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的概念界定与内涵解析
2012-04-02刘颖悟
文/刘颖悟 汪 丽
作者刘颖悟系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政策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后汪丽系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媒介生态环境的变迁,“媒介融合”成为全球传媒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重要趋势,并被视为国际性的热点与前沿课题。我国业界和学术界也对其给予了广泛而深刻的关注和探讨。作为思维和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媒介融合”这一核心概念的清晰界定及其内涵的充分理解是极为必要的,这是一切研究得以深入开展的基石。然而,尽管对“媒介融合”概念及内涵的探究早已不鲜见,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共识。
一、媒介融合的概念演化与界定
“融合”,即Convergence一词,最初源于科学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该词才被引入到新闻传播学领域。纵观“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历史演进,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尼古拉·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是最早提出不同工业“即将和正在趋于融合”这一远见的人。1978年,他用三个相互交叉的圆圈(分别代表计算机工业、出版印刷工业和广播电影工业)来演示和描述其技术边界趋于重叠的聚合过程,并认为三者的交叉处将成为成长最快、创新最多的领域。在此基础上,他将媒介融合理解为“各种各样的技术和媒介形式都在汇集到一起”。这给新闻传播学界众多的后继研究者带来了启发。
20世纪80年代,Convergence一词得到了推广和普及。1983年,美国传播学者、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伊契尔·索勒·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教授提出,“媒介融合,就是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随后,美国哈佛大学的安瑟尼·G·欧廷格(Anthony G·Oettinger)及法国的西蒙·诺拉(Simón Nora)和阿兰·孟克(Alain Minc)还分别创造了“Compunication”(计算机通信)和“Telelmatiqu”(电信技术)两个新词来试图反映数字融合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数字化融合伴随着计算机数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起来,它在为媒介产业融合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也给信息传播带来了重大变革。因此,大批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也随之出现。1997年,葛林斯丁(Greenstein)和迦拿(Khanna)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赋予“融合”以新的理解,“为了适应产业增长而发生的产业边界的收缩或消失。”尤弗亚(Yoffie)则以计算机和电话为例将“融合”定义为“采用数字技术后原本各自独立的产品的整合”。同年,欧洲委员会还根据马丁·班格曼(Martin Bangemann)和马塞利诺·奥雷(Marcelino Oreja)的提议,将其关于电信业、媒体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相融合的概念采纳到绿皮书中,并将“融合”定义为“产业联盟和合并、技术网络平台和市场等三个角度的融合”。可见,这一时期,人们已开始用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和界定“媒介融合”。
技术进步促进了两种转换的产生,这两种转换即代表了融合的实质和方向:
第一种转换是发生在低带宽一侧的、从专用平台到非专用平台的转变。最能说明这种现象的例子是IP电视。传统电视是基于专用的电视网传送的,而IP电视则可以绕开传统电视网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传送。图书、报刊和音像资料的发行过去都要依靠专门的发行渠道,而电子出版物同样也可以绕开原来固有的专门渠道在非专用的互联网平台上发行。
第二种转换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的从低带宽需求向高带宽需求的转换。如果说非实时的文本信息对带宽的需求还不是很高的话,图像型信息对带宽的需求就已经提高了,而从专用平台上转换过来的实时型业务,如IP电视业务对带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这种向高带宽的转换也发生在专用平台一侧,但更多是发生在非专用平台一侧。
2003年,美国学者李奇·高登(Rich Gordon)在《融合一词的意义与内涵》一文中进一步总结了媒介融合在不同传播语境下的6类含义,即媒体科技融合、媒体所有权合并、媒体战术性联合、媒体组织结构性融合、新闻采访技能融合以及新闻叙事形式融合。这使人们对媒介融合的内涵有了更为全面而具体的认识。
我国对媒介融合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研究初期,相关研究成果极少且视野狭窄,直至2006年,相关研究才拓展开来。而此前的2005年,被视为媒介融合概念的引入之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蔡雯教授对此功不可没。这一年,她发表了多篇有关“媒介融合”与“融合媒介”的文章,并引入了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纳齐森(Andrew Nachison)对“融合媒介”的定义——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
2009年,蔡雯教授又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王学文共同展开研究,从微观、中观、宏观和大传媒业四个角度将国内外关于“媒介融合”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这对弄清媒介融合概念的发展演进及界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两人还进一步提出了对媒介融合的概括性认识,他们认为“媒介融合”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媒介内容的融合、传播渠道的融合、媒介终端的融合,并提出“媒介融合是指在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组成大媒体业的各产业组织在经济利益和社会需求的驱动下通过合作、并购和整合等手段,实现不同媒介形态的内容融合、传播渠道融合和媒介终端融合的过程。”
此外,我国其他研究者也曾提出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如清华大学新媒体传播研究中心熊澄宇认为,媒介融合是指“所有的媒介都向电子化和数字化这种形式靠拢,这个趋势是由数字技术驱动的,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变得可能”;中国人民大学高钢认为,媒介融合的本质在于“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的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功能结构和形态模式的界限改变及能量交换”;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孟建、赵元珂则提出,“媒介融合”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媒业界跨领域的整合与并购,二是媒介技术的融合;关于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把握,西安外国语大学黄建友认为,关键是要抓住媒介融合的数字技术推动前提和动态过程属性;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戴元初则从电视从业者角度对媒介融合概念加以界定,并认为媒介融合“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资源共享,是电视媒体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有效策略”。
综上,通览国内外对“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认知和界定,不难发现,由于语境、研究视角、视野和研究层次等多方面的差异,不同研究者对媒介融合概念的表述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媒介融合的现有定义至今仍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媒介融合是缘于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而导致的不同媒介之间的边界模糊甚至消失的现象和过程。
二、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
基于我们对媒介融合的上述理解和界定,我们可进一步厘清媒介融合的内涵与外延,并将其概括为四个层面,即媒介技术的融合、媒介业务的融合、媒介所有权的融合以及媒介政府规制的融合。
1. 媒介技术融合(Convergence in Media Technology)
以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为支撑的技术融合是“媒介融合”这一概念的所有内涵中最为本质的一点,是媒介融合的依据,它可细分为三方面:
其一,信息源融合。这是指基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任何媒介类型的任何内容及表现形态均可转换为符号化的“0”、“1”来进行存储和传输,这意味着作为信息源的符码是相对一致的。这为媒介边界的模糊甚至消解提供了可能,为不同媒体的信息内容在同一网络平台上的传输与分发奠定了技术基础。
其二,传输渠道融合。它指的是基于网络化技术的普遍运用,以往不同媒介类型、不同形态信息内容的传输信道由单一性、差异化走向互动联合,从而形成具有共通性、兼容性的多媒体网络传输平台,对媒介内容进行集成和分销。从目前来看,信息传输渠道主要有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信网三种,而且三网融合也在逐步推进,进而形成多媒体、多渠道融合传输的模式。
其三,接收终端融合。这是指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推动下,媒介消费者所使用的信息接收终端设备,即信宿,呈现出多种功能融于一体的特征,并“以一种开放的终端平台将信息和服务传递给使用者”。具体的终端类型,如数字电视一体机、互联网电视机、个人电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
2. 媒介业务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Business)
随着媒介技术的革新与融合,各类传播媒介在行为、目标等业务实践层面的交叉愈加频繁,这使得媒介业务也逐步走向融合。具体而言,媒介业务融合可细分为以下四方面:
其一,业务形态融合。承载着媒介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的媒介形态,融合为多媒体形态,从而使信息内容的叙事形式实现融合。
其二,业务技能融合。业务形态的融合要求传媒从业者所掌握的技能也趋于多方位甚至全方位发展。学者奎恩(Stephen Quinn)就曾针对媒介融合对记者业务实践的影响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剖析,并指出“媒介融合对于媒介组织的内部运作尤其是对记者间的合作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可见,职业技能的融合是传媒从业者在媒介融合时代必须要面对的现实。
其三,业务战术融合。除业务形态与从业者业务技能的融合外,战术上的融合同样是媒介业务融合的重要内容。根据李奇·高登的阐释,所谓战术融合,通常指不同所有制下的报纸、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之间在具体内容和营销管理等领域的通力合作,如在业务经营方面的联合营销战术等。
其四,业务战略融合。与业务战术融合不同,战略融合通常是不同的媒介机构在更高层次、更长远意义上的发展战略层面的互动与联合。它并不要求参与战略融合的各机构都处于相同体制下,也不要求以媒介所有权的合并为前提。
3. 媒介所有权融合(Convergence of Ownership)
业务的融合,尤其是媒介机构在战略、战术层面的通力合作,往往会对其在所有权层面的融合起到进一步的催化作用。
顾名思义,媒介所有权融合,即指不同媒介在融合、兼并过程中实现的所有权的集中,并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较大型的传媒集团,从而充分整合媒介资源,降低媒介运营成本,增强信息传播效益,打造媒介整体与核心竞争力,以此来应对国内外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所有权的融合,是媒介行为主体的融合,是媒介融合的内涵中层次最高的一点。
从广义上讲,媒介所有权的融合,既包括传媒领域内部各媒介机构之间的所有权融合,也包括传媒机构通过跨行业、跨领域发展,与其他领域内的相关机构所形成的所有权融合,如传媒业与电子产业、电信业等领域的所有权融合。这一理解,恰与美国学者雪莉·贝尔吉(Shirley Biagi)对“融合”这一概念的理解相契合,她认为“融合是指由于技术的进步,出版、传播、消费者电子和计算机产业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的现象。”
4. 媒介政府规制融合(Convergence of Media Regulation)
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在媒介融合的进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媒介融合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积极的、面向媒介融合的政府规制会有助于媒介融合的顺利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媒介融合的发展。媒介政府规制融合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规制法律融合。这是媒介融合时代政府规制的根本依据。融合媒介的大量涌现,必然需要有新的融合性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以使其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是规制机构融合。面向媒介融合的规制需要融合的规制机构。英国将原来的电信规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 ITC)、广播管制局(RA)、广播标准委员会(BSC)和无线通信管制局(RCA)等5家规制机构合并成一家新的规制机构——通信办公室(OFCOM),即是为了满足面向融合的规制需要。
第三是规制行为融合。有了面向融合的规制法律和规制机构,面向融合的规制行为就顺理成章了,这将改变过去多头规制的混乱和冲突,大大加快媒介融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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