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混配制剂应慎重开发严格管理
2012-04-08刘畅
湖南农业 2012年7期
为进一步加强草甘膦混配制剂登记管理,2012年3月7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北京召开草甘膦混配制剂登记管理研讨会,来自农药管理、科研、生产等部门的近20名专家出席会议。会议针对草甘膦与其他除草剂进行混配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加强草甘膦混配制剂登记管理提出了建议:
1.草甘膦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除草效果、安全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
2.为降低草甘膦混配制剂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将草甘膦混配制剂产品的登记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登记。
3.草甘膦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应符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对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草甘膦复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