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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调查与分析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

2012-04-12付晓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鄱阳湖经济区规制

付晓雨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调查与分析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

付晓雨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企业自身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两者并行的过程中,我们很难寻求一个平衡点。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好地规制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

一、调研背景介绍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江西人民的“母亲湖”。以其为核心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幅员辽阔,涉及南昌、九江、上饶等38个县(市、区)。其作为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典型地区,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生态问题。由于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肆意排污,导致鄱阳湖水域严重污染,威胁着周边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更好地规制企业的环境责任是解决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以南昌、共青城、余干和鄱阳四地为主进行实地考察,走访了几十家企业及其环保局,对各地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鄱阳湖生态区域中的企业是否承担了环境责任。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企业环境责任现状

(一)企业被动承担环境责任

“企业应该如何承担环境责任?企业是否有专门部门管理环境问题?”走访的几十家企业给出的答案几乎一致,即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就是按部就班地根据规定进行生产和排污上的清洁处理。此外,也有一些企业认为这是一种无形的负担。他们声称,政府一味地要求技术创新而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这无疑增加了其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不利于其发展,企业自身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此采取进一步措施。

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法规。虽然《公司法》和《环境保护法》都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从多年的实践中不难看出,这些法律规制企业环境责任的效果微乎其微。现行法律只强调企业按标准排放,这是末端治理,根本没有从污染源头出发强调清洁生产,从而导致大量企业纷纷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发展之路,这与设置环境责任的最初目的是完全相悖的。

(二)居民对企业环境状况不甚了解,监督权形同虚设

从对四地居民进行的400份问卷调查来看,73%的居民对周边企业的环境状况不甚了解,只有当企业污染事故曝光后,当地居民才知道自己身处于怎样的环境之下。《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法条只授予了监督权,并未提供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措施,如果企业不提供真实的环境信息,居民又如何监督?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文件,例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但并未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企业披露新潟的内容、形式、范围等问题均无明文规定。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与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比例严重失衡,惩罚力度不大

在九江金源化纤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事件中,政府对九江金源化纤公司开出了一张67.5万元的罚单,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顿。那么,该处罚的力度如何呢?问卷调查显示,四地居民普遍反映力度过轻,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在民事赔偿方面仍然坚持同质赔偿原则[1],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污染制造者往往会倾向于可能性较低的曝光后的处罚或赔偿,而置法律、道德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此以往,环境污染将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必然现象。

(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从九江金源化纤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事件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该企业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持续不断地排放污水,可环保部门发现后,非但没有对其采取有关措施加以阻止,反而纵容其在一次次查处后继续排放污水。甚至有领导这样解释:该公司是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过于落后,当其设备运行不正常时,排出的废水自然就不达标了。据悉,九江金源化纤公司是全国500强企业之一,现有在职职工2350人。作为这样一个大企业,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于情虽有理,于法却不容。如果默许这种潜规则存在,环境问题最终将无法得到解决。[2]

三、完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

要规制企业环境责任,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政府把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转化为详尽的成文法律,就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对规范企业行为起到强制性的作用。[3]

虽然我国关于环境责任有一些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第5条),但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在法律层面上规制企业,我们要加紧完善立法。例如,我们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环保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使其与广大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紧密相关。可以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强化广大员工的环境责任理念,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4]还可将环境责任作为企业高管的忠实义务之一,督促其更好地经营管理企业,使企业真正做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与此同时,还应在企业内部增设环保部门,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要保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避免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作出虚假陈述。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必须及时披露事故情况及其影响范围,并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将这些企业分类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企业名单,要求其披露污染物超标情况及相关治理信息。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定期披露企业环境方针、治理目标、资源消耗、废物排放、环保设施等各项指标。[5]其次,要严格制定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形式,以普通大众能理解为标准,避免企业运用专业术语蒙蔽大众。最后,应扩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运用网络将各地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以便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对环境污染实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6]要想使赔偿具有惩罚性,其处罚额度应达到风险损失大于风险收益的效果,把处罚额度A与查获概率p联系起来。污染者的风险损失F为处罚额度A与查获概率p的乘积,即F=Ap,所以,要使污染者的风险损失大于风险收益(污染者可获取的收益R),查获后的处罚额A应为:A>R/p。[7]按照这一处罚力度,污染行为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四)改革政府考核机制,将环境污染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其中

为了真正落实政府机关的监督职责,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应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管理制度,将该制度纳入到政府机构的学习手册中,定期学习,并建立一个专门且有独立管理权的考核机构负责一切考核事宜。政府的监管是形成企业环境责任约束机制的关键和保证。要将环境污染管理成效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使生态利益与自身利益挂钩,从而使其更为主动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四、结语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能否建设成为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经济板块,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状况起着主导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缺失主要存在于制度方面,因此,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处罚力度,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切实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真正造福子孙后代。

[1]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7).

[2]付晓雨.企业环境责任法律规制调查与分析——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J].东方企业文化,2011:51-53.

[3]张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制度机理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2):78-82.

[4]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136.

[5]田翠香,刘祥玉,余雯.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2009(2):15.

[6]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

[7]钟茂初.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若干理论见解及对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思考[A].冯之浚.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论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1).

D922.68

A

1673―2391(2012)05―0109―02

2012—02—21

付晓雨,女,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型课题预立项中期成果。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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