
2.1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2.1.1 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通过完善的国家立法及地方或部门法规,进一步明确畜产品生产者、供应者及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标准的实施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畜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
2.1.2 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清理和整顿过时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并认真参照畜禽养殖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技术指导。普及推广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尽快公布“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并尽快付诸实施这些管理体系,认真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尽快完善养殖、屠宰、检验、加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系列标准和检测方法。
2.1.3 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强力推行免疫标志制度。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兽医实验室体系,加强动物疫情测报、流行病学研究、风险评估等动物疫情管理基础工作。
2.1.4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立层次分明的繁育结构,形成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实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和方向。建立公正、权威的种畜禽质量检验和监督机制。
2.1.5 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根据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科学设置、有效整合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源。适当增加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县级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投入,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施,建立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系统。
2.2 实施养殖环节全程质量监管
2.2.1 依法统筹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养殖小区等集约化养殖模式,并指导养殖企业科学选址,远离一切污染源,实行严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从而确保养殖场地建设更加科学,布局更加合理。
2.2.2 选育优良品种。深入贯彻落实《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的良种繁育体系。
2.2.3 确保投入品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使用违禁药品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严格开展养殖场“瘦肉精”的尿样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用药用料记录,从源头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
2.2.4 严格饲养管理。根据畜禽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采用不同的饲养与管理方法。实施全进全出的措施,规范养殖档案,并合理调节饲养管理措施。
2.2.5 加强疫病控制。畜禽生产要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兽医保健体系,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配备防疫消毒设施,建立卫生防疫体系,实施全方位防控措施。
2.2.6 严格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要设有对粪尿、污水、病死畜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以消灭疫病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2.2.7 强化监督检测。加强饲料质量和畜禽疫病的监测,建立科学、合理的有害物质和疫病防治监控体系。
2.3 加强加工环节的质量控制
2.3.1 改善屠宰加工企业设施设备。厂址选择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城市水源和畜牧场,避开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布局和工艺流程应设计合理,屠宰器具清洁卫生,减少畜产品在屠宰环节被污染。。
2.3.2 屠宰过程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严格宰前检疫和管理,实行充分的宰前淋浴或冲洗,保证畜禽宰前卫生。严格屠宰器具和用具的清洗与消毒,确保屠宰过程中免受微生物污染。
2.3.3 严格执行加工资质认证制度。逐步关闭规模小、设备差、管理落后的屠宰企业,坚决取缔私屠乱宰窝点,执行加工资质认证制度,推广和完善定点屠宰制度,逐步形成以加工企业为中心的畜产品产销体系。
2.4 强化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
流通环节的监控是把好畜产品质量的最后一关,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的畜产品要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加大市场环节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结合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提倡活畜禽不出县境,就地屠宰加工后,以成品调运为主的流通管理体制,以减少和控制疫病传播。
2.5 建立畜产品信息可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肉品从“繁殖-饲养-屠宰-加工-冷冻-配送-零售-餐桌”全流程各个环节的跟踪与追溯,确保肉食品供应链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屠宰和加工环节的信息准确。通过给每个产品附上标记(如耳标、序号、日期、批号等),根据标记可追查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质量记录,以便发现问题后能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2.6 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监督机制
2.6.1 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定期召开由各个监管部门参加的畜产品安全联席会议,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设立常设机构,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配合。形成企业自查、区域检查、主管部门督查、传媒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级追究责任。
2.6.1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畜产品生产秩序。企业应当对畜产品安全承担首责和社会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肉食品,并与监管部门签订承诺肉食品安全的协议,以此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将责任链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实行巡查、回访及抽查等监管制度,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从原料到产品出厂全过程。
2.6.2 严格准入制度,净化畜产品经营市场。将目前实施的畜禽屠宰、肉类批发定点制改为分级注册认证制,大力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QS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规定肉食品加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QS标志的肉食品不得销售。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部门职能,从源头铲除私屠乱宰,严禁病害有毒肉、注水肉流通,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2.6.3 完善预警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预警与危机反应机制。组建一个协调、有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信息。在危机发生时,该机构可以迅速启动预警系统,鉴定和显示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根据导致危害的性质对其监测、监视、追踪和处理。
2.6.4 明确安全责任,实行问题畜产品召回制度。畜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进口商要明确畜产品安全责任,一旦获悉其生产、经销或进口的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应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