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和谐高校的三重维度
2012-04-12黎治潭
黎治潭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法治视域下和谐高校的三重维度
黎治潭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法治视域下高校三重维度,关乎高校的和谐发展,具有探讨的现实意义。
法治;和谐高校;三重维度
一、高校内部权力、权利类型
(一)高校内部权力类型。我国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主要包括政治领导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力。高校政治领导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党对高校实施政治领导的组织权力,是高校权力配置中“政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政体制下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高校的对应衔接。高校行政权力,是法律法规授权及政府教育权力下放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是高校权力“行政原则”之体现,校长及其辅助机构是高校行政权力的执行机构。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学术权力是高校最本源的权力,是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基于其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对大学学术事务所拥有的影响力、权威力和控制力[1]。这种带有高度属人性的判断,是“不可代替的决定”[2],是高校权力“学术原则”之体现。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力,是现代大学治理权力配置的一大趋势,以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主体,是高校走向“善治”的标志,是高校权力“民主原则”之体现。
(二)高校内部权利类型。我国高校内部权利体系主要包括高校自主管理权利、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高校自主管理权利,是高校基于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地说,高校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高校权利主要体现在对教师的聘任权、组织管理权利、行政处分权利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等方面。教师权利共由两部分构成,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和特定人的权利的同时,还因其教育者身份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等教师特殊职业性权利。学生权利具有叠合性,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因其受教育者身份享有受教育权及因受教育带来的其他有别于一般权利的受教育权辐射权利。具体而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包括获得录取资格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指引支持权、获取必要服务权、知情权、教学事务参与权、其他事务参与权、自主安排学业权、营造物利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毕业要求权、学位获取权、程序保障与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子权利体系[3]。此外,高校学生还享有特殊的福利权利,如特免权(票价优惠、免纳税等)。
二、高校内部权力、权利的矛盾冲突
(一)高校权力运行的失范。我国通过《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模式,即“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的决策权力和“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具体执行权力。但由于权力配置上的诸多缺陷,使得作为高校法定领导体制中的校党委书记的政治领导权和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的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力,不仅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着“两个一把手”的逻辑悖论,在实践工作中也难免出现在重大事项上“谁说了算”的冲突。
高校学术权力的行政化趋势令人堪忧。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享有最终判断权,导致学术权力混同于行政权力。在高校管理活动中,高校决策机构领导化、学术机构官僚化、行政人员优越化等现象严重存在,行政权力不断向学术权力渗透,甚至学术权力弱化为行政权力的“附庸物”,滋生了大量可能导致社会理性公信力丧失的“学术腐败”。
高校民主监督与管理权力在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式微,高校民主参与的缺位造成了高校权力的失衡,甚至引发了大量高校腐败现象。教代会在大部分高校成为“无组织生活无实效”的组织机构。而学生更是被长期排除在高校决策机制之外,对学校事务的参与程度极低,甚至对于和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也只限于提出意见和建议。承载着教职工、学生利益诉求的教代会和学生会几乎被行政权稀释为学校“民主”的摆设,成为一种符号化的权力。而享有社会教育权力的家长、社会成员的参与权更是被“大学自治权”所阻。
(二)权利间的不平衡发展。高校内部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职工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发展不甚平衡。对于高校与学生来说,学生日益觉醒的法治意识常与高校根深蒂固的“管理意识”产生碰撞。学校侵权案件不胜枚举,而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更是高校法律纠纷的多发地带,“重庆女大学生怀孕案”不过是冰山一角。
从现有教育法律来看,对教师的权利保护呈现出重身份轻物质的显著特点,教师的物质保障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条文中所涉及的物质待遇最多被视为“职称”的副产品。法律规定的缺陷,造成高校与教师在平权关系之间的冲突。随着教育的规模化及新校城郊型扩张,高校吸纳大量失地农民作为学校工勤人员,高校与这类职工构成新型的法律关系,也产生了一定摩擦。
教师的教学自由与学生的学习自由是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两项最重要的权利。教学自由赋予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拥有决定权。而学习自由也赋予学生参与教学内容的拟定以及对教师教学方法的批评权[4]。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时,往往牺牲学生的学习自由,学生对选课、选教师等事项上基本没有发言权。
(三)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自主权力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是高校治理中最令人诟病的问题。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尚未形成具体的普通法权利,难以为受教育权的救济提供审判依据。而我国教育法制对学生身份处分权的规定位阶较低,有些高校的校规校纪有违上位法精神,更有甚者擅定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情形,严重违反“法治原则”和宪法基本精神。又因我国长期受“特别权力关系”下的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观念的影响,高校在管理中常忽视学生合法权益及人权保护。而随着人本主义及教育优先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高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中的程序瑕疵严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教育纠纷不绝于耳,高校被学子推上法庭已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现象。
教师的学术权力往往影响学生的学习权利,尤其是研究生阶段。目前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中,主要表现在导师对学生的学习自由、学习条件保障及个性发展等方面的限制。导师强调狭隘的“师门”关系,对学生缺乏必要的学术指导和身心健康辅导,学术官僚化已威胁到社会理性文化。
高校行政权力的无所不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教师职业发展权利的限制。高校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极为泛滥,行政官员利用自身行政工作优势占用学术资源、教育教学资源,严重挫败普通教师的积极性,成为束缚教学与学术研究“生产力”的主要原因。
三、高校权力、权利的协调发展——高校和谐发展的法治选择
(一)遵循权力运行的原则。作为公权力的类型,高校各权力主体在运用或行使过程中要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主原则、公开原则、制约原则和责任原则。《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此乃民主原则在高校中的体现。因此,高校应接受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高校相关事务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使高校走出法治真空。公开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高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制定将为高校行政信息公开提供合法依据。高校理应向公众公开其行政信息与情报,实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机制,特别是要使基建、采购和招生等环节透明化。高校权力的制约,一方面来自公民权利制约,另一方面则是高校内部各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弱化政治性权力,优化行政权力,强化学术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是高校法治选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①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概念。,高校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责任追究。
(二)促进权利自由全面发展。促进高校、学生和教师的权利自由全面发展是和谐高校创建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校应优先保障学生权利,重点保障教师职业发展,高校权利的行使应以前二者为界限。首先,加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无救济即无权利”,受教育权被侵害时应得到相应的救济。在高校教育法制中完善受教育权的规定,扩充对受教育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构建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司法救济机制。通过完善法律程序保护公民受教育权。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此外,在教育教学关系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形成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关系。促进学生社团非行政干预,特别是学生会的独立性对学生权利发展极为重要。其次,强化教代会的服务功能。教职工是维持高校正常运转的有效主体,教代会要承担起代表教职工诉求和服务的重任,为其争取良好的物质保障,使其有归属感、认同感,安心于本职工作。再者,高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淡化“管理意识”,强化管理员的法治意识、学生主体意识、服务意识及责任意识,以促进学生、教职工自由全面发展。
(三)坚持权力服务于权利。在权利本位范式中,高校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5],以保障教育公平作为最高理念。首先,高校一要通过完善程序法约束高校权力,合理配置高校权力和监督权力来抑制权力滥用;二要尊重和保护高校学生、教职工的私权利;三要对相对弱势的学生受教育权进行特殊关切和保障。其次,高校应建立科学可行的教师评估体系,保证教师树立端正的教书育人态度,从学生利益出发,以培养人才作为教师职业的最终归宿。再者,在学校管理中引入精细化管理思想,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精心的态度,精心的过程,落实细节管理,实现高校管理效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1]徐文娜.大学学术权力实际运行的悖论[J].人民论坛,2011(14).
[2]马怀德主编.学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段海峰.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周光礼.教育与法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
The Triple Dimens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Li Zhi-tan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117,China)
The triple dimens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re very important to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which leads to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is reseach.
the rule of law;harmoniou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riple dimensions
D911.04
A
1008—6772(2012)04—0038—03
2012-7-15
黎治潭(1986-),女,海南黄流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