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之隔,中国离自由金融有多远?
2012-04-08严晓霖
严晓霖
跑路、被綁票、跳楼、成被告
1月18日,吴英案的二审判决将“金融自由”推向舆论浪尖,几乎同时,一份《2011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浮出水面,金融与犯罪二词纠结于当下中国。
“从上世纪80年代末禹作敏、禇时建案起,我开始关注企业家犯罪。这类犯罪案例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增多,2000年后成为重要的社会现象,2008年前后案发频率已达到每月3-5起,还仅是媒体公开报道、有一定影响的案件。”《2011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作者王荣利对本刊记者感慨说。
回望2011年的民间金融,同样令人瞩目,温州借贷危机、鄂尔多斯地产高利贷困局、接二连三的民企崩盘和非法集资案件,企业家们纷纷跑路、被绑票、跳楼、上吊。人们不禁要问:民间融资怎么了?民营企业要怎么办?
国企落马贪腐,民企死于借贷
太多的管制政策似乎成为国企与民企金融类犯罪的楚河汉界,双方冰火两重。
根据《法人》杂志1月15日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1年共有199位企业家落马离场。其中国企高管88例,民营企业家111例。
王荣利发现这两类人群的犯罪动机大不相同——国企高管所犯多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类贪腐罪行,更似官员;而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多与企业经营有关,常见为各类诈骗、走私及内幕交易。
2002-2008年,国有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高管一度纷纷落马,典型案例如原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副总裁朱赤、丁燕生等全套班子私分“小金库”,原建行行长张恩照贪污、原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受贿等。近年来金融机构高管涉案减少,2011年,在依严重程度排序的十大国企高管落马案件中,仅有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叶秀楠一例为金融类犯罪,其他多为港口、能源、铁路、电力等垄断部门领导贪污受贿。
不过,民企在融资环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却呈爆发趋势。与之相对的十大民营企业家落马案件中,金融类犯罪占了4例,分别为“云南女首富”何学葵欺诈发行股票,上海军利航空实际经营人金卫国骗取贷款,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第一大案“苏叶女案”非法集资10多亿,南京市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潘锴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加上这一年已经判决的安徽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案非法集资37亿、浙江“之俊系”掌门人何志军骗贷8.3亿、吴英案集资诈骗7.7亿,和刚刚曝光的温州立人集团负债22亿、浙江某暂未公布名称的集团负债77亿,除去涉黑案件,民间高利贷挤兑导致资金链断裂已成为压倒多数民企的最后一根稻草。
一纸政策相隔,投机者行动竟然如此迥异。
浙商偏爱高利贷为哪般
江浙地区尤其温州一带游资向来活跃,标会、抬会等民间金融形态已有几百年传统,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搞地下钱庄也不是一两天,为什么风险集中在近期爆发呢?
“将无处可去的资金,放在民间通过高利贷流通,是最古老、最老少咸宜、最看得见的赚钱方法。”本身是浙江人,且代理过多起集资案件的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对本刊记者推演了一遍民间游资、民企融资全面转向高利贷的路线图。
仇富、歧视民营经济的思想由来已久,很多民营企业家由于没有安全感,普遍转向投机、暴利型产业,巴不得3个月就把资金收回来。温州曾经有几千个亿的游资活跃在炒房一线,被打压后又转向炒矿。国家把山西煤矿收归国有后,浙商损失了500亿。撤回来的钱往哪里去?民间借贷则成为最好的出路。
2008年,中国政府制定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民企尤其是中小企业拿不到钱。但刺激方案营造出经济的表面繁荣,包括民企在内的许多企业都在买土地、搞地产、加大投入,通胀压力显现。如今,为了抑制通胀,银根紧缩,所有银行提高准备金率,抽资对象不是国企、铁道部,而是中小企业。本来中小企业与银行有短期贷款合同,从民间借钱一个星期、半个月还进再贷出,结果银行只收不放了,民企就被逼向了民间高利贷。“小企业本来是理性地2分利、3分利慢慢借,但拿不到银行贷款就不得不再去民间借6分利、7分利的钱来填窟窿。填来填去,填到1毛利甚至更高。我们处理的一些破产重整案企业,光付息就付了几个亿。”陈有西说。
而且,部分地方干部还充当了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中介,并从中谋利。银行鼓励干部贷款,科级干部授信额度20万、处级干部40万,因为干部有身份、有权力,能保障资金安全。“干部们求之不得,因为受贿是犯罪,可这些钱以4厘、5厘的利率贷出来,再4分利、5分利放出去,赚的是合法利息。”
“银行银根收紧,企业快要撑不住时,这些干部们最早得到信号,通过权力和关系先把钱抽走。企业更加缺血,只好向更多的老百姓借钱,加快了崩盘速度。一旦出事,银行抢先把作为抵押物的优质资产起诉拍卖,老百姓最后才知道,只好闹事,迫使政府来管。”
“没高利差,中国银行业亏损1338亿”
这些崩盘的烂摊子最后交到政府手中,银行业利润却赶超石油、烟草等垄断行业。2011年,工商、建设、农业银行等几家上市银行的利润增长都在40%-50%之间,民生银行行长洪崎在去年年底还颇为“含蓄”地公开表示,“企业利润那么低,银行利润那么高,有时候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
而最近,天则经济研究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利润做了估算,所长盛洪指出,以一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利差水平约1.5%为参照,如果不是坐拥央行管制的3%高利差,2011年中国的国有银行业非但没有利润,反而会亏损1338亿!
此外,“现行《刑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维护的‘金融秩序是一个维护垄断集团利益的工具,不仅无效率,而且有失公正,甚至是罪恶的。张维迎曾说中国离自由的市场经济还有200年,但200年前的中国街头米店都可以吸收存款,金融自由是历来存在的,我们要做的只是放开和恢复。”盛洪对本刊记者说。
此外,在法律上,“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种行为的界定并不明晰。《合同法》规定,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写明民间借贷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但向30户以上借款20万却又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而集资诈骗则是指将别人钱财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最高可判死刑。
经济学家茅于轼甚至认为,非法集资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之所以存在是建立在认为金融业不创造财富全靠剥削基础之上。而实际上,金融业对社会有很大贡献。现代经济创造财富的根本方法早已不是生产,而是资源配置,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包括钱尽其用。把钱用到最能创造财富的地方,这就是金融业创造的价值。
2月6日至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座谈会,他指出,“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放活民间资本,这条路非常宽广,潜力巨大。”现在似乎到了关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