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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种子的监管

2012-04-08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410005黄活军

湖南农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种子法范畴中药材

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410005) 黄活军

近来有执法人员反映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人销售假中药材种子,执法人员对药材种子是否需要审定,该行为如何处理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处理以上问题,首先是要把握我国《种子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而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1条对农作物的范畴进行了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和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故中药材种子是属于种子法适用的范畴。

其次是要理解种子审定的相关规定。我国《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且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推广前通过审定是对主要农作物要求,药材种子不属于我省主要农作物范畴,审定不是推广的必要条件。

同时需要注意区分农业部门与林业部门的监管权限。如果该药材属于乔木、灌木或其他木本植物时应归类为林木种子,按照我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属于林业部门监管。

综上,药材种子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我国《种子法》,但不得以某药材种子未经审定推广而立案查处,同时是否属于农业部门监管还要看其是否属于农作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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