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客车爆燃伤亡案的法医学鉴定
2012-04-12张广清张俊涛
张 松,张广清,张俊涛
2起客车爆燃伤亡案的法医学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n Death from Two Bus Burning Accidents
张 松1,张广清1,张俊涛2
客车爆燃;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近年来,客车事故逐渐增多,特别是伤亡人员多、损失严重的客车燃烧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场勘验和法医学检验能够为此类案事件的性质认定、遇难者死因确定以及个人识别、善后处理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2005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停靠在河南省鄢陵县城街道的一辆长途客车突然起火,造成司乘人员14人伤亡,其中11人死亡、3人受伤(以下简称“12.23”)。2011年7月22日4时10分许,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长途客车行至京港澳高速信阳段938 km+200 m处,突然起火。经查,核定35人,实载47人;死亡41人,6人受伤(以下简称“7.22”)。
1.2 现场勘查“12.23”现场勘验见停靠于两条大街交叉口的客车仅剩铁架等金属部件残骸,周围有碎车窗玻璃散落物。车内售票员座位后有白色塑料壶残片、石英钟零部件、2只螺口小灯泡底座、7号电池的碳棒和金属帽。尸体位于车厢后半部的走道和座位,呈叠压状,多为俯卧位。“7.22”现场勘查见,在距车辆停靠处向北145 m处周围有大量喷溅车玻璃碎片,散落在面积为42 m(南北)× 30 m(东西)范围内,该范围到车辆停靠处之间散落物品较少。车前顶左部残存有白色外表漆,其余部位未见。左侧车体窗户上有部分残存铝条,右侧车体窗户外没未见铝条。车辆有前、后两个车门。车内顶棚、空调铜管、车内导线残存痕迹。位于车辆后底部的发动机燃烧痕迹呈从上至下状,现场未发现机械、电子等爆炸装置的残留物。尸体大部分集中车辆中、前部。
1.3 法医学检验两起客车爆燃共造成司乘人员61人伤亡,其中52人死亡、9人受伤。“12.23”死者中男6例,女5例,伤者男1例,女2例;其中≤20岁1例,31~41岁7例,41~51岁3例。“7.22”死者中男33例,女2例,伤者全为男性;其中≤20岁4例,21~31岁9例,31~41岁11例,41~51岁13例,>60岁4例。“12.23”中,尸体主要位于车厢后半部的走道和座位上,呈叠压状,多为俯卧位。尸体暴露部位碳化,肢体多完整,五官尚可辨,残存皮肤可见生活反应,部分尸体炭化严重、胸腹腔脏器外露。解剖检验,死者呼吸道内均有烟灰、炭末。尸体除焚烧改变外,未见肢体断裂、骨折及脏器的破裂,未见异物嵌入。3名伤者为颜面、手足Ⅰ°~Ⅱ°烧伤,未见有爆炸冲击伤。尸体检验时发现死者随身物品有手机残骸5个、钥匙2串、金耳环2枚、戒指1枚,从5具尸体发现成叠烧残人民币。
“7.22”中尸体大部分集中客车中、前部,41具尸体均不同程度烧伤,轻者躯干、四肢完整,局部碳化,部分胸背皮肤、外生殖器尚存;重者尸体全身碳化明显。多数尸体毁损严重,头颅、躯干部及肢体不同程度碳化缺失,胸腹腔脏器外露、炭化。解剖检验见,尚存颈胸部组织尸块的气管、支气管内少许炭末附着。未见到尸体上有典型爆炸及投射物等引起的爆炸性损伤及镶嵌异物。
1.4 实验室检查DNA取材与检验按照疑难腐败尸体处置办法,提取尸体血、肋软骨、椎间盘、深层肌肉等送检,“12.23”经DNA检验比对,共检出11人DNA图谱,男性6人,女性5人。“7.22”经DNA检验比对,共检出41人DNA图谱,男性33人,女性8人。其中,17号男尸(父)、24号女尸(母)、21号尸体(子)存在父、母、子关系。
理化检验“12.23”死者心血中HbCO含量最低为9.3%1人,10%~20%2人,20%~30%1人,30%~40%3人,40%~50%2人,58%1人,80%1人。客车内靠前侧的燃烧残留物中检出汽油成分和黑火药成分(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离子);提取的白色塑料壶残片上检出汽油成分。“7.22”提取5具烧伤较轻尸体的肺组织及气管中检验出乙醇、苯、甲苯及已腈等成分。尸体血液CO含量较低,最高21%,低者为2.11%。
2 讨论
2.1 确定死亡人数及个人识别死亡人数确定及个人识别是群体性伤亡案事件中法医鉴定最主要的内容之一。烧毁尸体需要确定死者身份,特别是多人遇难的现场,均需进行个人识别,以便善后处理。个人识别的方法很多,如体貌辨认、指纹鉴别、个人遗物鉴别等。如果尸体比较完整、新鲜,颜面完好,确定人数和进行个人识别比较容易。但是对于燃烧时间长,碳化比较严重,甚至出现肢体缺失的尸体,身高、体质量已不可靠。高温作用使皮肤外形改变,原有的颜面、体表特征如痣、瘢痕、纹身常被破坏,给个人识别造成困难。处置客车燃烧现场的尸体:①应当记录、摄照尸体原始位置,对尸体(尸块)编号,小心搬动,防止尸块脱落、混杂,使之后的尸块拼接、检验出现困难。②应当根据尸体生理特征如内外生殖器、体内手术存留物、牙齿(假牙)等对身高、性别、年龄、个体特征等进行初步检验和推断。提取固定尸体上有辨认条件的衣服残片、佩戴饰物,随身物品如手机、戒指、项链,为下一步查找身源和个人识别做好准备。③及时合理取材,进行生物遗传学检验,依据DNA检验准确确定人数、身份、亲缘关系。“12.23”、“7.22”均在尸体检验基础上,利用DNA检验比对进一步确定了死亡人数,与现场检验一致,并检出死亡人员中亲缘关系。
2.2 确定损伤性质和死亡原因对于火场中尸体,不但要认真检验有无焚烧以外形成的损伤、窒息、中毒,还须依据尸体上生活反应来鉴别是生前烧死或是死后焚尸。生前烧死的死亡者除了热作用烧伤外,很大部分是因窒息、中毒而死亡。由于吸入火场中热空气、火焰、烟雾或刺激性气体,受害者不能呼吸,短时间内窒息死亡,或引起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分泌物堵塞呼吸道,急性肺水肿,均可引起呼吸困难而导致窒息死亡。同时,客车中塑料、装饰材料、有毒物品的燃烧产生大量CO及氯、磷、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可使受害者吸入而中毒死亡。“12.23”、“7.22”均未见爆炸冲击伤等其他损伤,死者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血液中检出HbCO,系生前烧死。“12.23”死者心血中HbCO含量多在30%~60%之间,最低为9.3%,最高达80%。“7.22”在5具尸体肺组织及气管中检验出乙醇、苯、甲苯及已腈等成分,而尸体血液HbCO含量较低,单纯CO中毒不足致人死亡。
2.3 确定死亡方式
由于客车内空间狭小,受害人现场中不能迅速逃生,起火后火势猛、燃烧时间长,死者尸体炭化严重广泛、肢体缺失。有些损伤、死亡征像可以完全被火烧毁。现场中尸体呈叠压状态,反映死者生前对起火燃烧有逃避反应,使得保存部分软组织,可以显示生前烧伤的生活反应。在逃避过程中吸入CO等有毒气体,这也与理化检验检出死者血中有CO等有毒气体的情况一致。但是仅靠尸体检验无法认定死亡方式,只有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实验室检查、侦查实验等综合判断。
“12.23”中从大量燃烧残留物中发现了数枚严重燃烧变形的石英钟零部件、小灯泡、电池等重要物证。经实验表明,以钨丝的高温便可引燃黑火药,进而引燃汽油;认定为有目的、有预谋、有准备的一起利用定时电点火装置引燃汽油的纵火案。为确定事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调整侦查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侦查调查工作准确锁定嫌疑人梁某、何某。何某为达到与姘妇结婚的目的而决定杀死妻子雷某(此案死者之一),遂制作定时爆燃纵火装置并雇佣梁某将该装置投放到雷某乘坐的客车上。客车起火后,何又将梁某杀死灭口。
“7.22”经现场勘验和侦查确认,事故车辆是后置发动机的长途卧铺客车,车厢内后部堆放15箱共计300 kg易燃、易爆、有毒的“偶氮二异庚腈”,出库时间超过10 h。由于“偶氮二异庚腈”不符合运输标准,并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受热分解,导致偶氮二异庚腈发生爆燃。
2.4 与爆炸、自燃的区别
爆炸是指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具有快速、高压、高温的特征,主要由冲击波、高温及爆炸投射物作用形成爆炸损伤,损伤伤及面大、伤情复杂、外轻内重。具体类型有爆碎伤、冲击伤、烧灼伤、投射物伤等。爆炸瞬间形成呈复合性、一侧性分布的损伤,皮肤有烧灼伤,皮肤、脏器破裂,甚至缺失,尸体上有投射物存留。现场勘查可发现有中心爆炸点、周围物品变形明显。
汽车自燃多是电路短路、高压漏电、油路漏油等原因引起,尤其以油路起火最为普遍,一旦燃油出现泄漏,混合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加之有明火出现,自燃事故就不可避免。自燃的起火点位于发动机部位。所以,通过确定起火点的位置及推断起火原因将有助于分析案件的性质。
而易燃物引起的爆燃现场具有发生空间狭小封闭、起火突然、燃烧迅速、起火处焚烧严重等特点。如“7.22”事故中从发生爆燃、车玻璃大量喷溅到车辆停靠处仅有6 s左右的时间,但却造成几十人死亡,符合爆燃特征。爆燃形成伤亡人员的广泛、严重烧伤,不具有爆碎伤、冲击伤、投射物伤的特点,尸体上无投射物存留,损伤分布无一侧性。实验室检查可检出易燃物成分。
DF795.4
B
1672-688X(2012)04-0280-03
2012-09-28
1.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河南郑州450003
2.襄城县公安局,河南襄城461700
张松(1970-),男,河南禹州人,副主任法医师,从事法医病理学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