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融资模式分析——以LY市体育馆融资项目为例
2012-04-01广东工业大学张凤玲沈阳体育学院张兴泉王亚乒
广东工业大学 张凤玲 沈阳体育学院 张兴泉 王亚乒
BOT、TOT、PPP等融资模式对我国体育场馆融资模式的更新和多样化有积极的意义,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和弥补建设资金不足。本文以LY市体育馆融资选择分析为案例,分析了先进的融资方式特征及其选择的适用性问题,提出该市可以采用TOT-BOT组合模式,讨论可行的融资中的风险控制。
一、LY市体育馆融资问题提出
(一)LY市体育馆基本情况 LY市是辽宁省的重要城市,处于辽宁中部城市群中部,对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地理位置优越。新鑫体育馆是唯一使用中的大型体育馆,属于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管理,管理方式落后,运行成本大,而实际使用率不高,设备陈旧,对于举办全国性的大型赛事已经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满足LY市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据此来看,LY市有必要对体育馆建设进行战略规划,筹集资金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新型体育馆。
(二)传统融资模式弊端 大型体育场馆作为准公共物品,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风险性大的特征,私人资本流入可能不足,政府对大型体育场馆的融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据此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融资就应该完全由政府负责,则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单一的政府融资渠道既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还会限制了私有资本的投资范围,造成大型体育场馆的资金缺口。LY市由于现有的体育场馆融资建设模式是按照传统模式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每年都需要支付运行和维护费用,直接消耗大量政府财力。新馆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模式,需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实施多元化的筹集资金,所以该市新的融资模式选择问题已经摆到了议事议程上来。
二、新型体育馆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可供选择的新型融资模式比较 BOT(Building-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将通常由国家公营机构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融资和维护的权利特许给国内外的私营机构,允许该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该设施,并且允许他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以使该私营机构有能力偿还该工程所有的债务并取得一定的资金回报收益;然后,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届满后,将该设施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BOT实质是私营公司代替项目的政府来建设和运营项目,也是那些传统上都由公共部门垄断的基础性项目的一种私营化的形式。”(陆歆弘,《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BOT运营模式》)
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即转让—运营—转让。TOT模式是指由政府部门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后,再将经营权无偿交给原产权所有人的经营方式。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相关建设所需资金,而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全不用承担。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融资。PPP模式是指政府并不是把项目完全交给私营企业负责,而是和私营企业共同分担项目的相关事务。该模式下,政府和企业就某一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阶段开始全程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等等,公私合作贯穿项目始终。
(二)影响融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其一,大型体育馆类型定位是影响融资模式的选择主要因素。大型体育馆的类型定位主要是通过其经营内容来反映,是以竞赛表演业为主要经营内容,还是以全民健身为主要的经营内容;是以提供健身场所为主,还是以提供体育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对体育馆融资模式的选择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体育馆定位倾向于经营性,适宜选择BOT或者TOT模式;如果定位倾向于公益性,则更加适宜采用PPP模式。其二,大型体育馆的地理位置对融资模式选择的有较大的影响。大型体育馆分布在繁华的市区还是在偏僻的郊区,其融资模式一般都会有所不同,如分布在社区和住宅区附近的体育馆一般应BOT或者TOT模式,在新区建设体育馆则需要政府部门更大范围的参与来减缓私人风险,适用于PPP模式。其三,大型体育馆所在城市或地区大众的消费水平。大型体育馆所在地的大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是影响体育馆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对体育馆的融资模式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大众的消费能力非常有限,付费的体育有效消费需求不足,私人投资很难介入,只能政府承担。
三、LY市体育馆融资模式选择
(一)新体育馆建设战略规划分析 LY市对体育馆建设进行战略规划,目前建设一个现代化的万人体育馆客观上存在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一是新城区建设的必然要求。LY市提出建设特大型城市,在护城河东岸建立一座新城,随着新城的崛起和体育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必然要求在新区建设大型体育场馆。二是举办全运会的客观需要。辽宁省承办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申请正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并确定LY市成为全运会一个分赛区。由于LY市比邻省会,交通便利,具有举办大型赛事优越地理条件。大型赛事的举办给LY市体育场馆建设提供了巨大发展机会,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二)选择TOT-BOT组合模式融资可行性分析 TOT-BOT组合模式指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特权专门机构将已经建成的体育馆采用TOT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把取得的可观收益有步骤地以BOT的融资方式与投资方合作,共同承建新的大型体育馆项目。一是对于政府来说,以TOT模式盘活新鑫体育馆,改进体育馆的运行效率,以存量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同时政府以TOT模式得到的部分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这样可以有收益而且可以避免政府在特许期限内失去对BOT项目的控制权。二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同时经营两个项目,TOT使项目公司从BOT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使BOT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总的说来,采用该组合模式融资,可以有效地吸收国内外的资金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弥补原先公共体育设施在建设资金上的不足,从而有助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不足这一“瓶颈”问题的解决,摆脱了依赖政府斥资所面临的困境。
(三)发挥TOT-BOT组合模式融资优势分析 TOT融资模式和BOT融资模式是目前较为先进的两种融资方式,组合该模式既发挥TOT与BOT优势,又弥补了二者的缺陷,将此融资模式运用于体育馆建设中。TOT模式对已建成的大型体育馆而言,是一种较佳的选择。BOT融资模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发起人联合私营部门或是公司聚集大量资金,在资金的融合上特点明显。在财务管理中,收益总是和风险相伴的,有多大的收益,就一定有多大的风险。在充分发挥融资优势的同时,政府必须严格控制融资潜在风险,估计好风险水平,管理好风险关口。
首先,发挥TOT模式优势,要控制资产流失风险。经营权的合理定价是必须的,融资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在经营环节采用回租方式,经营权的转让价格确定相对简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的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由于经营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承让方可能要求比较高的回报率,所以只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才能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
具体对于新鑫体育馆来说,地处老城区繁华地段,交通便利,收入比较固定,可承接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观演集会,是文艺表演、大型会议、演出的场地;同时LY市历史上具有体育传统,体育氛围浓,体育演艺场地的需求量大,为体育馆的商业化运营提供的有利的市场环境,根据以上情况和体育馆的上3年平均净收入水平,估计以后每年净收入50万元(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用年限为20年。我国目前的无风险利率在2%左右波动,采用风险修整后的回报率折现率为4%。
新鑫体育馆价格概算=50×(P/A,4%,20)=50×13.59=679.5万元
其次,发挥BOT模式优势,控制项目债务风险。BOT融资是有限追索的,偿还债务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项目负债时无权要求项目发起人全部偿还贷款,因此贷方为降低风险,总希望股本比例高一些。然而由于借债成本比股权资本要低十个百分点,因此政府会希望股本比例低一些。所以,BOT项目公司必须确定最优资本结构,掌握合理的借债比例,以降低项目风险,又保证项目的稳定盈利不致破产。BOT项目发起人组建成立的体育馆建设—运营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体育馆的资产经营获利权,此时应该追求的不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有限的特许经营期内的项目价值最大化。项目价值是指项目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它是以一定期间项目所取得净现金流量最大化(按与取得该报酬相适应的风险报酬率作为贴现率计算)。同时,为了吸引项目公司投入该BOT项目的运作,需要使投资者(项目公司的权益资金注入者,可能包括政府)能够获得较好收益,项目追求的另一个目标是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
[1]乔泽波:《体育场馆星级酒店式管理模式的研究》,《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