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的困境与破解
——以四川彝族地区为例
2012-04-02张邦铺
张邦铺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的困境与破解
——以四川彝族地区为例
张邦铺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受到经济、文化、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以其固有的地方特色展现在司法工作者面前。文章结合四川彝族地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特点及面临的困境,就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如何有效地运用民事调解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了建议。
彝族;调解;困境;破解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人员匮乏、新老断层现象、民族习惯与法律规范冲突等带来的困境,是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对推进巡回法庭建设、坚持情与法并重、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的横向探索和对调解形式本身的深入挖掘的纵向探索,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是有益的探讨。结合四川彝族地区法院调解工作的特点、面临的困境,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如何有效地运用调解工作方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一、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的特点
从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族归宿感、集体意识强烈
少数民族同胞,由于历史、经济及地区限制等原因带来的差异,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与非民族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也更多地能够保留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而使民族认同感、归宿感更加明显。以四川彝族地区为例,在彝族人的社会结构中,家支是维系本姓家族的纽带,家支利益是最大的,无论有何涉及家支利益的事情,都要以家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定,现在的凉山彝族地区,仍存有某些家支每年都要举行家支会议的习俗。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族隔阂的存在,相互不信任感并未得到有效消除。在实证调研中,笔者注意到,在同等条件下,彝族当事人向彝族办案人员咨询和讲述的时间远多于非彝族办案人员;在调解涉及彝族案件中,调解成功率远远高于非彝族办案人员的调解率。
(二)法律意识淡薄,民族习惯仍是主流
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意识提升空间仍然比较大,尤其是边远的欠发达地区,仍然不乏法盲的存在,法治并没有深入人心,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起着主导作用,以至于有诸如“监狱是你们汉人的监狱,不是我们彝族人的监狱”的说法。又如笔者接触的一案例:甲在2年前曾因被乙伤害,双方在各自家支及亲属的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甲按照民族习惯并未参与调解过程,并且未就赔偿金发表过任何意见,一切事务均由其长辈(或者其他亲属)丙代替,其间,甲并未授权丙任何权利。我们可以发现,民族习惯在涉及少数民族纠纷所起的主导作用。
2)园地改良。土壤改良是露地葡萄栽培的重要环节,土壤改良的关键是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按行距3.5 m、深1 m、宽1 m挖定植沟。先在沟底放1层20 cm厚的杂草(柠条、沙打旺、玉米秸秆)+5 kg/亩碳铵,回填表土10 cm,然后再放1层20 cm厚的杂草,上面20 cm土层中施肥,亩施土杂肥(羊粪、猪粪、牛粪等)4~5 m3+磷肥200 kg,与土混匀回填灌水沉实,准备栽苗。
(三)案件数量少,可调解空间大
由于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区分布在地广人稀的边远地区,经济因素的制约导致了案件总体数量不大。就四川彝族地区某县法院而言,2009年民商事案件260件,2010年减少至231件,人均办理案件数:2009 年20 件/人/年,2010 年 19.25 件/人/年(包括一线辅助办案人员)。案件数量小,办案人员负担较轻,同时也有相对充足的时间进行调解工作,而且愿意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数量比重较大。
(四)案件类型单一,难度不减
由于地处彝族自治县,彝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已逾40%,涉及彝族案件所占比例比较大,而且尚呈增加态势。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既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民族地区客观要求,故双语干部在民族地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四川彝族地区某县法院懂双语的干警仅有10人,而且年龄结构上分布极不均匀,50岁以上5人,40~50岁3人,30岁以下2人。
(五)调解风尚盛行,调解有基础
彝族谚语云:“不能不有的是家支,不能不养的是牛羊,不能不吃的是粮食”、“莫要毁坏家支,家支是势力的后盾。若毁坏了家支,会成为无家之人,犹如捻线离毛团,谨防流浪到汉区”。可见,家支在整个彝族社会结构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宗同族的家族归属感在彝人社会表现得相当明显。当彝人相互之间产生矛盾纠纷时,不仅仅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而是可能涉及到整个家族利益、颜面的大事,为此,当法院在处理某个矛盾纠纷时,面对的就可能是当事人整个家族,如若处理不当,就可能演变成集体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民族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广大彝族地区,仍然普遍存在较为原始的“同态复仇”的矛盾解决方式,民事中表现为诸如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转房制”、包办婚姻等民族习惯,与我国现行法律精神、理念格格不入。
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调解工作举步维艰
肯普夫说:“当然,在美国西海岸、中国都有一些‘怀才不遇’的研究人员,他们愿意来欧洲寻找一个良好的科研位置。”肯普夫认为,现在是快速实施人工智能战略的时候了。他说:“联邦政府已经承诺未来几年将提供30亿欧元的科研经费。”正确使用这笔资金非常重要。他说:“最好将研究资金用于推动工业应用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在这个领域我们欧洲人,尤其是德国作为工业基地有着明显的优势。”
(二)双语法官匮乏,年轻后备力量薄弱
少数民族地区民事案件,受制于地区限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类型单一,地区分布不均。2006年至2010年,四川彝族地区某县法院受理案件数分别是289件、255件、303件、377件和352件,其中2009年婚姻家庭案件117件,占民商事案件数的46%;2010年婚姻家庭案件108件,占民商事案件数的45%。虽然类型单一,但是调解工作难度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受制于本地教育水平和民族习惯的影响,老百姓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依理依法办案,同时也不得不做大量法律解释等辅助性工作。尤其是当民族习惯与现代法治存在较大差距时,既需要考量民族习惯在案件中的适用,又是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考量。
以四川彝族地区某县法院为例,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审判人员缺乏,尤其缺乏有工作经验的审判人员(2008—2010年新进人员21人,占在职人数的 42.85%),新老法官断层严重。一是体现在人员数量上,四川彝族地区某县法院编制59人,实有干警48人,其中法官15人,审判一线法官8人,而民事审判法官仅为 4人,2010年人均办理 59.7件,人均案件数不比全市其他区县少;二是体现在年龄结构上,35岁以下1人,36~45岁6人,46~55岁5人,56岁以上3人,而一线法官均在35岁以上,新老断层严重,后备法官力量不足。
(三)宗族观念强烈,民族习惯与法律冲突仍然存在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习惯法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和继承。这就是彝人承袭至今的调解文化——“德古”文化。在彝族地区,至今仍活跃着被称为“德古”、“苏易”的特殊职业群体。“德古”、“苏易”不具有特权,但是有很高的威望,他们以“说中间”的方式,对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民族习惯法衡量和判断是非,进而使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外的救济途径得以解决。纠纷的处理以调解为中心,彝族民间纠纷调处中,大到莫格,小到吉儿吉特,从彝语的含义来讲,都有平等协商的意思。平等协商的调解,渗透在彝族人的日常生活中,大到杀人、放火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小至鸡毛蒜皮的邻里纠纷的化解,都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这对于法院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调解工作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尊重彝族文化,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方法,整合民间调解资源,化解社会矛盾。面临少数民族地区调解工作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一些破解建议:
三、破解少数民族地区调解工作困境的探索
在国家“三农”政策及相关扶持措施的推进下,农村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农村居民的需求也逐步提升。富裕起来的绝大多数居民渴望利用更便利的信息化手段推销他们的农副产品及特色产品,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已建构的农村信息化网络和设施得不到及时优化升级,致使信息化手段在农村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差。另外,当前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广播、电视、口头传播等形式获得一定的经济信息资源和通知,而信息化手段的推广需借助更先进的传播渠道和平台,不便于农村居民及时了解信息化手段使用的方式、范围、优势等。
在立体车库的现有的调度优化策略中包括了连续存车优先策略、连续取车优先策略、原地待命策略、交叉存取策略,这些策略应用在一天的不同时间段可以明显提高立体车库的运行效率[1]。该项目提出一种根据用户停车时间来提高立体车库运行效率的调度策略,并将模糊控制应用到立体车库的优化调度问题中。
(一)高举“马背法庭”旗帜,推进巡回审理制度建设
“在美丽而贫穷的泸沽湖畔,常年行走着一支法官队伍。他们用马驮着国徽,在不通公路的小凉山里走村串寨,跋山涉水,实践着‘司法为民’的理念”,[1]一个响亮而又新颖的名字——马背法庭——也为世人所熟知。导演刘杰以云南省宁蒗县法院法官办案为原型,描述了“一支流动法庭的办案之旅”,同时也“折射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经济落后、交通闭塞,这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最为现实的难题。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高举“马背法庭”旗帜,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是当前破解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工作难之难题的有效途径。巡回审理,不仅是方便于民、服务于民的民生举措,更是司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推进巡回审理制度建设,一是从思想上清楚认识到巡回审理于基层法院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认识到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性。二是制度化、规范化巡回审理制度,各基层法院应当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适情安排巡回审理时间、地点和人员,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告知群众巡回法庭活动情况,以便诉讼。三是加强法官业务能力提升,提高巡回法庭审判效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素养,鼓励工作方法创新,尤其注重调解能力的培养和调解方法的探索;同时争取做到诉前排纠、庭前促解、当庭判决、判后无患,提高办案效率。
(二)情与法并重,双管齐下,共促和谐
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之意,依笔者之略见,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情”主要有二,即民族习惯与法律知识的缺乏。具体而言,就是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延续已久的民族习惯同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与现代法律精神之间产生了偏差,这两者是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因素。同时,这两者又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习惯可以指导人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是一种价值追求,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信仰,具有固定性、长期性、封闭性等特征。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由于其具有封闭性特点,同现代法律精神产生冲突就不难理解了。民族习惯就成了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制约因素。综上,笔者认为应因势利导,善用民族习惯调解民事纠纷,具体做法:一是尊重民族习惯,充分认识民族习惯在解决民族地区民事纠纷的可行性、重要性,树立用民族习惯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二是认识、熟悉民族习惯,从民族文化角度了解、学习少数民族文化,最好是能熟练使用部分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以增进民族感情,甚至民族“认同感”,以利工作的开展。三是妥善处理民族习惯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少数民族地区民事调解工作,既要坚持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指导,又要兼顾民族习惯的实际情况,坚持在法律规范下运用民族习惯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实现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与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大力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如何实现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与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进而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认可民间的传统习惯和纠纷解决机制,认为应以国家确认的方式进行;另一种就是对民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习惯法进行适当的认可,国家正式机制应为其让步。
(三)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法官+德古”灵活结案,构建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联动机制
通过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将形成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成的大调解格局。[2](228)笔者认为,大调解格局一言以蔽之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通过调解方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特邀调解员制度是指聘请社会人员共同参与司法调解,通过发挥其自身调解能力和有效运用其社会资源,以化解民事纠纷的制度。它既有别于司法调解,但也同司法调解有密切关系。特邀调解员制度是在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在法院的主导下,根据案情需要,实现“对口”衔接、有针对性地邀请调解员,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制度。法院在处理案子时,邀请德古来参与调解,传统习惯和国家公权双管齐下。这一工作模式将法庭的“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的“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将法官的职业专长与“德古”的民族特性相结合,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促成“案结事了”。将受聘为特邀陪审员的德古与法官搭档组合,参与民事案件调解。特邀调解员包括当地“德古”。彝族社会中有“汉区的官府,彝区的德古”的谚语,充分反映了德古在彝族司法中的作用和功能。同时“‘德古’调解的核心价值——妥协”,这与民事调解的本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相互妥协——是一致的。[3](93)“德古”在彝族司法中拥有至高的权威,“德古”在办事不公时就会失去其权威,且其权威只是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才体现出来。“德古”解决纠纷,其结果也具有权威性,“调解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各方就得完全遵守调解结果。否则不仅要受到来自世俗力量的强制,还认为要受到神灵的惩罚”。邀请“德古”这一特殊人群,既是对彝区广为流行的“德古文化”、以“说中间”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传统的传承,又能弥补传统“德古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的隔阂,引导其向现代“德古文化”发展。
[1]赵岗,胡鹏.“马背法庭”:守望小凉山[N].云南日报,2007-01-18.
[2]张居盛.彝族纠纷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6.
[3]陈金全,李剑.简论凉山彝族的“德古”调解制度[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Civil Mediation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and the Plight of Crack:Take the Area of Yi nationality of Sichuan for Example
ZHANG Bang-pu
(Humanities Institute, Xihua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39)
Ethnic minority areas carried out by civil mediation from the economic, cultural, customs, and many other factors and impact, while its local characteristics inherent in the judicial workers demonstrated in front.With Sichuan Yi District Court civil mediation characteristics,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ethnic minority areas in civil court how to effectively use mediation to resolve social conflicts and effective methods to make some suggestions.
Yi nationality; mediation; dilemma; crack
D915.2
A
1009-8135(2012)01-0111-04
2011-09-20
张邦铺(1976-),男,江西吉安人,西华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FX053)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XJC820010)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张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