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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犯罪老年人

王 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王 楠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我国老龄化引起的社会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老年人犯罪问题也逐步凸显。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不仅从事后处罚着手,更应结合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征着重建立和完善社会预防制度,从根本上控制老年人犯罪。

社会转型;老年人犯罪;社会预防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汪玉凯教授曾在《北京日报》撰文,社会转型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和1949年共和国成立这两次转型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实行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政策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转型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及医疗技术的提高促进了人们平均寿命的提高,老龄人口不断增加。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社会问题导致老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这一现象值得从建立和完善社会预防制度、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度思考。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老年人犯罪现状

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1]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且老年人口仍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预计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此外,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把我国老年人及老年人犯罪的年龄起点定为60周岁,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究其根本是一个有深层次社会根源和背景的社会问题。就我国老年人犯罪而言,其社会根源在于中国社会转型所引起的老年人群体性失范。所谓“失范”,可以理解为社会为人们设置了相应的努力目标,而当部分人群不能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方法实现该目标时,他们便会选择社会所不认可的方法实现目标和内心满足。[2]失范状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表现尤为明显。《法制日报》记者曾在北京、江苏、山东进行调查,发现三地老年人犯罪案均呈上升趋势。其中,仅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截至8月前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就有15件17人,已超过2010年该院受案数的总和。[3]

我国社会的转型既加剧了社会结构和利益群体的分化,也刺激了人们对获得成功和财富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家乡前往经济发达的城市拼搏,这一社会背景反映到老年人的生活中,集中表现为对老年父母的问候缺失、社会保障机制缺乏等社会问题,造成至少三方面的影响。

第一,老年人长期缺少子女关爱。子女成家后往往另觅新居,忙于工作和生活,鲜有问候和探望,独居老人于家中死亡后多日才被发现的例子也时有发生。老年人无处倾诉,往往又伴随着病痛,情绪很不稳定,如果长期缺少亲人慰藉,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空巢老人长期形成了独居状态,内心充满不安与恐惧。负面情绪一方面来自于子女的不关爱,一方面来自于自身状态的下降。老年人在退休后无法很快适应新生活是常见现象。退休之前工作是他们的生活重心,工作收入亦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但退休后,他们一下子从忙碌的工作中解脱,无法再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无法再从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中获得成就与幸福感,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与之成反比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也往往使他们感到力不从心,生活从此变得没有意义。久而久之,内心孤独、消极颓废,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社会福利不到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往往将大量关注投向青少年问题,却忽视了同样需要关爱的老年人。特别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老年人退休后本身积蓄就少,子女能给予补贴的也占少数,身体状况的下降又需要大笔医疗支出,因此社会福利不到位凸显出的金钱问题也是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社会现象是导致老年人失范的重要原因。群体性失范是诱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这种失范状态最终将导致老年人通过实施犯罪来缓解内心的缺乏关爱和孤独不安,老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应对此作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二、老年人犯罪的现有处理模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犯罪也应受到相应惩罚。社会迈向文明的进程离不开对特殊群体的充分关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宽大处理的政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老年人犯罪不能仅依靠惩罚上的特殊对待,而应充分运用各种保障措施,从源头预防老年人犯罪问题的产生。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对待老年人犯罪,不仅要重视事后惩罚,更应当重视事前预防。老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因此应该在充分考虑了这些原因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加以全方位、多角度的预防和处理,建立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多层面、多途径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应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老龄化进程中的老年人犯罪问题。[4]

三、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构想

犯罪的社会预防是指以防止和克服犯罪为目标而进行的发展经济、制度与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活动与过程,具有社会建设、社会整合、社会控制以及社会化和社会心理调节等功能,老年人犯罪问题应着重从构建社会预防机制方面予以解决。

(一)关注空巢老人以及独身老人等特殊群体

空巢老人和独身老人都长期缺乏关爱以及精神交流,解决此类问题时,不仅应从老年人着手,更应从社会大众着手。首先,加强道德宣传。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成年子女成家或外出后对自己父母的问候与照料越来越少,因此应加大尊老爱幼宣传,引起全社会重视。其次,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十分必要。一提到赡养,人们往往想到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以及给予物质财富,却忽视了精神赡养。我国虽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提及,“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现阶段法律未对精神赡养作出明确规定,更需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加大宣传,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带头通过社会政策的改革解决这一问题。

(二)大力扶持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老年人曾是社会的骨干和贡献者,为了缓解在退休后的心理落差,政府应在政策和财政支出上大力扶持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一方面,这些机构可以在老年人退休后给予老年人心理缓冲,缓解他们因无法再充分展现自我职业价值的心理落差,有利于心态的平稳过渡。另一方面,老年人退休后与社会的接触确实不再那么直接、迅速,而这些机构却为他们提供了交流平台,很好地保证他们不再与社会完全脱节。例如,全国各地兴办的老年大学,给广大老年人再学习、再发挥余热的机会,老年人既可以在那里与同龄人交流、学习新知识,又能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当然,目前这些机构的发展尚不完善,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及其他大部分地区老年人还是无法享受到此类生活模式,需要政府在社会转型进程中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降低老年人犯罪概率。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众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这一弊端也体现在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老年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加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共同诱发了许多犯罪。解决这一问题需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加大对社会保障机制的投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病有所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政策实际上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一种保护性干预行动。解决这项社会问题,不仅要着眼于老年人,更应放眼转型期的整个社会,实现良好的社会分工,通过良性干预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实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1]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EB/OL].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8_4027 22232.htm,2011-12-29.

[2]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周斌.老年人犯罪案上升内心孤独不懂法成主因[N].法制日报,2011-08-10(5).

[4]郭晓红.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J].武汉大学学报.2011(5):100.

DF792.6

A

1673―2391(2012)05―0165―02

2012—02—29

王楠,女,福建福州人,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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