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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堵不如疏”

2012-03-09孙瑞灼

产权导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吴英集资温州

■ 孙瑞灼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

■ 孙瑞灼

据《中国新闻网》2月5日报道,吴英非法集资案宣判还不久,又一起因民间借贷而身陷囹圄的悲剧人物出现在公众眼前。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已于3日下午被刑拘,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也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此前,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曾透露涉民间借贷数十亿。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最终难逃一死。立人集团涉民间借贷数十亿,等待董顺生的又不知如何。对于吴英最终被判处死刑,在学理界存在争议。比如,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便称,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张维迎的话虽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忽略了任由大规模的无序民间借贷存在,国家金融风险将无从防范,金融秩序也难以维护。但是,用严刑峻法去杜绝和消灭民间借贷的存在也不可能。

当前民间借贷行为广泛存在,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5%以上。以温州为例,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在几乎没有工业的温州泰顺县,不管出去的还是在家务农的,很多老百姓有点钱都会放贷给立人集团。民间借贷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总是很难分到一杯羹,生存在资金瓶颈中,只能求渴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市场。

应该说,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有其有利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场的一面。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2011年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的发生,更充分说明规范民间借贷的极端重要性。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要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能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必须进行专门监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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