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需构筑社会化工程
2012-04-11刘俊海
_景 胜 刘俊海 冯 楠
2013年1月,《河南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付诸实施。《条例》共有6章64四条,仅关于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内容就占了一章16条,比例之重,显而易见。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这表明,构筑电力设施保护“社会化工程”势在必行。
然而,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制约,执法工作举步维艰,收效甚微。主要表现在:电力行政执法权力分配错位、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电力法律关系不规范,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电力行政执法专职人员严重欠缺、技术熟练程度不够,装备和经费严重不足;电力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电力设施防范管理工作不到位;社会治安秩序和电力设施保护客观环境日趋复杂。
在新乡市,这种情况正在逐渐改变。无论是一纸《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审批,还是属地化管理对电力设施权责的明晰,甚或成立专业的电力行政执法大队,都表示新乡供电部门构筑的电力设施保护社会化工程逐步走进公众视野。
电力行政许可借力打力
在传统的社会准则中,要想维护正常秩序,必须法律与道德软硬兼施,方能成功。保电工作亦是如此。一方面是普通民众法制和电力设施保护观念淡薄;另一方面,许多大型项目施工单位在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不能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致使电力设施受损。这就需要在宣传教育之外,以强有力的手段严惩“闯祸者”。
翻开新乡供电部门上报市保电领导小组的汇报材料,人们可以看到一道明显的分水岭。2011年9月20日,两处线下违章建筑被清除,电力设施保护专责张强在上报中如此写道:“经市、县两级保电领导小组组织,新乡供电公司派人监护,新乡县电业局对两处违章建筑采取了强制性拆除,未遇到任何人阻止、闹事,拆除工作顺利完成。”以前的材料中未曾出现过的“强制”二字是如此醒目。
这是最近10年来,新乡市第一次强制拆除线下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依据之一便是: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年4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新乡市第一份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新乡市开始试行电力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按照《通知》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作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提交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涉电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施工。在新乡供电部门的审批材料中,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石武高铁新乡段项目部等单位赫然可见。
《通知》的下发实属不易。近年来,随着新乡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也在一步步被理顺。值此背景下,新乡供电公司密切联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法律人士的意见建议,并积极“游说”企业环境优化办公室、城管、公路、规划、安全监察等负有保电职责的职能部门,最终促成了电力行政许可制度的试行。
“它(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推行行政许可管理)完善了电力行政执法程序,也使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电网企业对施工进行事中监督、事后督察、事发究责的全过程控制,达到有效防范重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目的。”新乡供电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沈黎明如此评价。
据了解,新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制订配套的电力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使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从“有法可依”向“违法必究”迈进。
属地化管理要明晰权责
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电力行政许可管理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新乡供电公司一方面紧密依靠市保电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施工作业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属地化“纵横”管理。
“纵”——构建市供电公司统一管、县供电企业分片管、乡(镇)供电所具体管的垂直管理体系。
新乡供电公司将供区内已建和在建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纳入保护体系,明晰属地化管理单位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正常情况下,各属地化管理单位对责任输电线路每周进行1次巡视,每月按照要求进行一次标准化巡视,并建立巡视记录与隐患整改情况汇总。故障情况下,各属地化管理单位还要配合进行故障查找、处理。如此,形成隐患经常排查与重点实时监控的常态化管理模式,供电区内真正做到“基基杆塔有人管、条条线路有人护”。
“横”——对施工可能涉电的所有环节横向把关,将电力设施保护贯穿于营销服务全过程。
首先,在客户申请临时用电环节,新乡供电公司事先组织客服中心、安全监督、配电施工等部门,联合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为客户量身制定个性化、一体化安全用电方案,确定施工现场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高压施工用户申请用电环节,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与客户签订《新乡供电区基建工地临时供电安全协议》,并签发以全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新乡供电区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法规要求告知书》。将这两份文件作为供电合同附件的形式,对基建用户施工和用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
同时,新乡供电公司联合新乡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简称特检所),为供电区内所有特种作业车辆(吊车、塔吊等)上一道“安全户口”:由供电企业提供安全施工温馨提示卡和安全宣传画册,由特检所在每年审验特种工操作证时发放给特种工。在每年举办的特种工培训班中,增加电力设施保护课程。特检所提供本市所有特种工联系方式,由供电部门定期给每位特种工发温馨提示短信,时刻提醒特种工在操作设备时,勿忘保护电力设施和自身安全。
“细化属地化管理办法,就是明确属地责任和权利、明确奖励与惩罚,更好地发挥属地作用,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就像出去旅游,游客到外地后,‘地接’有标准,游客也游得安心、满意。”新乡供电公司安监部主任张水喜一语道出细化管理的初衷。
成立电力执法大队势在必行
在强化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电力安全生产秩序中,仅有法律依据与制度管理还远远不够。一直以来,电力行政执法不断呼唤着明确的执法主体。由此,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应运而生。
2011年8月30日,河南省第一个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新乡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成功开展首次执法。在执法大队试行阶段,新乡市利用电力企业有关人员挂靠电力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电力主管部门工信局进行统一的执法培训,办理执法证件或委托执法证件,必要的经费、车辆设备等暂由电力企业提供。执法大队可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政令和强制性条款,对违章、野蛮施工行为予以制止。
“发现有线下施工,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是由规划部门的疏忽所致。”供电公司员工张强介绍行政执法流程时说,“我们首先与规划部门沟通,争取从源头上加以制止。其次,供电人员要向施工作业者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敦促他们尽快办理电力行政许可手续。如果当事人依旧我行我素,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便可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按照有关法律、政令或强制性条款,制止违章行为。一旦酿成事故,便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绝不姑息。”
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试运行以来,已开展了25次执法行动,在查处保电案件中锋芒毕露,维护了电力法律法规的尊严。但执法大队仍需健全工作机制。在建立健全内部相关执法制度、适用程序及工作机制、工作纪律的基础上,特别还要注意建立健全和完善与综治、公安、安监、工商、建设、发展与改革、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预警互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在完善工具和装备的同时,应组织执法队员加强学习、注重修养、提高素质,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下阶段,新乡市将进一步梳理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稽查的工作关系,整合资源与力量,最终建立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并统一配备设施器材、列支专项费用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
此外,加大宣传力度也是促进电力设施保护的必须软性措施。政府、执法机构、电力企业都要经常性地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章用电、窃电等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电力企业内部应该高度重视自我防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利用各种民事权利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用电检查稽查制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电力企业的制止、取证权,制止违法行为。
总之,必须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的应有职能,让供电企业真心实意搞服务、一心一意谋发展,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为谋求和谐社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