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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民营企业国有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

2012-04-01马立军

产权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国营企业出售国有资产

■ 马立军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佳木斯分中心,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应加强民营企业国有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

■ 马立军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佳木斯分中心,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2010 年,佳木斯市发生了这样一起上访事件:一国有商业企业在1998年企业改制时,按照出售合同的约定,出售价款中抵扣职工安置费资产累计848 万元,企业出售后,按民营方式运营。在2010 年,该企业部分职工以民营企业法人不兑现职工安置费、白白占用国有资产名义上告于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经与民营企业董事会协商,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委托交易市场对企业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出售,最终以2590 万元成交,市政府将此款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及时兑现了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及时化解了上访事件。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初期,国家为了强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了很多政策规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出售国营企业允许以原国营企业净资产抵扣国有职工安置费的规定。配合国家政策,全国各省市县等政府主管部门也下发了相关文件,明确出售国营企业价款可以原国营企业净资产抵扣国有职工安置费。此抵扣资产就全国而言,可谓数量巨大,但有的不变现兑现,至今仍沉睡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中,无人问津;有的变现了,却不兑现原国营企业的职工安置,或被民营企业者挪为他用。以至出现原国营企业职工就兑现安置费上访政府时,政府发现已无资产变现解决上访矛盾。

1 职工安置费的定义

所谓职工安置费,是指国营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安置职工的费用。

2 职工安置费的法律依据

2002 年以后,国家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 号)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文件规定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第42 号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等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可以将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按评估值从企业净资产予以抵扣后出售给民营企业或个人。对于不能及时变现的,无形中将应兑现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资产留存于民营(或个人)企业之中,这些资产的处置分以下状态:(1)参与民营(或个人)企业的生产经营;(2)由民营(或个人)企业对外出租租赁;(3)变卖。的几点建议

3 职工安置费该如何定性

对于留存于民营(或个人)企业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资产,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 年第378 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由此看来,该资产来源于国有资产属性,作为国家给予国营企业职工安置所承诺的义务过渡到民营(或个人)企业,此资产在没有完成其使命之前仍属国有资产。

4 对于职工安置费加强管理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268 号)文件第四项第三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 号)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从2004 年8 月25 日起,国家针对国有企业职工由于未及时得到货币安置补偿而发生群体上访的弊端,取消了国有企业改制按资产抵扣预留安置费的方法。

对于以前留存于民营(或个人)企业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资产,当职工需要国家支付安置费用而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时,此资产能起到“救火息访”作用。例如:佳木斯市某煤矿于1998年以80 万元价格出售给一家民营集团,按当时国家及市政府规定,为安置职工,出售价款中抵扣职工安置费资产累计3232 万元,在市政府与民营集团签订的出售合同中,明确该项资产在未实现职工安置时属性为国有资产,并要求民营集团确保其保值增值,为保险起见,该预存的职工安置费的国有资产于1999 年经公证处公证保全。在2010年以后,发生了煤矿职工就兑现职工安置费上访政府事件,政府工作组按出售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民营集团进行了沟通,最后由民营集团出资购买了留存于企业安置费资产,市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方式及时兑现了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化解了上访事件。

可见,加强留存于民营(或个人)企业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既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可切实保障原国营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为此,对于加强民营(或个人)企业中国有职工安置费资产的管理,建议如下:

4.1 清理安置费资产

对于留存于民营(或个人)企业原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当初企业出售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售协议严格把关、认真梳理、不重不漏,实事求是确定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民营(或个人)企业在清理安置费资产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瞒报虚报。

4.2 明确属性及权益

对于确定的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与民营(或个人)企业申明国家政策,告知此资产属国有资产,并出具安置费资产属性通知书,维护国家及职工权益。

4.3 确定管理责任

对于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就应承担起监督管理的义务,与民营(或个人)企业工会组织一起,对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实施监管。

4.4 账转案存

对于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清理的结果编制国营企业职工安置费资产管理档案,具体包括: 出售的原始合同文件、需安置的国营企业职工花名册、所欠国营企业职工的安置费明细、安置费资产名单、安置费资产属性通知书、公证文件、民营 (或个人) 企业承诺等资料。通过设置安置费资产管理档案,确保安置费资产虽然使用者发生转移,但安置国营企业职工的义务未改变或灭失,做到“账转案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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