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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到平等
——卢梭对英国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

2012-04-11李福岩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霍布斯卢梭洛克

李福岩

(沈阳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治学院,沈阳110034)

从自由到平等
——卢梭对英国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

李福岩

(沈阳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治学院,沈阳110034)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权利与契约理论,使得契约理论成为一个具有从属性、更加激进和革命的理论。同时,他将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创始人洛克的政治哲学主题——自由,继续向前推进,并转换为法国政治哲学的主题——平等。另外,他还吸收了英国政治理论家弥尔顿的人民主权理论。

卢梭;政治哲学;社会契约;自由;平等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在反王权专制、封建特权和宗教迫害的旗帜下集结起来,这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作出了理论准备。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把英国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三权分立、自由、民主等政治哲学观念传播、转换为反对法国封建专制的政治原则。卢梭读过《利维坦》和《政府论》,深受英国政治哲学的杰出代表——霍布斯与洛克的影响。卢梭的政治哲学之所以真正具有法国特色,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他在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对霍布斯、洛克等的政治哲学进行了批判吸收,把洛克政治哲学的主题——自由,继续向前推进,转换为法国政治哲学的主题——平等。

一、卢梭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转换

在政治哲学的理论进路上,卢梭明显受到霍布斯的影响,尽管两人在政治哲学理论进展的每一个环节上的言说都不相同,但他也是从抽象人性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出发去构想国家的。

卢梭首先严厉地批评了霍布斯以及洛克所勾画的理性自然人的观念,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最初不是受理性法则支配的,而是受爱心与怜悯心这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感性法则支配的。他说:“我几乎敢于断言,思考的状态是违反自然的一种状态,而沉思的人乃是一种变了质的动物。”[1]79

在卢梭看来,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生存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自然状态中的人不善也不恶,不自私也不大公。因此,自然人或者野蛮人都是温和的,勇敢地出没于森林,所畏惧的唯一灾难是疼痛与饥饿,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自私与邪恶,只想攻击与决斗。卢梭对自然状态中人的勾画虽然是一种理论假设与猜想,但好像也是从他父亲那个业余猎人的经验中得来的。他还驳斥了霍布斯把自尊心、荣誉心与自爱混为一谈,强调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的是自爱,而非后来形成的堕落、引起争斗的虚荣心与自尊心。他说,“我们尤其不可像霍布斯那样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恶的”,“也不可像霍布斯那样下结论说:人根据他对于所需之物有正当要求的权利,便疯狂地把自己看做是整个宇宙的唯一所有主。”自然状态中的人“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可是霍布斯“所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把满足无数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野蛮人对自我保存的关心中,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的产物,正因为有这些欲望才使法律成为必要的”[1]98。

在批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即战争状态理论的过程中,卢梭发现霍布斯所构想的自然权利原则具有一些合理性,他在《爱弥儿》中明确地说:“把一切能够得到的东西都看做是自己的,这是人的一种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霍布斯的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要是满足欲望的方法能够随着我们欲望的增加而增加,每一个人就可以成为万物的主人了。”[2]86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再次批判霍布斯的战争状态理论:“霍布斯的错误并不在于他在独立的但已变成了社会人的人们中间确立了战争状态,反而在于他对人类假设了那种自然状态,并且把本来是罪恶的结果当成了罪恶的原因。”[3]193

为结束战争状态,实现和平与秩序,霍布斯运用契约论言说绝对君主权力的合法性。对此,洛克则运用契约论限制君主权力,以契约论言说君主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卢梭也像洛克那样反对霍布斯契约论中的绝对君主权力,“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受压迫,不是为了保护可以说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他们为什么要给自己找一个统治者呢……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1]132针对霍布斯的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自由的观点,卢梭还根据洛克的看法和孟德斯鸠的话语反驳说,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因为出卖自己的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这显然是违背自然与理性的;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简直不能设想一个人竟会做出出卖自身的行为。卢梭认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而且霍布斯竟然还是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

卢梭批判霍布斯用契约观点论证君主权力,意在批判封建专制的非法性,论证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国的合法性。他说:“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为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1]137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卢梭对于契约的基本性质没有深入研究,所以暂时站在狄德罗等百科全书派的双重契约理论的立场上,反对霍布斯提出的从属契约理论。后来,卢梭发现双重契约——社会契约与政治契约的理论是有矛盾的。为使主权不可分割,国家不受损害,他抛弃了双重契约理论,主张只有一个结合契约,以此来反对霍布斯的从属契约理论。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明确提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所以我们可以理解卢梭把书名最后定为“社会契约论”的良苦用心。他说:“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3]125

在订立契约方面,霍布斯提出,人们为了摆脱战争状态的威胁,为了自保和安全,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制订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主权者。主权者并不参与订约,订约人也不得收回其权利。由此契约建立的国家,臣民要绝对服从主权者。而卢梭把全体一致的订约条款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卢梭还发现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19-20从中可见,这个以平等主体组成的共同体含有对个人自由、权利和独立的“转移”,具有一些集权的倾向。这一点在《爱弥儿》中还有更明显的体现,他说:“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做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做共同体的一部分。”[2]10

从霍布斯和卢梭的契约论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设想的君主权力都是被授予或者被委托的,但他们对君主权力运行的构想大不相同。霍布斯认为,君主在臣民之上发号施令,握有绝对权力,并且臣民不得造反。卢梭则认为,君主作为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一个中项,他要按照杰出人物订立的法律和绝对正确的、不可摧毁的公意为人民服务,君主只是一个跑堂的,可以看他服务的情况随时撤换。霍布斯要确立君主的权力,卢梭则要确立人类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在卢梭看来,某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而霍布斯却认为全人类是属于某个人的,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他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国王是神明,人民是牲畜。卢梭说他从霍布斯的理论中只能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根本没有看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可以说,卢梭的政治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批判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

二、卢梭对洛克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

洛克政治哲学的主题是确立私有财产的自由,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洛克的财产学说,实际上差不多是他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当然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4]洛克认为,上帝给予了人类共有的理性,土地等财物应为一切人所共有,人们为了生活的便利要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他最先提出了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他说:“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之于劳动。”[5]他还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是劳动而不是同意、契约创造了物品的价值,确立了土地等一切共有财物的私人所有权。洛克的政治哲学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合法性论证,积极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积极倡导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由原则,绝少谈由追求财富引发的社会不平等与道德风尚问题。这也正是卢梭和他分歧所在。

在财产权利问题上,卢梭对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政治哲学有所继承。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也接受了洛克私有制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观念,他说:“我们不可能撇开劳动去设想新生的私有观念。”[1]123在《论政治经济学》中,他认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财产是公民事业的真正保证;“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6]25在《社会契约论》中,他说,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3]27

但与洛克根本不同的是,卢梭并没有把私有财产权利看成是人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而是将私有财产权利看成是私有制的产物。而私有制的产生则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一无所有的人之间不会形成从属关系的锁链;自然的不平等不会在人们之间形成奴役,只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才在人们之间建立起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并由此衍生了人世间的一切罪恶。卢梭对私有制以及伴随私有制而产生的私有财产权利十分憎恶。在他看来,正是由于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权利导致了人们之间的奴役关系,因而在丧失了平等的地方也就丧失了自由。这样,他就把对自由的追求转换成了对平等的期待。如罗素所言:“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是平等,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7]

当然,虽然卢梭批判了私有制,但他并不是企图消灭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私有制所产生的贫富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奴役状态和社会不公正,正是令他最为担心的。他所期待的并不是财产的绝对平等,而是这样一种财产状态:“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3]66早在《论政治经济学》中,他就指出,国家的目的乃是使一切人的财富不知不觉地接近而达到中等程度(中等财产),“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6]20从中可以看出,卢梭对贫富分化的这个看法具有追求实质平等与自由的思想倾向。他的财产平等理论,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中产阶级理论在18世纪法国勤勉的小资产阶级观念中的复活,这也使得他的自由、民主与平等理论具有了真正的法国性质,反映了法国农业社会小生产者和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说:“平等一词是从何而来?它来自卢梭。正是卢梭,卢梭的书籍,他的学派,把平等献给了我们的革命。”[8]意大利学者德拉·沃尔佩也敏锐地看到了卢梭政治哲学在平等与民主方面的特色,称卢梭为现代民主制精神之父,巴贝夫式的平等主义者似乎是卢梭唯一真实的面目[9]。

卢梭的政治哲学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社会平等。这个平等的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以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前提,因而它“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3]30他还认为,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为了摆脱依附所造成的国家共同体力量的削弱;平等高于自由,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存在了;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各国都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好这一最好的目标——平等。

另外,在权力间的关系上,洛克、孟德斯鸠以分权理论批判霍布斯的主权集中统一、不可分割理论。而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绝对、主权在民,公意永远公正。他批判了以洛克为首的代议制理论,“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样,只要是一个民族选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3]121-123卢梭在主权者(共和国、政治体、国家)——政府(行政官、国王、执政者)——公民(臣民、人民)之间努力地寻求着平衡;这一政治架构要按公意和法律运行,公意是无派系之分的全体公民讨论的,永远不会错,不可战胜;立法至关重要,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在卢梭看来,比例中项——政府的创制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是由主权突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卢梭的例证是,在英国的国会里,天天都在发生着这种事情,它的下议院在讨论事务的时候是主权的殿堂,而它的全院委员会这时就变成了单纯的委员会。他认为,英国下议院的全体讨论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可应用于全体人民。

尽管卢梭公意理论的出发点是强调政权的人民性,但在政治运作过程中,这种抽象的公意或者集体意志却无法落到实处,极有可能走向霍布斯的全权君主。因为人民无论是作为个人的总体,还是作为阶级、阶层的总体,都不可能直接掌管和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只能由一个特殊阶层,即由官吏组成的统治集团来行使。因此,当公共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分权制衡的机制时,这种公共权力就会假借“公意”之名而行专制之实。在《论政治经济学》中,卢梭就已经预感到了这种巨大的危险,他说:“假使我们从全体人民中,把个人一个一个地都抽掉……在他们看来,国家到底是什么,我们发现它终于会缩减成为一小撮人,这一小撮人不是人民,而是人民的官吏,他们虽然发誓要为人民的幸福而死,可是却因此断定人民要为他们的幸福而死。”[6]18

此外,卢梭还吸收了弥尔顿政治哲学中的一些重要思想。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弥尔顿反对封建王权、拥护共和制的革命理想和战斗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法国启蒙思想家和大革命都有一定的影响。弥尔顿在回击保王党御用文人撒尔美夏斯的谬论时说,“如果自然法告诉我们,遇着强盗时应该忍耐一些让他抢劫;被绑票时,要拿出全部财产来赎命,而不用抵抗来保全生命,那么你是不是能根据这一点就建立起所谓强盗的自然权利呢?”“我们越接近自然,人民的权力就越显然处于国王之上。”[10]在《社会契约论》第三章“论强者的权利”中,卢梭也讲过类似的例子,来说明强力获得权利的非自然性、非法性,“强力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10

弥尔顿的政治哲学是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出发的,他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人民,如果被赋予权力的国王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弥尔顿的政治哲学思想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重要来源,不过,卢梭所说的人民,首先是指小资产阶级,弥尔顿所说的人民是指中产阶级。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法]卢梭.爱弥儿: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39.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7.

[6][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7][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237.

[8][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1.

[9][意]德拉·沃尔佩.卢梭与马克思[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6 -7.

[10][英]约翰·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48 -113.

D0;B565.26

A

1007-4937(2012)04-0025-04

2012-05-10

李福岩(1968-),男,辽宁辽阳人,教授,哲学博士,从事社会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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