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观、文化发展与财税政策选择
2012-04-02马洪范
马洪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42)
一、财税政策决策的文化观基础
财税政策的科学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文化观基础之上。离开了文化观的指导,文化建设与产业发展就会迷失方向。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精神文化需求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文化消费需求的满足,成为推动生产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一)文化生产是人的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
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生产是人的“全面生产”的一部分,是人的“真正的生产”,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生产。根据文化产品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把文化生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能够作为商品而独立存在的生产,如作家、画家所从事的活动;另一种是不可以被物化,没有独立存在的形式,离不开文化生产者,或一离开文化生产者就转瞬即逝的生产,如歌唱家、表演艺术家等从事的精神活动。可以说,文化生产造就了更佳素质的劳动者、管理者和领导者,有助于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生产工具和社会经济制度,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最积极、最革命的地位与作用。
(二)文化活动具有典型的生产性特征,是直接的生产力
文化产品的提供是社会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它构成了社会生产的“特殊的方式”之一,具有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也可细分为流通、交换、消费等基本环节。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文化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大规模的社会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不仅仅是间接的生产力,而且可以成为经济增长的直接促进因素,是直接的生产力。因此,把文化活动视为“非生产性”活动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应该准确把握其生产性本质特征,有效促进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三)文化产品具有物质商品和精神产品的二重属性
文化产品作为物质商品,具有商品的属性,呈现出知识密集、附加值高、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带动力强、多次开发和不断转换等特征;作为精神产品,它具有意识形态性、公共性、娱乐性、教育性、宣传性等属性。因此,我们既要强调文化的社会功能,又要充分开发文化的经济功能;既重视文化产品的“硬件”生产,又重视“软件”生产,注重内容导向;既要以市场机制激活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又要充分利用各种外在动力;既要进行成本、费用与效益核算,又要对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进行扶持;既要加强对文化产品的质量管理,又要看到文化产品质量标准的非指标化特点,避免人为划一。
(四)文化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较为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
农业时代的决定因素是生产工具,工业时代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的决定因素是知识和文化。早在17世纪,威廉·配第发现经济发展的中心将逐渐由有形财物的生产转向无形的服务性生产。20世纪40年代,科林·克拉克发现,就业结构的中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向第三产业转移。当前,进入“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发达国家将更多的力量集中于最具比较优势的信息与文化产业,欧洲则提出“信息社会第二发展阶段”的观点,认为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将出现“内容革命”,信息文化内容的提供将决定文化产业的生死。更甚者,以皮埃尔·布迪厄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文化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的所有领域,并取代政治和经济等传统因素跃居社会生活的首位。假如没有文化的大规模介入,无论政治还是经济都是缺乏活力的。可以说,文化产业化的出现,将物质积累、资本积累、技术积累、人力资源积累、知识与文化积累等各要素紧密联系与统一起来,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
总之,文化是一种资源,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主要领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一种与人文相关的生活方式,也是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与社会进步的生产方式。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科学发展的提出,开启了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形态向以经济、文化并重为特征的社会形态的转型与变革。在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们需要以科学的文化观为指导,制定、完善一系列财税政策,促进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财税政策的着力点选择
自文化产业这一概念于20世纪30、40年代被提出后,文化本身具有的经济意义开始被学术界和实业界探讨与发现。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朝阳产业”。我国虽是一个文化资源大国,却又是一个文化产业弱国,无论是产业规模、结构还是社会化、产业化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处于明显的弱势状态,需要财税政策的正确引导与有效调控。
(一)文化建设与发展需跳出“事业性”管理框架
我国文化产业脱胎于计划经济,“政府办文化”特征明显,“社会福利型”文化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不健全、投资渠道单一,资金匮乏,市场规模小,层次低,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文化事业与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这就需要政府制定与完善相关财税政策,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单位转变管理、经营机制。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文化建设投入基数低,绝对数额不高,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失衡,有的过度集中在少数城市之中,造成功能重叠,有的又过度分散,部分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缺失,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弱化了文化对经济、政治、社会的积极促进和拉动作用,甚至引发或加剧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发展差距。政府有责任制定与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
(三)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之间不可完全割裂开来,而是应形成合作共赢、互相促进的局面。从内容上讲,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需要与传统产业融合,需要充分运用现代高新技术,需要开辟新的专业化的市场。从本质上看,文化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创意创新驱动是其兴起与繁荣的基础。因此,政府应制定与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引导和调控文化产业发展,使其建立在良好的人力资本和信息化技术基础上,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等竞争优势。
(四)文化发展与繁荣需要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文化的大规模产业化进程、文化内容的底蕴、文化市场的成熟,都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培育。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文化产业自身更要铸魂。文化产业的“灵魂”究竟是什么?历史告诉我们,应该是文化从业人员通过文化产品形成清晰的文化价值诉求,弘扬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通过展示文化内容提炼出反映时代需要的价值观。换句话说,文化独特性和创造力、文化产品的价值诉求及其精神内涵,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而不是“票房至上”、“经济至上”。这就需要政府高度重视与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五)本土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完善文化产品内容评价体系
法国政府规定,只有法国公民参与创造和生产的文化产品,才能算作是法国文化产品。只有法国文化产品,才能在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或者享受政府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通过对“人”的限定来定义“本国内容”或“本土内容”。我国政府也应该通过建立完善的文化产品内容评价体系,将财税政策的着力点集中在支持本土文化产品或具有本国内容的文化产业发展上。
(六)国家文化安全需要采取多种维护措施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外国的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国家间不同文化的相互渗透更加激烈,文化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快发展自身的文化产业,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另一方面,需要将我国文化产品推向世界,造福全球。
总之,在改革我国事业型文化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同时,我们要更加注重通过产业化的运作方式来发展文化,建立“产、官、学”紧密结合的发展模式①编者注:“产、官、学”是指产业界、政府、学术界。实行产官学结合的体制,是日本二战之后经济起飞的重要经验。,处理好公益性、非营利性、盈利性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推动我国文化发展与繁荣的财税政策
由于我国文化产业组织普遍比较弱小,需要财税政策协调配合,有效发挥政府、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公众的创造创新能力。对公益性文化机构给予财政经费保障,保持和提高此类文化机构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对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机构给予适当资助,促其发展与壮大;对于盈利性的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政府政策调控下形成核心竞争力与实现高额的利润回报。
(一)财政政策
一是为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条件,通盘考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等方面问题,为改革与发展扫清障碍。二是加大政府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加快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面,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文化发展的差距。财政拨款要摆脱按照“人头”拨款的“大锅饭”方式,更多地采用按照项目拨款,加强财务管理与绩效评价,建立完善财政财务监督体系。三是建立陪同投入机制,鼓励文化企业再投资,即当文化企业第一次投资时,政府陪同投入的比例是1∶1,对于文化企业第二次投资,政府对文化企业多于上次投资的部分实行1∶2的比例投入。四是从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成立专门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区域文化协调发展基金,对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文化产业予以必要扶持,促进各地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建立科技研发基金,文化创新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营造一个成本最低、信息最灵、效率最高的融资环境。相关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五是完善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要求和重点支持的文化活动、文化设施建设、科研课题等实行招投标制度和中介评估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扶持相关文化企业的发展或支持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六是设置多层次的政府评优奖励活动(国家奖、地方奖、专业奖等),表彰文化产业的贡献者和优秀作品,以便于给更多热情洋溢的创作者更多的表现机会,刺激与鼓励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七是设置与增加文化无偿援助资金,从文化企业购买文化产品所有权,免费提供给其他国家,或由政府出资组织文化团体到国外组办文化演出或活动,在国外设立文化研究和交流机构,促进我国文化走向世界。
(二)税收政策
一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文化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文化产品结构上,对政府提倡和鼓励的高雅文化实行低税率,对娱乐性的通俗文化实行高税率;在文化产业布局和文化消费对象上,对政府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为少年儿童及农民服务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给予税率上的优惠。对营利性歌舞厅、高利润行业开征高消费娱乐税,所获税金用于支持民族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二是鼓励社会捐赠,对捐赠个人与企业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个人向文化机构或基金会捐赠款物,享受一定额度的所得税抵扣优惠。企业向文化艺术组织或基金会赞助或捐赠款物,实行税前列支或相应减少纳税基数,并对赞助捐赠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回报,包括广告、冠名庆典演出以及一定的精神鼓励等。向公共机构捐赠获得的税收减免应比向私人基金会捐赠的减免比例要大些。鼓励社会和个人把艺术品或有价值的物品捐献给国家,成为公共所有,减免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房产税等税收。三是普遍降低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文化企业要交纳17%的增值税、5%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费和一定比例的海关关税等。而英国,以图书出版业为例,历届政府从未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过任何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为此,我国应该给文化企业减负,为文化企业发展扫平税收制度上的障碍,才能促使文化产业兴起、发展与繁荣。四是完善文化产品或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物品实行减免税政策,如对科研机构、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营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或零配件应下调海关关税,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儿童片、科教片、严肃音乐等非营利性音像制品和新型文献载体免征关税。对我国文化产品出口,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五是继续执行文化企业特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对大中型文化活动场所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所得税等。建议对各项文化产业基金本身的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
(三)配套政策
重视各类文化人才的培养,增加各项教育投资,调整优化各类学校专业设置,完善学历资格认证。推动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的有机融合,推广普及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电子排版、网络传输、数字化、地球通信卫星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企业和个人文化创作者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其发展方向,避免造成人力、财力的流失或产业的虚热。探索建立宣传、文化、教育、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与联系协调决策机制。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2〕 张少春.公共财政与文化体制改革.求是,2007年第11期.
〔3〕 陆祖鹤.文化产业发展方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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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景源,陈威.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6〕 王列生,郭全中,肖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版.
〔7〕 陈志楣,冯梅,郭毅.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8〕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让新技术为人类发展服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9〕 Annerre Zimmer,Stefan Toepler.Government and the arts in Wester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