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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比较研究

2012-04-02唐政秋刘学军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伤害事故顶岗

唐政秋 刘学军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近年来,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和推行“校企合作”或“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作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教学环节,有力地促进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但顶岗实习期间频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导致实习学生缺乏必要的人身保障,正成为顶岗实习的“羁绊”,影响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进,也成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如何构建切实有效并具有操作性的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保护学校、企业、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高职院校推行“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模式改革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现状

本文所称伤害事故,是指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活动中造成的死亡、疾病、伤害或其他意外情况,简要说是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据统计,2011年我国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数达到1276所,占国内普通高校总数的60%;2011届高职毕业生已达329万,占当年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的49.8%。依据教育部16号文件关于“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规定,意味着每年有300多万的高职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而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活动中造成死亡、受伤或其他意外情况等人身伤害事故却有逐年递增之势。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说明全国每年有多少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但因顶岗实习造成伤害导致的诉讼和家庭悲剧却常见于媒体报道。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10年下学期至2011年3月份,各地统计上报(不含未上报)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河北省4起,云南省6起,贵州省1起。

一方面是高职院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频发,另一方面,却是与顶岗实习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仅仅在有关政策文件方面有比较抽象的提及,可以说大学生实习管理(包括高职学生的顶岗实习)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学生顶岗实习造成意外伤害的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法规也很不明确。这不仅使学生在顶岗实习造成伤害事故时面临法律救济的尴尬,也使构建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缺乏规范层面的依据。

为了防范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事故,保障职业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要建立学生实习前有安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有风险保障的全流程管理制度;2009年11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制度。但截止到2011年3月,依然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按上述三部委文件建立学生实习风险保障机制,只有226所职业院校的13.1613万学生购买了学生实习保险,分别约占全国职业院校总数的1.4%、在校生总数的1.1%。

二、国外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伤害事故防范机制借鉴

大学生顶岗实习,作为培养现代高素质适用型人才及增加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世界上很多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予以严格保护,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合国情的防范机制,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法国:相关法律完善,实习学生享有劳动者权益,学生必须在实习期间购买保险

法国的“学徒培训”大致相当于我国大学生的顶岗实习。法国通过制定《学徒训练改革法》、《就业训练法》、《学徒法》及《法国劳动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十分独特的学徒培训保护制度。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学徒培训生享有劳动者所有的权益。

在法国,实习生在公司或组织实习期间仍然是属于学校的学生。实习期间,实习生需要遵守公司或公共组织的章程。实习期间,实习生将继续受益于其所属的健康保险体系。当发生职业伤害或者职业病时,如果赔偿额低于保障上限,则学生根据工业事故立法继续享受12个月以内的待遇;如果高于此上限则由IA/OD保险机构进行核查,由实习公司或者公共组织分担一定的比例。而实习生无论是在工作或上班途中受到相关的伤害,学校都应负责为其申报备案。

(二)德国:双元制大学众多,顶岗实习规范,工伤保险制度涵盖大学生

德国的双元制大学与我国高职教育较为相似,一般是按照“企业主导、学校合作”的实施模式开展人才培养。德国建立了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双元制大学的学生,不仅在学习期间可以拿到500—1200欧元的月薪,而且还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受益人范围覆盖绝大多数领薪者,包括企业及公司的工人、管理人员,也包括学徒培训人员、实习人员等等。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长期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也不考虑其雇主是否已经为其向同业公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人员及其遗属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荷兰:为大学生实习提供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

荷兰视在校学生兼职或实习为雇员,并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提供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依据荷兰法律,在荷兰有居住或雇员地位的人都必须投保公共健康保险,如果属于30岁以下且只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免除参保,允许参加其他保险,如私人医疗保险。但是如果学生开始实习或兼职工作,他将立即参保荷兰公共健康保险,享受雇员待遇。同时,实习学生受荷兰政策的保障,有权申请医疗津贴。另外,荷兰法律规定,实习大学生要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的社会保障将从实习大学生的工资总额中扣除。这意味着实习大学生作为一个雇员,将被保障免遭任何的工作风险(包括伤害风险)。

三、构建我国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探讨

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的构建,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从机制的主体来说,涉及到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四个方面,需要他们形成合力;从机制的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实习责任保险、岗前培训与安全教育、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承担、监督管理等;从机制的环节来说,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应该贯穿于顶岗实习开始前、顶岗实习开始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构建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的前提和依据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属于构建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的顶层设计范畴,我们建议:

第一,修改《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增加有关顶岗实习的内容,为高职院校以及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将高职院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明确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法律地位,为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扫清障碍;另一方面,应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前有安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有风险保障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同时,修改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为学生顶岗实习出现的伤害事故纠纷提供具体处理依据。

第二,国务院应制定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行政法规,具体落实《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有关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行政法规应对顶岗实习原则、顶岗实习方式、顶岗实习管理、顶岗实习中各方的权利义务、顶岗实习的劳动保护、顶岗实习的风险防范以及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提供制度和条件保障。

第三,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行政规章或实施细则,为职业院校顶岗实习提供可以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加强顶岗实习的组织领导,明确顶岗实习协议,完善与顶岗实习相关的制度建设,是构建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

第一,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应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共同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高职院校应该设立院(校)长为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

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都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特别是实习单位,应选派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对实习指导教师,要用制度明确其责、权、利。

第二,认真签订和执行顶岗实习协议。现实中,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之间顶岗实习协议签订率很低,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愿意配合,加上许多高职院校也不重视。有的虽然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也流于形式。由于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划分,给顶岗实习带来很大隐患,实习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对此,高职院校应深化校企合作,选择好实习单位,采用“订单式”培养。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劳动保护、实习纪律、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

第三、制定、完善与顶岗实习相关的制度,并层层落实与考核。一是顶岗实习管理方面的制度。高职院校应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顶岗实习学生考核管理办法》、《实习带队教师责任及考核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考核目标;实习单位也应制定并完善有关顶岗实习的用工管理、岗位培训、导师指导、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顶岗实习考核和评价制度。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学校和企业应该加强对实习生的顶岗实习全过程管理和考核,并建立实习学生的个人信息交流平台,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三是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和联动机制,不仅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而且快速、有效处理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等问题。

(三)全面实施以实习责任保险为核心的顶岗实习风险管理制度,有效化解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风险

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有助于填补受害人损失,分散风险,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在我国,由于顶岗实习学生依然是学生身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其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以及出现的伤害事故,难以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必然对职业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政策风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由于实施了两年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2012年4月,在原来三部委文件的基础上,教育部出台文件,推出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将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险两险合一,将校企双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化解实习纠纷、促进校企合作。当前紧迫的任务就是让学校、企业、学生三方了解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全面实施。一方面职业院校送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必须为其投保责任保险;另一方面学生必须坚持具有相关责任保险以后才去企业顶岗实习;另外,企业只接受具有实习责任保障的学生顶岗实习。

(四)强化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是防范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风险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高职院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全面、深入的顶岗实习教育和思想动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实习单位除了完善相关制度外,应建立对实习学生的培训教育机制,并与学校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定期安排双方的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单位可以通过与学生签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劳动风险,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重视程度。

(五)严格监督管理是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发挥作用的有力保证

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是顶岗实习伤害事故防范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保证。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顶岗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管理制度、实习责任保险制度、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监督管理的主体一方面是学校、企业、学生和学生家长,他们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监督。学校、企业要建立监管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与学校、企业的相关部门、指导教师等的绩效考核相结合。监督管理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对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进行制度化、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奖惩的方式,把对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与高职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考核联系起来,与省级、国家级重点示范校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支持项目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EB/OL].http://221.12.38.131/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104090738584&cata_id=N003,2012-01-04.

[2]李剑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事故频繁谁来保障安全[EB/OL].http://www.cvae.com.cn/www/xw/zjdt/11-03-21/9299.html,2011-03-21.

[3]陈秀君,韩世强.顶岗实习的国际比较及制度完善建议[J].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4]车玉,彭银年.高职院校如何摆脱“工学结合"中的羁绊——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和处理机制的探究[J].世纪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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