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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都"时期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评析

2012-04-12宋宏飞张丽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陪都国民政府民事

宋宏飞 张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陪都"时期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评析

宋宏飞 张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抗日战争时期,迁都重庆后的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代表了抗战期间整个国民政府民事审判的运行状况.在战火弥漫的特殊历史时期,国民政府力主司法的功能不仅是为战争服务,更重要的还在于未来国家的基本法治建设.抗战时期的民事审判既具有平时的民事司法功能,又较之平时的民事审判更注重法官的专业性与审判的效率与效益的提升.

陪都;民事审判;评价

1937年,国民政府迁往"陪都"重庆."陪都"时期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的特点基本上代表和反映了整个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民事审判的运行情况.这一时期的民事审判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曾经发挥过特别的功能,"但过去由于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对于此时期的法制发展,不免有些过于草率,或者是想当然的认识或批评".①谢森等:《民刑事裁判大全》(导读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民事审判在战时的重要功能不只是根据法律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更重要的贡献还在于它保证了中国民事法律精神及原则的稳定与发展,以司法建国、治国,在艰难的环境中坚守法治精神并使之传承下来.

一、顺应战时需要,完善民事审判规定

"立法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非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刻板的摹写,而是一个既反映又不完全反映的矛盾过程."②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抗战爆发后,整个社会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原有的民事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战时民事审判的需要了.针对此种现状,司法行政部颁布了多项训令,以求能够尽快、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司法行政部还根据战时的特殊需要,特别提醒法官注意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司法行政部针对民事案件审理进行的督导主要有:1.发布了多项训令,如厉行调解,清理积案,发布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的裁判书格式,书状记载办法,加大诉讼救济力度,简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执行原则,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力求民事诉讼案件得到快速处理.2.强调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因为"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与当事人之利害息息相关,故不论在审判程序中或入于执行程序后对于债权人之权利固应维护,而于债务人之利益亦不能不并为顾及.惟近来各司法机关于现行法令有利于债务人之各规定每多忽略而不知适用.亟应加以改正以符立法保民之本意",③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1页.故而提示审判机关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厉行民法第318条有关分期给付或缓期清偿的规定……嗣后各司法机关处理债务事件时,对债务人之财产、能力、信用等项均应详细考量,倘债务人因立时全部履行债务即有不能生存之虞,自应于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中,厉行分期给付缓期清偿之办法以示体恤而洽舆情.第二,高利借贷应严厉禁止.通财相济为吾国夙具之美德,若乘人急迫而取非法之重利,不特易使原债权额迅速增加,于债务人殊多压迫,且此种反社会性之行为,直应切实防范.查民法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又第206条规定债权人除前条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第74条第1项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依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嗣后各司法机关于审判案件时,如发现有高利借贷之情事应即切实依法办理,藉挽颓风而纾民困.第三,厉行调解.①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五月三日训字第一零三五号训令.3.严禁法院为累加诉讼标的额而增加诉讼费用,将非共同诉讼案件,共同审理.②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训字第一九三五号训令法院对于应该驳回上诉的案件,不得先命补缴上诉审判费而后将上诉驳回,此举有损法院的威严.③司法行政部二十七年七月一日训字第一九四零号训令4.禁止法官办案潦草塞责."查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其能准情度理,实事求是者,固不乏人.然本部核阅各法院查复人民陈述民事之件及所送民事判册,法官所办之案仅顾惜一己之劳力与时间,以潦草塞责而于诉讼人之利益漠不关心者亦所在多有.例如,当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权、诉讼代理权或其他要件有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在法官当时不过稍费心力即能使之补正,乃计不出此,竟顺水推舟遽将其诉或上诉驳回,以致诉讼人耗时费事虚掷讼费,是不仅于其事件之纠纷未能为之解决且往往因引起人民之责难;又如婚姻事件当事人合于撤销婚姻条件其真意原系诉请撤销婚姻而因昧于法律知识误用离婚名词,法官对于此种必要之声明,本应加以晓谕俾当事人诉讼之真意,得免陷于错误.乃不此之图,竟有就其误用之名词作为离婚事件予以裁判者,殊属失当,至其他民事诉讼法上名词如当事人偶因辨别不清而有误用者,法官亦应悉心审究,探其真意之所在,随时加以纠正,不能即就其误用者以为处理要之.法官为亲民听讼之官,平时案牍纷繁固难免百密一疏,然如能对所掌事务多尽一番心力则可减少一番讼累.兹国难方殷民困已甚之时,宜如何激发天良事事体贴人情以排难解纷而期无忝厥职.倘仅为一己省事起见,敷衍从事不负责任,匪特按之法律有所违背,即揆之良心亦所难安.嗣后各法官对于任何民事诉讼案件务须准情度理实事求是,一扫从前因循草率之风,是为至要."④司法行政部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训字第一七四一号训令.5.典权关系因受战时影响致生纠纷者,当事人得根据《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声请法院调解;如该法律关系因战事致情势剧变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原有关系发生效力显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社会经济情形、当事人生活状况及其因战事所受损失之程度,为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给付之裁判等. "国家特设此种补充规定之意旨盖以在此非常时期一切情势变幻莫测,倘依平时之法律以为训断势难得其公平.近数年来因抗战关系土地之价值激增而各地人民因回赎典物涉讼之事日益加多,比他种诉讼尤为特甚.嗣后各法院遇此类回赎案件斟酌实际情形如有合于上开规定者,务须注意查照办理".⑤司法行政部三十年十月十四日训字第三五六三号训令.6.对于房屋租赁及耕地纠纷强调适用土地法."关于耕地及房屋之租赁,土地法已有明文规定者自应尽先适用土地法,不得适用民法.其无明文规定者始得适用民法.乃本部审核各法院呈送判册中对于耕地及房屋租赁等案件时有未经注意土地法而一概适用民法者,似此漫不经心殊属非是,嗣后各司法机关对于耕地及房屋租赁等案件务须注意适用土地法中各规定办理."⑥司法行政部三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训字第三五五号训令.

司法行政部在战时根据其对于案宗的审查和当时的司法状况,顺时颁布训令,以让司法机关遵照或者提醒其注意.从摘录的训令内容可以看出,司法行政部即使在战时状况下,为了督促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颁布的训令首先阐明内容是什么,要求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做;再次,明确指出该指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阐明其所有的训令并非是急于一时解决问题的创造,其实都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行的.至少从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中可以看出这样的精神:即使在动荡年代,也要保持民事法律精神的延续性,至少在司法领域里必须是法律至上,不能因为环境的特殊牺牲法律应坚持的基本精神.

二、加强法官培养,提高民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查明事实、确定与之有关的法律,以及就所查明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是司法职能的体现,即对权利的主张、争论和争议加以断定.行使一些重要的自由裁量权的职能也可以包括在司法职能里,例如在定刑或采取补救措施等方面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⑦[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页.司法功能包括应然功能、法定功能、实然功能三个层次.应然功能是司法权行使应该达到的目标,即理想状态下的司法功能;法定功能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功能,是司法权运行的界限和依据;实然功能是司法的法定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状态."既定规则的适用必须依赖于法官的创造性活动.一般地,宪法、制定法只是一种宣告---宣告用以指导理想社会的某些抽象原则,这些原则只有通过当下环境和条件中的法官的理解和解释,才能获得现实的生命力."①[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9页.虽然国民政府的法官没有"立法"的权力,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但是在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中,都渗透着法官的理解和判断,而法官能否公正地处理案件是正义能否真正实现的决定性要素.尤其在战时,由于立法机关不能及时弥补立法中的缺陷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法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就承担着更大的责任.

抗战期间,司法行政部对司法人员的任用和培训采用三种方式:第一,对由战区各省撤来后方的原司法人员进行登记,分别派用.第二,继续法官考试.抗战期间,司法官录用考试也未曾间断,1937年至1945年,各种司法官考试举行15次,录用630人.第三,司法官训练.即对具有相当知识经验而未完成法定资格的人员---律师、审判官、承审官等在中央政治学校进行为期8个月的训练,期满分发任用.1944年及1945年培训两期,共结业209人.②孔庆泰等:《国民党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08-509页.在战时的重庆,许多法官受过较高的教育、经过法律培养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如1942年,重庆地方法院书记官以上人员总共71人,51人受过高等教育,20人受过中等教育,40人法政专业毕业.其中院长、庭长以及推事、候补推事共15人,均受过法政高等教育,其中还有两名留学人员.③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194.国民政府除了对司法人员进行考核外,还对司法人员在精神上、生活方式上进行鼓励和动员.国民政府提倡司法人员在战时养成革命精神和历行现代生活,其主要内容包括:1.学习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孙文学说、实业计划、民权初步、军人精神教育、总裁言论、抗战建国纲领、《大学》、《中庸》、《礼运.大同篇》;2.关于新生活:节约运动、注意礼义廉耻、衣食住行提倡纪律生活;3.精神总动员:按照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及实施办法执行;4.司法人员特有精神的发扬:整饬风纪,办案力求妥速.④重庆档案馆:重庆司法档案,全宗号:0110,卷号:644.可见,战时国民政府对法官的培养,不仅是业务和专业上的,还包括政治和生活上的要求,力求提高法官各方面的素养,能够公平而妥善地处理纠纷.

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所谓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低的司法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效果.所以,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效率是司法过程的基本价值,甚至"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⑤[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6页.战时法院办案经费紧张,人民生活困难,如果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需要法院与当事人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过多,那么即使判决结果是公正的,也不会让人产生公平之感,因此,战时的民事审判必须提高效率,以实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和价值.

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国民政府对于调解都比较重视,特别在战时,对于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调解方式更加重视.司法行政部多次发布训令,要求各级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首选调解,努力使当事人通过调解终结民事纠纷.通过调解可以"不独人民省讼争之累,而法院亦可减案牍之繁,若在经济衰落之区,调解有时尤较裁判为有实益".⑥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0、12、11页.1938年,司法行政部针对债务纠纷又强调尽量以调解结案:"债务人之履行能力亦有重大变化,倘必待起诉后始于解决,则裁判诸多棘手,执行尤感困难,自不如遇事调解以资结束,则收效更宏,嗣后各司法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务须多方设法,尽力调解."⑦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0、12、11页.调解既可以节约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能够彻底平息纠纷,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法.

在战争环境中司法更应追求效率.司法行政部多次发布训令强调办理民事案件要注重效率:"资值非常时期,如办理迟滞,不独羁押中之刑事被告有发生意外危险之虞,即民事两造其感受拖累之痛苦,亦较平时更为深切.各级法院及检察官应共体斯意,在法令所许范围以内,对于诉讼程序务求敏捷.裁判及其他书类之制作,务求简单,以节时间而便人民."⑧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司法行政部二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训字第五八四七号训令",第2页.1943年3月25日,司法行政部又发布民字第一七九九号训令,强调"各级司法人员对于诉讼案件务须依照法令迅速办理,凡刑事不得逾越审限规定之期限,民事亦不得稍有稽延,务期促进司法效率,增加司法威信".⑨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0、12、11页.

除了发布训令要求法院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外,国民政府还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诉讼程序过分繁琐,导致法官的工作繁重,而且战时法院普遍都面临经费和人员不足的情况,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案件积压情况严重.1942年司法院在其训令中称:"现在物价腾贵,各法院经费均感不敷,而事务增繁,员额复感不足."由此可见,要在战时提高司法效率、便民诉讼,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行政部1942年公布了《实验地方法院办理民刑诉讼补充办法》,同年成立了璧山实验地方法院进行简化诉讼程序实验.实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璧山实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较小,案件数量也不够多,需要在通都大邑再行实验,以便未来向全国推行.因此,国民政府核准将重庆地方法院改为实验地方法院以实验各项改革方案,其实验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职权推动诉讼,减少不必要的限制,简化诉讼程序.1945年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实验结束,效果很好,不仅案件的办结率大大提高,当事人的上诉率也降低了,大大满足了人们通过法院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的期待.

四、审判实践与法律制度的某些脱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基本完备,司法理论设计也比较周密,但由于战时环境剧变,导致一些规定难以满足战时的需要或者与环境变化不符."抗战发生以后,社会一切情形,均呈极剧烈之变迁.战前公布之民刑法规,多不足以应实际之需要,尤以诉讼程序部分,目前即有扦格难于行之处."①孟长泳:《吾国司法之检讨》,《东方杂志》1943年第8期,第16页.于是,国民政府制定了许多战时民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特别公布实施了《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但是,审判实践却常常与法律制度及司法理论相背离.《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 "……如该法律关系因战事致情事剧变,非常时所得预料,而依原有关系发生效力,显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社会经济情形,当事人生活状况,及其因战事所受损失之程度,为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给付之裁判."从而赋予了法官在因战时的特别环境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时,可以进行较大的自由裁量.但是,通过查阅档案我们发现,至少对于典权回赎的案件,法官很少利用该规定对于典权回赎的价额因战争导致的物价惊人上涨而改变民法的规定而增加典权回赎的价额.所以,导致很多人为了谋求暴利,而诈典为卖,拒绝典物的回赎等等,使因典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增多.

另外,在战时因为"民困日甚,纠纷尤多","调解多一分心力,即为民少一分痛苦",故司法行政部"特重申前令,嗣后对于调解务须恪遵法令,切实办理,该管长官亦应随时督察,务使调解之成效得以充分表现".②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台北)"司法院"秘书处,1971年,"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第12页.但是,实际上调解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率并不高,只占结案的百分之几而已.司法行政部的高调提倡并未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切实体现.

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律多以西方法制为蓝本,民事诉讼法多采用不干涉主义,非常注重法律形式和法律程序.民事法律运行的专业化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法律本来是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的,但由于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会出现法律逻辑与社会实际生活逻辑不符的情况.当时的中国民众尤其是普通民众大都不懂法律,但急迫需要解决民事纠纷,如果法官过于偏执于某些非实质性的法律形式,即便是"依法"判决,也未必会真正解决纠纷.如果在案件已经过了庭审、质证,事实基本查明的情况下,法官还是利用一种非实质性的程序瑕疵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时间、金钱,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多数以西方现代的法制为蓝本,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社会传统不相适应.民事审判需要"本土化",而国难方殷,经济落后,民困已久,况且人民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素养,如果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脱离民间传统和习俗,直接僵化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就会出现审判实践与民间习惯和现实的紧张、割裂的局面.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完备程度与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并不完全成正比.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是否定法律的专业化,而是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评估和预测一下结果的可能性或现实性,毕竟专业的法律运行也要保持一种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的大致平衡.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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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7-0121-04

2012-02-17

宋宏飞,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张丽,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教授.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以陪都重庆为中心的考察"(批准号:11BFX0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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