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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现状调查
——以湖北省12家合作社为例

2012-03-31邓军蓉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长江大学湖北荆州434025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2年26期
关键词:核心成员出资盈余

邓军蓉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5)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现状调查
——以湖北省12家合作社为例

邓军蓉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5)

以湖北省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其在现有制度背景下的规范化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在合作社产权安排中,财产支配权掌握在少数核心成员手中,成员出资名不符实;在合作社治理结构方面,成员大会形同虚设,普通成员无法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方面,一些合作社没有建账,一些合作社盈余没有按照交易量(额)返还,还有一些合作社盈余公积及国家补助等没有量化到普通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是成员自己的自治组织,合作的方式是成员对合作社的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合作目的具有共同性和综合性[1]。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为今后农民的政治参与奠定了人才基础[2]。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中存在不少亟待规范的问题。如林坚[3]的研究表明,经济发达地区绝大多数合作社在所有权安排上呈现出一些鲜明共性:产权的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掌握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刘滨[4]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度量的实证分析,提出我国政府在推动合作社发展时应该从数量为重转向以数量与质量并重,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苑鹏[5]研究表明,政府对合作社扶持资金的管理存在许多的隐患,如项目资金是否全额到账及资金真实用途的监管等。任大鹏[6]基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提出分散、小规模的农户往往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得合作社发展缓慢,“骨干成员”存在的合作社由于能促成集体行动而发展较快。崔宝玉[7]通过2个典型案例论证了合作社的资本控制不力必然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

近年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到2012年1月,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0245户,同比增长55.63%,高出全国增幅18.01个百分点;出资额246.63亿元,同比增长57.3%。为了解湖北省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现状,2012年1月,笔者随机对宜昌市、荆州市的12家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从事种植(8家)、养殖(2家)、畜禽(2家)领域,入社社员最少有32户,最多达到1120户。但调查结果也差强人意。基于此,笔者认为当今在政府大力支持、合作社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关系到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新农村建设。但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多。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把合作社的产权安排(支配权是否属于全体成员、成员资格明确与否)、治理结构(成员大会是否召开、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及运行)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建账与否、收益分配合理与否)等3个方面作为衡量其规范化的标准。为此,本研究将基于湖北省12家合作社的实地调查资料,从产权安排、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进行了分析。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

1.1 财产支配权

合作社财产支配权包括财产占有、支配和收益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享有合作社财产支配权的应该是全体社员。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成员大会不经常召开,所以合作社的决策中心一般都在理事会。合作社资金往往不足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因而对成员入股数量采取鼓励的态度,这就使出资多的少数核心成员有资本带来的投票优势,可以要求突出资本的权利,而大多数普通成员很少有人进入理事会。这些包括理事长在内的核心成员占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份,他们依靠理事会自然能比普通成员享有更多合作社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

1.2 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成员应该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同时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以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8]。目前,我国合作社成员出资的方式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实物、资金、技术等。在笔者调查的合作社中,果品合作社的成员一般以果树出资;蔬菜合作社的成员一般出资100元或200元;养殖、畜禽合作社的成员以鱼塘、饲养设施出资。但同时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合作社对外上报或宣传自己的成员数量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成员”并没有按照合作社章程出资,他们只是采购合作社的种子、农药、化肥,或者销售农产品给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这些“成员”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他们与合作社实质上就是买卖关系。从成员的出资去考察合作社的规范非常重要,因为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盈余应该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8]。如果没有出资就不是合作社成员,也就不存在盈余返还,那么由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资金扶持所带来的收益就为少数发起人或核心成员所享有了。

案例1:某蔬菜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8月,注册资金18.6万元,最初出资成员5人,以销售蔬菜为主,当时没有普通农户入社。2009年3月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达到150万元,出资的核心成员增至7人,其中最多的出资达到50万元,同时吸收了200多个农户入社,每户出资100元,但当年年底只将100元股金返还给了农户,而且目前该合作社一直对外宣传有成员256人。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2.1 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它由全体成员组成,而且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8]。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普通成员行使自己正当权益的重要体现。但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一年甚至几年都不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召开也是走形式,只有核心成员参加,重大事情如理事长的选举、财务报告公开、盈余分配方案等普通成员均不能参与,普通成员民主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案例2:某种植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金26万元,核心成员10人,普通成员169人。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核心成员通知4位普通成员参加(基本固定,而且与核心成员关系较好)。调查中发现普通成员均不知道合作社理事长是谁,也不清楚要召开会议的时间及内容,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参加成员大会的权利。

2.2 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均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些合作社设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但普通成员户很少有人进入理事会,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合作社的理事长,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者,通常也是法人代表。这些兼业的理事长有自己的经济实体,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绝对的信息优势,拥有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另外,理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监事会也由兼业化的生产农户大股东担任。这样在运行过程中,大股东凭借占有的优势股权,掌握了合作社的决策控制权,由于普通成员没有机会参与,也缺乏监督激励,加上理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对优势股监督失控,很容易导致大股东在经营决策中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大部分普通成员利益,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其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也成为虚设。

案例3:某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0月,由7个养殖大户组成,注册资金60万元,普通成员60人,设立时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但都由发起人内部商量后组成,合作社普通成员没有机会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也不清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能。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状况

3.1 建账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8]。调查中笔者发现,一些合作社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和进行账务处理,也没有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理记账及核算,平时只由理事长自己或委托个别核心成员登记了大笔资金出入的流水账,财务监督审计根本谈不上。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仅不利于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更直接造成了成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导致成员失去对合作社的信任。

案例4:某畜禽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6月,由6个大户发起,到2009年1月,又有7个大户加入进来,但该合作社一直没有建账,平时只由理事长和另一理事记下大笔资金的进出,登记股金也没有经过评估机构核资,这样分配盈余时核心成员之间由于股份问题,经常发生矛盾。

3.2 收益分配的处理

(1)提取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虽然对合作社的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一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调查显示,一些合作社虽然按一定比例提取了盈余公积,但核心成员认为合作社的盈余是由自己经营有方而获得的,与普通成员无关,普通成员不应该享有。因此这些合作社都没有把盈余公积量化为普通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其处置方式也是由核心成员决定。

(2)盈余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应当设置成员账户记载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而且其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及以上应该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8]。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合作社虽然收到了普通成员的出资,但并没有为他们设置明细账户登记股金和交易量(额),进而也没有按交易量(额)而是只给核心成员按股份返还盈余,造成股金少但交易量多的普通成员利益的流失,而此时普通成员往往由于监督成本太高、收益太低,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合作社与普通成员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关系,也不能体现惠顾者优先的原则,从而大大降低了普通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3)接受的国家补助、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应该计入专项基金,并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8]。但是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合作社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许多合作社并没有把国家补助、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计入专项基金,更没有量化到普通成员的份额,而是由核心成员享有了。这种不规范的财务处理造成了普通成员对合作社丧失了信心,有的甚至退出合作社,而相反核心成员会更愿意花费心思去获取这种不合理的收益,导致合作社的利益被侵害。

案例5:某柑橘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4月,最初由5个经纪人(4人为种植大户,1人为打蜡厂厂长)发起,主要对柑橘进行商品化处理后销售,当年由于普通成员交易数量少,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了盈余。后来由于资金困难,于2007年7月引入一龙头企业加入,并由该企业董事长任理事长,合作社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再由龙头企业加工后销售。合作社2009年普通成员由2007年的108户增加到218户,均以柑橘树作价入股,平均每棵16元。但2008年、2009年合作社采取故意提高收购柑橘质量的方式降低普通成员的交易量,转而大量收购非成员的柑橘,而且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同中规定只有达到合同签订的交易量才能返还盈余的条款,使2008年、2009年普通成员几乎都没有得到返还的盈余,同时由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摘时间晚,而合作社又没有兑现合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此外,国家补助、税收优惠没有计入专项基金,也没有与公积金量化到普通成员的份额,全部由核心成员占有。

4 小结

通过对湖北省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很不规范,一些农户甚至提出了假合作社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看法。目前合作社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在合作社的产权安排中,财产支配权掌握在少数核心成员手中;成员出资名不符实。第二,在合作社治理结构方面,一些合作社成员大会形同虚设;普通成员无法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第三,合作社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方面,一些合作社没有建账;一些合作社盈余没有按照交易量(额)返还;还有一些合作社盈余公积、国家补助、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没有量化到普通成员。然而,尽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太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合作社对于提高当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拓宽农产品市场销路、增加农户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应该积极支持,另一方面要规范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带领农民致富的领头羊。

[1]郭富青.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7,(6):4-11.

[2]董进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治参与与状况调查[J].农村经济,2009,(2):111-114.

[3]林 坚.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40-47.

[4]刘 滨.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度量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9,(2):90-95.

[5]苑 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41):3-11.

[6]任大鹏.合作社制度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J].农业经济问题,2008,(3):90-94.

[7]崔宝玉.资本控制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弱化吗[J].农业经济问题,2011,(2):8-15.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EB/OL].http://www.gov.cn/flfg/2006-10/31/content_429392.htm,2006-10-31.

10.3969/j.issn.1673-1409(S).2012.09.010

F306.4

A

1673-1409(2012)09-S035-03

2012-06-25

湖北省教育厅优秀中青年项目(Q20121209);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2Y029)。

邓军蓉(1971-),女,湖北枝江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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