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3-23廖善强
摘要:城市消防规划实际上是城市消防建设计划,它对城市建设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体系,加强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预防火灾能力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对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消防规划管理
Abstract: urban fire control plan is actually city fire construction plan, it to urban construction perfect effective fire safety system, strengthen the city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urban the fire prevention abil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The author on city fire control plan management in the face of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Keywords: fire planning management
中圖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早在1995年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就提出了要认真搞好城市消防规划,确确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的举措。城市消防规划实际上是城市消防建设计划,它对城市建设完善有效的消防安全体系,加强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预防火灾能力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经过16年的发展,我国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此,笔者深入研究城市实施消防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帐问题,为城市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实施消防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建设,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存在严重隐患,尤其是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扩大,超常规地发展,不少城市消防规划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或根本无消防规划,致使一些易燃、易爆企业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地带,这无异于在城市中心安放了一颗“定时炸弹”。再有消防装备落后,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不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很大的隐患。
据调查,目前我国部分城市编制了较全面、详细的城市消防规划,对城市总体布局在消防安全上的要求,消防站布点和设置的具体地点,消防水量和火灾时水压的要求,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规划,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有一部分城市只进行了局部规划或对部分地区提出了规划设想。[1]我省的情况就不容乐观。按照《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全省还有多个县(区)未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近几年,省城市政府和各地城市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但欠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全省城镇应建市政消火栓欠帐30%;全省地级市应建集中接处警通信系统欠帐55.6%。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城市政府在发展经济尤其是城镇规划建设中,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忽视甚至削弱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些新建城区、开发区在建设经费不足时,首先砍掉的就是消防设施建设项目,以致老帐未还,又欠新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公共消防设施是保卫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公共设施,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职能部门普遍缺乏消防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在消防设施建设中,新建开发区不重视,过去老城区不维修,更谈不上经费的加大投入。
2. 经费不足影响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指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装备和通信。但由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属于地方财政拨给、专款专用,加上地方经济发展的态势,因此在经费上不能正常的加以投入。
3.政府部门干涉,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市政消防设施建设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设计之初,就要有消防部门参与,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影响,致使一些企业在建设中未严格送审,失去了消防法规的行为约束,形成自由发展建设的态势。
4.人为损坏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栓等,由于城区改造、街道拓宽、建筑用地而被有关部门拆除、掩埋,有的甚至被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圈占、砸坏、挪做他用,这些人为的因素加剧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数量的减少。
二、实施消防规划管理及对策
要改善目前城市实施消防规划存在的弊端,建立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数量充足,完备好用的公共消防设施体系,必须把握好下面的原则。
1.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原则
城市在实施消防规划管理中,应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实施依法管理。在实施消防规划中消防监督机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各尽其职,各尽其责。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消防建设,要结合城市建设的规模和性质,在城市功能布局上满足消防安全布局的需要,结合城市的各项市政建设,在可靠的工程技术基础上,安排各项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分区,安排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建设规划;结合市政建设,综合考虑城市防火、抗震和入防规划建设等。
2.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下面是部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管理细则,同时也可作为编制消防规划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1)消防站
① 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 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③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④ 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⑤ 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 6 度及 6 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⑥ 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了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2)消防给水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2]
①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他、水井或加水柱。
② 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③ 城市、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3]
④ 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⑤ 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4]
⑥ 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 100~200 立方米为宜。水池的保護半径为 150 米。
⑦ 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3) 消防车通道
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在发生火灾时确保其畅通无阻是消防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本任务。消防道路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② 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③ 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④ 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结语
消防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完善的城市消防规划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对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提出了通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以消防规划为依据实施消防管理,彻底消除当前城市面临的诸多消防问题,为城市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措施和对策。
参考文献
[1] 郭潞梅, 李丽. 浅论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太原科技, 2003, (1): 8~1.
[2] NFPA 15, Standard for Water Spray Fixed Systems For Fire Protection, 1996Edition.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6年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4] 蒋绍阶,王峰,吴华.小城镇天然水源用于室外消防的措施, 中国给水排水.2005.Vol.21,No.4, 31~33.
作者简介:廖善强,(1984-)江西省定南县人,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消防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