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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人的义务与法律保护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出庭作证出庭

梁 斌

(中共保定市委党校,河北 保定071000)

论我国证人的义务与法律保护

梁 斌

(中共保定市委党校,河北 保定071000)

出庭作证本是证人的法定义务,然而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的缺失往往使得证人在履行义务方面顾虑重重。应制定证人保护法,提高证人出庭率;对重要证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对证人给予经济补偿与奖励;在规范证人义务的同时,还要强调其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法律保护

一、证人的义务及其意义

众所周知,证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他们能自觉履行义务,将会有效实现司法活动的效率与公正,否则,不仅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将受到严重限制和削弱,还将损及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可知,证人履行义务的最佳方式应为出庭作证。首先,当面质证有利于证人端正态度,不敢怠慢。法庭的氛围是严肃、庄重的,法官的询问和注视会对证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迫使证人认真对待,尽可能提供真实信息。其次,证人出庭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确评估。法官只审阅那些缺乏生命力的书面文字证言,则很难分辨真假;而如果他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当庭质询,那么就比较容易作出科学的判断和正确的评估。再次,对于那些有意回避问题或制造伪证的证人来说,当庭质证能对其产生巨大压力。法官可根据证人的表情、语调等非语言信息洞察证言的可靠性,通过反复质询令虚假证言露出破绽。最后,法官一般采用开放式的提问,能最大限度避免立场上的偏颇,重新审视经诱导、暗示得来的证言,有利于查清某些被侦查人员无意或有意忽略的情况,保证公开公正。

二、证人义务难以履行的原因分析

(一)造成证人履行义务难的立法缺陷

1.对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缺乏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同时又规定不能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规定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种明显的立法矛盾为一些不愿履行义务的证人提供了借口,是证据法上的一大漏洞。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到,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包括“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列举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谁来证明并审查有否具有“特殊情况”。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制度自相矛盾,有待完善。

2.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证人缺乏约束性制度。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没有具体规定证人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或受何种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证人,现行法律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性制度,甚至对作伪证也缺乏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另外,有些法律条文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不易操作。

3.对出庭作证存在风险的证人缺乏有效保护制度。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问题是证人履行义务最大的忧虑和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内容,但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效果不明显,打击报复证人或其亲属的事件屡有发生。另外,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消耗精力,投入时间,对其个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这些是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从一定程度上说,出庭作证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证人因而不愿作证,对履行义务往往存在排斥心理。

(二)证人自身原因导致义务难以履行

证人义务难以履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上述立法缺陷外,证人对其自身利益的权衡也影响了出庭作证义务的履行。每个证人在其出庭作证前,一般都有一个从内心对作证行为的利害进行评估的过程。

1.证人会考虑如果自己出庭作证,有可能产生哪些风险,比如出于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的考虑,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可能有些证人在出庭前就已经遭到受自己证言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恐吓、威胁,甚至人身、财产伤害等。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是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会因作证而可能受到伤害。

2.证人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投入多少成本,造成多少损失。出庭作证意味着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意味着原来的生活被打乱,正常的工作做不了,正常的学业被延误,正常的交往活动被取消。在影响自己利益的同时,证人还要在经济上预先支付因出庭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3.证人还会考虑是否因为出庭作证而影响自己基于人情关系的利益。比如因为出庭作证,原来的朋友疏远了,甚至变成了敌人;原来对自己有恩的人因出庭作证对其不利导致人情关系变得复杂;原来正常的人际交往因为作证而无法延续。这些看似“非主流”的影响因素,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关系的社会氛围中,对证人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其义务难以履行。

三、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是治本之策

针对我国证人出庭率低,履行义务难的现象,很多学者都建议制定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赋予法院执行权和强制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不能充分保障民众权益的前提下,是不能强迫民众履行对其不利的义务的,这有悖法治精神,对证人来讲,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以,欲提高证人出庭率,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关键在于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这才是解决这一司法难题的治本之策。

(一)制定证人保护法,提高证人出庭率

我国目前现有的证据制度尚不完善,更没有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因此,我们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要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证人实施以下保护:

1.建立单独的证人保护机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证人的保护机关。但这三个机关共同保护的责任义务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谁也无法尽到保护证人职责的结果。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在我国设立由中央财政负担,不受地方政府管辖的专门组织,担负起保护证人的职责。

2.建立证人的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为避免证人遭遇可能的危险,法律允许证人暂时隐瞒部分个人信息,如个人住址或身份等,而等风险消除之后再补充相关信息,完成正式卷宗。这些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对于出庭作证会带来特大危险的证人,还可借助高科技的通讯媒介,如网络同步视频等技术来进行作证及法庭质证。而对于证人的事后保护,除了强调在一定时期内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外,还要对其因作证而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偿。对于打击报复者,要赋予证人追究对方责任及追偿的权利。要建立完善的证人申诉机制,保障证人的救济渠道畅通、有效。

(二)对重要证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某个证人可能掌握着核心证据,他能否履行作证义务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同时他也成为案件利害关系人威胁的对象。对此,可以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如严格保守证人信息,在一个时期内实施轮值保护,协助证人转换身份、转移住所、调职等。另外,对打击威胁证人作证的行为要重点排查,避免伤害发生,如有,一经查实,可以妨害作证罪论处。在保密措施方面,对于法院认可的高度危险案件的关键证人,可将其一切信息纳入国家机密范畴,规定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对关键证人还可规定特殊的出庭作证程序,如对其身份的核对可由专人负责并于开庭前进行。

(三)对证人作出经济补偿与奖励

证人出庭必然会付出一定成本,除了精力的投入和时间的付出外,还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国家应对其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系列支出予以补偿,补偿款可在结案时由国家财政专项支出。对于因出庭作证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证人,还可规定其享有申请奖励金的权利。这样可以有效激发证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提高出庭率和办案效率,形成良性循环。

(四)在规范证人义务的同时,还要强调其权利

保障证人出庭率的前提除了对证人进行有效保护外,还要从根本上提高证人的诉讼地位,尤其是赋予他们明确的权利,如规定证人享有对自己不利言辞的拒证权、申请特别保护权、对自己所作证词的查阅纠错补充权、经济补偿与事后救济的申请权等。

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第54条至第58条以及第62条和第63条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义务履行和证人保护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困扰司法界的这一难题。我们有理由相信,证人履行义务难的问题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迎刃而解。

[1]毕玉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M].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2.

[2]刘红艳.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EB/OL].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108/t20110 805_587342.html,2011-08-05.

[3]陈泱.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EB/OL].http://www.chinalawyer.cc/Deep/20100310211250_113136_4.html,20 10-03-10.

D925

A

1673―2391(2012)05―0084―02

2012—04—14

梁斌,女,河北保定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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