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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居民环境维权方式调查分析——以大学生实践及调查问卷为样本

2012-03-30戈华清王兴玉祝嘉骅成杨金澍宇

环境科学导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维权环境污染受访者

戈华清,王兴玉,祝嘉骅,成杨,金澍宇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44;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法学专业,江苏南京210044)

我国城乡居民环境维权方式调查分析
——以大学生实践及调查问卷为样本

戈华清1,王兴玉2,祝嘉骅2,成杨1,金澍宇2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44;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法学专业,江苏南京210044)

严重的环境污染势必会带来对公民财产和人身的损害。为探寻我国城乡居民环境维权的具体方式,选择了一些地区对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资料及现场调查内容的汇总分析,发现:不同维权方式、不同的维权群体、不同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类型、不同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认知度等情形下,会有不同环境维权方式;在环境维权中,公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公民理性维权需要政府与相关主体的引导。

污染;认知;维权;现状;方式;调查

1 引言

为探求我国城乡居民环境维权的具体方式与实效,引导城乡居民理性、合法维权,我们进行了一次针对城乡居民环境维权方式的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选择区域随机问卷方式,问卷由受访者当场填写,调查者当场回收。该问卷调查的发放地区设定在华东地区的南京、泰州、无锡、杭州、马鞍山等的市区和乡村。每个地区发放40份,共计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0份。通过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初步整理,我们决定以不同年龄、学历以及城乡差别为划分标准,分别对此问卷进行了归类和统计。在有效的回收问卷中,参与该问卷调查的青年人为70人,中年人60人,老年人30人;大学及以上学历者为72人,大学以下学历者88人;城镇居民124人,农村居民仅36人(由于调查所涉城市城镇人口数量占据大多数,且分布集中,故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为城镇居民)。

我们的调查主要围绕三方面内容开展:一是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包括居民对环境污染的态度以及有损失自身利益的环境污染所采取的态度;二是居民维权方式,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自身利益时,居民所采取的维权方式、维权困境及其原因;三是政府在居民环境维权中发挥的作用。

2 环境污染现状认知与环境维权现状调查

2.1 居民对环境污染现状的认知

首先对居民生活环境遭受环境污染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具体见表1。

表1 居民生活环境遭受环境污染状况

通过表1我们不难发现,不论年龄差距与教育程度,超过九成的受访者均感受到了身边的环境污染。这足以见得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变得十分普遍。然而,尽管受访者普遍表示身边存在环境污染,但是在具体数据上仍然表现出细微的差别:年纪越轻,对身边的污染问题就越敏感——青年人中表示身边存在污染的受访者达到95.7%,而老年群体中表示存在污染的人比青年人低了接近6个百分点,对环境污染的感受明显不如青年人。“爱调研网”于2009年5月展开了一次名为“生态环境——建国60周年系列调查”的网络调研活动。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不严重的受访者仅占0.6%,说明几乎所有的网民都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在各类污染问题中,大气污染是与人们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感受最强烈的问题。我们的调查中居民知道的最多的污染也是大气污染,分别为青年35.4%、中年36.9%、老年36.7%。其次是水污染和噪声污染。而对于其他的污染(如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只有1.2%的青年人表示知道。可见青年人对于污染的认知度比中年人和老年人高。而在乡村居民眼中,水污染是相对严重的问题,认识到水污染的居民高达96.4%,这说明农村水污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居民对环境污染的态度

在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环境污染肆虐,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广泛影响的情况下,居民对环境污染的反应却比较冷淡:当被问道“您对身边的环境污染,通常持何种态度”时,相当多的受访者表示自己仅仅是口头的抱怨而已,具体参见表2。

表2 居民对环境污染的态度

由表2可知,仅有16%的人表示对身边的污染不能忍受,其他受访者或报以漠视态度,或仅仅口头抱怨。居民大多数人对环境污染“不感冒”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在他们的周围出现环境污染引起身体健康出问题的情况尚少。其中表示周围环境引起身体健康出问题很多的居民学历在大学以上的有2.8%,学历在大学以下的人有6.8%,而无论学历高低,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都表示很少或是在现实中没听说过这类问题,这表示人们对于环境污染影响身体健康的具体情况还是不了解,所以才会对环境污染如此冷漠。但是对于侵犯到自己利益的环境污染,人们的态度则截然不同。面对污染大多数人都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带来的损失,其中青年占64.3%、中年占57.14%、老年占56.67%。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家更愿意先与污染者沟通再做决定,更愿意与污染者共同应对而不是与其他受害者共同面对。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接近60%的受访者不仅会主动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会咨询政府工作人员或律师。对于污染,人们更是避而远之,面对“如果家的附近有重污染企业,您是否能忍受这类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多数人表示无法长期忍受自己家附近有重污染企业,尤其是青年人高达64.3%,其中两三成的人甚至会选择主动搬离。但是对于污染,城乡居民则有细微的区别,农村居民对环境的容忍度较大,尤其是当污染企业可以带来一些经济利益时,农村居民表现出明显的宽容。

2.3 居民环境维权方式选择

为了了解居民对环境维权的解决方式,我们调查了城乡居民对损害自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城乡居民对环境维权方式的了解,具体参见表3。

表3 居民环境维权方式选择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居民对直接损害自身利益的污染态度较于之前无关自身利益的污染态度有明显的改观,只有极少数的人会选择抱怨,大部分的人无论以什么样的途径都选择了不再沉默,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对居民选择的维权方式进行分析,我们观察到一些有意义的现象:

第一,虽然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居民对环境污染选择了维权,但是我们发现选择去法院打官司的人仍然很少,这表明,在出现环境民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不喜欢”打官司。

第二,选择行政解决的人较之法院多,而较之社会舆论媒体少,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居民对环境管理行政机关的依赖度较高。这在我们的调查中,也是有据可寻的。当居民的权益可能因环境污染遭到侵害时,有超过4成的人会首先选择向政府部门投诉来解决问题,特别是学历越低的居民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越高,表现为44.3%。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较高,因为在问及您认为哪些方式能更好地减少您的损失,消减或者根除污染时,选择行政机关的青年、中年以及老年的比例是18.6%、36.67%、16.67%,而选择通过社会舆论或媒体曝光的比例分别是52.9%、33.33%、50.1%,这说明行政机关解决环境污染案件时,同样考虑过多因素,使得居民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而把更多的希望放在社会舆论或社会媒体曝光上,特别是青年对媒体的信赖度极高。

第三,大多数的人更愿意自行协商和解,这说明人们在遇到环境纠纷事件时,更愿意以和平方式进行解决。我们推测是因为自行协商和解是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表明了“和为贵”的思想直接影响到人们维权方式的选择。

第四,我们发现选择环境信访的人较少,特别是老年人。虽然有媒体比较关注信访,但我们调查发现:大多数人对信访不了解,很少有人了解环境信访(参见表4)。

表4 对环境信访的了解程度

由表4可知:受访者无论学历高低,对信访了解的人总体较少,这说明人们对环境维权方式很多都是不了解的。当问及是否知道全国的“环保110(或环保热线)”是12369时,大学以上学历79.2%的人不知道,大学以下有67.0%的人不知道。特别是在农村,在所调查的36人中仅1人了解环境信访。

最后,调查中有半数左右的人表示,如果通过和平方式或正常途径不能解决自己的环境权益问题时,会考虑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尤其是青年人,选择“一定会”的人有15.7%,而老年人在这个问题上则相对冷静得多,选择“一定会”的只有6.67%。

3 政府在环境维权中的角色调查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正是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才使得政府在环境维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是这种公共性,才让人们对于政府过于依赖,认为出现问题政府都能够予以解决。“环境法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政府,在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常常出现不完整履行的情况,典型的如政府环境执法不力”[1]。我们在调查中也注意到人们认为环境维权难主要还是在于政府宣传不到位、政府执法不严、政府实行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等原因。所以我们对于政府在环境维权中扮演的角色做了着重调查。

3.1 五成以上受访者认为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政府有责任(表5)

表5 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责任调查

一方面,青年和老年受访者更多地把责任归咎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而另一方面,由表5可知,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地方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主要责任应该归咎于政府。尤其是中年受访者,他们中的75%都认为环境污染问题应该归咎于政府。而老年受访者中认为环境污染应该归责于政府的人比中年受访者低了接近十个百分点。青年受访者中把环境污染归责于政府的比例为57.1%,比老年群体又低了接近十个百分点。

3.2 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政府环保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我们调查了城乡居民对政府部门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满意程度,结果显示,大多数民众对政府的工作是不满意的。

表6 城乡居民对政府部门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满意程度

表6显示:对于政府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只有3.33%的人是很满意的。而在政府的环保措施中,大多数被调查居民认为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面子工程和升迁,而不是为了及时解决民生环境的需求,这反映了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做的相当不到位,多数是形式工程,对待污染草草了事,以至于居民认为政府的目的“不纯”。

3.3 许多受访者对政府所采取的环保措施了解不够

通过走访我们发现,大家对当地政府采取过的环保措施都了解不多,很多人都表示不知道政府采取过环保措施,显示为青年41.4%、中年35%、老年人高达50%。而了解的内容也仅限于修整或美化街道、修缮疏通或治理污染的沟渠以及植树种草方面,这些措施也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城镇及农村我们发现,大量的垃圾得不到处理,在河边、街道上随处可见大堆垃圾,这些垃圾不只产生了大量的臭气,而且也污染了河水。有的地方居民反映垃圾甚至已经堆了好多年了也不见处理。我们都知道在城市有集中垃圾和集中处理垃圾的部门,可是在城镇和农村却没有。这也反映出政府环保措施具有倾向性,对于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严重不足。正是因为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才导致了环境矛盾的日益加剧,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加。

3.4 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政府强化环境维权或者环境意识非常重要

在调查中,虽然有部分宣传活动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但是也只是一部分,大多数人表示自己周围偶尔或没有关于环境维权的宣传活动或示威活动,只有8.33%的中年人表示经常有。“问卷星”网上调查的数据中“环保110”也只有16.36%的人表示经常有。人们对于环境维权的宣传的态度我们通过表7进行了分析。

表7 人们对于环境维权宣传的态度

大多数人表示自己周围偶尔有或者从来没有环境维权的宣传,人们表示如果有环境维权或者环境意识的宣传是非常愿意参加的。不愿意参加的比例在青年、中年、老年中分别为11.4%、20%和23.4%。另外,绝大部分的人认为政府有必要加强《环境法》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其中大学学历以上的有56.9%。因为环境权保护的宣传不到位,导致人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环境权利以及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以何种方式解决。特别是在农村,大多受访者均表示没有关于环境维权方面的宣传。

4 调查的启示和我们的建议

4.1 政府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

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明确指出:“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的少。在各部门中环保的法律是最多的,但是管用的极少。”环境污染长期存在看似责任在于污染者,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我国多数环境法律法规之所以执行不力,中央下达的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指标之所以执行不力,根源在于这些指标既不符合下级政府的经济利益,也不符合下级政府的政治利益,因而得不到地方政府真心实意的支持。”由于监督管理的不到位,致使污染者肆意妄为,环境污染长时间存在,所以政府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调查中超过6成的人认为环境污染长期存在的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其中受访的高学历人群中69.4%的人认为政府执法不力,这从侧面反映我国政府的监管、执法力度大大不够。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方面的处理种类只有预防性处罚和补偿性处罚,使得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大不够,对此大可增加惩罚性处罚,我们相信在大力处罚之下,污染问题肯定会得到改善,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严格把关,严格执法,严惩企业的偷排、超排等不法行为。

4.2 政府应积极引导居民合理维权

政府应发挥保护环境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帮助被侵权者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修整美化街道、植树种草固然对于净化环境也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城市垃圾集中管理,专门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农村和城镇,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要做好预防工作,对已经存在的污染要积极进行合理处理,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污染进行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染。另外在居民环境维权中,政府也应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诉讼费用高、取证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被侵权人,对此政府对于严重的侵权案件,可以向受害人提供援助,比如可以成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受害者收集证据,这样的部门不仅可以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也可以维护居民其他权益,也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当地的环保法庭对于严重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依法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以这些方法解决受害者的后顾之忧,使得居民愿意积极争取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使环境权益得以保障。此外,还应该加强和完善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实施过程,表达关切、施加影响,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最后,应该充分借助媒体手段,无论学历高低大多数居民都认为通过社会舆论或媒体曝光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环境利益,而且学历越低对于媒体信赖度越高,高达54.5%,比学历高的居民高出约24个百分点。“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优势支持环境诉讼,这不仅仅有助于污染受害者讨回公道,更重要的是借此宣传环境法,唤醒广大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认识,让群众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4.3 加强环境教育与环境维权宣传

调查反映出居民对环境问题不重视、不知如何维权,这都是环境意识薄弱、环境维权知识缺乏造成的。所以加强宣传十分重要。从学生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可以由政府出钱做一些比较有意义的讲座。在调查中当问及“若您周围有这些宣传或活动,您愿意参加吗?”青年有42.9%的人表示愿意参加,45.7%的人表示若与自己有关,会参加;中年有30%的人表示愿意参加,同时有50%的中年人表示若与自己相关会参加;老年虽然愿意参加的人只有18.6%,但有58%的人表示若与自己相关时,也会参加。既然宣传是居民普遍都比较认同的方式,那么政府就应该好好地利用这一点。对于宣传活动的主体,青年大多表示都可以的占42.9%,相比较之下中年人和老年人更愿意政府部门进行宣传,其中中年占31.67%,老年占36.67%。二是在经济比较落后,没有能力做讲座的地方可以以传单方式进行宣传。把宣传的内容印在纸上,以传单的方式对每家每户进行派发,派发的人还可以进行简单的讲解。内容一方面可涵盖当地比较严重的污染问题,一方面则可以写居民有哪些环境权益以及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进行解决。比如说某个地方氟污染比较严重,则可以在传单上写氟污染主要是因为什么原因,在生活当中可以如何有效地避免,当别人的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救济,可以向政府寻求某方面的帮助等。

[1]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北京: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郄建荣.八大立法问题亮出环保软助[EB/0L].http.//news.sina.com.cn/o/2006-12-28/08321088108s.shtml

[3]孙佑海.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J].现代法学,2007,(2):34.

[4]陈润羊,花明.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与问题研究[J].广州环境科学,2006,(3):30.

[5]林洪富,强亚东.环境维权:百姓缘何信“访”不信“法”[N].中国环境报,2009-2-16.

A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Ways for the Chinese Citizen to Safeguard Their Environmental Rights

Ge Hua-qing1,Wang Xing-yu2,Zhu Jia-hua2,Cheng Yang1,Jin Shu-yu2
(1.Law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44 China)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ould damage the properties of the citizen and do personal injury.An investig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some area to find out the ways by which the Chinese citizen safeguards their environmental rights.It is found that how the people defend their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determined by the ways they take,who they are and how they view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or ecological destruction)as well as the variety of such pollution.But mostly they depend on the government.It is needed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ive main institutions to make the citizen defend their rights in a rational way.

pollution;cognition;right-safeguarding;current situation;ways;investigation

X32

A

1673-9655(2012)06-0020-05

2012-05-23

201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课题(BJG008110):我国城乡居民环境维权路径探析;2011年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1)D72):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及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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