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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初探

2012-04-08张领先

关键词:服务站补贴农民

贺 玢,张领先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3)

信息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及实现手段。我国有65%的人口在农村,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全国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信息化实现的难点和重点。农业信息服务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农民的购买力不强,农民信息意识淡薄,需要进行引导,而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农村信息化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剧城乡间“数字鸿沟”。现阶段,我国已进入了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在国家补贴政策的拉动下,农村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促进农民增收,对农村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显现。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

国外诸如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农业信息化建设,为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制定了政策法规,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保障农业信息化发展。如美国政府主导构建完整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在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每年投入约占农业行政经费10%的费用保障农业信息化系统的运行[1]。国外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为我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研究提供借鉴意义。

总之,农业信息化在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的研究还较少涉及到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方面。因此,本文结合农业信息化的特点,就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类型、对象、依据与标准等概念进行初步探索,可望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一、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实施的意义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农业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也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资源转移到农业领域,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2]。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也是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推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信息化融合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显著的补贴效应。

农业信息化是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是覆盖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城乡统筹、培养新型农民、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

与工业信息化相比,农村不具备资金高度积累、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更不具备先进、成型稳定的管理模式。这就更增加了农业信息化的工作任务、难度和投入[3]。针对农业信息化投入与运行成本高昂、信息渠道不畅、服务对象分散、需求多元等问题,多领域专家从不同视角对信息化建设成本管理、控制与优化问题进行了思考。信息经济专家们提出在推进农村信息化的过程中必须主要考虑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价格成本问题,我国广大农村信息化需要立足于低培训、低价格、低成本、低门槛的理念;社会学家则提出应该构建机制灵活、多元服务主体密切合作、具备长效运营能力的新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信息技术专家认为应集中研发成本低廉、功能丰富、运行高效、兼顾共性需求与个性化服务的创新技术支撑模型[4]。

而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依据农业和工业相互关系的演化顺序,将经济发展过程划分为与此相同的三个阶段。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 000美元,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应该是工业开始反哺农业的转折点。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两个趋向”①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的重要论断,我国现在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5]。因此,当前实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政策也是落实国家“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类型

农业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引导或促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向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或客体补贴全部或部分的信息服务费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国基础信息设施建设水平和农业信息服务功能特点,基于实施可操作性强、实施效果好的考虑,我国应适时地实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其类型主要有: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网络服务补贴和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

(一)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

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农民定制手机短信息服务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手机短消息服务(Short Message Service,缩写SMS)是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和用手机接收短消息的一个途径,信息的最大长度不能超过160个字节。近年来,手机运营上的服务更趋于多元化,在GPRS宽带基础上又推出了“彩信”业务,能够传输包括文本、图片、动画以及视频等在内的数据信息。而3G网络的出现又带来更高的传输速率和多媒体传递能力。

为农民定制农村政策法制、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市场流通等手机短信息服务,把市场、科技和政策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农业生产经营者,能从根本上避免农业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趋同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鼓励、引导农民定制手机短信息服务,国家可以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其一定的服务费用。

国家可以对手机短信息服务进行农业信息服务补贴试点。对农民尤其是村组干部、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动人、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回乡农民工消费信息进行直接补贴。农业部门可与电信运营商合作运营服务,创新农业信息服务“双赢”运营模式。农业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与发布,电信运营部门负责信息传输并向农民免费提供可接收短消息或彩信的手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信息用户分群、分类发送农业农村信息。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确定补贴农民的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农民手机短信息服务定制费用由农业部门和电信运营部门共同协商合理分配。

(二)网络服务补贴

网络服务补贴就是为农民上网获得网络服务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是,城乡收入水平的差距致使农民信息消费指数偏低,农村网络普及和应用远远滞后于城镇。对比2005年以来中国城乡互联网发展状况,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截至2010年12月底,互联网在城镇的普及率为50.0%,而在农村地区仅为18.5%。随着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的稳步攀升,城乡互联网差距却在持续拉大[6]。据调查,农村网民仅占总网民数的1.6%,若考虑到农民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农民上网的人数仅为0.4% 左右。城镇的互联网渗透率为18%,而农村仅为3%,城镇互联网渗透率是农村的6倍[7]。农村上网条件较差、上网设备价格高、上网费用高、农民投资能力低、农民的信息化意识和文化水平低,这些都是制约农民上网的原因。

根据农民特点,局部地区开展了农民家庭上网的试点和相关活动,目的是通过农民家庭上网,提高农民信息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拓宽农民的视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诸如,为了推动农民家庭上网,各地开展的农民家庭上网工程中,从上网设备上和上网费用上给予优惠和补贴,开发了适合农村的上网设备,通过开展融娱乐、教育、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培训,激发农民的上网意识,力求提高农民的上网水平。

笔者建议从国家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以及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角度考虑,可结合当前家电下乡活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民上网给予一定的网络服务补贴。

(三)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

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确保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正常运行,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其转移支付一定的运营费用。

积极鼓励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运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为了发挥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的作用,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转移支付一定的运营费用,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县、乡、村的集农业信息采集、传播、加工和发布的主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的正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财政实力,补贴对象可对普惠制(普遍补)或重点制(有所补有所不补)进行选择。从我国农业信息服务的功能与特点出发,普惠制和重点制相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和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普惠制,网络服务补贴的对象则可选择重点制。在实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时,又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补给接收服务的农民(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二是可以补给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包括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

(一)农民

我国65%的人口在农村,目前农村手机普及率96.1部/百户,而且农村潜在手机用户市场非常大,而计算机普及率仅为5.4部/百户[7]。由此可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农民传递政策、市场、科技等信息,成为目前向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为了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农民是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重点。基于补贴的目标与可操作性考虑,享受补贴的对象着重是指居住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农民,不包括在城镇居住的乡村人口。

(二)农村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组织也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服务的主力军。要支持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兼有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密切产业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强化产业组织在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可成为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这种农村合作组织重点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或联合起来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或联合起来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机械的租赁、农产品的贮藏和销售以及农业科技服务等而组成的组织。

(三)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

农业信息服务网站一般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运作,开展无偿与有偿信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网站应明确市场定位,找准信息用户群体,围绕用户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信息产品,降低信息服务的成本,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由于信息具有共享性和公共产品属性,直接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可参照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的标准,成为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以支付其正常信息服务运行维护的费用。

(四)乡村信息服务站(点)

为了确保乡村农业信息服务站(点)的正常业务开展,并降低运行成本,建议采用“一站式”信息服务模式。可依托乡农技站,建立乡级农业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服务点,可与党员远程教育点、科技(文化)书屋等合并,也可利用协会、合作组织以及经纪人、种养加大户的力量建点。

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要达到“五个一标准”: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化设备、一名信息员、一个长效机制、一套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凡是达到标准的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可以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8]。

四、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依据与标准

(一)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

2009年我国年末总人口为13.347 4亿人,其中城镇人口数6.218 6亿人,所占比重为46.59%;乡村人口数 7.128 8 亿人,所占比重为53.41%[9]。

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的标准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50%的定制手机短信息服务费用。按照每部手机每月3元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定制费计算(每天1条彩信,每月30条),每部手机信息消费为36元,需要补贴18元。中央财政按照50%比例补贴农民,另外50%由农民自己负担。

据统计,2008年底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移动电话96.1部,全国有乡村户数25 663.7万户,全国农村约2.46亿部移动电话,全国全年农民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为44亿元[11]。其中,西部地区更是明显落后于中东部地区,西部农村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更为迫切,西部12个省约有手机8 200万部,按每部手机用户18元定制短信息服务计算,全年申请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约为14.7亿元。

(二)网络服务补贴

网络服务补贴的标准为对农民上网用户按照300元/每户进行补贴(目前,一年上网费用约为1 200~1 500元)。

据统计,2008年底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计算机5.4台,全国有乡村户数25 663.7万户,全国农村约有1 386万台计算机[7],全国全年农民网络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为42亿元。其中,西部地区12个省按400万台计算机上网计算,每台上网计算机补贴300元,全年申请农民网络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约为12亿元。

(三)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

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的标准为对每个乡村信息服务站(点)5 000元/每年进行补贴。截止2008年年底,全国有19 234个镇、13 872个乡、1 096个民族乡、98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全国范围行政村总数为691 510个[9]。每个乡村按照一个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标准计算,每个每年补贴5 000元,全国全年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约为35亿元。其中,西部地区12个省按230 000个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标准计算,每个站(点)每年补贴5 000元,全年申请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的资金规模约为11亿元。

五、农业信息服务补贴资金投入标准

(一)补贴资金投入的结构

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政府投入与其他主体投入的比例差异很大,政府投入比重与其经济特征和社会经济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与优化农业信息服务补贴资金的结构:(1)粮食主产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适当地加大国家财政的扶持力度,建议按照中央财政全额标准给予补贴;(2)对于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按照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的标准给予补贴;(3)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重点在于引导和政策扶持,鼓励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建议按照地方财政全额标准给予补贴;(4)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和经济杠杆作用,地方财政的支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更多的投入。

(二)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建议

为了便于操作,及时地总结工作经验与不足,建议先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补贴试点工作。先期在全国选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较好的10个省份,对农民尤其是村组干部、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动人、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回乡农民工等进行农业信息补贴发放试点。实施第一年建议选择西部12个省继续进行试点,第二年扩大到中部地区,第三年逐步在全国推广。

[1]张彩丽.美国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出口支持政策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实事求是,2008(5):43-45.

[2]吴侨玲,乔乐本.欧盟农业生产者补贴的效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2012(3):3-7.

[3]张志檩.关于低成本信息化的讨论与思考[J].中国石化,2006(2):26-28.

[4]郑红剑,王春秀.低廉高效农村信息化技术现状及预期分析[J].科协论坛,2010(11)下:36-37.

[5]陈锡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发展论坛,2005(12):15-17.

[6]唐斯斯.信息化对农村居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12(10):38-40.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09[R].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8]李道亮.中国农村信息化发展报告2010[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3.

[9]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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