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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变革的思考

2012-04-07朱方长

关键词:服务平台农民科技

朱方长

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变革的思考

朱方长

农村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实现普遍推广应用的过程,是一个由传统农业而现代农业而信息农业的演进过程。在农村信息化过程中,作为充当发展现代农业关键助推器的农业科技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当下,探索农村信息化背景下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新体系和运行模式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课题。

一、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演进趋势

1.组织结构:由传统推广网络向扁平化、虚拟化网络演变

传统农业推广网络是一种典型的耸高型组织结构,包括从国家至省、市、县、区、乡、村多达7个层次。这种组织结构管理层次多,管理人员多,管理跨度小;在信息沟通上,平等关系少,垂直关系多,指令性信息多,虽然信息权威性强,但沟通所需时间、历程也长。现在借助因特网,农业科技信息的传递可以横向和纵向进行,农业科技信息完全可以做到直达,因而“垂直” 的结构组织就可以向“扁平”的结构过渡。目前,各地探索的区域性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的基本做法,就是建立省级农业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把过去农业推广体系的省、市州、县(市)、乡(镇)、村五级管理,简化为省、市州、村三级扁平化管理,甚至简化为省、村两级扁平化的管理架构,实现平台上移,服务下延。在省一级建立省农业科技信息综合服务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撑中心,统一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整合和集成各方面的资源,为服务平台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在村一级建立起以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员、大学生村官、农业乡土人才为骨干,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基层专家团队,多形式多渠道地建立信息服务站点和终端,把农业科技服务的触角伸向农村最底层。

在传统农业推广组织结构中,组织职能是预设好的,人员被安排在相对固定的位置上,任务与固定的责任范围紧密相连。相对于日益多变的多元化农业科技需求而言,这种组织结构缺少反应的灵活性、适应性和敏捷性。随着农村信息化的推进,一种新型的运转灵活的虚拟组织结构应运而生。这种虚拟组织结构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专家团队。它是通过政策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集成包括政府、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多方面的科技服务专家组成的虚拟化团队。区域性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专家团队一般包括省级技术专家、科技特派员、基层专家(市县专家、农技推广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种养大户、技术能手、涉农企业负责人以及大学生村官等)三个层面。这种专家团队并非要严格地由农业推广组织成员参与,而是有大量志愿者的加入。由于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虚拟化,作为服务对象的农民和涉农企业不再是被动地参与到农业科技服务当中,而是开始成为整个过程的积极参与者。

2.参与主体:由政府包办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重演变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农业推广组织都是单一的行政型农业推广组织,目标群体难以参与。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少民办的非政府组织形式的推广组织开始兴起,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涉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等五大主体,各种主体根据自身特点,在科技信息服务方面各有侧重。

在多元化参与主体中,政府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主导力量,主要承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和政策制定工作。无论在“政府农业部门+科技示范点+农户”、“政府农业部门+信息服务站点+农户”型服务模式中,还是在“政府农业部门+科技特派员+农户”、“政府农业部门+农村信息员”型服务模式中,政府均表现出了主导地位。[5]涉农企业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骨干力量,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需求,以订单农业的形式实现企业与农户的联接,引导农民进行种、养生产。高校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技术和人才支撑力量,既担负着农业科技创新的重任,也担负着农业科技服务的重任,更担负着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的重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新生力量,并且越来越成为基层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不可缺少的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的方式很多,不仅为当地农民提供技术、财务、法律等咨询服务,还作为农民与政府的中介,代表农民与政府沟通;不仅为产业内的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供销信息服务,还作为独立实体与信息服务媒体、涉农企业联合来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农民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无论哪种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模式,农户都是其中的参与者,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农户也是信息化过程的终端执行者。

3.服务内容:由狭窄、量少、时滞向全面、专业、实时演变

传统农业推广服务范围通常只是针对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实际技术问题,且主要以产中的技术指导为主,对产前、产后以及市场、金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涉及很少,而对农民心理、农民行为、农村社会等方面的领域涉及就更少。即便是产中技术指导,也主要靠“两条腿一张嘴”来推广,所提供的科技信息和服务极其有限。不仅如此,由于服务时间和时效一般受到农业推广机构具体工作时间和服务手段的限制,农业科技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时滞性。农民往往因信息不灵、滞后而致生产与市场脱节,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的不公平对待。随着农村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服务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拓展。当前,各地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都是以提供全方位科技信息服务为导向,并突出产业化、专业化。例如,山东省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在科技服务信息化方面,围绕山东省蔬菜、果树、树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家禽、水产、农资配送、农产品物流等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的十大产业,重点建立十个专业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专业系统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信息化服务,同时重点加强科技、市场、商务、人才等信息内容服务。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深入,山东还将逐步实现科技、文化、卫生、就业、安保、社会管理等信息服务一体化。农业科技服务内容的另一重要变革就是实时化。这是基于信息化条件对市场需求的即时反馈,即时推出或者优化科技服务信息,并即时提供有关科技信息服务。内容的实时化意味着网络内容要时时更新,意味着科技服务的提供是以“分钟”而非以“天”来行动。目前,科技部门推行的12396呼叫中心以及农业部门推行的12316“三农”热线服务,都能实现农业科技24小时无缝隙服务,农民用固定电话拨打“12396”或“12316”,就能即时获得当前农事、农作物栽培、市场行情、农资产品投诉等方面的帮助和解答。

4.服务方式:由以现场服务为主向以信息平台综合服务为主演变

我国农业科技服务的传统方式主要有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印刷品宣传、技术咨询、巡回指导、声像传播、农户访问等,而这些服务方式大多又以现场服务为其特点。随着信息技术在农村的广泛应用,传统农业科技服务方式因其适宜性和有效性虽得以保留甚至发展,但信息化正使农业科技服务方式发生着非比寻常的创新变革,原来以现场服务为主的服务方式正在向以信息平台综合服务为主的服务方式转变。例如,北京市建设的“12396北京新农村科技服务热线”平台,集自动语音服务、专家坐席服务、双向视频诊断服务、手机短信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等服务方式于一体,并实现了用户自主搜索和智能匹配。[6]湖南省农村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12396为基础,通过门户网站来实现信息化对接、教育培训、沟通咨询、电子商务、农村民情社情调查、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视频点播等多种服务功能。而满足12396应诉要求的数据库和知识库建设又能为12396应诉提供问题答案,为远程终端提供知识服务,为智能决策提供数据和知识支持。此外,12396呼叫中心建设,除了承接12396呼叫的应诉要求,实现呼叫应诉服务,还具有调度当地科技专家实时出诊,开展现场服务的功能。吉林省以中国长农网为核心平台,建立了“互联网、电话网、卫星网”三网合一,“网络信息服务、电话语音和固网短信服务、农民远程教育服务、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服务”四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体系。

二、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发展瓶颈

我国农村信息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计算机应用于农业生产。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会议明确了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方向。[7]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频繁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我国在信息传播高速公路等硬件建设、农业信息平台和资源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是信息化设施条件不断改善。截止2010年,全国在互联网接入方面实现了“乡乡能上网”,其中宽带网的比例达到98%。同时,我国农村网民达到1.25亿人,占全国网民的27.3%。在电话通信网方面实现了“村村通电话”,全国100%的行政村和94%的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在广播电视方面,农村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 96.78%和97.6%。[8]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为农业科技服务的信息化变革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是信息服务平台初具规模。“十一五”以来,各级农业部门以12316农业公益服务号码为纽带,逐步建成了公益服务热线电话、短彩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科技部门以“科技信息户联网工程”为基础,实施了“12396星火科技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开通了12396呼叫热线。不少地方还先后在科技部门的主导下,借鉴“公安110”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以热线电话为纽带的“科技110”综合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涵盖了种、养、加、商、贸等各个领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所关心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

三是信息化网络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国省级农业部门均设立了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97%的地市农业部门、80%以上的县级农业部门设立了开展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机构,70%以上的乡镇成立了信息服务站,乡镇服务站点逾100万个,农村信息员超过70万人。许多地方都已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建联动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组织网络。同时,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各级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校、省地县三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乡镇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站、数量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产业化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来。

四是信息资源开发取得成效。迄今为止,在信息采集方面,农业部门已在全国农业系统建设了近40条信息采集渠道,部署信息采集点8000多个。在网站建设方面,政府建立的农业网站达4000多家,全国所有省级农业部门、超过四分之三的地级农业部门和近一半的县级农业部门建立了局域网和农业信息服务网站。各地科技部门和科研院所也大多建立了农村科技信息网、农业科技信息网。在数据库建设方面,农业部相继建设了农业政策法规、农村经济统计、农业科技与人才、农产品价格等 60多个行业数据库。科技部门也在全国多地试点推行星火110科技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数据库与知识群库。这些数据库主要根据农民需求,以产业为基础,通过专家撰写、网上摘取、电子和纸质农业书籍知识提取、维客和博客的知识沉淀、特色产业的知识沉淀、农业知识工程招标等途径构建。

五是服务模式多样化发展。在农村信息化的推动下,我国农业科技服务已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型、社会参与型两大信息服务模式。无论是政府主导型还是社会参与型,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9]如浙江的“农民信箱”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农产品产销对接服务,实名制用户已达236万;上海的“农民一点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吉林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成功打造了“12316”服务模式;宁夏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上移、服务下延”破解了资源整合难、信息共享难、网络进村难的大难题;而海南“农技110”服务站点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相当成功。广东的“信息直通车”、山西的“三网融合”、陕西的“专家大院”、福建的“科技特派员”、甘肃的“金塔模式”也各具特色。就社会参与型而言,企业主导的服务模式已初显锋芒。如中国移动的“农信通”、中国电信的“信息田园”、中国联通的“12316热线”等在多个省市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效果。

虽然在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已经取得越来越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潜在的限制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行模式的长效机制问题。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是农业科技服务在农村信息化过程中的创新,在建设初期,其主要经费以政府项目投入为支撑。但当完成了平台建设、专家团队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建设等基本工作后,作为公益性服务,没有维持持续运行的利润效益,缺乏后续的资金投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较好地从系统整体和层次性出发,理顺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体制,设计在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可持续信息化服务营运模式和机制,既要避免企业化服务模式所带来的重利润轻服务以致于失信于民的后果,又避免政府公益性服务模式所带来的体制不活、机制不灵、服务低效的后果。

(2)专家团队的建设问题。在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过程中,无论是信息服务平台知识库的构建,还是在线专家答疑的实现,还是现场服务的执行,都离不开不同层次的农业科技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专家资源是构成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信息化服务中普遍存在专家队伍不足、积极性不够、横向联动缺失等问题。因此,如何紧紧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力量,并使省专家、科特派和市、县、乡基层专家进入服务平台,既保持专家团队的连续性、稳定性、积极性、成长性,又不影响专家科技人员的正常晋升,同时又能使“专家—农户”有效互动,并使专家之间能够协同联动,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服务网络的发展问题。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运行主要是靠工作联动来进行的。在基层尤其是在乡镇以下,主要是靠建设单位在基层工作的服务站点以及原来农技部门从事农业科技服务的相关人员来开展服务的。这种网络体系上下联系比较松散,缺乏制度保障,工作易陷入被动。因此,理清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的网络体系发展思路,探索不同层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在信息化条件下的紧密结合机制,研究和解决信息化服务的政策激励制度是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

(4)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问题。共建共享是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信息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众所周知,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庞大系统工程,只有突破行业、部门、地区之间的局限,做到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的通力协作,才有望真正把各种相关资源整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农村信息化资源和基础优势的同时,形成强大合力。但目前各地农业农村信息化推进工作职责不明、管理不力、多头并进,建设无序,导致条块分割、各行其道、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已建成的农业科技信息,网络资源系统间还缺乏互联互通,不少信息资源还存在着重复建设、分散管理现象。[10]且许多农业信息服务数据库不是基于农民诉求,不是来源于农业生产实践,无用信息很多,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成为制约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发展的一大因素。

(5)农户的信息服务应用能力问题。尽管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在农民生产和生活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受传统文化意识限制,不少农民特别是广大中老年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的认识还不高,由此制约了他们参与和应用信息服务的积极性。不仅如此,由于目前农民收入水平仍然相对较低,消费能力有限,这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对农业科技信息产品的购买和应用。目前PC机购置费、维护费、上网费甚至电费的支出都成为农民享受信息服务的限制因素。此外,由于农民知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也普遍偏低,而对于现代信息交互技术应用就显得更为困难。信息技术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应用信息服务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

三、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的建议

为解决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三农”中存在的诸多瓶颈问题,未来农业科技服务的信息化发展应进一步朝着如下方向行进:

1.在运行模式上,应加强信息和资源共享,整体协调统一发展

根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将融入到国家农业农村信息化大战略中,按照“整合资源,协同共享”思路,重点建设部、省、地市和县四级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并建立统一的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实现及时准确的针对性服务。但这里的“整合资源,协同共享”决不能只限于部门内部,而是必须突破内部局限,整体统筹规划。要重点整合和协调农业部门、科技部门、组织部门三大部门资源,实现12316服务平台、12396服务平台、农村远程教育网等几大工作网的无缝对接。然后,再进一步将综合服务平台与商业、经贸、旅游等有关部门多种网络资源对接。不同层次的服务平台应发挥不同的功能,其中部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是重中之重,而省地市县平台主要向部级平台提供内容支撑和进行本地化信息整合、管理及应用。部级平台是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全国总门户,是全国农业信息的集散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管理和全国性信息共享以及全局性信息服务工作;省级平台是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省级分门户,是省内信息的集散中心,负责对部级平台数据上传、地市级平台的管理和全省性信息下传以省内信息服务工作;地市级平台是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地市级子门户,是地市内信息的分析统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负责对省级平台数据上传、县级平台管理和地市信息下传以及地市内信息服务工作;县级平台是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的基层入口,直接面对用户、面向用户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将朝着进一步推进四级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体系与农村科技服务组织资源对接的方向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集成效应。

2.在组织体系上,应着重壮大和发展农村科技信息服务队伍

要确保农业科技信息化服务能够顺利开展,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各级农业科技信息管理和服务机构。然而即便有了健全的信息服务组织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人员履职,特别是没有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队伍来支撑,那么信息服务机构也无法真正有效运行。因此,未来农业科技服务的信息化发展必将更加注重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专家队伍在指导农业生产,推广农业新技术,开展预测预警服务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专家队伍以提高本地化信息服务能力。与此同时,还将越来越注重建立能够规范地完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服务的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建立稳定的基层农村信息员队伍,并不断加强对农民土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和基层信息网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在服务机制上,应注重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

省(部)、市(县)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首先要体现综合性,即要能为用户提供包括生产销售、科技信息、技术推广、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电子商务、农机服务、特色产业服务、农民生活、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通过平台,农民就能快速而轻松地获得自己想知道的多种科技、政策和市场信息等。在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后,还将进一步进行农业专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旨在专门为用户提供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领域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信息服务。

由于大部分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具有公益性,因此,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主要由政府组织提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并由政府主导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但也有一部分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具有非公益性,对于这部分服务适合采取市场运作的信息服务机制。因此,未来农业科技服务的信息化发展,将在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为主的前提下,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公益+市场”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机制。也就是说,在适当时机和条件下,将辅之以某些市场运作手段,包括政府购买企业对农村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服务;对于扩展的电子商务等商业化服务功能,政府制定标准和规范,企业自愿进入;开展有偿性科技信息化服务等。这样既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开展,又能够实现服务的可持续营运。

4.在管理方式上,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在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发展初期,必须依靠政府成立的专门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来进行直接管理,并依靠政府的信息化建设和项目来直接参与。但随着农村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政府将会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并从过去行政指令型的直接具体管理中逐渐摆脱出来,把更多精力和时间转到农业农村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和顶层设计上来,转到农业农村信息化政策的制定上来,包括建立农业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各项信息化工作规划,出台配套的激励政策,加强考核管理等。最终政府要从政策、制度、法规、信用风险等方面为服务信息化的运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一来,现行的政府直接参与和运用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将逐步转到依靠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政策指导、引导和保障的管理方式上来。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1YJA630219)阶段性成果,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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