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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实施中有关问题释疑

2012-04-01谷军余瑜

重庆建筑 2012年8期
关键词:栏板护栏规程

谷军,余瑜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 400014;2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重庆 400045)

建筑护栏的安全性、耐久性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尤其近年来大量高层建筑物的涌现,建筑物临空处设置的护栏是否能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1]的颁布实施为建筑护栏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有效执行规程的有关规定,需理解规程编制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以下就规程执行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和解释。

1 设计使用年限问题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以下简称 《规程》)第3.1.3条强制规定:设计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的确定是《规程》编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此条要求应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第21条及《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3]中均有明确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对目前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中尚未制定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或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的,须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并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目前因建筑护栏等建筑装饰引发的安全事故日显突出。建筑护栏因本身的材料所限,其使用年限不可能与主体结构相匹配。日常的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对护栏的耐久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护栏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护栏质量隐患,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护栏使用安全。

2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问题

《规程》第3.1.1条强制规定:护栏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施工﹑安装需要。此条要求应认真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中也强制要求必须进行设计,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现场施工、监理及监督管理必须以设计施工图为依据。没有有效的设计施工图文件,就不可能施工出合格的建筑产品。

要正确执行本强制条文规定,护栏的设计施工图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护栏应该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设计施工图,图纸签字、签章等必须完善;设计施工图表达的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需要,不仅要体现护栏的外观和形式,并且应明确材料的选用、节点的连接及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等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内容;设计施工图应该经过施工图审查,但若原设计施工图中涵盖了护栏设计的有关内容且通过图审的可不再图审,但若仅仅只提及形式、类型,需要做深化设计才能满足施工安装需要的,应重新经过施工图审查;非原结构设计单位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核验和确认。

3 贴窗护栏的设计和安装问题

《规程》第4.2.9规定:低窗台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算净高不应低于0.80m(住宅0.90m)。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护栏应贴窗安装,且不得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因此,凡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护栏应贴窗安装。这里强调四个方面的意思,第一,低于0.80m(住宅0.90m)低窗台、凸窗;第二,低窗台、凸窗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第三,强调贴窗安置,且不得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第四,防护净高应从窗台面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贴窗护栏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安全、适用的原则,节点安装和材料的选用应考虑贴窗护栏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不能做简化处理。贴窗护栏安装以后,窗玻璃可以按一般窗玻璃要求做处理。

4 玻璃护栏的设计和使用限制

要正确的执行《规程》中对玻璃护栏的使用,就首先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的概念,即玻璃组合护栏、点支式玻璃组合护栏、框支承式玻璃组合护栏、短嵌槽玻璃组合护栏和全玻璃护栏等。

玻璃组合护栏是指护栏由框架和玻璃面板组成。框架采用金属或其它材质制作,在使用过程中,框架作为主受力构件,玻璃面板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护栏。玻璃组合护栏的形式主要有点支式玻璃组合护栏和框支承式玻璃组合护栏。其中点支式玻璃组合护栏是指栏板玻璃采用专用驳接件安装于框架上,玻璃四角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而框支承式玻璃组合护栏则又按照玻璃嵌槽长度分为嵌槽式、短嵌槽式等。

短嵌槽玻璃组合护栏是指玻璃组合护栏中玻璃栏板边缘未通长嵌槽,玻璃边缘嵌槽总长小于二分之一玻璃边长的固定方式。

全玻璃护栏是指采用建筑玻璃作为主受力构件,玻璃栏板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

通过对几个基本概念的了解,结合《规程》第4.4.4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住建筑和人流集中场所的临空护栏在设计玻璃组合栏板时,玻璃不应采用点支式或短嵌槽式固定。

(2)当规程要求除外的需要使用点支式玻璃护栏的,应符合《规程》4.4.4条第6点规定。螺栓应选用不锈钢或铜质螺栓,直径不小于8mm,玻璃孔内和两侧均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mm的弹性材料衬垫,玻璃不得直接与金属接触。且栏板玻璃需采用专用驳接件安装于框架上。

(3)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全玻璃护栏,应谨慎使用玻璃组合护栏。

在《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5]及《规程》中均提到当玻璃承受人体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时,应理解为承受水平荷载,即应按规程要求不得采用此种类型的护栏。所以日常工程中采用的玻璃两边或四边嵌槽形式的玻璃组合护栏,如果玻璃内部无任何的遮挡或防护,这种护栏在某些情况下(如人直接靠、依在玻璃上)要承受水平荷载,所以应该谨慎使用。

(4)无论哪种形式的玻璃护栏,玻璃的厚度、最大使用面积的选用、玻璃安装、嵌槽深度和警示标示等均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规程》的有关要求。

(5)高层建筑临空护栏宜按《规程》第4.2.11要求尽量采用实体栏板或半实体栏板。

5 可踏面的定义和挡物线的设置

《规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中可踏面定义是一致的。即栏杆高度是指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净高度,若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应视为可踏面,护栏高度此时应从可踏面顶部起算。

护栏设计和施工应注意:第一,尽量不形成可踏面;第二,形成可踏面后高度要从可踏面起算;第三,高度仍然是指净空高度,要扣除相应的设计面层厚度;第四,临空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即应设置挡物线。

6 金属护栏构件的最小构造要求

《规程》第4.4.3规定了金属护栏的最小壁厚及连接要求,在设计和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建筑护栏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地区大气酸性成分较重,金属护栏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环境,若没有一定的壁厚和连接方式做保障,很难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规程》最小壁厚是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而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设计提供依据,若按照《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是能够达到规定的耐久年限的。

目前市场流行的金属护栏材料较难到达规程规定的构造要求,但是这不能作为不执行规范的理由。建筑首先考虑“以人为本”,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是前提,这远重于护栏的外观和形式,因此若选用金属护栏就应满足本规程对金属护栏的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可以按规程要求可选择实体栏板或半实体栏板。

7 样板的检查和验收

《规程》第 6.2.4规定护栏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施工样板检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施工样板是护栏安装施工管理过程中检查的重点,其检查主要内容有:护栏设计图纸是否完善和有效;护栏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入场的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和审批;主要构件、连接件、紧固件等的材质和规格,立柱和扶手连接方式与锚固区的可靠性,安装位置的可踏面高度,护栏的高度与竖向构件的间距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水平荷载推力试验检测护栏,以及玻璃组合护栏的玻璃抗冲击性能试验检测等。

施工样板检查应通知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实际施工管理中应当将施工样板做为一个关键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切实落实规定要求。

8 护栏检测的有关问题

《规程》中护栏的检测可理解为施工阶段检测和验收检测。施工阶段检测通常在施工样板时进行,包括护栏水平荷载推力检测、玻璃抗冲击性能检测、后置锚固承载力检测、金属护栏油漆的附着力检测等。其中承载力检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护栏水平方向的加载试验,了解护栏的整体结构性能,为护栏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其检测的平面尺寸、杆体材料、锚固方式、安装工艺等应与工程上的护栏一致。当采用新的锚固方式、安装工艺或杆体材料而没有相应的实践资料等情况下应进行承载力检测,以确定该种护栏类型的承载力。而对于有实际工程应用经验的常规铁制护栏、木质护栏、玻璃护栏等可不做承载力检测。

验收检测通常包括承载力检测、金属护栏防腐涂料涂层干漆膜厚度检测、建筑物屋面和离地高度在30m以上外露的护栏的等电位连接导通测试和接地电阻测试。其中承载力检测宜由检测、监理及施工方共同在施工图上随机选取,同时应考虑选取护栏跨度较大或其它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节段,并考虑所选护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来进行,目的是检验护栏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9 护栏保养和维护

《规程》在第七章节中重点指出了护栏保养和维护的有关要求,实际工程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

为加强建筑护栏的保养和维护工作,落实责任,规程规定建筑护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护栏使用维护说明书》;护栏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落实说明书的相关要求。说明书中应包括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项,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要求,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等内容。对发现护栏金属和部件锈蚀腐蚀的,护栏或栏板松动或不牢固的,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按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10 护栏专项检查验收

建筑护栏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非结构构件,由于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因此建议除按规程进行安装施工前和安装施工中的分阶段检查外,还应该对护栏组织一次专项的检查和验收。主要检查核对护栏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护栏有关功能性的检测是否合格,以及《规程》第6.3.2提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等进行系统性的检查,彻底消除护栏工程安全隐患。

11 结语

消除或减少建筑护栏隐患势在必行,《规程》的颁布实施使得解决建筑护栏质量隐患问题成为可能,关键在于各方对规程的严格把握和执行。

在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建筑房屋中存在的护栏“杀手”还未清除,还需要各位建筑志士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大力努力,如何清除或减少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还“任重而道远”。

[1]DBJ50-123-2010建筑护栏技术规程[S].重庆: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国务院,2000.

[3]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0.

[4]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JGJ113-2009建筑玻璃技术应用规程[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6]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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