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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债权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控

2012-04-01刘玉芹

纯碱工业 2012年4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货款债务人

刘玉芹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 6 3 3 0 5)

论企业债权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控

刘玉芹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 6 3 3 0 5)

在当今世界经济危机不断蔓延的影响下,企业资金运转举步维艰。因此,如何加强债权法律风险管理,有效回收债权,控制企业不良债权的发生,减少经济危机的冲击,已成为企业管理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准。本文通过对债权的成因进行分析,从加强企业债权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结合多年企业法律实务的工作经验,对企业债权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控进行探讨。

企业债权;法律风险;时效风险;风险防控

1 企业债权法律风险概述

1.1 涵义

企业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反映在财务上就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账款作为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特别是应收账款的账龄,直接关系到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而影响企业资产的真实性。

1.2 国内企业债权管理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企业债权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债权风险仅占2 0%,近8 0%的债权不能实现是因为企业自身的管理缺位。究其原因,主观上企业在绩效考核中,往往只注重销售业绩考核而忽视债权回收率考核;客观上企业缺乏对债权的管理经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债权管理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债权管理出现空档,结果是无人负责。同时,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货款长期滞留,形成不良资产,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极易引发财务危机。企业大量的应收款项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入,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经常会出现有利润、无资金,账面状况良好却资金匮乏的状况。因此,债权法律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企业应高度重视的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2 企业债权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2.1 客户的信用风险

因客户违约引发的债权法律风险。

2.2 客户发生重大行为时企业债权面临的风险

主要存在于客户发生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改制、转移优质资产、对外重大担保等事项时,将对企业债权产生直接影响。

2.3 诉讼时效风险

企业债权到期后,企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主张债权将直接影响到债权的诉讼时效过期与否。

2.4 追诉时效风险

涉及刑事案件的债权,企业应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申请司法机关立案,以中断追诉时效,保护企业债权。

3 加强企业债权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3.1 提高债权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1)企业应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债权,对债权进行分类,由专人负责催收,随时注意收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严格避免诉讼发生时,提交不出证据的情况发生。

2)加强企业内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会商联动,发生债权纠纷后应立即上报各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措施并举,建立起完善的企业债权管理制度,促使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避免债权呈滚雪球式扩大。

3.2 加强日常债权管理工作

1)建立债权时效动态管理系统

企业债权实行软件化管理,由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每半年对临近半年到诉讼时效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系统维护,将债权时效的接续情况随时更新,不断完善债权时效动态管理系统。

2)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企业业务部门结合财务部门对客户档案进行管理,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采取企业自己搜集、在同行业中搜集、社会中介机构或媒介等多种途径搜集客户信息,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商业信用、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资产负债率、往来业务信息、客户发展潜力、行业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债权动态监控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客户重大事项的动态监控,将监控信息列入客户档案。客户发生影响企业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时,业务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监控事项报企业主管领导决策。将相关材料列入客户信息档案,随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3)对债权分类管理

在对各客户应收款的额度、期限、客户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系统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根据回款风险的大小,将债权按一般债权、风险债权和损失债权进行分类管理。

一般债权:是指与客户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对方生产经营正常,货款能按期、足额回收,或虽有延后但属于业务惯例范围之内,货款能确定回收的债权。

风险债权:指客户出现了不能按期、足额付款的苗头和隐患,导致货款回收已产生风险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应收款已超过一年以上;客户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客户对自身的债权不积极清收或出现低价、无偿转让资产的情况;客户发生对外大额担保、对外大额投资,有可能影响企业债权回收的情形;客户发生了资产重组、改革改制等可能影响企业债权回收的情形;客户的资产负债率迅速上升;客户的资产质量或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对企业发出的对账函,客户不积极回应,消极逃避等。

损失债权:已经有8 0%以上的概率能够确定,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履行企业审批程序后列为损失债权。

对于一般债权属于正常的经营范围,不需过多关注;对于损失债权,基本回收无望,可列为损失债权的范畴;需要重点关注并进行动态法律风险监控的是风险债权。

4)建立赊销风险防范制度

企业应建立赊销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确定赊销限额和赊销期限。被确定为风险债权和损失债权类客户,企业应控制赊销限额和期限;对此类客户应坚持现款现货或预付全额货款的原则,加大陈欠的回收力度,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抵押担保。

5)加强对账管理

企业财务与业务部门每年年底与客户核对一次账目,由客户在对账函上签章并注明日期。对两年以上未发生业务的客户,责成相关业务人员到客户所在地走访,及时掌握客户动态信息,防止债权丢失,同时根据客户现状及时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6)建立货款追收责任制度

企业应确定债权风险抵押金制度。业务人员对自己经手的债权实行责任制,负责清收、接续、保全债权。如遇离职应当对其所负责的债权进行清收;对于不能清收的货款从风险金中扣除,不能抵扣的部分实行责任终身制,无论是否在岗,对自己所操作的业务都有义务催收。

4 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控企业债权法律风险

4.1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在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还款协议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办理公证手续,赋予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

4.2 加强债权诉讼时效管理

由业务部门定期对距离诉讼时效不足半年的债权进行梳理,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和法律部门,采取对账、催收函、律师函、签署还款协议、起诉等多种形式接续债权。

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债权的实体权利存在,企业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追讨债权:一是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再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二是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4.3 加强债权追诉时效管理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债权,企业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可选择通过刑事或民事途径追讨债权。如果通过刑事途径追讨债权,应在追诉时效内申请司法机关立案,刑事控告受理后,不再受追诉时效与诉讼时效的限制,从而有效维护企业债权。

4.4 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企业发现客户采取破产逃债、转移优良资产、恶意处置资产等情况,应立即书面报告企业主管领导和法律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已至清偿期。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5 合同约定保留货物所有权

根据不同企业产品的特点,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所有权不转移,仍归卖方所有。在货款结清之前,企业对销售发票的开具实行节点控制,在买方急需有关产权证明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时,能迫使其尽快结清货款。同时在买方被查封时,因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并对发票进行节点控制,能保证卖方债权担保权的实现,也能为卖方争回产品的所有权,最终保证债权的实现。此外,如遇客户未结清货款而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于卖方已经对所有权进行保留,所卖货物不能列为破产债权,卖方可以向破产管理人取回货物,从而有效保护企业债权。

5 结 论

企业应加强债权管理,指定专门的债权管理部门,明确划分职责,进一步健全客户档案,建立债权时效动态管理系统,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用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在当今全球经济危机情况下,通过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减少和避免不良债权的发生,是减少经济危机冲击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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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 7 5.1

B

1 0 0 5-8 3 7 0(2 0 1 2)0 4-4 6-0 3

2 0 1 2-0 3-2 7

刘玉芹(1 9 7 1—),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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