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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兢三论

2012-04-01龚祖培

关键词:对偶规则理论

龚祖培

(成都师范学院中文系,四川 成都 610041)

元兢是初唐高宗朝颇有知名度的文人,其诗学理论的代表作《诗髓脑》,涉及了诗歌的形式、对偶、声病等多方面的内容,尤其是阐述的“换头”规则,亦称为“焕头术”,对唐诗格律的最后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因材料匮乏,有关其人及其著述的研究还留有很多空白和疑问。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籍贯

元兢为何处人氏,从未有人论及。《旧唐书》卷190上《崔行功传》云:“同时又有孟利贞、董思恭、元思敬等,并以文藻知名。”后附有元思敬小传:“元思敬者,总章中为协律郎,预修《芳林要览》,又撰《诗人秀句》两卷,传于世。”元思敬就是元兢,名兢,字思敬。这是学界认同的结论。除此之外,中国本土的文献就没有涉及他的记载了。现今只能以“生卒年籍贯不详”阙而不论。其实,尽管资料匮乏,但可以改换研究的角度,即使推论,也不无意义,能帮助解决某些问题。

历史上元姓人物肇源于河南洛阳。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太和二十年(496)改拓跋为元姓,元姓因此著籍河南洛阳。元兢为初唐时人,去元魏定其籍贯不过百馀年,为河南洛阳元姓后裔的可能性极大。第二,林宝《元和姓纂》一书编纂于中唐宪宗之时,以唐之士族追溯其姓氏源流。所记载的元姓人物众多,总共只有3支分派:一为河南洛阳,人数甚多,仅今天的版本所载已有30多页。[1](P339-430)此外则有“太原”一支:“唐都官郎中元善祎,称昭成帝后。《南宫故事》云,代居太原,著姓。祎曾孙谷神,扶州刺史;堂侄俯,宋州刺史。元孙结,容府经略兼中丞;生友直,为京兆少府。”[1](P430)叙述这一支派,乃因唐人元结之故。事实上元结早年从宗兄元德秀读书,为河南鲁山人,与“太原”已无关系。第三支元姓尚有“扶风”一派,这是因肃、代间权臣元载之故而特述:“大历中书侍郎、平章事、颍川公元载,自云景穆(太武帝生景穆帝)后。父景升,同敬同,并不仕。代居扶风岐山。本姓景氏,或云孙姐氏。垂拱初,曹王明妃元氏,粉田在扶风,令畀董其农植,著劳,遂改姓元氏。”[1](P432-433)所谓陕西扶风一支,书中仅此一条。曹王妃元氏并非扶风人,按常理推也应是今河南省籍贯;元载本姓景氏,是因其父有功劳于曹王妃而冒姓元氏。因此“扶风元姓”一支其实是不存在的。这样,即使是中唐时期记录的元姓,也没有超出河南的范围,而洛阳最为突出。元兢恐怕应该是河南洛阳人。第三,据《唐代墓志汇编》及《续集》统计,从唐初到玄宗天宝末年130多年之中,涉及的元姓男女共31例,[2]只有《周故左卫勋一府勋卫上柱国元思亮墓志铭并序》所载“公讳瑛,字思亮,先雁门人也。近代因官,徙居洛阳……”似乎例外,[2](《汇编》上1019)但事实上还是河南洛阳人。此外的30例都清楚标明是“河南洛阳人”、“洛阳人”、“河南河南人”、“河南人”籍贯,也以“河南洛阳人”为多。即使有某些郡望叙述的牵连,但从其归葬之地来看,也应是河南籍贯。此处为什么只统计到天宝末年呢?这是根据可能与元兢相近的年代推算的。日僧遍照金刚《文镜秘府论·南卷·集论》载元兢《古今诗人秀句序》,序中元兢自述高宗龙朔元年(661)为周王府参军,[3](P1555)《旧唐书》本传说总章中为协律郎,是述其最高官位。协律郎为“正八品上”,[4]官位也不高。总章(668-670)在龙朔(661-663)之后,周王府参军应低于协律郎之品级。台湾学者王梦鸥所推论的正七品上之“七曹参军”没有根据。[3](P1560)既然其参军品级低,那就可能是初入仕之时。序中元兢激赏谢朓诗句,谢朓初入仕时也是王府参军,或许正是惺惺相惜的心理契合。按唐人释褐为官的平均年龄30岁计算,元兢大约生于贞观初期;以其享百年大寿的最高标准计算,也不会活到天宝末年。天宝以后的个案无比较价值。这一时段的元姓死者都没有脱离河南的籍贯,元兢为河南人的可能性就增大。第四,两《唐书》中元姓人物,仅元让一人有“雍州武功人”的记载,地属今陕西省,其他均为河南人。可见唐代的元姓人物,河南人极多。这也可从概率推测元兢之籍贯。第五,初、盛唐知名文人、诗人,载于典籍者,无一例外,都是河南人,如元万顷、元希声、元行冲、元德秀、元晟等。元兢不应在“例外”。第六,其为周王府参军之周王,即后来的中宗皇帝李显,起初封王在“周”,则是河南洛阳之地。元兢入其王府,或亦因其属地之关系,不排除就地取其有文名者入王府的可能。第七,元兢评论前人、时人,不论地位高低,都无所顾忌,还多有贬斥,自视甚高,或许就因自认为是洛阳“京都”人氏,心理上有一种优越感所致。

当然,上述某些推论尚属肤浅,然而却触及了前人所从未论说的问题。这些推论或许可以启发方家通人的高言深论发表,从而最后解决这一学术问题。

对偶论

元兢的诗学理论,讲格律规则和声病避忌的内容自成体系,与上官仪的诗学理论形成对立,绝非有人所论述的“祖述”上官仪,对此笔者已做了详细的考论,[5]此处不赘。他还有讨论诗歌对偶艺术的理论,前人对之重视不够。对偶修辞是古代文人十分看重的内容,在既往的论述似乎已无剩义的基础上,他仍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形成自己的特色,这是难能可贵的。

《文镜秘府论·东卷》集中讨论这方面的内容。在开宗明义的《论对》之中,首先就引述元兢之说,而元兢之说又首先探汉语对偶语例之源,引《易》“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书》“满遭损,谦受益”为证。[3](P666)这表明元兢论对偶的理论有探源索隐的价值,不只是讨论对偶的定义、分类的简单辨析。再以其语“此皆圣作切对之例,况乎庸才凡调,而对而不求切哉”分析,[3](P666)元兢的对偶理论是有思想渊源的,即使纯形式的对偶,也要上升到“宗经”、“征圣”的高度来认识。同卷《二十九种对》下明确标出了作者的第一人也是元兢:“右六种对出元兢《髓脑》。”[3](P678)他之前讲对偶的都不标出作者,统以“右十一种古人同出斯对”概括。[3](P678)这样表述值得注意。元兢的前辈上官仪,有“六对”、“八对”之说,学人皆知,为什么遍照金刚不标出他的姓名?而且在《论对》中只说“余览沈、陆、王、元等诗格式等”,[3](P666)也不提上官仪。罗根泽先生于是论说:“由此知这些对偶说,在唐初已形成普通知识,不是上官仪一人所创造。九种对中或者不无上官仪的创造,但决不会都是他的创造,否则《秘府论》应当标为上官仪说,不应标为古人所同出。”[3](P682)由这样论说的启发,可以进而推论,元兢事实上是唐初讨论诗歌对偶艺术最有理论创见之人,而上官仪本人对此没有提出多少新的东西,只是引述前人或他人之说而已,因此遍照金刚才把元兢作为唐代第一人引述。再进一步说,《诗人玉屑》等宋代文献所载上官仪的诗歌对偶论也是值得怀疑的,那些或者不是上官仪的原创之说,至少是不纯之说,因为遍照金刚是中唐时期的人,他能得到的初唐诗学理论典籍和传闻肯定比宋人更为丰富,而且又是从日本人的角度看,还是专门讨论、研究这方面的学问,其可信程度明显高于宋人。从常理上讲,以上官仪的地位和名声,遍照金刚不会不知道,如果他的对偶之说有新见,那么一定会在《论对》和《二十九种对》中标出,却没有标出。这是为什么?何况《文镜秘府论》中有引述上官仪诗学理论之处,如《西卷·文二十八种病》第十五“龃龉病”下:“上官仪云:‘犯上声是斩刑,去入亦绞刑。’”[3](P1125)正说明遍照金刚是知道上官仪的。知道却不在对偶论说中标出他的姓名,如果上官仪的确有新见,那是有违学术公正的,而且遍照金刚明说对沈、陆、王、元等的论说是:“今弃其同者,撰其异者,都有二十九种对,具出如后。”[3](P666)上官仪之说只要有“异”,那就肯定要特别标出。相反,正因为所谓上官仪之说与前人“同”,所以被“弃”,当然也就不可能再特别标出其姓名了。再做一点推测,很有可能宋人见到某书上载有上官仪论诗歌对偶的内容,没有区分是谁创建其说,便把上官仪的转述当作创见了,然后代代相传,以讹传讹至今。

从元兢的“六种对”论述中,完全可以看到他的创见。他的“六种对”的名称,即使与以前的十一种对有某些相同之处,也决不全同,因此全用新名称,而且都整齐地使用单名:平对、奇对、同对、字对、声对、侧对。区别于以前的多用双字和单字混用的不整齐。卢盛江认为:“元兢论对和别人有不同之处。对句的名称,‘平’、‘奇’、‘同’、‘字’、‘声’、‘侧’,全都是一个字。分类的标准和他人也不一样。”[3](P762)“不同”、“不一样”,才是独到之见的前提,且不论其正确不正确,妥当不妥当。拾人牙慧的正确,又有什么价值呢。这六种对概念清楚,如平对即平凡之对,奇对则奇特之对,二者相对,加以比较更见其定义准确。字对即文字形体与意义上的关联相对,声对即文字声音与意义上的关联相对,侧对即文字偏旁与意义上的关联相对。所举之例都准确而易懂。唯有“同对”内涵深,似乎难以顾名思义,但正是此对体现了元兢深入研究的成果。它将以前“同类对”和“的名对”等内涵交叉矛盾重新划清界定,是新的研究结论。日本学者古田敬一《中国文学的对句艺术》说:“上官仪的六对说,作为同类对举了‘云雾、星月、花叶、风烟……’等例。但‘云’与‘雾’,‘星’与‘月’作为同类,可以理解,‘东’与‘西’,‘南’与‘北’,作为同类语,就有一点问题。前面的‘的名对’引的例句也有‘东’与‘西’的对偶。‘的名对’是反型对,‘同对’是同型对。把一类对偶归于两种类型是互相矛盾的。‘东西’、‘南北’自然仍应作反型考虑,为什么上官仪却作为同型对呢?大概是从同属方位这个角度考虑的吧。‘赤白’‘丹素’也是如此。上官仪的区别显然有些含混。标准的说法,‘日’与‘月’是‘的对’,‘星’与‘月’才是同类对。”[3](P767)元兢注意了同和异的细微差别,尽可能分出不交叉重复的概念,从而确定其名称。他分出同对一类,就是看到了与正对、异对等既有联系但又不能混同作出的。卢盛江分析说:“元兢所谓‘同对’与‘正对’、‘异对’,似着眼于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层面。”[3](P768)的确是这样的。元兢论对偶多有新见,但绝非故意标新立异,否定前人。前人所论,有些已是不易之论,他一字辩解也没有,如“隔句对”、“双拟对”等。对那些别称多、名称晦涩、定义不清的,才是他留心研究,提出新说之处,如“第一,的名对。又名正名对,又名正对,又名切对。”[3](P687)元兢则以“正对”定其名,并加以辨析:“正对者,若‘尧年’‘舜日’。尧、舜皆古之圣君,名相敌,此为正对。若上句用圣君,下句用贤臣,上句用凤,下句还用鸾,皆为正对也。如上句用松桂,下句用蓬蒿,松桂是善木,蓬蒿是恶草,此非正对也。”[3](P689)

通观元兢论对偶的内容,不仅能看到其创新之处,而且还成体系,所以日本学者小西甚一称之为“元兢说体系”。[3](P767)因此,就这一点说,在初唐时期,元兢论对偶诗学理论的贡献大于上官仪。

“换头术”

“换头术”就是律体诗歌的“粘”。这是元兢诗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唐诗格律重大规则全部确立的最后一环。可以说,没有元兢的“换头”规则,就没有唐代的格律诗。简单地说,以前的新体诗,“篇”的平仄协调问题还没有解决。七十多年以前,郭绍虞先生就曾重点论述这一问题。他在《永明声病说》中强调:“永明体所注意的只是一句两句中间的声律,还没有注意到通篇的声律。沈约《宋书·谢灵运传论》云:‘两句之中轻重悉异’,《答陆厥书》亦云:‘十字之中颠倒相配’,可知他们所注重的,至多不过两句,不过十字。因其如此,所以律体讲到粘,而永明体不讲粘。粘是两联中间的关系,不是两句中间的关系。惟其重在粘,所以能够研顺声势。”[6](P240)又在《从永明体到律体》中论到“谐”说:“谐是通篇一切的字音都须合律……律体重在粘,永明体不重在粘。所以律体注意谐,而永明体不注意谐。因此从永明体到律体,也即是如何进到谐的问题。”[6](P331-332)元兢的换头术解决了“谐”的问题,律体的全篇规则才由此确定。他以五言八行诗为例,是这样阐述的:

第一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平。次句头两字又平,次句头两字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去上入,次句头两字又平。如此轮转,自初以终篇,名为双换头,是最善也。若不可得如此,即如篇首第二字是平,下句第二字是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去上入,次句第二字又用平。如此轮转终篇,唯换第二字,其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用平不妨。此亦名为换头,然不及双换。[3](P159-160)

对元兢“换头术”的解释学界没有不同看法,但对元兢是不是提出此规则的第一人,以及“换头术”对诗歌创作实践的影响问题,研究者却论之不详,或颇有分歧。下面试申论两点:

元兢是否提出“换头术”的第一人?这一理论,他是原创者还是转述者?日本学者有所论及。兴膳宏对此说:“元兢虽未用平仄的名称,但平声和上去入三声相对应,表明他事实上认识到平仄的概念。”[3](P161)其实,将平声和上去入三声二元化的明确划分,始于刘滔。《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引其说有“平声赊缓,有用处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3](P956)清楚地把平声和其他三声分为两类。王运熙、杨明据此评论说:“这段话是今日所见将平声单独提出与其他三声相对而言的最早材料。可以说初步反映出四声二元化的意识。”[3](P964)因此,讨论初唐的元兢是否“认识到平仄的概念”为时已晚,事实上“换头术”提出之前的诗作实践已是普遍将四声二元化了,只是限于一句和一联之中的平声和其他三声相对应。换句话说,此前的律体诗除了“粘”之外,其他重大的规则都解决了。小西甚一说:“元兢容许永明体观点和律体观点共存,换句话就是说,虽然提倡律体式的调声,但是这之外的调声形式并没有彻底疏远,这一事实,让人想到元兢时代虽提倡律体式的调声但提倡时间并不久。或许元兢自己就是其提倡者。至少可以肯定,元兢是永明体向律体推进的有力的媒介者。”[3](P171)推论很有力,“元兢时代虽提倡律体式的调声但提倡时间并不久”一语值得深究。“时间并不久”的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呢?大概是对此前的诗作进行分析后得出的,只是作者没有说明而已。顺着小西甚一的思路对诗作进行考量,证明他的推论是正确的。元兢就是“换头术”的原创者,其说并非转述前人的观点。以五律及五排为例,齐梁以下,唐高宗朝以上,符合“换头”规则的数量很少。只有徐陵较为特殊,符合换头规则的在他的全部作品中所占百分比很高。以至有顾学颉、曹旭等学者主张律诗创始于徐陵。[7]徐陵可能有这方面的理性认识和写作实践,但将其视为创始人则不恰当,理由如次:一是没有理论阐述,也就无从影响他人的写作,不能形成固定的诗歌形式;二是徐陵以后,唐高宗朝以前的诗作也没有形成普遍符合换头规则的局面;三是与徐陵过从甚密的知名诗人江总,其诗作符合换头规则的甚少。综合三条理由看,即使徐陵有这方面的理性认识和写作实践,也仅限于个体行为。元兢“换头术”的提出,才形成了群体实践的写作格局。“换头术”的提出,可能从徐陵诗作中得到启发,却没有理论渊源关系。

“换头术”提出以前和以后的诗作,有明显的不同特点。作于贞观十八年(644)的《安德山池宴集》,今存当时著名诗人的7首诗,全都不合“换头”规则,其中岑文本、刘洎、杨续、上官仪、李百药等人之作,“换头”规则应有的前后关系可以说是混乱的。这本身就证明当时尚无“换头”规则可遵循,没有“粘”的概念。上官仪是高宗朝前期诗坛领袖,龙朔、麟德年间盛称的“上官体”创造者,但上官仪之诗却绝大多数不合“换头”规则。上官仪卒于麟德元年(664),可见彼时还没有“换头”理论影响诗坛。

元兢的“换头”理论发表于何时?现在只知道他龙朔元年为周王府参军和总章年间为协律郎两事,结合他自述编纂《古今诗人秀句》的经历有“遂历十年”之语,[3](P1555)以不间断计算,他的入仕履历也就10年左右的时间。他留下了仅有的一首诗,写于蓬州,不知作年,可能是这10年之中贬谪在蓬州时的作品。此外则销声匿迹,全无所闻。因此,“换头术”问世,有可能在龙朔元年以后的10年之间。

元兢这一理论是否很快就对诗人群体的写作实践产生影响,研究者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元兢虽然在高宗朝前期就已提出了‘换头’术,却并没有马上被时人所认可、采用,对当时新体诗的声律也没有立即发生影响。直到近三十年后,上官昭容重振祖风,‘换头’术才得以和‘上官体’一起大行于时,遂导致武周朝后期粘式律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促使五言律体最后定型。”[8]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涉及了律体定型的年代。按常理说,哪有三十年都不发生影响,三十年之后立即就定型的道理,何况说五言律体武周朝后期才定型,不符合诗歌写作的历史。

事实上元兢的“换头”理论很快就对诗人的写作产生了影响,而且是群体的。他的文友刘祎之以及郭正一、裴守真、元万顷等人同时作的《奉和太子纳妃太平公主出降》基本合律,正是群体效应。杜审言写于高宗仪凤四年(679)的《赠苏味道》8韵五排,已全合“换头”规则;写作于天授二年(691)的《和李大夫嗣真奉使存抚河东》,是一首长达40韵80句的五排,全诗都符合“换头”规则。那么长的诗作也符合,说明诗人写诗前肯定已经掌握了“换头”理论。《旧唐书》卷6《则天皇后》垂拱四年(688)说:“夏四月,魏王武承嗣伪造瑞石,文云:‘圣母临人,永昌帝业。’令雍州人唐同泰表称获之洛水。皇太后大悦,号其石为‘宝图’,授同泰游击将军……五月,皇太后加尊号曰圣母神皇……秋七月,大赦天下,改‘宝图’曰‘天授圣图’,封洛水神为显圣,加位特进,并立庙……十二月己酉,神皇拜洛水,受‘天授宝图’,是日还宫。”《封氏闻见记》卷4亦记载此事。[9]《全唐诗》卷61有李峤《奉和拜洛应制》,下注云:“拜洛一作受图温洛。”卷65有苏味道《奉和受图温洛应制》。可见此为朝臣群体的应制奉和之作,今存李、苏两诗,即作于垂拱四年十二月武则天举行拜洛活动之时。两诗均为五言5韵长排,全合“换头”规则,亦非偶然。崔融的《哭蒋詹事俨》为20韵五言长排,作于垂拱三年(687),也全合换头规则。《旧唐书》卷185上《蒋俨传》云:“文明中封义兴县子,历右卫大将军、太子詹事,以年老致仕。垂拱三年卒于家,年七十八。”李峤120首咏物诗,葛晓音称为“大型的五律组诗”[10](P33),并论述说:“事实上陈子昂出川时,杜审言游宦时,都已能写规范的五律,李峤‘百咏’更是一组大型的五律组诗。从诗中‘大周天阙路,今日海神朝’(《雪》)、‘方知美周政,抗旆赋车攻’(《旌》)等句可知其写作年代,必定在武周,至少是与沈、宋同时的。现既知它实际上也是一种‘How to’类的做法示范,那么可以视为继元兢之后表明律诗已经完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0](P33)这里虽然也论述了五律定型的年代问题,尽管还笼统地说是武周时期,但更有意义的是提到陈子昂。陈子昂出川时是在高宗朝后期,那时他已经能写“规范的五律”,其意义为僻远的西蜀已经受到了“换头”理论影响,完全合律的五言律体的写作已经不只在京城学士们的小圈子,“换头”理论已经有普及的趋势。骆宾王《夕次旧吴》是一首12韵五言长律,完全符合“换头”规则。陈熙晋注云:“案此诗当为临海亡命后所作。”[11]陈氏对诗句意义有详细的疏解,言之成理。骆宾王“亡命”于光宅元年(684),其诗歌声律规则的学习和掌握应在此前,不晚于高宗朝后期。将其早期作品作一比较。则大多不合“换头”规则,如《早发诸暨》、《晚泊江镇》等长律。可见他是后来才受到诗歌声律理论的影响,写作才发生了变化的。曾为崇文馆学士的杨炯(应卒于693年),《全唐诗》卷50存其14首五律,都符合换头规则。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不可能符合规则的14首诗都只是巧合。他还有长达25韵的《和刘长史答十九兄》五言长排,完全合律。可证彼时换头理论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即使卒于上元三年(676)的王勃,从时间上说,也完全可能受到换头理论的影响,因此写出了不少完全合律的五言律体诗。更为有力的证据是崔融作于武则天垂拱四年(688)的七言7韵长排《从军行》已经完全符合“换头”规则,[12]李乂从武则天朝后期开始写作的格律诗全都符合“换头”规则。[13]沈佺期作于垂拱元年(685)的五言10韵长排《和元舍人万顷临池望月戏为新体》[14],已有了符合“换头”规则的“新体”名称。

这些诗歌的写作年代,都集中在高宗朝后期至武周朝前期一段。至迟在武则天朝后期,元兢的“换头”理论已经对诗人群体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其规则已经成为诗人群体理性遵循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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