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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罪因研究

2012-04-12刘春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权力

刘春涛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420)

职务犯罪罪因研究

刘春涛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420)

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传统的官权思想,又有现实的市场因素;既有国内的社会因素,又有国际的思想影响;既有外部的体制原因,又有内部的个人因素。探求职务犯罪的罪因结构可以使预防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职务犯罪;罪因结构;寻租

罪因,即犯罪原因,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包括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的相关因素四个层次。[1]其中,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罪因结构的概念。罪因结构是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也可简化表述为犯罪原因的组合与作用形式。[2]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

一、历史原因

1.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特别是官权思想的影响,有利于滋生职务犯罪。“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封建官权的真实写照。而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会随着经济基础的消亡而消亡。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遗留下的这种官权思想更是严重,这无疑滋长了职务犯罪。

2.封建社会儒家的“以和为贵”思想在客观上也助推了职务犯罪的蔓延。封建儒家思想主张“以和为贵”,这使职务犯罪的被害者和发现职务犯罪的人也会本着其根深蒂固的“以和为贵”的心态而不去告发,权利意识淡薄。

二、国内原因

1.经济上:转轨经济的缺漏使“寻租型”职务犯罪泛滥。在寻租理论中,租金是指因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和管制,抑制了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市场主体对额外利润的竞相追逐衍生出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寻租。因而,寻租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管理和资源的稀缺性所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从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确保社会的平稳过渡,我国采用了渐进式的转型模式。其核心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计划和市场两种运行模式的并行,即实行价格和政策的双轨机制,政府依然保有对市场资源的直接管理权,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天然的生长土壤;而资源的稀缺性则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抬高了资源的相对价值,使寻租行为迅速转化为利用掌握市场稀缺资源的权力进行寻租型职务犯罪成为可能。[3]另外,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分配的不公及落后的经济制约了人员素质等等因素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

2.体制上:(1)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是寻租职务犯罪的制度基础。经济上的“双轨制”反映在政治体制上就是政府对资源仍有大量的配置领域。权力在市场中对资源的配置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和渠道。(2)配套的教育体制的缺失不能遏制寻租型职务犯罪的内心动因。经济上由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必然导致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突,而传统的教育体制无法和现实的转型经济相配套,教育在唱“独角戏”,没能起到遏制职务犯罪内因的作用。(3)激励机制的滞后降低了行为人廉洁从政的预期收益。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计算者,“由于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4]激励机制的滞后使其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激励和表扬,这就会让他产生心理不平衡,降低了廉洁从政的动力,从而促动他从事职务犯罪。(4)低效的监督体系运行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我国监督运行体制存在监督法制不完备、监督体制不合理、监督力量不集中、监督保障不足等缺陷。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处于“上级监督到不了,同级监督管不了,群众监督用得少,舆论监督看领导”的状况。[5](5)权力制约机制的软弱无力使权力极易异化。“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6]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对权力有效制约的机制,往往是“一言堂”。权力的集中行使对权力的异化、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温床。(6)法律制度不健全,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促使了职务犯罪的蔓延。如《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此种规定有利于鼓励行为人行贿,而行贿恰是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另外,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严惩贪污贿赂行为。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明显大于盗窃、抢夺等财产型犯罪,这是因为贿赂犯罪的危害性远不在贿赂犯罪数额本身,它不仅毒化社会风气,更使社会管理失去公平和公正,影响社会稳定。[7]“刑事制裁应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8]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够。(7)透明度欠缺的管理权行使模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很多国家,规章、法律和管理过程中透明度的缺乏,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政治以及其他问题的管理程序和过程上的不透明使得人们无法事前对相关决策进行有效评价。如此一来,社会公众就很难对腐败行为在重大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监督和防范了。”[9](8)人事制度不严格,使公职人员“带病上岗”。我国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大量的“走关系”现象,就连组织上的选任也没有严格的把关,使公职人员“带病上岗”,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人事的考察、测评、推荐、评议等缺乏民主性,使各种选人用人程序流于形式,不能保障公职人员的优廉怎能不为职务犯罪埋下隐患?(9)公众不参与的权力运行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我国的权力运行体制基本是在内部进行的,缺乏公众参与,这为权力的运行蒙上了一层面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另外,也没有有效运行的群众举报、信访制度等。(10)受限制的新闻自由制度。新闻以其时效性、广泛性、深入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职务犯罪的群众监督往往不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一种舆论氛围,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而在我国,新闻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地方新闻更是受制于当地的党政机关,这样就弱化了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武器。

三、国际原因

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对职务犯罪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的冲击本已使人们“蠢蠢欲动”,此时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对职务犯罪起到助推作用。另外,西方商业公司也为我国的权力寻租“添薪加柴”。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反腐败方面,西方国家和西方商业公司也有责任。他们贿赂自己国家的官员通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向不发达国家的政治家和行政官员的行贿可作为‘商业费用’来扣除。”[10]尽管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但这一现象我们仍然应该正视。

四、个体原因

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是那种“五观”不正之人,“他们的人生观不是奉献而是享乐;世界观不是唯物而是唯心;权力观不是责任而是资本;价值观不是有为而是有钱;公仆观不是服务而是占有。”[11]他们可能基于贪婪、侥幸、虚荣、攀比、交易和矛盾等心理而从事犯罪。其实有很大一部分职务犯罪分子都是一种“理性”的计算者,他们实施犯罪是基于经济的分析心理,犯罪往往是对犯罪的成本和预期收益进行分析的结果。正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机会成本、贪污贿赂犯罪实施者面临的刑罚成本以及预备费用都很低,而行为的低成本又是任何行为实施者着重考虑的因素,所以易增加该类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再加上该类行为的高利润,必然促使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发生。[12]

五、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

职务与职权、权力相联系,其本身的特性就会为职务犯罪提供可利用性。首先,职务本身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条件。职务本身与权力的相伴而生就会赋予职务人员一种资格或力量,这种资格和力量会为权力寻租提供便利条件。其次,职务本身存在的强大后盾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职务的背后是国家的公权力,这样就给公职人员以强大的力量使普通民众很难对抗,甚至有的公职人员把这种权力私用,寻求“权力堡垒”。再次,职务本身使一些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职务具有专业性,职务者对其所从事的职务非常熟悉,他们很清楚该职务的缺陷和漏洞,可以充分利用这种缺陷和漏洞,使外部人员很难察觉。另外,他们还利用权力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让人不敢或无从追查。[13]

无论是少数人统治的国家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权而必须寻求代行者,于是便形成职务,所以,职务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职务本身作为职务犯罪罪因的不可控性。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职务者应有防范心理。

[1]莫洪宪.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40.

[2]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3.

[3]魏昌东,钱小平.当代中国“寻租型”职务犯罪衍生机理与控制对策[J].社会科学,2006(1).

[4][8][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92,293.

[5]柳晞春.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9.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7]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贿赂犯罪及其惩治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49.

[9][美]韦托·坦茨.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原因、后果、范围和医治对策[A].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223.

[10][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220.

[11]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J].理论探索,2006(3).

[12]宗剑峰.中西文化与贪污贿赂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42.

[13]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4.

D914

A

1673―2391(2012)05―0152―02

2012—02—29

刘春涛,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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