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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道德困境与出路
——以药家鑫案为例

2012-04-12李娉婷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药家群体性群体

李娉婷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道德困境与出路
——以药家鑫案为例

李娉婷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在不断增加。这其中网民相较于现实社会形成了新的伦理关系。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情绪和要求也反映出当代中国新的道德需求。本文以药家鑫案件为例,来分析网络群体的特征以及这一事件反映的当代中国公民对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新追求,并为当今道德困境提供解决出路。

网络群体;社会伦理;公平平等;教育关系

随着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脑和网络已经逐渐转变为人民生活中的一样必不可少的日用品,充足的物质条件满足了公民登录互联网来进行自我表达的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平台不断地得到完善,网络表达方式更加简单便捷,表达权利更具有开放性和平等性。当表达的可能性遇到某一社会焦点话题的时候就极容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增加,其影响已经从网络的虚拟世界扩散到了现实社会中的人民的观点看法,甚至对于现实世界中事件的发展和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网络群体事件不仅仅是出了对于某个单独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它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网民群体强烈的情感和简单的要求,虽然其缺乏缜密的逻辑和理性的思考,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它的积极作用。网络群体性事件是非常直接地折射出来我们现实生活中隐藏的或者缺失的社会道德问题,为我们社会道德的发展提供的借鉴意义。

药家鑫原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一名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他驾车撞人后害怕受害者纠缠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他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药家鑫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网络和新闻媒体等的各界关注,一时之间药家鑫成了人们热议的对象,在互联网上更是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大量网友参与了对于案件的讨论,这一舆论讨论一直等到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才终于平息,其社会影响早已超出了一件普通的法律案件。对于这样一起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还应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来入手分析。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伦理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一种形式。“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1]网络群体和现实中的群体本来具有相似的特征。首先从群体角度来说,根据法国心理学家勒庞的相关理论,群体心理的本质特征:个人在集群中都具有匿名性、过激性、情绪化、被暗示性、无批判性等特征。所以,由于集群在数量上的优势会导致情绪的相互传染和相互暗示的作用,所以个人在群体当中会爆发出更为强大的力量。网络环境可以提供给予网友匿名性的完全平等自由的表达平台,加重了群体特征的作用,所以网络群体的感情比较现实群体更加鲜明和冲动。由于网民思考简单缺乏理性,导致个体的结论可能出现偏差,通过群体间个体的不断交流,加强了情绪化地观点,并将情绪不断反复传染,就可能使结论更加的情绪化。桑斯坦曾在自己的著作《网络共和国》一书中解释过群体极化的现象:“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离,在商议后,人们超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2]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很强的交互性,信息流通是自由的互动性,网络群体中的个体具有了更加自由的发挥空间。

由于以上的特点,在网络交流的过程中形成了新的伦理关系。首先是社会交往简单化,相互交流的网民具有着匿名性的安全保护,不用担心言论产生对于自己的负面影响,也不用过多的对于自己的言论负责,所以在这一环境下网民可以地表达自己最直接,最真实的想法。而且由于网民与交流的对象隔着看不见的安全距离,所以网民相互之间的判断标准不再是复杂的,多角度的,信息交流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简单化。其次是道德标准高尚且单一化,网络集群的道德观点往往回归本源,倡导最高的道德标准。对于他人的判断标准只存在认同或者不认同自己的观点,而非一般现实社会中的多重判断标准,网络提供的平等的交流平台更是有利于网络群体的构建和扩大。而且由于信息量增大,网民思考判断的时间降低,因此网民中形成易形成鲜明观点或极端观点。例如药家鑫案件一经披露,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公共网页和微博还有各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都迅速地展开了关于这一案件的广泛讨论。网友将现实生活中不敢表达的观点和情绪通过网络表达出去。网民对于药家鑫的判决结果,案情,案件细节背景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讨论。

网络舆论虽然非常直接地指出了中国社会伦理的困境,但是其非理性的因素也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改进的。首先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作为社会信息的传递中心,不能一味只求关注度而不注重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和客观地披露信息,更是关系到信息渠道是否畅通、应对措施是否得力,大众心理是否安定、社会是否稳定的大局。”[3]只有传播真实公正有效的新闻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民众的知情权。其次,网络公民也应该提高自身素质,认识到自己表达观点的内容和影响,适当宽容其他种类的意见,将讨论矛盾降低,文明有序地通过互联网交流意见。

虽然网络群体性事件表达的主体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但是正是由于其非理性的表现,使得我们更好地研究这种过度膨胀的情绪所蕴含的深层道德困境。网友大呼药家鑫应判死刑,大部分人都对于死者张妙表示同情。网友的对于药家鑫仇恨情绪要远远大于对于一般的死刑犯的仇恨情绪。药家鑫只是杀死了张妙,却一时之间成为网络群体热议的对象。这种大面积的仇恨情绪对象表面上是药家鑫的残忍行为,其实背后深层隐藏的是民众对于我国现今社会当中的一些道德缺失现象的不满。网友将自己的不满冠以药家鑫罪恶之名,再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发泄出来。所以网络群体流露出的情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样本来考察现今民众的道德需求。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的道德困境

(一)对于公共权力的信任危机

药家鑫案件发生后,立即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其中最明确的要求就是支持死刑,这种情绪应该并非出于对于药家鑫这个个人行为的怨恨,而这种诉求应该解释为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发展,中国的经济飞速增长,政治建设和文化发展都取得了一定阶段的成果。这些物质因素大大促进了民众对于自由平等等社会价值的追求。同时,随着公民素养的整体提高,公民个人的价值和尊严需要得到社会和公共权力的认可,所以公民对于个体权利的认识和中国法治的关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4]这既肯定了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说明了在司法实践面前,人人应该接受到公平的司法判决。不能因为其家世背景,年龄出身等社会因素的差异而受到区别的对待。

但是当今的法律仅仅规定了司法工作的形式要件,对于人们追求的真正意义上面的平等关系还需要道德因素来弥补其中的不足。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药家鑫的案件定罪量刑应该由司法部门进行裁量。今天在热议药家鑫案件的网络群体之所以高呼死刑正是源于对于司法实践的信任危机,恐惧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当事人受到不同待遇。网络群体对药家鑫案件量刑的标准关注早就超过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度。网络群体这种情绪正是充分反应出了中国司法过程中公民的信任危机。

(二)消除歧视的诉求

在关于药家鑫案件不断的讨论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除了暴露出来的民众对于司法本身问题的困境之外,还有很多深度的社会情绪。在药家鑫案件当中,药家鑫本来只是交通肇事,后由于受害人是农村人,因为害怕受害人纠缠才将受害人连捅八刀,致其死亡。药家鑫表现出来的对于农村人的片面认识和歧视使得他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而他杀人动机“怕农村人纠缠”的这一理论也被网友们集体痛批斥责。

我国户籍制度为了便于管理将人口划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这样的分类方法就使得人人被贴上了一个标签,这一分类的目的本来是方便管理,但是由于在就业教育等许多方面有这差别的待遇使得现在两个群体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并且由于代际的因素,这样的矛盾也在通过遗传不断加深。由于城市和农村经济现状发展的不平衡,城市人口往往享受更优越的生活,而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较低。这就导致了城市人口由于自我优越而产生的对于农村人口的歧视,而这种生活质量的差异完全是由于地域和户口性质带来,所以农村人口存在着对于城市人口的向往和一定的自卑情绪这样两种情感。“不少持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对农民工的态度常常是傲慢与偏见外加排斥与冷漠,农民工在城市得不到必要的社会尊莺和社会认同,城市居民的偏见使得农民工对所在城市产生了一种心理的强烈疏离感,他们中的人部分人并不认同他们是所在城市的主人,这就使得他们在心理上不敢在城市定居。”[5]由于二者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上的竞争平台本来就存在着差异,户口等多重因素又在不断地加强这种差异。所以农村人口对于城市人口既有向往情绪又有着对于这样不平等结果的自卑和无奈。所以造成了死者一旦要求赔偿,药家鑫就以为死者非常难缠。城市人口的文化素质水平也要高于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水平,这样就又加深了城市人口自身的优越感同时一些人对于这样的一种优越存在着受之有愧的情感。所以当药家鑫的行为发生的时候,网友中城市户口人会更加同情死者张妙。而由于户籍制度或者地域因素而在在社会竞争过程中饱受歧视和挫折的人会更加同情死者。除了同情的情感之外,他们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自己对于这种长期歧视结果的悲愤之情。这种悲愤之情就是表达了对于平等这一道德价值的呼唤。

除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的矛盾之外,在激动的网络群体的情绪中中还存在着对于贫富差距的不满和愤怒。药家鑫年纪轻轻,开车撞人,又是钢琴专业的学生,他身上具有有太多象征财富的意象,这些意象非常容易勾起人们对于分配不公的愤怒。“社会已经习惯了通过财富,出身,文凭,职业等可以计算的外在特征进行群体区分,而这种区分手段恰恰忽视了同情,悲悯,仁慈等人性特性,也容易造成群体偏见和群体歧视。”[6]这不仅回来带来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且会给社会带来一种消极情绪,导致民众的不满。在药家鑫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度将其炒作成为“富二代”,“官二代”。因为这样的名词更能激起人们内心的不满情绪,为了人们内心一直被压抑的不满情绪找到一个宣泄出口。这样的炒作恰恰反映出人们对于利益分配平等的要求。中国古代的伦理哲学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7]的说法。在现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分配制度不断改进的今天,由于竞争机制的不健全,很可能导致利益结果的分配不公平,导致对于富人的仇视。收入差异过大和分配环节的不均分配更是分配机制正在调和的矛盾。贫富差距之间的阵痛在所难免。竞争机制的不健全,收入的过大差异和分配过程的不均等都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道德上的危机。

(三)教育平等的问题

据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年龄在16到24岁的网民占到了44.4%,而年龄在16到24岁之间使用互联网的人数比例则高达87.8%。[8]据另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现有的1.23亿网民中,有近6成由不满25岁的青少年构成。也就说明了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当中有很大一个群体是学生群体。学生群体利用药家鑫这一案件来宣泄内心的不满的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件中也体现出了当今中国教育关系中不平等和区别对待的矛盾,以及被学习成绩等量化因素扭曲了的错误价值观。

药家鑫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二审过程中提出“被告人一心扑在学习和练琴上,并曾取得各项奖励十余项,大学期间还取得过奖学金。”诸如此类的话语。这类的话语无疑是印证了今天中国成绩量化学生一切的标准所造成的教育逻辑:如果一个因为学习成绩好或者拥有着一项令他人羡慕特长,那么他就是在道德层面上的水平就高于同龄人,他犯下的错误和同龄人相比就是更加可以被原谅的。这样的评价体系不仅违反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原则,更是淡化了道德教育的作用。成绩决定道德,这个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却有失偏颇的结论也体现在这个案件中。饱受这一评价体系理论伤害的学生群体,终于在药家鑫案件中找到了发泄情绪的出口,他们加入了要求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的群体,因为药家鑫得到了公正的审判才是对于这个“成绩决定道德”理论的彻底否定。

在现阶段,中国的教育资源相对稀缺,教育竞争也异常激烈。由于升学率还有成绩等诸多要求的压力,在中国教育体制中的德育教育往往要弱于知识教育。因为成绩这一量化的标准可以简单直接快捷地显示出学生的知识素养,所以追求高成绩的标准更加能够体现教育的质量,而对于道德层面的考察则是难以量化,潜移默化的,而且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学校往往更加重视不断提升学生的知识素养。而在教育过程中,成绩优秀学生表现出来的道德缺失的行为往往由于其较高的学习成绩而掩盖,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而教育工作者也往往更加关注于那些成绩较高的学生,认为其就是传统意义的优秀学生。或者有些教育工作者因为害怕指责成绩优秀学生而伤害其自尊心自信心所以不愿意指出其在道德方面的错误。而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往往在学生这一群体里面起到一个标杆榜样的作用。这是成绩量化之后的结果,很多在教育工作者关注不到而群体中其他学生能够观察到的情况下,成绩优秀学生表现出的行为上的缺点,也使得其他学生感到非常的不公平。

三、道德困境的解决出路

面对药家鑫案这一网络群体事件中所反映的道德困境,对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若要切实解决这些社会问题,除了在实体制度方面要加以创新和改进之外,还应该从道德方面入手,加强主流价值的引导作用,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从内在心理方面杜绝这类问题。

首先,为了解决当前的司法信任危机,消除民众对于司法不公的恐惧,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国的民主和法制,降低司法不公正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只是具有外来的制度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不公的发生,而且不会消除民众心中的疑惑和恐惧。对于这一部分的修正则是要依靠道德素质提升来解决。首先应该提高司法从业者的道德素质,能够使其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做出正确取舍,维护司法职业的尊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此外,民众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与从业人员形成正当的良性关系,不提供为其诱惑,对于社会正义怀有充分的信任。只有社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外来的制度建设一起推行,才能彻底解决现今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态度和认识困境,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伦理关系良性发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次,对于解决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造成的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形成城市与农村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发展历史的不同,教育资源的稀缺等都会导致利益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配不均。但是消除城市和农村之间歧视的原因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外,还有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道德观念上的改进。我们可以给于农村更多的发展机会,但是如果城市人口不能消除固有观念中的歧视,真正尊重农村人口,这种差异的矛盾是无法解决。我们可以发展农村的政治,提高农村人口的政治素养和法治观念,但是法律和政策只能保障他们的现实权利,并不能保证真正去消除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精神层面上的矛盾。为了消除这样的差异和歧视,从道德方面我们能做地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提高城市人口的道德水平,消除先入为主的歧视观念,从内心真正去容纳农村人口,接受农村人口。第二,就是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和村民的文化素养,真正提高农村人口的自信心。只有城市和农村两方共同的努力才能真正消除歧视,实现真正的公平和平等。第三,“研究表明,使先前相互隔离的群体成员进行平等的交往和接触,或使先前沟通较少的两个群体沟通更加频繁,是一种减少偏见,增加融合的好办法。”[9]所以我们要加强城乡阶层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理解和融合,形成统一的价值体系和社会认同,同一的道德标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对于贫富差距引发的道德困境,除了在制度层面上我们可以进行改进,如完善收入分配体制等,我们还应加强一种道德上面的教育,首先是对于“富二代”和“官二代”的教育,除了对于竞争资源的质疑之外,如果他们能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那就不会备受人们的争议。其次,对于民众来说,如果人人能增强自己的慈善意识,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完善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也能降低竞争导致的负面效应。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如果能增强自己的知识水平,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便可以在社会竞争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竞争角色,脚踏实地地奋斗,同时也有利于减小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对于解决教育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大力推广道德教育。教育的道德部分本应该是十分重要。将教育伦理的价值取向确认为教育者的美德和善行这两个维度,是作为社会生活特殊规范的道德之功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就基本向度而言,道德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规范人的行为和提升人的德性。即道德既告诉人们什么当为,什么不当为,又要求人们应该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10]道德教育应该在教育领域中占一个基础性的地位。但是由于教育竞争仅以成绩这一量化结果作为标准,导致了道德在教育中的缺位。今天网络群体中的不满情绪,一方面是对于的德育教育的呼喊,另外一方面是对于教育公正的呼喊。“教育公正,就是在教育活动中,教师要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其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每个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11]教师应当提高其职业素养,尊重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个体的合理发展。这就要求现有的教育体制中的伦理关系应当进行一些改革和完善,来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因为教育过程中出现道德缺失而引发的社会悲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药家鑫案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这件本刑事案件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的内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群体的情绪化表现指出了其背后所蕴含的关于中国现阶段社会伦理的困境和思考。它不仅体现出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畏惧,还有民众对于尊重和平等的要求,以及教育过程中的伦理困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而这类社会问题的解决也不是单就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完善就可以解决的。道德教化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之一,通过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环境。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社会中的个人,同时也要用道德的力量来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现有社会的道德困境,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1]揭萍、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2]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

[3]孙磊《公共危机管理中强化媒体的功能与责任》[J]新闻界2008年第三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三条

[5]杜睿云《加快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J]甘肃农业2008年第9期

[6]苏仲乐《比药家鑫杀人更可怕的是群体歧视》[N]载于2011年4月5日《南方都市报·个论》

[7]《论语·季氏第十六篇》孔子[M]中华书局2006.12

[8]郑晓东《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研究》[R]http://www.paper.edu.cn/index.php/default/advanced_search/resultQuickSearch?type=0&judge=0&filename=%E4%B8%AD%E5%9B%BD%E4%BA%92%E8%81%94%E7%BD%91%E5%8F%91%E5%B1%95%E7%8A%B6%E5%86%B5%E8%B0%83%E6%9F%A5%E7%A0%94%E7%A9%B6

[9]黄家亮《论社会歧视的社会心理根源及其消除方式——社会心理学视野下的社会歧视》[J]思想战线2005年第5期 第31卷

[10]刘云林《教育者的美德与善行:教育伦理价值取向的两个维度》[J]现代教育论丛2004年第5期

[11]王正平《教育论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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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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