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立法之倒退
——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的警察教育立法
2012-04-12柳卫民
柳卫民
(湖北警官学院 教务处,湖北 武汉430035)
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立法之倒退
——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的警察教育立法
柳卫民
(湖北警官学院 教务处,湖北 武汉430035)
日本侵华时期为了使中国警察教育彻底殖民地化,扶植伪政权在沦陷区制定了殖民警察教育方针政策,成立了伪警察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了伪警察学校教育体系,并以所谓的警察教育法规来统辖沦陷区的警察教育。日伪在中国沦陷区警察教育立法的实质是维护其赤裸裸的奴化警察教育,是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建设的倒退。
警察史;警察教育;教育立法;沦陷区
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作为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到1945年抗战结束期间先后被日本帝国主义占领,由日伪军队或是傀儡政权控制的地区,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范围,最大时地域达大半个中国,包括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五大地区以及台湾。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南京、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都在这一区域内。[1]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对中国原有的警察教育事业进行了全方位摧残,打乱了中国原有警察教育布局,使中国警察教育遭到了史无前例的重创。沦陷区殖民警察教育是中国沦陷区奴化教育的一个缩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重新审视和探讨沦陷区殖民警察教育立法的历史,对于结束过去,开辟未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伪警政机构的设立:沦陷区伪警察教育立法之“保障”
日本侵华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使沦陷区成为其永久殖民地,成立了伪政权并建立了一整套政治、经济、文化等殖民统治机构。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是以军队为主要力量的,警察也是维持其反动统治的重要力量。
在东北地区,伪满政权在伪民政部内设警务司,作为伪满警察事务的中枢机关。基层警察机构的设置则是在市、县、旗辖区内分成若干警区。每个警区设一个警察署,警察署下又设若干个分驻所或派出所。在日军扶持下,汪伪政权自上而下建立了各县警察所或警察局机构。根据汪伪中央警政部颁布的《各县警察机关编制大纲》规定,各县警察所一律改称警察局,下设警察所、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等,同时还建有县消防队、警察队等机构。
日据时期台湾地区是个高度警察管制的殖民地区。日本殖民者为维持其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充分运用警察这一暴力机器,在台湾全岛建立了遍及社会各个角落的警察统治网络,形成了名副其实的警察政治社会,构成了台湾总督专制统治的有力支柱。日本在台湾建立了严密的警察制度,并且利用保甲制度作为警察管制的辅助工具,控制台湾社会。日据早期,台湾的警察政治几乎完全由军队代理,警察的权力很小。这是台湾警察政治的草创期,即“军警察”时期。后总督府对警察机构屡加改革,一般行政事务由普通文官担任,取消了警察对行政事务的直接干预,使警察机关实现了专职化,实现了由“军警察”到“官警察”的转变。[2]
二、伪警察教育体系的构建:沦陷区伪警察教育立法之“基础”
日本侵华时期,在日军的控制下,沦陷区日伪政权在破坏中国固有警察教育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奴化警察教育,形成了一套殖民地化的警察教育体系,以维护所谓的秩序,达到其反动目的。
(一)推行伪警察教育方针政策
日伪政权在沦陷区凭借法西斯专制手段,以新民主义取代三民主义,推行封建复古教育,竭力推行其奴化警察教育的方针政策。日伪政权把持警察教育大权,派日本人直接控制或操纵各级伪政权的警察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各警察学校许多教师也直接由日本人充任,而中国教职员则随时受到严密监视。[3]日伪政权废除中国原有的警察教育教学秩序、内容和教材,改变学校课程设置,修改教科书,强行普及日语教育,以“扫除一切抗日思想,排除三民主义”,并“从历史来证明日满共存共荣的连环关系”。日伪政权在1937年5月颁发的伪《学制要纲》、《学制起草之要点》中明确提出:“遵照建国精神及访日寅诏之趣旨,以或使体会日满一德一心不可分之类系民族协和之精神,阐明东方道德,尤致意于忠孝之大义,涵养旺盛之国民精神,陶冶德性,并置重于国民生活安定之所必需之实学,授予知识技能,更图保护身体之健康,养成忠良之国民为教育方针。”德富正敬则在《满洲建国读本》(1940年)中更狂妄地宣称:“以大和民族的优秀的国民性和它的文化作为中心,结合土著民族固有的文化,建设新的大陆文化”。[4]
(二)建立伪警察教育管理体制
在沦陷区大力推广殖民警察教育的过程中,日伪政权除了制定各种所谓的“大政方针政策”之外,还建立了奉行日伪旨意的教育行政机构,以确保其政策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伪满洲国一建立,就由其伪民政部警务司规划股分担教育事务。1936年4月1日,警务司规划股分担的教育事务移交新设的教育股。1937年12月1日,新设教育科。1938年4月1日,警务司教育科内设中央、地方教育两个股。10月4日,警务司教育科和督察室合并,称教育督察科。1939年2月10日,教育督察科设督察股,中央和地方两个股合并,新设教材股,收集编纂警察教科书和教材。11月1日,随着警务司分科规程的修改,教育督察科改称教育科。[5]
同时,日伪也在警校采取了各种措施,颁布各种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奴化教育管理体系。在警察学校,日伪政权实行高度管理,其管理包括目标管理、教学管理、组织及活动的管理以及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管理等各个方面。
(三)构建伪警察学校教育体系
为了达到维持其殖民统治、奴役中国人民的目的,日伪着力对占领区的警察学校加以“恢复”与“整顿”,构建了伪警察学校系统。
日伪当局于1932年6月开办了“宽城子警察官讲习所”(1936年废止,任务由伪“中央警察学校”承担);12月,伪满“中央警察学校”在新京城内长通路的监狱旧址开学,主要负责对现职警佐、巡官(警尉)以及业绩突出的警长的教育培训。在地方,1932年8月,在伪满各“省”设置了“地方警察学校”,县、旗设置了“警察官练习所”。后者承担县、旗新录用的基层警察官的教育任务。“县旗警察官练习所”1936年1月改名为“县旗警察官训练所”,1937年3月废止(其培训任务由“地方警察学校”承担),1939年12月又更名新设为“县旗警察官教习所”。1933年5月10日,为了提高特殊警察队员素质,伪满统一实行资格考试。至此,伪满警察学校教育体系正式确立。
南京汪伪政权成立后,接收了原维新政府的警察教育机构。1940年4月,汪伪行政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原维新政府内政部警官学校改称为警政部警官学校,周佛海兼校长,是为全国警察教育的最高学府。另于北平、上海、广州等处设立分校。汪伪政权控制下的各省都设有警士教练所,主要是对所有警士实施初步职业性教育。警士教练所在训练警士的同时,还附设警长班。如武汉于1939年设立官警教练所,分警官、警士两班,按期轮流训练。1941年改为警士训练所,分调训与招募两班训练警士。[6]
根据需要,汪伪政权县警察所专门组织保甲训练班,训练保长组织保甲自卫团。浙江省1943年举办了警察下级干部补习班,绍兴县1943年组设了长警训练班。1940年7月,周佛海还在上海办起了中央税警学校,直接隶属于伪财政部。该校设校务委员会,周佛海自任主任委员,成为周佛海培养自己势力的重要阵地。周佛海以该校毕业生为骨干,组成了伪税警团,后来发展到1万多人。[7]日本投降后,汪伪政权随之瓦解,伪警察学校教育体系遂告崩溃。
三、伪警察教育立法的特点及评价
日伪政权在中国沦陷区实施的殖民警察教育立法贯穿整个日本侵华时期且日渐强化,其目的在于加强殖民统治,奴化中国人民。
(一)奴化性
日伪政权在沦陷区建立了殖民化的警察教育体制,竭力散布殖民主义的教育观点,推行奴化警察教育,其目的是消磨、摧残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反抗精神,实现其同化政策。为此,日伪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实施奴化警察教育,诸如教育方针、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确定,教科书的编写等等。日伪政权编辑奴化教育教材的方针是“扫除一切抗日思想,排除三民主义”,以符合日本帝国主义政治需要的“中日亲善”、“共存共荣”、“大东亚新秩序”等为基本内容。日语被定为各级警校的“国语”科目,时数之多为各门课程之冠。日语学习的好坏被定为考核学生成绩的主要标准。伪满《学校教育要纲》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均须列日语为必修的‘国语科’之一,而将来满洲国的共通语言,决限定用日语”。日伪警察强行传播日本的殖民侵略思想——“皇道文化”,荼毒扭曲中国沦陷区人民的民族性和人性,是中国文明史的虐杀。
(二)相对体系化
在强化警察一般立法的同时,日伪政权也注意加强警察教育的立法,表现出相对体系化的特点。
伪满在1932年6月颁发了《中央警察学校官制》,1937年4月制定了《兴安警察学校官制》。随着警察学校教育体系的确立,伪满于1939年3月7日颁发了《地方警察学校规程》,并于同年12月公布了《有关县旗警察官教习所设置件》。汪伪政权则于1943年1月公布了《警士教练所章程》,对各所的机构设置、学警的招收、教官及教员的选用、课程的设计以及有关学警毕业的事宜都做了明确规定。
日伪政权还有为规范地方普通警察教育而出台的法规。伪满于1932年8月颁发了《警士采用和教练暂行规程》,伪安徽省警务处1940年8月制定了《警长调训办法》。为确立警察教育体系,伪满政权于1937年8月制行了《警察教科书编纂委员会规则》。为了适应某些警务专业技术的特殊需要,1940年3月4日,伪满政权还颁行了《指纹技术员训练所规程》,并据此开设了指纹技术员训练班。[8]
(三)短暂性
日本侵略者在沦陷区的殖民警察教育,是伴随着政治上依靠伪政权强化社会治安、军事上组织军队执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经济上恣意掠夺而同时进行的,目的是进行文化侵略和思想渗透,企图长期侵略霸占中国。虽然日本帝国主义在沦陷区实行了一系列取剔汉民族文化对中国人民进行奴化警察教育的措施,在警察学校教育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限制,并强迫人们予以接受,但无论日伪采取什么样的欺骗手段,也无法改变沦陷区警察教育为日本殖民侵略服务的事实。这种教育也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沦陷区有爱国思想的广大民众的抵制和反抗。侵略者的野蛮行径在人民的反抗下只能以失败告终。[9]因此,尽管日本侵略者给中国警察教育造成了混乱与倒退,但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这种奴化警察教育形式很快消失,具有短暂性。
综上所述,日本侵华时期以武力为后盾,在沦陷区积极推行赤裸裸的殖民警察教育,沦陷区的警察教育史,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进行奴化的一部侵略史、殖民史、奴役史。日伪政权制定的警察教育法规具有浓重的殖民色彩,是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倒退。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的警察教育事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其危害是不可忽视的。沦陷区的警察教育是中国警察教育史上黑暗的一页。研究和反思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奴化警察教育立法的历史,对警察教育理论研究有重大的现实价值。
[1]高玉.沦陷区文学运动与文学理论批评初论[J].海南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
[2][9]柳卫民.中国警察教育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
[3]车霁虹.伪满基层政权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4]王承礼.中国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纲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
[5][8]吉林省公安厅公安史研究室.满洲国警察史[Z].1990.
[6]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地区日伪警察局(厅)组织与人事概况汇编.1958.
[7]张玉成.汪伪时期日伪奴化教育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D909.2
A
1673―2391(2012)05―0167―03
2012—03—06
柳卫民,男,湖北警官学院教务处。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