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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教育均衡需要有“共善意识”

2012-04-13卜玉华

湖北教育 2012年2期
关键词:流动价值职业

◎/卜玉华

“升级”教师另谋高就看似个体现象,其实折射了许多当代社会发展与教育之间的深度问题。

第一,这反映了我国“单位人”社会解体后,教师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分工机制是“单位分配制”,职业流动的空间小,单位与个人之间密切相关,荣辱与共。在此背景下,当时的教师以校为家、以校为荣的事例屡见不鲜。但市场经济体制下,教师“单位人”身份意识逐渐弱化,单位与个人之间传统的紧密关系逐渐松散,学校与教师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性质日益彰显。于是,当教师发现有更好的学校可以满足自己最大利益时,另谋高就的现象自然就涌现出来了。

第二,这说明当前市场经济价值观及其竞争机制深刻地影响了学校、影响了教师的价值观,我国学校尚未真正树立基础教育大业的“共善意识”。具体而言,近年来,我国基础教育受市场经济观念影响,引发教育领域中的竞争性、比较性价值之风盛行:学校之间比升学率,教师之间比职称与荣誉称号,学生之间比成绩,凡此种种。对成功者而言,这意味着更多的生存与发展资源:学校能得到政府奖励,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教师能得到政府和学校的奖励,有了更多的荣誉和发展机会;学生可以获得升入优质学校的机会。但这都不是国家办基础教育的宗旨,也不是我国学校存在的应然价值,更不是学生人生发展的唯一目标。基础教育是我国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尤其体现了这一公益性,其根本宗旨在于“基础”内涵:一是为我国国民打下应有的素养基础,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服务;二是为孩子终身健康发展打下必要的基础。在此意义上,不管是城市学校还是乡村学校,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也不管是流动儿童学校还是本地儿童学校,都应从我国基础教育的大业出发,放眼整体,谋取基础教育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挖空心思地将其他学校辛苦培养的优质教师收为己有,这是对基础教育大业“共善”的伤害。

不言而喻,受优质教师流动伤害最大的是薄弱学校,如果一味任其发展下去,我国教育均衡的理想将可能永远只是梦想。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作为呢?

从政府方面而言,按照我国劳动法、学校用人政策等规定,这种现象并不违法。那么,政府应当如何认识和转变这一状况呢?在我看来,我国劳动法和学校人事部门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教师职业相对于一般社会职业的特殊性问题。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泰尔曾指出,就职业道德而言,人们大多是在泛泛而谈,却忽视了一些“特性职业”的特殊伦理要求,比如教师就应该品德高尚、行为端正,若不如此,则业务水平再高,也没有资格当教师;再如律师就应该公正,不偏不倚,否则有再高的辩驳水准,也不是位合格的好律师。为此,政府对这些“特性职业”就应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教师评上“十佳班主任”后,为学校继续服务3年以上,并培养出此领域的接班人,才有流动的机会,否则将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另外,政府在审批教师职业流动时,应以不伤害薄弱学校为底线。

从培养学校而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因于教师自身的自利或自私。美国学者赫茨伯格曾对工厂中工人们的工作动力与满意度的关系进行过研究,他发现工人们的满意度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工资、待遇、荣誉奖励等保健性因素,二是人际关怀、自我价值感等激励性因素。前者可以促使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保持一段时间,但不会持久;后者则是在精神层面对人的价值的认可与开发,往往具有持久性和内源性。这也就是说,一所学校如果只是以保健性因素激发教师的学校归属感和自我价值感,那么这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如果致力于将学校发展的共同事业与教师个人发展之间紧紧捆绑在一起,那么,教师的职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价值感都会大大增强。所以,面对这样的现象,流失学校应当自觉地分析问题,重新调整治校策略,只有这样,类似现象才不会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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