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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及其逻辑悖论
——兼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

2012-04-01刘耀东

关键词:乌托邦正义权利

刘耀东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8)

二战以后,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抛弃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而把国家干预主义奉为圭臬,强调政府不应扮演消极的角色,应对财富进行再分配,对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的确,在20世纪50-60年代,干预主义使得西方国家的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种相对繁荣的经济局面被打破,物价上涨以及生产停滞的状况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普遍陷入经济危机。此外,凯恩斯主义盛行的后果导致行政机构过于膨胀,从而使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普遍受到质疑,并促使人们对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诺齐克的新保守主义就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有力回应。诺齐克认为要反对国家干预主义,崇尚自由至上,并提出对国家的功能进行最大化的限制。这些观点无不体现于《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所强调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

一、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

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实质是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维护私有制的主导地位、限制政府权力过度膨胀为核心的极端自由主义理论,其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基于自然状态产生之正义性

自然状态的存在为国家组织的产生确立了较为有效的权利基础,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国家是从自然状态中通过“看不见的手”自然而然产生的。其产生的过程经历了从一般保护性社团的产生、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形成、超弱意义国家的出现到最弱意义国家的诞生四个阶段。诺齐克所强调的权利是指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它以利益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为目标,在市场交换中形成道德边际约束这只“看不见的手”。“道德边际约束”作为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观之核心,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与损害最小化的分界线。诺齐克认为:“对个人行为进行边际约束突出了康德式的基本原则,即:个人是目的而非仅仅被当作手段;个人如果不是出于自身的意愿,便不能被强制牺牲以达成别的目的。”[1]31这样,人与人之间就会形成一个界线,它是人与人相互交往而能够形成市场的最低要求,当然,也只能是这一最低要求——基本要求——“道德边际约束”。它既是一个自由原则,同时又是一个平等的、正义的原则[1]31。

(二)以自由主义为依归的个人权利至上观

个人权利的维护是自由主义的传统,权利是近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康德、密尔等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都把个人权利作为其理论的基点。诺齐克也不例外,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写道:“个人拥有其自身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团体以至于国家都不能够包揽个人所有的事项,否则,个人的权利则必然会受到侵害。”[1]preface,ix由此不难看出,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诺齐克看来,国家在什么意义上以及多大范围内存在,均应把权利置于首要的地位。诺齐克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不仅使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意义,而且把自由主义建立在权利理论的基础之上。因此,诺齐克提倡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即“守夜人”角色的国家,即功能仅限于保护其公民不受暴力、偷窃、欺骗的侵害,并强制履行契约等。

(三)基于资格理论的分配正义观

诺齐克强调从市场经济的背景出发,相信通过市场机制不仅能维持生产效率,而且也能维护分配的公平,进而提出了以资格理论为中心的新的分配正义理论。诺齐克资格理论的核心命题是“持有正义”,这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获取正义原则,主要说明无主物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在这种过程中什么东西能被持有,通过一种特殊的过程能被持有的范围是什么等等;二是转让正义原则,即通过什么过程一个人可以将其持有转让给另一个人,一个人可以怎样从持有它的另一个人那里获取一个持有物等;三是矫正正义原则,即对社会中存在的持有不正义现象进行矫正。这样,诺奇克就提出了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即如果一个人的持有是正义的,必须要遵循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以及对不正义进行矫正三大原则;而一旦社会中每个人的持有是正义的,整个社会持有的总体(分配)就符合正义的标准。

(四)善与价值的结合体——新乌托邦

为了克服传统乌托邦理论的矛盾性与不合理性等缺陷,诺奇克提出了新乌托邦理论。在他看来,传统乌托邦作为人们的一种理想是唯一的,而新传统乌托邦的理想则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诺齐克认为,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理想、价值方面的差异,从而实现价值、理想与善的乌托邦相应也会具有多元性。世上绝对不会存在所有人都认可的最好的世界,而只存在就某些个体或群体而言最好的世界,只要人们不满意现实所处的世界,他们有权利离开这个世界并寻找自己理想的世界,直到形成一个人们认为最好的稳定的“联合体”为止。诺奇克将最弱意义国家视为一种新乌托邦,它将各种各样理想置于特定的框架之中,共同体包容所有的善和价值。因此,“诺奇克的最弱意义国家与其被看作是一种乌托邦,不如被看作是一种‘元乌托邦’”[2]。

二、最弱意义国家理论的逻辑悖论

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并非是一体化和同质化的理论体系,它在逻辑上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既有功利主义倾向,又有反功利主义观点;既包含有极端自由主义取向,又有平等主义观点;既有现实主义色彩,又有乌托邦主义气质。

(一)功利主义与反功利主义之悖论

一方面,从理论整体的精神气质看,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应属于功利主义的理论范畴。其理由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从个人价值与国家价值关系层面看,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与功利主义政治学一样,摒弃了社会和国家整体价值大于个人价值的伦理主义政治学的理论观点,强调必须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为根本标准,用以衡量一切政治现象合理与否、正义与否;第二,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层面看,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强调限制国家功能、重振经济自由,同样,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等书中也强调以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实行自由放任主义;第三,从个人权利保护现实性的层面看,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反对古典契约论以及罗尔斯以“无知之幕”假说为基础的新契约论,强调对个人权利的有形保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借鉴了洛克的个人权利观,意即在“自然状态”之中,根据“自然法”而获得的不受任何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之侵害的权利[1]10,并同样伴随着拥有对侵犯自然法所赋之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1]10。同样,功利主义主张以个人利益代替抽象的国家或社会利益,作为衡量政治正义与否的标准,以现实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分配社会资源,而不再以抽象的社会伦理道德或理性标准要求人们牺牲个人利益而保全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从对待个人权利的观点看,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具有反功利主义的倾向。众所周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有学者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本身意味着,某些幸福不会而且实际上也不应该得到满足。”[3]852边沁认为,人类的幸福不能参考诸如《美国独立宣言》或《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所宣布的客观幸福和自然权利来决定。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目标并不意味着,任何人的特定幸福都是享有特权的[3]863-854。由此可以导出“权利功利主义”观,即如果为了得到更多权利的保护,那么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的权利即使受损也是正当的。诺齐克强烈反对这种“权利功利主义”,与康德一样,诺齐克主张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被当作手段。因此,如果不是出于个人的意愿,个人的权利不能够被牺牲或用于达成它种目的。在诺齐克看来,个人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其理由为:“世界上只存在着个体化的人,只存在各个不同的具有个体生命的个人,而并非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1]32-33在诺齐克看来,社会或国家既不能作为实体存在,也不能作为生命体存在,只有个人才能称得上是唯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以国家或社会的利益为借口要求个人或一部分人牺牲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

(二)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之悖论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极端自由主义的。诺齐克的两部最重要的评论文集的主编者杰弗里·保罗(Jeffrey Paul)认为,诺齐克重新点燃了人们对于自然权利自由主义的兴趣,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被接受的学术话语对象[4]。爱德华·费瑟(Edward Feser)也认为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所有命题是“自由至上主义的版本”[5]。虽然从整体上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具极端的自由主义理论色彩,然而,在论及资格理论中的矫正正义原则时,诺齐克又不由自主地陷入平等主义的境地。诺齐克认为矫正正义是一件十分无奈之举。“在信息十分匮乏条件下,我们可以假设:(1)受到非正义行为侵害的人通常要比他们本来应该拥有的境况要差;(2)那些身处社会最底层的人(或他们的后代)受到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侵害的可能性最大,这些受害者最应该从非正义行为的得益者那里得到补偿(假设这部分得益的人是境况较好的人,虽然有些时候他们也可能是境况最差群体中的其他人)……这一特例也许看来并不是合理的。但对每个社会都会提出一个如下重要的问题:在给出其特殊历史的情况下,什么样的可行经验规则更好地接近于在这一社会中仔细运用矫正原则带来的结果呢?这些问题是很复杂的,最好留给一种充分阐述矫正原则的理论去解决”[1]231。在这种情境之下,诺齐克有关矫正原则的阐释与他强调限制政府权力、弱化政府职能的内在逻辑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诺齐克认为:“大体上一个矫正非正义的经验原则可能会在社会中作出如此安排:即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一社会中最后处在最不利境况的那部分群体的地位。”[1]231由此可见,诺齐克所强调矫正原则在这此意义上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他所意指的“最不利境况”无非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指由于非正义行为所导致的受害者;另一种是指在利益分配中实际得益最少、生活状况最差的受害者。如果说是后者,则与罗尔斯所说的最小得益者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此外,诺齐克提出通过组织社会提高那些“最不利境况”群体的社会地位,这无形中会大大增加政府的职能与功能,这样一来,诺齐克在逻辑上改变了之前的立场,诉诸于社会同情而寻求社会制度的重建,以达到物质利益调节或矫正的目的,而这些正是经济上的平等主义的重要体现。

(三)现实主义与乌托邦主义之悖论

诺齐克通过对传统的乌托邦理论过于理想化的批判而论证其所提出的新乌托邦理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与可欲性。然而,一方面诺齐克对传统乌托邦主义的理想性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主张国家功能最少化,而另一方面他无形中又为国家戴上乌托邦主义光环,强调这种最弱意义国家所做的事情实际比任何一种国家都要多;一方面,诺奇克从现实主义出发强烈批判传统的乌托邦脱离现实。另一方面,在他对国家和乌托邦进行整合的过程中,理想无形中被融入现实,从而使二者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可见,诺齐克一开始试图使国家去乌托邦化,然而,他又无形中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赋予了乌托邦色彩。正如诺齐克所言:“标准的乌托邦文学与理想的共同体特征有关,而不仅仅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结构。”[6]其所强调的新乌托邦的理想化色彩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就国家层次而言,诺奇克在实现乌托邦由理想向现实的转变中,所强调的最弱意义国家成了人们的最佳选择,人们不必再有任何政治理想;其二,“在共同体的层次上,他又使现实的共同体变成了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人们被赋予充分的自由从事各种乌托邦实验,以致沉溺于各种各样共同体的永恒试错之中”[2]18。

三、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

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管理模式则逐步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民主制度框架内,把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体系核心和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的一种政府模式或曰政府形态。其重要特征表现为:(1)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本政府;(2)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3)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康德主义原则”为建设民本政府指明了方向

与罗尔斯一样,诺齐克也遵循的是一种康德主义的道德原则,即“个人是目的,而非仅仅被当作手段;他们如果不是出于自身的意愿,是不能够被牺牲或被利用以达到它种目的”[1]31。正是由于自然法所赋予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而使人们能够达成有意义生活之目的,而不是被当作手段,这就为中国建设民本政府指明了方向。“康德主义原则”必然会促使中国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改变“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力本位”、“官本位”、“为民做主”等封建思想,实现从“政府本位”、“官员本位”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合理性转变,这必然要求政府权力应以个人权利为底线,不能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政府的行为必须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保障个人权利不因他人权利的行使而受到毫无补偿的侵害,防止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巧取豪夺等不正当现象的发生。

(二)“最弱意义国家”观为建设有限政府提供了思路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将个人权利作为其理论的基点,并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产生国家主要是基于对个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初衷。然而,国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产生之后,就会存在着因权力的不断扩张而容易侵害个人权利的危险。为了避免受到国家的侵害,诺齐克强调要弱化国家的权力,并将其功能规约为“守夜人”的角色,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诺齐克的这一有限政府的思想启示我们,政府绝对不应是一个全能型政府,其职能不应该无限制扩张。政府应充当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的角色,政府的职能目标在于维护个人权利,而非政府行为市场化。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大政府、小社会”的全能型政府状态,以建立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有限政府结构模式。政府的功能不再是无所不能的全能型管理,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管理与服务。因此,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彻底改变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积极鼓励私营部门、非政府部门、中介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以职能转变为中心,合理区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职能,避免政府职能的交叉重叠;实现政府职能和服务重心下移,在城市与农村建立“社区导向的政务模式”。

(三)“个人权利至上”观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基础

诺奇克的“个人权利至上”观强调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绝对不容侵犯的神圣权利。国家不仅不能侵犯到个人权利,而且还要切实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在诺齐克看来,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迫使一些公民给别人提供帮助;也不能用强制手段禁止人们自利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否则的话,国家就走出了自己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边界。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至上”观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理论依据。法治型政府强调政府由法律产生、依法律办事、受法律控制、对法律负责。政府作为“经济人”,也有其特殊的利益追求,在利益驱动下的政府并不总是“善”的,也会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而法是公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公正、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因此,维护个人权利必须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这不仅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基本准则。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保证政府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减少主观随意性,从而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

[1]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M].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

[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4]ELLEN FRANKEL PAUL,FRED D.MILLER,JR.,JEFFREY PAUL(ed.).Natural Rights Liberalism from Locke to Nozick[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introduction,.2005:8.

[5]EDWARD FESER.Self-Ownership,Abortion,and the Rights of Children:Toward a More Conservative Libertarianism[J].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2004,18(3).

[6]SIMON A.Hail wood,Exploring Nozick:beyond anarchy,state and Utopia[M].AShgate Publishing Ltd.19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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