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房产,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安度晚年
2012-03-16颜梅生
颜梅生
老有所养是每个老人的期盼。然而,许多老人却因为对遗产的处理不当,使得自己与子女之間、子女与子女之間纠纷不断,最终致使自己的期盼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房产问题不断升温、日益成为子女关注焦点的今天,老人对房产的处理,更成了老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那么,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处理房产,既避免纠纷,又能实现自己的期盼呢?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秘密遗憾:防止子女推诿责任
[案例]郭九清夫妻生有一儿一女。早在5年前,时年70岁的夫妻俩便立下书面遗嘱,把一栋2层楼房交由儿子继承,并把该内容告诉了儿子和女儿。不料,自那以后,原本孝顺的女儿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常常恶语相向。即使郭九清因病住院半年,女儿也未打个电话问候,更不要说上前照顾或承担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女儿认为父母不仅偏心,而且毫不掩饰,既然父母只要儿子,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就没自己什么事,所有赡养义务也就应由儿子承担。
[点评]尽管《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他人无权干涉,尽管子女是否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女儿的做法错误,但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应当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感受,至少别让人伤心。郭九清夫妻虽有将房产交由儿子继承的想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注意保密,去世前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效果可能会更好,且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頭等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关的保密性也很强。
附加条件:戴上一顶“紧箍咒”
[案例]现年72岁的姚永涛、71岁的李紫萍夫妻有两个儿子,也拥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2009年8月,夫妻立下书面遗嘱,将房产交由平素偏爱的小儿子继承。不料,自此两人的赡养问题却因此逐渐陷入困境:原先两个儿子为获得房产尚能围着二人爸爸长、妈妈短地转个不停,成天嘘寒问暖。现在,大儿子因明知无望便不管事了:小儿子认为反正房产都是自己的,不会再有人跟自己争了,也慢慢变得无所谓,不仅不再主动照顾他们,而且对他们提的一些合情合理、举手之劳的事情,也常常推三阻四。
[点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在于小儿子认为有遗嘱在手,已是功德圆满、稳坐钓鱼台了。如果姚永涛、李紫萍夫妇能在遗嘱中根据自己的需求。明确小儿子继承房产的条件,既给其以压力,也给其以动力,或许不至于如此。
遗赠协议: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陈立明、姜春兰夫妻早年用省吃俭用积攒下的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价值已超过百万元。儿子仗着自己反正是唯一继承人,无论怎样,房产迟早都是自己的,故虽和媳妇的居住地点与老人相距不过数百米之遥,也几个月难得去看望一次,甚至三四个月也不打个电话去问候,更不用说对老人给予关心了。2010年元月。儿子为将老人居住的房屋出租赚钱,干脆将时年分别为73岁和70岁的他们,赶入一家偏远且条件较差的敬老院。两位老人对儿子绝望至极,终日以泪洗面。
[点评]针对这类情况,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儿子交回房屋、承担赡养义务。同时,基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意味着“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老人还可以与儿子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