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提灌站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2012-04-12蒋慧敏仁寿县文宫片区农机管理服务站
□蒋慧敏/仁寿县文宫片区农机管理服务站
仁寿县是“十年九旱”的农业大县,现有提灌站11300座,351258kW/11328台,在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夺丰收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仁寿县相当一部分提灌站仍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无法满足当前农业抗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提出仁寿提灌站管理机制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1 思路和原则
(1)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管理制度改革是指在不改变已建国有、集体所有提灌站所有权的前提下,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放活使用权,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提灌站资产保值增值。
(2)供水商品化的原则。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抽水费,以促进提灌站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
(3)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兼顾的原则。必须优先满足人们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重点保证农业灌溉用水,兼顾企业和其它用水。发生严重旱涝灾害时,必须积极投入抗旱排涝活动。
(4)依法管理的原则。改革后的提灌站必须遵守《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服从农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2 改革形式
(1)放活国家和集体管理的农村提灌站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出让提灌站使用权。
(2)具备条件的农民群众、社会法人和其他公民均可单独出资或以资金、技术、物资、劳力作股与他人联合承包、承租、购买已建成提灌站使用权或新建提灌站。
(3)出让使用权期限:招标承包3~5年,租赁5~10年,拍卖10~20年,股份合作制3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或缩短。新建机电提灌站,建设(投资)者依法长期享有所有权。
3 具体方法
农村提灌站管理制度改革应在仁寿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1)国有提灌站由仁寿县农业主管部门主持出让使用权。集体管理的提灌站使用权可由当地政府、片区农机站、产权单位和灌区群众代表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确定合理价格,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出让提灌站的使用权,出受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2)国有提灌站使用权出让资金纳入农村提灌建设资金管理,由仁寿县农机局专项用于提灌站的兴建和维护补助。集体管理的提灌站使用权出让金由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分户储存,按“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安排,用于本工程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完善配套和水毁修复,或用于在受益集体范围内兴建其他工程,不得平调或挪用,接受审计、财政及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3)农村提灌站的抽水费征收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农业灌溉用水抽水费征收标准,按维护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运行、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确定;工业生产和场镇生活用水抽水费标准,按照保证工程抽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生活用水的利润率应略低于生产用水。抽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用作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集体管理、已出让使用权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机电提灌站,抽水费计收标准可按上述原则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同协商决定。其管理模式、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用水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主确定。所在的片区农机站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提灌站抽水费要严格用于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4 意见和建议
(1)农村提灌站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2)管理制度改革后,农机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提灌站管理和指导,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建设者、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3)要重视对受旱灾害严重,灌区提水扬程较高,提水级数较多,抽水费负担较重地区的群众给予关心和帮助,尽可能安排使用抗旱、救灾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各镇乡要积极筹集资金,力争用5~8年的时间完成提灌站的更新改造任务,并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引入提灌站建设,形成多元化、开放式的投入新格局。
(5)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大对盗窃等人为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人为损毁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