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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浅析

2012-03-19王代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王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0 前言

对于网络法律这个名词,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理论界对于网络法律的通说界定为:网络法律是调整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网络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因素构成。网络法律关系其中的构成因素或法律事实应至少一项与网络有关。

1 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

网络虚拟世界中主体的行为离开了现实的社会却又与现实的社会紧密相连。由此可以得知,网络法律问题的本质就在于由于网络人现实与虚拟的双重属性最终导致网络条件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界限的模糊,该模糊性是引起网络条件下自由的边界模糊和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这正是对网络法律进行法哲学分析得出的结论。我们确定以网络中网络人为行为主体,同时确定网络人有正常的合法的完全行为能力及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障网络人在网络世界中应有权利的准则,规定网络人在网络世界中应履行义务准则。

1.1 维护网络秩序

网络法律首先要确保的是网络秩序的正常维护。首先,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说, 是为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产生的,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同理,网络法律的首要任务将是维护网络秩序。其次,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空间,有着即时、互动、分众、社群等特点。不计其数的网络主体参与在庞大的信息交互之中,构建一种维护其正常健康秩序的调整工具尤为重要。

1.2 保护网络权利

网络在发展初始阶段,曾经提出了网络不需要警察(法律)的口号,认为网络应该在自发自然的状态之下成长,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无规则的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体现,网络犯罪的相继出现,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犯,甚至国家安全都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有效力和强制力的工具,仍是化解和解决网络争端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网络法律的行为主体是网络人,网络法律中网络管制的价值取向需要通过对于网络人权利和义务的赋予来体现,例如网络实名制管理。对于网络人这一行为主体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才真正是网络法律优先价值所在。

1.3 自由与共享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环境有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自由性和共享性,这也是网络上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信息传播方式灵活性而带来的直接结果。网络环境的特性为人们自由出入网络空间和进行网络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一个真正的互动的环境中,信息不再是依赖于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网络人存在的网络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的主要地方在于它不存在一个中心化的权力源,这更为网络个人自由主义的兴盛提供条件。也可以这样说,网络上不再有信息传播控制者,而只存在信息传播参与者。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

2 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

2.1 发展原则

网络作为新兴事物,其崛起是近年的事情,其真正潜力还未得到全面的展现。它潜力的发掘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日益显现,促进网络发展原则应该成为网络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网络的发展给全世界的政治和经济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网络可以说具有巨大的推动性,它改变了传统的运营方式,使企业能有效地利用外在的资源,加强全球市场的联系,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能够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是有目共睹。当然,网络之中还存在很多消极方面的东西,消除这些负面消极作用,这也是网络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促进网络发展是网络立法应该优先考虑的原则。

2.2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是网络法律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则。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以网络为媒介继续拓展和延伸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在其中存在着大量应用网络构建行为的专业规范和协议。例如大家所熟悉的域名,国际网络法律制度规范域名抢注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ICANN)就是法律遵循可行性原则的立法成果。在网络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网络自身特点、运行的规律和网络技术发展趋势,这样才能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网络法。因而,在其制定网络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将法律规则与网络可行技术相结合,要避免立法结果与网络实践不吻合,不能运用于实践,网络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2.3 全球化原则

互联网使人类“地球村”的梦想变成了现实。网络的普及为世界各个角落的机构和个人获取信息、输出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在网络传播的同时,信息全球化传播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便可能涉及到不同地域、语言、文化背景、道德习俗等内容。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在现实操作中都不可能单独、完全地控制网络环境。在网络环境中,各国不仅存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力冲突,在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也是不可避免。在整个社会中,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社会经济、语言文化到社会习俗等任何一个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特点。这都是网络法律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网络法律建立的价值取向从开始就应坚持全球化方向,应面向全球网络的发展趋势,具备开放性特点和冲突解决机制,使得网络法律主体网络人在网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都能有相应的法律原则或条款为依据,继而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不断发展的全球性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络侵权与犯罪等一系列问题,这要求网络法律在逐步完善自身的同时能够应对信息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也必然要求立法部门将制定网络法律的视野放至全球,能适应网络发展趋势。只有这样网络法律才能够真正达到规范和保护网络人及网络技术发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达到杜绝与惩处网络违法行为目的,从而最终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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