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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中支付问题的探讨

2012-04-10史拥军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2年24期
关键词:足额工程款保证金

□史拥军(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大问题,是政府及其各级部门的重要社会责任,也是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应该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不再是个别问题,已成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如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结合多年来工作的实际情况,谈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供参考。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1.1 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形成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拖欠

一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资金不到位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完成后对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拖欠,从而造成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不足时进行房地产开发,致使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完成后又不能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从而造成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1.2 施工企业与包工队的包工费结账不及时造成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在工程建设专业化的今天,农民工一般以县、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专业包工队伍(包工队),以专业包工方式从事工程建设,因此多数没有劳动用工合同,而以专业包工合同居多,如混凝土浇筑包工合同、钢筋制作安装包工合同、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包工合同和砌石包工合同等等,而这些专业包工合同一般又由其“队长”个人来签订,因此,具体的劳动合同较少,隐性劳动合同(包工合同)居多。

这些专业包工合同内容上一般仅约定了专业工程包工的单价,如混凝土浇筑×元/m3(或×元/m2)、钢筋制作安装×元/t、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元/m3、砌石×元/m3,工程量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其它内容如费用的支付等则不太明确。如果在中间过程中又发生了包工合同以外的其它包工项目,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包工队之间一般不是订立补充合同,而是以口头约定居多,造成口头合同不容易履行。

由于包工合同没有明确包工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包工费用的中间支付不是按照包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量予以支付,而多是以包工队向施工企业项目部借款的形式出现,只有到工程完成后才按工程量计量进行结算支付;如果一个项目到季头没有完成,则包工队一般不能得到应得的全部包工费,这就造成包工队的农民工工资不可能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从而形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1.3 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包工队包工费的恶意拖欠

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在建设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后,故意拖延支付包工队包工费或农民工工资,或以种种借口(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工队发生了包工合同以外的包工项目,应订立补充合同但却以口头合同代替,结账时又以没有结账依据),不足额支付包工队包工费,造成包工队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2.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2.1 组织措施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有关各部门参加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设兼职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管理和受理反映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也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纳入其建设管理范围,当工程建设中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去解决,按照合同规定不能解决时,可以上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

2.2 行政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由上级政府责令下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下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下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要求限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将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列入建设市场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允许在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市场进行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该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该工程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或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2.3 合同措施

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增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如4%或5%,具体可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各缴纳一半,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专账管理。每年的季头,如有农民工到建设单位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其工资没有及时兑付到位,建设单位可以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从工程进度款中继续补足。

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严重违约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情节严重时,建设单位在通知施工企业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解除施工合同。

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还可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诚信条款中,当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及时支付的,除按合同有关条款解除合同外,可以按照合同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施工企业列入当地建设市场不诚信企业,不允许该企业在当地建设市场进行投标。

2.4 经济措施

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重新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包含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施工企业严重违约。如遇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督促后仍不及时、足额支付的,可以直接没收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没收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并不免除施工企业继续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5 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对农民工(包工队)进行广泛宣传,建议农民工(包工队)最好将用工协议(或包工协议)复印交建设单位。到季头时,如施工企业不能如期结清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同时承诺书上还要写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农民工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并盖上施工企业的公章,建设单位将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将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余款再支付到施工企业的帐号上。

对于建设单位采取合同措施后仍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可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2.6 刑事手段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拖欠工资列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对于采取前5种措施仍不能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行使刑事控告权,依法追讨拖欠的工资。

3.结语

农民工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工资能否按时、足额支付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政府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采取的组织、合同、经济和管理措施相结合,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约束,才能彻底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S].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2009.

[2]魏登华.浅析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J].商业经济,2011(4).

[3]何雪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对策建议[J].北方经济,2009(20).

[4]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Z],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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