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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正义到社会正义
——现代文明生态转向的伦理学视域

2012-04-12姜国凡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正义人类生态

姜国凡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从生态正义到社会正义
——现代文明生态转向的伦理学视域

姜国凡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承继现代文明对社会正义的理解方式,可以从社会形态发展的意义上重新诠释社会正义的现代性意义。现代社会正义不仅具有以往社会正义的利益平等原则,更加入了生态的原则,体现为一种以生态正义为核心内涵的现代社会正义伦理学观点。在这种观点的照应下理解发展中国家的未来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与实践意义。从生态正义到社会正义体现的不仅是社会形态形式的进步,更加是社会形态实质的丰富。生态正义将人类整体性的思考方式纳入社会正义的构建之中,表达了生态转向意义上的文明建设的伦理价值,富有时代精神。

生态正义;社会正义;文明生态转向

当现代文明“遭遇”生态转向时,人类面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试图通过对人类行为、社会理论等的调节达到生态的恢复。20世纪下半叶,面临全球环境危机的紧张局势的人们开始反思现代社会的发展观。一时之间新的社会观点频频出现,“动物解放论”、“动物强权论”、“大地伦理观”等成为人们批判传统、提倡现代生态文明观的有力武器,与此同时这些观点的到来也预示着当代文明生态转向中一股新的力量——生态伦理的发展观的诞生。生态伦理学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期望在道德层面上恢复人类社会的生态平衡,生态正义作为生态伦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需要被给予全新、全面的认识。只有在真正的生态正义的内涵之下理解人与自然关系,人类生活、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被理解为是平等的;只有在生态正义的严肃剖析之后,生态正义的本质才能被理解为是社会正义。实现了生态正义,社会正义才能达到其真正的现实作用,生态正义才能在实践的维度上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时代精神力量。

一、生态正义的角色(环境、人类、社会)

现代社会正义将区别于以往社会正义的内涵。现代社会正义将生态正义纳入其中,体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原则,这些原则出生于社会的矛盾底层并必将成长在人类的生态花园之中。生态正义中的诸“角色”产生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失衡状态之中,它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危机,同时在这些危机中彰显生态正义的应有之义。生态正义的合理认识是解决社会正义现代转向的关键环节。

李彼得.S.温茨在《环境正义论》中曾指出他的担忧:以往的社会正义的需要与现代环境保护的方法存在着冲突。他看到当人们大力实施环境保护所提倡的低消耗时,感受到社会正义的只是那些持有利益而有恃无恐的人群,真正需要正义保护的人群却在社会与环境的双重维度中失衡了。一些收入微薄、囊中羞涩的人们只能将自己的权利丧失在那些持有社会正义的人对环境保护的执著追求中。因此,不是社会正义将人们划分开,而是以往的社会正义缺少生态正义的介入,社会正义亟须添加新的内涵,而这一内涵必须同时关注社会正义与环境保护,“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样变得充满敌意”[1]。生态正义具有实现现代社会正义的内在力量,它既是对以往社会正义的延续又加以生态的维度,使得人类本身的正义之义与自然本身的正义之义相互融合,人与自然在生态正义之下达到了统一。

生态正义的统一维度来自三种角色的共识:环境、人类、社会。

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即我存在于自然之中、我生活在自然之中、我生活在自我改造的自然之中。“我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始认识,对自然的原始赞美表达了我与自然天然合一的信念,在这样的信念之下,人们长期地仰望自然的美好,对自然的保有成为传统;“我生活在自然之中”,人类与自然开始了关系性的相处,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在自然而然的基础上增加了主观的理解,我可以“享用自然”成为共识;“我生活在我改造的自然中”,环境在我的改造中真正脱离了独立性,与人类自身的生存长久融合在一起,而人类正是在这一改造过程中提出了“生态正义”问题,对于何为生态正义必须在人、社会的角度中加以思考。

生态正义中另一不容忽视的角色就是“人”。“从生物学的角度看,人是一个贵族。他已经控制了地球上的其他存在物、植被和每一块地表。确实,人是享有特权的生物。从生态学的角度看,他位居食物链和生命金字塔的顶端。人是生命庄园的地主,他的特权来自他的优越性”[2]。这样一个贵族在享有特权的同时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一方面就是人类在自恃高贵的同时必须顾及自身的使命,也就是面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合理保护。人类在将自身正义原则植入对自然的控制的同时,也要能真正认识自然正义的原则。人类正义与自然正义的结合才是生态正义的真实体现。如果没有将人类的原则与自然的原则统一,人类必将面临荒野,必将面临自身生存的最大酷刑。因此罗尔斯顿曾指出,如果人类不将荒野(自然)当做一种本身自然、完整的生态体系来对待,那么人类也无权对荒野施暴。人类文化的作用不是改造自然的本性,而是使自然更加美好。荒野没有人类也无法磨灭它存在的事实,而人类没有了荒野却无法生存。人类角色要求一种张力,它既是维护人类正义的主导者,又是彰显自然正义的使者,人类此时并将永远是生态正义问题的中间环节和关键症结。

人类这一角色不仅联系着自身与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内容。人类这一角色不可能独立存在,马克思认为人就其本质上来说就是社会性的、关系性的,因此,社会这一角色在生态正义问题中享有重要地位。生态正义首先也是以社会化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制度的制定必然会在现实的层面上影响着生态正义的实施。可以说,在社会角色中,生态正义问题常常是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的,因此,社会分配成为生态正义在社会角色中比较明显的现实问题。生态正义中的分配不仅指财富等利益的分配,也含有自然资源等分配内容。在当今社会,当生态也成为一种分配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时,正义就不仅仅具有社会性质,也同时具有了人类总体性的生态意义。

回到李彼得.S.温茨的担忧便可看出,对生态正义的寻找依然不能在以往的社会正义定义中得到答案,因为以往的社会正义并没有规定人们如何处理利益分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以往的社会正义并没有对生态的正义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当依循以往社会正义的平等原则进行社会分配时,人们的利益确实得到了公平的对待,比如当石油的价格因为供小于求的经济规律呈现价格上涨的趋势时,对于石油资源的占有当然以财富占有为主要依据,具有购买能力的人们可以轻松地获得石油这一资源的使用权,而囊中羞涩的人们只能降低自身的需求。但这样的社会分配符合生态正义的原则吗?显然在石油的问题上,以往的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是背道而驰的。生态正义不可能允许占有财富多的人群尽可能多地去破坏生态环境,而囊中羞涩的人群因为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被动地保护了环境。生态正义要求在生态维度上人人平等而不是以分配为主要原则。因此,传统的社会正义观需要现时代的改革,更加需要与生态正义相融合形成具有发展前景与现实意义的现代社会正义观。

二、生态正义——一种社会正义的当代追求

今天看来,生态正义的本质就是现代社会正义所要追求的。现代社会正义需要生态正义的植入,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相融合,体现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从根本上看,现代社会正义应在人与自然的真实关系上加以展开,在人和社会的生活实践中体现出了以人和自然为双重维度的发展关系。也可以说生态正义更加全面地概括了当代社会对于正义的追求标准。

生态正义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何以可能。阿尔伯特·史怀特曾用“敬畏生命”来表达他的伦理学观点,他认为自然界的生命都是值得敬畏的,因为它们都是生命意志的具体表现,如果我们不想方设法去捍卫生命的尊严,我们没有理由去破坏它。对生命的敬畏就是对自然的尊重,也就是承认一种平等,伸张一种正义。的确,从生命的角度来看,人类与其他生命物并没有高低之分,人与自然从来就是一体的生命整体,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就存在于它们自身之中。人与自然的彼此支持才是共同发展的最大动力。人类虽然可以认清自身在自然界中的真实身份,但却总在自身成就的社会性属性中迷失正义。如何实现人类自身与社会之间的正义才是生态正义真正成为社会正义之当代内涵的关键所在。

社会正义的危机往往产生于社会正义行为与生态理念矛盾的临界点上,就是说,当社会正义越来越体现为对生态的破坏时,这种社会正义就需要被重新评估。高兹在生态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上正是指出了这一点,并且用批评的方式回应了他对生态正义的看法。他认为,自然不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花园,自然界没有理由为人类肆意追求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正义买单,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以少数人的利益为目标指向,人类以不断的扩张、破坏自然环境以满足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逻辑即是将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劳动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聚合起来,获得最大限度的生产利润。这样的逻辑最终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危机。而高兹认为这种全球化危机与生态问题不无相关,因为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是以不断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为前提的,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忠诚”就是对生态正义的破坏。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必然与生态正义相冲突,这样的社会正义需要被匡正。因此高兹提出了以生态理性代替经济理性,实现资本主义生产逻辑的根本转向。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以经济理性为基础从根本上不可能满足现代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在帮助人类摆脱对自然恐惧的同时,又以自身为人类带上了新的枷锁”[3],因为社会正义不仅需要社会制度的公正性、社会人权的具体化,更需要社会的生态化与生态的社会化。真正的社会正义只要看到了生态正义的潜在动力,才能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的总体性关系,人类社会才能在真正正义的层面上发展出更加符合人性、符合自然的道路。

三、发展中国家社会正义前景展望

在当代,现代社会正义更加被表达为一种国际正义,现代社会正义融合了生态正义的内涵,表达的是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思想,这种思想在国际上体现为一个平等的问题。“平等”不仅是一个人权问题,在现代社会正义的视域下更是一个生态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何为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探讨上,学者们普遍将其化解为当代社会正义中区别以往社会正义的生态正义中的两方面问题:第一,即代内正义问题;第二,即代际正义问题。

代内正义问题也就是指发展着的一代对当今生态利益和职责的分配、担当问题。代内正义从两个层面展开,即同一国家中不同阶层之间的生态利益与责任问题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利益和责任问题。对于同一国家的人民来说,生态的发展需要共同理念的支撑。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早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共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成为协调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关节点。国际生态正义问题则表现得更为尖锐,佩珀认为,“环境质量是同物质上的穷或富联系在一起的,而西方资本主义越来越通过对第三世界财富的掠夺来维护和改善自身,使自己成为令世人仰慕的样板”[4]。社会正义没有在现实层面上达到真正的正义,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利益层面,没有形成与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共同战线。只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将环境问题同时看做是一个价值问题,我们才能在追求其他平等的同时估计到生态的公平问题。在生态问题上只有以国际联手的形式积极行动起来,才能打破国界,实现人类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相互依存。国际间正义的有效执行需要合理的国际环境政治制度。国际环境政治制度能够保证国际环境问题的公正解决,这种制度的确立的前提是,要以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原则,以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并在承担责任时遵循共同承担与区别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代内正义的讨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启迪,发展中国家应在生态问题中保持独立清醒的主体性,既要认清自身发展的目标,又不能在这一目标的发展过程中迷失对待环境的应然态度。对发达国家需要理智的分析,一味地模仿只能使社会正义越加丧失在利益的追逐中。“如果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新的国际伦理性秩序出现,不再让每个国家特别是强权因自己的利益采取实用主义政策而危及和平和人类甚至这些国家自身的长远利益……人类必须进一步跨越出狭隘的民族、国家范畴和文化泾渭分明的畛域去寻找共同生存之路”[5]。

除了代内正义表达的平等之外,代际正义同样关注人类社会中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代际即是现实的人与未来的人之间的关系,代际正义要求人类在当代生态利益和责任问题中同时考虑到未来人的生态利益与责任。发展中国家在代际正义的实现上更加具有优势。以我国为例,我国就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我国发展的基本理念,表达了关切后代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思想。潘岳曾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发展中国家需要重新调整战略,以时代精神丰富生态正义的当代意义。发展中国家应树立整体的生态价值观,增强生态环境意识的普遍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树立正确的科技观,不盲目标榜放大国家的科技程度,正确认识和利用科学技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改革落后生产方式,以生态生产方式为主要模式,发展多样经济;合理分配水资源,有效解决现实的人类生存问题;提倡绿色生活与绿色消费观念,以绿色消费引导生产;广泛开展国际环保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活动。发展中国家是现代社会正义的主体之一,同时体现了现代社会正义的发展趋势,只有努力结合生态正义的内涵,发展中国家才能在生态发展观上实现生态的、良序的、有效的全面发展。

从生态正义到社会正义体现了现代生态文明的转向实质:以生态的转向囊括人的转向,以生态正义的有效植入扩充现代社会正义的应有内涵,以生态的发展观取代以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表达了生态伦理视野下的价值观的深层转变。社会正义究竟何为是一个具体存在的问题,传统的社会正义观已然不能满足现代人类发展的需求,权力制衡的社会正义时代已经成为过去,生态问题带领人类走进一种新的社会正义观的视野——生态的社会正义观与社会的生态正义观。人类社会期待在生态、社会、正义三重维度中舞动最为绚丽的身姿!

[1][美]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达林.人对环境的责任[A].艾柏林.生物学与伦理学[C].伦敦,1969.

[3]韩秋红,史巍.西方马克思主义现代性批判的双重维度[J].江苏社会科学,2010,(1):46—50.

[4]佩珀.生态社会主义——从深层生态学到社会正义[M].伦敦:洛特雷出版社,1993.

[5]张汝伦.我们能否共同生存[J].读书,2001,(12):14—15.

B82

A

1007-905X(2012)06-0091-03

2011-12-23

姜国凡(1966— ),男,吉林扶榆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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