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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理念下行政法的必由之路

2012-04-12金宏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行政法

金宏艳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系,新疆 乌鲁木齐830011)

论私法理念下行政法的必由之路

金宏艳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系,新疆 乌鲁木齐830011)

行政法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一直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己任的,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是公法典型的代表,这样的法律似乎是与私法毫不相关的。然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以及将私法理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经成为必然,这也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公私法逐渐融合的趋势。将私法理念成功引入到行政法中来,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

公法;私法;行政法;私法理念

一、公私法日渐融合的趋势

公私法的划分最早源于古罗马法,后来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得到继承和发展。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律是公法,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1]公私法的划分历来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保护重点。这一理论很快得到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学家的认可。理论上来说,私法侧重于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强调个人私权和意思自治,而公法侧重于调整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冲突。19世纪的西欧大陆,在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公私法之分的真理被普遍应用,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发展和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律有公私法之分,说明它们代表的主体不同,国家明显是公法主体的代表,而个人显然是私法主体的代表。以国家为主体的公法人与国家或者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就是公法关系,这种公法关系是一种权力与服从关系;而私法关系的构成,则是在相互平等的个体之间形成的,这种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进入20世纪后,公私法之分的传统日趋动摇,由早先的严格对立至出现日渐融合的趋势,这与法律社会化的演进是有很大关系的。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表现如下:首先,私法向公法的渗透。现代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更加频繁,很多原来作为典型私法关系的内容都被列入到公法领域而受到公法控制,并被新的法律关系所调整。伴随着这种公法的干预和控制,一些传统的私法概念、私法制度、私法原则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私法价值取向由原来以个人本位为基础转变成了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私法关系的单纯调整方式也转变成了公私不分的混合型调整方式。[2]其次,公法向私法的渗透。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国家更是凸显了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已不是单纯依靠老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所能满足的。服务行政以及第三部门的兴起都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些都是私法理念逐渐进入公法领域的必然产物。公法与私法尽管在性质上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保证个人获得最大限度利益这个方面,公法和私法应该是一致的。从宏观上来讲,整个社会的生存环境是否良好,要看公法运用公权力的结果是否理想;从微观上来讲,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称得上理性,要看私法怎样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说,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在追求保障人们幸福这一方面是一致的。公法与私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调整着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如果非要把公法与私法严格划分开来,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标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二者应该相互吸收借鉴对方的优点,在大的环境下形成相互融合的趋势,这对于将私法理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环境。

二、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引入

私法理念是“私法”与“理念”的结合,是抽象了的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是更高水平下私法制度价值取向中的精华成分。[3]私法理念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人格平等理念、契约自由理念、诚实信用理念等。这些理念的引入,对于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与私法理念中的平等、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内容相比,传统行政法更看重的是命令、是服从。这种方式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满足了行政权行使的需要,却会在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引发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引私法理念入行政法,可以利用私法理念的内涵淡化行政法的冰冷强硬,赋予行政法更人性的特征。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入

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它要求行政机关和公民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其次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人格平等是指在人格享有和尊严上所有公民应该是平等的;再次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即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机关与公民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存在法律特权。

传统行政法理念认为,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发布命令和执行公权力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是处于被管理、被命令和无条件服从的被动地位,因此二者不能处于平等地位,否则行政权力就很难得到尊重和执行。[4]这种理论虽能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却在无形中将行政主体提高到了一个高人一等的位置,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事务的执行消极配合,从而不利于行政行为的展开。将平等理念引入行政法领域,可以在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之间产生平等和谐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法执法为民的根本,契合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同时也可以体现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那么行政相对人就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从而增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信心,同时,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会相应加强。这些都将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引入

实质上,契约自由理念就是意志自由。各国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于行政契约的广泛运用,标志着契约自由理念已经渗透到了现代行政法领域。行政法处于管理国家的公法地位,其主要内容都会涉及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一般都会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这虽然会产生提高行政效率的社会效果,但却不利于社会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协调,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因此,当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用换位思考的方式站在相对人的立场给予考虑。当然,契约自由尚且受到限制,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意志也应该是有所限制的。在引进契约自由理念之时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恰当限制,对公民的意志自由进行限制都是在保障其参与行政的同时进行的。只是鉴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限制的程度应该有所不同。法律应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赋予行政相对人一方更大的自由,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则应当给予更多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引入

行政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是指如果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或者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和谐安定,若社会成员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某些因素形成不会发生改变的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动上述因素。[5]公民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之后,一般会对他的存续状态产生依赖,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政府若是随意变更行政行为,会使公民不知所措,无法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正误,这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极为不利,甚至会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的稳定。这种由诚信理念引申出来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贯穿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也有其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形式上,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是由行政主体来完成的,但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全体公民所赋予的,让他们替代管理国家事务。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行政主体就是代理公民行使行政权力的代言人,它所要遵循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诚实信用是一个民主、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良好品质,没有诚信,就会导致行政权力运行时丧失平等与公正。一旦行政执法者将人民赋予他的公权力当作自己所有的私权滥用以谋取私利,那么人民的利益必然会遭到损害。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他的政府失去了信心,就会对执行国家管理事务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运行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造成国家权力效力的虚无和政府信用的危机。因此,用诚信的理念打造一个高效负责,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好政府,这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引入是在现代公私法相互渗透的背景下和日渐融合的趋势下作出的正确选择。行政法在治理国家的功能上与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发挥其各自的功能。事实证明,每一种法自产生之时就决定了其具有局限性,行政法自身的强制性及其国家公权力的性质使得它必然会有缺陷,而将平等理念、契约自由理念、诚信理念等私法理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无疑是无比正确的选择。它能够弥补行政法僵硬的缺陷,使行政法更加的人性化和高效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引入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1]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18.

[2]皮纯协.中国行政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 5.

[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48.

[4]张泽想.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J].中国法学,2003(4).

[5]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7.

D912.1

A

1673―2391(2012)05―0033―02

2012—02—29

金宏艳,女,浙江东阳人,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宪法教研室。

【责任编校:江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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