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动物检疫规程的浅析
2012-04-13邱彦
邱彦
(重庆市涪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涪陵 408000)
动物检疫规程的意义,就是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流程”,其内容包括了适用范围、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方法、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结果处理方式、检疫记录以及检疫资料保存等内容。是农业部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
一、动物检疫规程在检疫工作中意义重大
1.动物检疫规程既是检疫工作的技术规范,又是检疫工作的执法程序。
2.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既能保证检疫结果的真实,又能保证检疫结果的合法。
3.不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要承担责任。
(1)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 、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动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检疫规程的应用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遵守检疫规程的规定,并配套使用相关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
2.对暂时没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疫病诊断技术标准或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实施检疫。
三、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要点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的检疫,即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的产地检疫。还应包括检疫过程中监督业主消毒畜禽及运载工具等有效措施。其实施检疫的范围为拟出售或者运输、需要离开产地的犬、猫、兔、蜜蜂等。
(一)检疫对象种类
1.犬: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2.猫: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兔: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4.蜜蜂: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二)检疫申报与受理
1.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没有申报不得实施检疫。
2.出售、运输犬猫兔,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对饲养者很容易实现。对经营者难度较大,尤其是在乡镇集贸市场收购再运输的,但必须做到。
3.一般情况下,符合规定的申报时限,本地没有相应的疫情,都应当受理。
4.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三)查验资料
1.犬兔饲养场。应当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犬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兔应当强制免疫的病种在免疫有效期内,兔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2.个人饲养的犬猫和散养的兔。查验免疫证明和免疫记录,确认犬猫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确认散养兔的应当强制免疫的病种在免疫有效期内。
3.特别注意。此检疫规程是针对犬、猫、兔产地,不是针对犬猫兔肉,不是食品卫生检疫标准,而是主要针对检疫合格标准内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这个规程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内控制所谓正规养殖场的存在。因为,中国属于狂犬病疫情的重灾区,绝大部分地区都是疫区。曾经无狂犬病病例的海南、青海都已经陆续发生了狂犬病案例。
(四)临床检查及疫病判定
1.犬猫临床检查的方法及主要疫病的临床症状特征,根据规程和兽医方面的书籍里可以学到。
2.疫病判定:临床检查具备疫病特征的,犬猫全部检疫对象范围内的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兔瘟和兔的球虫病,应采样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方可判定。
(五)检疫结果处理(签证) 犬猫兔产地检疫结果有两种:合格与不合格。
1.检疫合格的标准及其处理方式,犬猫兔产地检疫合格标准。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犬猫)、饲养场、养殖户(兔)。
(2)免疫记录齐全,犬猫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兔饲养场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临床检查健康。
(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2.犬猫兔产地检疫合格的处理方式。
(1)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福利,在目前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暂缺的状况下,对犬猫等伴侣、观赏等动物,其用途均不得填写屠宰用途,专业肉犬饲养场的除外。凡用于屠宰的小动物,到达地一定要填写到屠宰场或交易市场。
(2)查看运载工具、笼具等,(督促)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犬猫的动物福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者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3)回收动物免疫证。
(4)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饲养者不是偷盗者或者收购者。偷盗者或收购者都不可能知道犬猫兔的免疫记录和免疫档案,不可能签名。
3.检疫不合格的类型及处理方式。
(1)发现患有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动物疫病的,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比如隔离观察和留养治疗。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动物检疫人员应先期处置。其处置内容如下:立即采取临时隔离与控制措施,包括限制动物流动,限制无关人员接近,立即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立即向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发现病死动物的,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发现患有非疫病性疾病的,建议其救治。
四、蜜蜂检疫规程要点
1.蜜蜂的产地检疫。蜜蜂的产地检疫是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的蜂群。实际上对最远蜜粉源地,很难界定,应以检疫申报为准。
2.实行检疫申报。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蜂场所在地县级区域内蜜蜂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凡是本县区域内正发生规定的疫病,出县境放养地所在的县级区域内正发生规定的疫病,均不得受理。
3.结果判定。以临床检查为主,发现疑似疫病时应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实验室资质没有具体要求。
4.签证。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放养,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5.监督程序。
⑴日常监督检查。各地根据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蜜蜂放养情况监督检查,主要是查验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蜂群健康状况。
⑵跨县级区域转地放养落地监督检查。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县外转地入境放养落地报告后,应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疫监督记录
1.从农业部出台的检疫规程看,所有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和蜜蜂的监督工作记录均应由畜主或货主签名。屠宰检疫没有类似的规定。可能是因为活动物检疫风险更大,相对人签名对检疫程序、结果起到确认的作用。
2.检疫结束时,请畜主或货主在现行记录表格的备注栏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